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鑫/文
国际货物运输中的火灾免责
张 鑫/文
2016年8月18日,上海市政府在官网发布了《“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其中提出,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与我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中心,基本形成与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随着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国际贸易运输量将大幅度增加,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国际贸易运输一般涉及三方,买方、卖方和承运人。既然是国际贸易,买方和卖方必然是相距十万八千里,这时候,承运人的运输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海运至今仍然是比较常用的方法。海上运输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究竟该如何确定责任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案例:中国横店某公司的木质装饰品被装载于宾夕法尼亚轮,承运人是韩国的某海运公司,自中国上海港运往德国汉堡港,贸易条件为CIF汉堡。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该轮航行于斯里兰卡南印度洋海域时突发爆炸引起火灾,涉案货物因火灾而导致全损,并已经被处理掉。根据爆炸和火灾原因的初步调查报告,涉案船舶4号和6号舱发生多次严重爆炸,大范围地损坏了货舱和舱内物,火灾使舱内许多集装箱遭受大范围损坏。
首先,涉事货物是因承运船舶发生爆炸进而引发大火造成船舶和所承载的货物严重损坏,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那承运人是否要对货损负责?如果以民法上的“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原则来看,是不是卖方把货交给了承运人,就由买方承担货损的责任了?那还不一定。首先,我们要先了解此次国际贸易的术语。案例中写的贸易条件“CIF汉堡”就是贸易术语。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只能运用于海运,卖方安排运输并购买保险、风险自装运港装运上船后转移、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那案例中的“CIF汉堡”指的就是横店公司为它的木质饰品购买了保险,联系了韩国海运公司,并且将货物在上海港装运上船。韩国海运公司在清点完货物、检查完包装后,签发了“证明材料”,即案例中的“清洁提单”,就说明货物没有任何不良的信息。此时,未来货物的一切风险就由德国买方或承运人承担了。中国的卖家等着收钱即可。
一个贸易术语还能管风险转移?那是当然的,如果换成“DDP汉堡”,那横店公司的责任就大了,它不仅要联系海运公司,风险转移的时候是在交货时,而交货地点是在制定的目的地,还得交完德国的入境税费,责任大得很呢。此时,即使货轮发生火灾,风险仍然没有转移,横店公司还得赔付货物。但是贸易术语换成“FOB上海港”那就完全不一样了。FOB与CIF在风险转移上是一致的,在装运港装运上船,但是船是德国公司找的,保险也是德国公司买的,横店公司只要将货送到上海港,装运上船后就没事了,卖方的义务又轻了一些。既然我们了解了贸易术语,这个案例中横店公司是不用负担货损责任了,那究竟是韩国海运公司负担,还是买方德国公司负担呢?那就要看承运人是否担责了。
由于海上运输风险极大,承运人的责任也极为重大,它们面对的不仅是自然灾害,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危险因素,因此根据历史延续至今的国际惯例和之后形成的国际公约,承运人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毕竟如此危险的工作还是需要有人去做的。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包括我国的《海商法》都涉及到了承运人无过失免责的条款。《海牙规则》规定,无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承担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从该案例来看,货船发生火灾引发爆炸致使货物损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且由于火灾发生在船上、扑救条件有限,买卖双方也都无法证明承运人对火灾的发生有实际过失,因此,韩国海运公司可以根据《海商法》不负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确是由火灾起因而不是由火灾直接造成的,可以排除承运人享受火灾免责的可能。如为了救火,拿对方的货物(棉被)来扑灭,或为了减轻船的负担,将货物抛入水中等。1974年,美国“Gladiola”轮火灾案就是一起承运人不免责的案例。1974年9月10日,“Gladiola”在锚地等泊期间,因第一号发电机低压接头和密封圈破裂,导致两台表面炙热的发电机上面的油着火,引起火灾。起火后,船员不会关闭供油管的阀门,也不会使用灭火器,结果火灾蔓延,火势凶猛,三天之后才将火扑灭,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美国地区法院判决火灾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但上诉法院判决承运人不能免责,其中理由之一是:船员没有进行过扑灭机舱火灾的训练,且不会使用灭火设备,这不是船员的疏忽,而是承运人没有适当配备船员,尽到最低限度的义务,因此,承运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包括船舶适航义务、妥善管货义务。如果配备的船员连基本的灭火常识都不会的话,的确是不适航的。
既然卖方风险转移了、韩国海运公司免责了,那只有买方德国公司承担货物损失了。当然,它也不会那么悲惨,因为中国公司购买了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分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基本险别中包含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别包含了11种一般附加险、6种特别附加险和2种特殊附加险。由于这是卖方给买方购买的保险,为了控制成本,笔者估计也就投保了最基本的平安险。那平安险是不是可以保平安呢?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以下损失和费用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不分损失……”解释一下就是平安险中,由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不赔,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共同海损要赔。此案例中的火灾不是自然灾害,属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当然赔,所以并不复杂。
我们假设同样的条件,但是火灾是由于货船在海上遇到热带风暴,雷电打中了这几箱货物,造成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坏,那赔与不赔就复杂了。我们已经说了,平安险对由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不赔,简单地说,如果雷电恰巧只击中了中国的木质饰品,船上的其他货物没有任何损失,而且木质饰品还保留了几箱完好无损的,那这种损失就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单独海损”,很不幸,这些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但是,如果雷电不仅击中了中国的木质食品,还造成了船上其他货物的毁损,或者船长为了防止船只沉没,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那这就属于“共同海损”,平安险是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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