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家校合作教育探究

2016-04-14 13:09张玉静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6年10期
关键词:家校家庭家长

张玉静

(湖南科技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中小学家校合作教育探究

张玉静

(湖南科技大学 教育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当今时代,家校合作已经成为提高孩子成绩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在家校合作日益强化的现下,合作实践过程中,仍出现了沟通单向、合作形式单一、内容狭隘等问题。以目前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为纽带,从家庭、学校、社会着手分析归因,提出行而有效的解决对策,更好地推动家校合作教育,充分发挥家庭学校各自育人优势,开辟多维合作视角,进而促进学生更加全面健康的发展。

中小学;家校合作;归因;对策

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指出:“若只有学校没有家庭,若只有家庭没有学校,都不能单独承担起塑造人的细微、复杂的任务。”[1]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与孩子的健康成长密切相关。我国教育研究者马忠虎在谈到家校合作问题时指出:“家校合作,实质是联合了对学生最具有影响力的两个社会机构——家庭和学校的力量,对学生进行教育。在教育活动中,家庭、学校相互扶持,使得学校在教育学生上得到家庭支持的同时,使家长得到孩子教育方面的指导。”[2]在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达成合作共识的前提下,家校合作在实践中仍然不很理想。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结合现有的科学技术,找出应对措施,帮助家校合作摆脱窘境,发挥家校二者合力作用。

1 家校合作教育现状及问题透析

1.1家校对合作的认识不清

部分教师认为自己具备专业的教育知识和丰富的教学技能,在学生教育方面有一定的权威性,片面认为家长在教育问题上是“门外汉”,认为家长没有足够的能力参与学校教育,也不喜欢他们对教学“指手画脚”;部分新手教师虽富有教学激情,但教学经验不足,在与家长沟通和合作上尚不熟练,面对家长的问题显得手足无措,因而在家校合作过程中并不积极。从家长的角度看,首先,有极少数家长认为家校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却仅仅停留在孩子智育层面,只关心孩子成绩和名次,忽视孩子德育、体育等方面与学校的合作。其次,部分家长认为自己的文化水平不足以教育孩子,完全寄希望于学校和教师,对教育工作者的依赖和期望过高。再者,少数家长认为学校的责任就是教育孩子,而自身并不具备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义务。正是因为家校对于合作教育的认识,家校合作陷入仍以学校教育为主的困境。

1.2家校对合作的实践偏差

其一,家校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就现在的状况分析,部分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将教育孩子的责任全部推卸给学校,认为教育理所当然是学校的事情。而一些学校也单纯地认为,学校教育才是教育之重。因而学校和家庭在孩子的教育上出现责任分离、互相推诿的现象。其二,家校地位不等,合作浅显。平等是合作的基础,而在家校合作过程中,教师往往采用高高在上的姿态,以灌输的方式指导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尽管合作内容正确,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学校的态度打击了家长的积极性,致使家校合作缺乏深度的共育层面的合作。其三,合作途径落后,内容狭隘。科技日新月异,但很多学校仍以传统的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为主进行家校合作,合作方式未能跟紧当今时代发展,合作形式单调,合作途径落后。在合作内容上,往往以学生智育为重,以学生学业成绩为主,单调乏味,难以调动学生参与家校合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2 家校合作教育的症结归因

2.1家校合作的动力不足

其一,学校合作资源的匮乏。展开家校合作的一个重要物质基础就是资金,家校合作活动的开展、对家长的相关教育培训以及对家校合作机构的管理等都需要资金支持。而学校开展各项活动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对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投入,但目前国家投入多以学校必要的基础设施、教学设备和教师工资为主。家校合作活动缺乏基本的资金扶持,没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强大的人力支持,致使很多好的合作项目无法有效地开展。

其二,教师对合作的消极态度。一方面,教师在完成自己教学任务的同时,又要权衡学校分配的各项事务,对于家校合作往往有心无力,组织合作活动的态度消极怠慢,往往以应付学校检查的低情绪、低热情消极准备合作活动;另一方面,有些教师对于家校合作存在错误理解,认为教师才是教育中的权威,家长在家校合作过程中积极配合就好,往往以盛气凌人的姿态告知家长一些学生相关信息和家校合作的内容,对家校合作活动展开的态度自然不积极。

2.2家校合作的条件限制

其一,家长受家庭条件的制约。社会快速发展,经济突飞猛进,生活节奏加快,家长在承受生活压力的同时又面临着经济压力。一般来说,条件较好的家庭,社交圈相对较广,对家校合作的理解相对较深刻,对孩子的教育关注度总体较高;而条件比较差的家庭,父母在为家庭生计奔波操劳之余,在孩子教育方面的精力就有所欠缺,往往只关注成绩,而忽视孩子德育体育等其他方面的均衡发展。

其二,家长受教育程度的影响。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学校扩招,生源扩大,因而家长也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其受教育程度自然不同,在看待家校合作问题上观念不同。部分家长以自己文化素质不高、不懂教育为由,不积极参与家校合作教育;另有部分家长虽然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但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家校合作应该以智育方面的合作为主。

