■史绍丹
10天辗转的苦与乐
■史绍丹
新闻最突出的特点是用事实说话,而新闻事实应该是具体的、生动的、形象的。要想获得鲜活的新闻事实,就必须深入新闻源采访。
“走长江·说检察·看发展”大型采访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让我们有机会接触办案一线检察官,挖掘基层的“富矿”,知道了很多最鲜活的检察故事。
我和总编室编辑靳丽君组成第七采访组,采访对象为湖北省的4个基层检察院和江西省的2个基层检察院,前后历时10天,基本保持了每天采访一个院的进度。时间有限,精力有限,如何最大程度发挥采访效率、尽可能争取到最佳采访效果,带给我们很大的考验。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出发前的半个月,我们便着手准备,联系当地记者站,向对方提供了联系电话和邮箱地址,附在记者站下发的通知上,便于各院与我们及时沟通和提供相关资料。
但是,收到各院的文字资料后我们发现,这些都是材料性的表述,并且内容非常雷同,如何从中寻找出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并且避免相邻院采访内容的“撞题”,非常让我们头疼。
我们两人进行分工,确定了每个人的重点采访单位后,分别梳理线索,基本综合了材料关键词、见报稿和官网三方的信息。首先,我们将各院提供的材料打印出来,一点点勾画重点内容,列出关键词;其次,通过检索这些院的已见报稿件,快速了解他们比较成熟的亮点工作;最后,浏览各院的官方网站,了解最新信息。最终,综合分析这些内容,我们不仅基本确定了每个院的采访方向,而且对每个院都有了详细的了解。
同时,有个意外收获:通过浏览各院的官网,可以查询到每个院检察长的基本信息和照片,提前熟悉,这对于我这种“重度脸盲症患者”来说非常重要。
作为湖北省检察机关最规范、最具人性化的办案工作区之一,黄冈市黄州区检察院的办案区让我们产生很大的兴趣。
双通道,全软包,24小时监控,医疗绿色通道……我们参观了询问室和讯问室,在问及犯罪嫌疑人的座椅距离隔离栏杆有多远时,检察长给我们讲了一个小细节:在该院举办公众开放日的时候,有来参观的代表专门坐到了办案检察官的位置上,将手从隔离栏伸向犯罪嫌疑人的座位,以印证检察官在讯问时接触不到犯罪嫌疑人。我们也趁机试了一下,确实接触不到。这个细节在体现该院规范办案工作上,非常生动形象。
除了用眼睛看,还要注重用镜头记录,毕竟,人的记忆是有限和有误差的。将看到的场景多拍、细拍,在后期整理照片时,也会有很多收获。
在黄石市西塞山区检察院采访时,该院检察长向我展示了一条发自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被害人的短信。采访当时阅读这条信息,我主要关注了信息内容:被害人质疑检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长直接发去释法说理的信息,并在案件批捕后主动告知,服务很尽心。征得同意后,我将这些信息拍了下来。等到写稿再次浏览这些照片时,我注意到短信发送的时间:检察长在收到被害人信息后几分钟内就回复过去,同时,结合案件移送时间和告知案件批捕时间,可以得出检察院确实依法、依程序办案,用事实消除了被害人的误解。这些细节对于佐证检察院依法办案、用心服务企业的工作,非常清晰“给力”。
当然,注重细节不仅仅体现在挖掘采访线索上,还体现在舒缓采访对象的情绪上。
初次见到采访对象时,最重要的是“增强亲近感”。如果一见面就掏出录音笔、拿出笔记本,很容易让对方紧张起来。因此,我们在与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干警进行沟通时,先按照采访提纲,聊一些比较轻松的话题,等到气氛活跃后,再循序渐进。如果在座谈时实在难以突破,就在随后采访的路上、采访地点甚至在吃饭时与采访对象多聊天。在比较轻松的气氛里,采访对象的思路也会活跃起来,更容易丢弃空话和套话,向我们讲述更多精彩的故事。
在黄州区检察院座谈时,女检察官卢志红就非常紧张,一直对照提前写好的稿子念,无论怎样询问,她都因为紧张讲不出印象深刻的办案故事。后来,在去该院的社区工作室时,我们一直聊天,从生活慢慢聊到工作。脱离了座谈时的氛围,她整个人也轻松了很多,尤其到工作室后,作为常在这里办公的检察官,她自然而然地向我们讲了很多印象深刻的办案故事,她所流露出来的或气愤或骄傲的情绪,也非常感染我们。
我们到达武汉时,正赶上了一场大暴雨。从新闻里,我们得知,长江干流水位持续上涨,已全面超过1998年同期。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及时调整采访思路、关注突发新闻,了解当地的汛情和检察干警参与抗洪的故事。
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采访时,我们参观了这里的荣誉室,看到了一面当地企业在九八年抗洪时送给检察院的锦旗,上面写着“抗洪抢险,风雨同舟”。在随后的交流中,我们了解到由于长江大堤比较稳固,当时的抗洪形势并不严峻。在我追问九八年的抗洪故事时,该院政治处主任李艳丽向我讲述了一些她所了解的干警抗洪故事,既生动又感人。而且,江岸区检察院在新办公楼落成后,特地将江滩防洪纪念碑的形象在文化墙中突出出来。当时传承下来的敢于拼搏的抗洪精神对江岸区检察人的激励,也是深刻和长远的。于是,我把这些故事放在了稿件的第三部分,这正与“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相得益彰。
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里,暴雨持续,长江水位不断上涨,城市内涝严重。我们到达江西省九江县时,得知江洲镇刚刚发生了严重内涝。江洲镇是江西最北的乡镇,远离九江县本土、坐落在长江江心岛上,面积5.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万余人。往来于县城和这里的交通工具,有必须要乘的每天只有6班的渡轮。我们在长江摆渡10分钟后登岛,再驱车10分钟,就见到了派驻江洲镇检察室屋顶的红旗。
随后,我们跟随检察室主任谢凯查看了村民受灾的农田。此时,水已经退去,一路上土地泥泞不堪,只有踩在野草上,才能防止滑倒或陷进泥水里。通过谢凯的介绍,我们知道内涝后的土地是黑色的,生长在上面的棉花植株矮小。由于棉花对水量的要求非常苛刻,被水漫灌后基本不会再有收成。谢凯则一直忙于了解村民受灾情况,并告知村民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贴。
返回北京后,我们得知长江流域汛情更加严峻。于是,我打电话给谢凯回访,他正在江洲镇的江岸巡堤。“你之前来时见到的那片棉花地,现在已经全部被水淹没了。”谢凯在电话里向我讲述当地的灾情,并专门在我们曾走访过的农田处拍了照片发来:水已经将农田全部淹没了。我心里的感受很复杂,如果没有亲身走过那片田地,不会感到这么深的难过。这些采访收获,都被我们写在了 《九江县:检察担当提升群众安全感》这篇文章中。
“活鱼”不是自己撞上来的,而是踏踏实实走在基层才能发现的。10天的采访,让我们收获很多,有些已经写入稿件报道出来,还有很多沉淀在我们心底,留待以后慢慢体会。当然,采访过程中也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难题和困惑,多少也留下些许遗憾。但记者生涯的苦与乐,不就是深植在这样的经历中吗?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新媒体工作室编辑)
我国的 《宪法》《刑法》和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与涉恐报道直接相关的内容,但有些法律法规条款对涉恐报道会起到间接规范作用,如 《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刑法》第105条禁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行政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禁止刊播“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等内容。上述法律法规对保障我国媒体特别是主流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方面的效果是比较好的。
——王飞,《青年记者》2016年6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