2.3家校合作的环境束缚

其一,教育目的功利化。功利原则起源于马克思·韦伯学者的工具理性概念,“通过实践的途径确认工具(手段)的有用性从而追求事物的最大功效。”[3]它本是一种工具性的、抽象的计算方式,常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大目标。在这样功利化目标驱使下,社会对学校教育的评判,从侧面促成教育成为人们追求功利的手段和工具,工具理性取代了教育理性。进而,反映到家校合作的效果上,功利化使得家校合作往往只关注学生学习成绩,忽视德育、体育等其他方面的合作。

其二,合作制度的缺乏。家校合作的重要性已经引起学校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的广泛重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促进作用也日益明显。但是对于家庭和学校本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从而在合作开展中无法可依,无据可循。家庭和学校分别对自己应该承担怎样的教育责任并不是很清楚,故而产生互相推诿的状况。另外,也没有规定家校合作为教师评价考核体系的一项参考依据。所以,家校合作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欠缺。

3 提高家校合作成效的应对策略

3.1树立全面的合作观,强化合作教育

其一, 树立正确教育观念,深化家校合作。家长应该对“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有明确的认识,应该了解家庭教育对孩子成长发展的关键性,明白家校合作教育对儿童发展的重要影响。而学校作为教育人的专门场所,对家校合作教育的必要性应该有更明确的认识。家长与教师必须认识到,学生才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共同的主体,一味追求学习成绩是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要以身心协调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孩子更加健康全面发展,这才是家校合作的真正目的。

其二,正视家庭教育作用,平等互利共赢。家校合作难以展开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学校一方,要想改变现状,学校应该放下高高在上的姿态,与家长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尊重家长,帮助、吸引、鼓励家长们积极参与到学校管理、教学安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中来。尽量让家长真实地感受到学校对家长参与的重视,促使家长积极参与到家校合作活动中来。同时,在合作过程中也要让家长体谅和理解学校的不足之处,体现学校对家长的尊重。长此以往,家长能感受到来自学校的尊重,同时又从中明白家庭教育对于孩子教育的重要性,而学校也能将家校合作开展得更具实效性。

其三,提高自身教育素养,展开充分合作。家长作为孩子的启蒙教师,在孩子成长发育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教育理念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无论来自哪个社会阶层的父母都应该从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自身的教育,提高自身文化修养,更深刻的加入到家校合作中来,从而也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对孩子产生影响。而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更应该在完成教学任务之余,学习更多教育知识,掌握更丰富的教育理念,提升自身的教育素养,做一名更加合格的人民教师,在家校活动中,发挥自己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使家校合作更深入人心地进行。

3.2更新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创新

其一,与时俱进,构建网络式家长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家校合作形式也应随之革新。家校合作也应与时代发展、科技进步相结合,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将传统家长会模式以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网络终端形式展开,教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阅相关信息,为家长会的进行提供更丰富的资料,同时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制定家长会的流程与内容。网络式家长会家长在自己家就可以参加,方便家长的同时又可避免传统家长会单调枯燥的缺点,提高出席率。另一方面,网络式家长会往往在没有延长开会时间的情形下,可以给更多的家长表达其观点的机会。

其二,博采众长,创设新型合作机构。有效的家校合作机构对于家校合作的展开起着关键作用。在美国,多种组织机构在不同程度上对家校合作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如,家长教师联合会(PTA)、家庭与儿童教育项目组织(PACE)、家长的教师身份组织(PAT)、家庭支持和教育项目组织(AVANCE)、家庭与学校同在(FT)项目组织等[4]。总结经验可知,这些组织的成立都在儿童各方面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家长聊会、家长义工团、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显而易见,国内在这类组织机构的创建和完善上仍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3制定政策制度,完善保障机制

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人们对家校合作教育做了大量的研究,更有甚者将家校合作教育列入了法律条文。美国从1965年《开端计划》到2001年《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的16部法律、计划中,均提到了家长对教育的参与,并由政府提供相关经费。2006年,苏格兰通过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法》,确立了家长作为其子女教育参与者的原则。1989年,法国于《教育指导法》中明确家长与学校的特殊关系[5]。可见推进家校合作的立法进程是一个符合时势的发展趋势。目前,在我国家校合作教育立法活动推进过程中,以解决家校之间当前存在的多种问题为制定政策制度的立脚点,以将家校合作教育的目的相统一、创建家校的教育合力为目标,明确学校和家庭的教育责任和义务。这就使得家庭在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时,有理可依,有章可循,也能使家校合作更加深入透彻开展。

总之,为了孩子更加健康全面的发展,家校合作教育是必不可少的。正如苏霍姆林斯基说的“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校和家庭的教育影响的一致性”[1],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一方的缺失都会对儿童健康全面的发展产生微妙的影响。只有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在各政策制度的保障下,发挥各自育人优势,努力开展多维视角的合作创新活动,才能促进儿童更加全面健康发展。

[1] 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M].杜殿坤,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

[2] 马忠虎.基础教育新概念—家校合作[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1.

[3] 苗春凤.论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12):9-12.

[4] Mary Lou Fuller,Gleam Olsen.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如何成功地与家长合作[M].谭军华,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

[5] 赵刚.家长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

(责任校对游星雅)

10.13582/j.cnki.1674-5884.2016.10.001

20160524

张玉静(1991-),女,河北衡水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教育学原理研究。

G40-01

A

1674-5884(2016)10-0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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