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恒 杨 直
国家助学金评选中的悖论研究*
●王长恒 杨 直
国家助学金评选中存在评选方式的公开性与保护申请者个人隐私的悖论、评选过程中民主与集中的悖论、获得方式上无偿给予与鼓励大学生自强自立的悖论、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的道德悖论等悖论现象,其解悖思路是助人与育人相结合,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增强实践智慧,寻求最大平衡点;建立融合性资助体制,变“输血”为“造血”。
国家助学金;资助体制;悖论
自2007年开始我国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以来,成千上万的贫困大学生因此受益。但如何对贫困生进行认定,如何区分贫困生的贫困程度,如何规范评选程序,将助学金发放到真正有需要的学生手中,使国家的好政策起到好效果一直是摆在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难题。
(一)评选方式的公开性与保护申请者个人隐私的悖论
由于资助工作的敏感性,为保证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公平与公正,大多数高校的国家助学金评选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学生自主申报,申报内容包括本人家庭成员数、收入状况、收入来源、家庭困难程度等信息;二是班级民主评议,评议小组成员根据申请人的家庭贫困程度、在校表现、日常花销等情况逐个评议并投票或打分;三是公示环节,先是在班级内部公示获得资助者名单,然后是二级学院公示,最后报学校统一公示。这种公开的评选方式固然可以增加评选的透明性,从一定程度上做到公平公正,但从另一个层面来说又将申请者的个人隐私暴露于众,甚至有一些家庭贫困的学生宁愿不申报国家助学金也不愿将个人家庭的贫困细节公之于众。对部分家庭贫困学生而言,即使申请到了国家助学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的心理造成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这就造成了国家助学金评选方式的公开性与保护申请者个人隐私之间的悖论,不公开评选就会形成暗箱操作,评选结果难以服众;公开评选又会造成申请者个人隐私的泄露,使申请者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二)评选过程中民主与集中的悖论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以民主评议为主,以集体投票的方式选出来的结果可以从形式上做到评选的公平和公正,却很难做到结果的完全公平公正。申请者与班级同学的人际关系对评议结果的影响较大,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评选结果的公正性。由于国家助学金的评选门槛低、资助面广,而一个班级中除了10%左右的极困难学生外,大部分贫困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差不多,很难做出谁高谁低的判断。部分学生为了能够得到资助,在评选时存在打招呼、拉选票等情况。这对性格内向、不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贫困生来说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公。有研究显示,就申请情况来看,较非农村学生而言,农村学生更能够申报国家助学金,但就结果来看,非农村学生申报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可能性显著高于农村学生申报者。其中与评议小组成员的交流沟通能力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影响因素。[1]有高校为了从一定程度上抑制班级评议带来的问题,采取了班级评议、年级评议、学院评议的三级评议方式,要求对学生情况较为熟悉的辅导员、班主任在评选中发挥应有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辅导员、班主任也只是在班级评议过程中发挥一定引导作用,没有特殊情况不会改变班级评议结果,否则就容易给人形成一言堂、暗箱操作的印象,难以服众。这就造成了国家助学金评选中民主有余、集中不足的情况。
(三)获得方式上无偿给予与鼓励大学生自强自立的悖论
国家助学金在资助方式上采取无偿给予的方式,在评选过程中虽然有明确的评选条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参考的主要指标是“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这种无偿资助的方式固然可以减轻贫困学生眼前的经济负担,但也容易使它们产生“等、靠、要”思想,不利于培养大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贫困生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付出解决了自身的部分经济问题,却因此成为了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理由,而部分家庭贫困但不愿努力付出的同学却因为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而获得了国家助学金资助,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罚勤奖懒,形成了事实上对自强自立贫困大学生的否定。以目前贫困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方式——校内勤工助学为例,通过对全国105所高校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调查发现,超过79.4%的勤工助学岗位年度资助额度低于3000元,还不到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数。[2]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数据来看,2014年国家助学金共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953.95万人次,人均3000元,而勤工助学仅为323.56万人次,人均工资759.36元(其中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36.96亿元,按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只能用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是国家资助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助学金的无偿给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与鼓励大学生自强自立的教育目标形成了冲突。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的道德悖论
道德悖论是道德现象世界中一种特殊的矛盾,是一种出现在行为选择的结果具有善恶绝对对立和对抗性质的自相矛盾,[3]或者说是同一道德价值实现的行为选择出现双重结果,即既是道德的又是不道德的,或者说既出现道德价值又出现反道德价值。[4]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如果操作不当就会事与愿违。在帮助受助者的同时也是在伤害受助者。一方面解决了受助者的经济困难,希望培养其感恩意识,另一方面却滋生了其懒惰、依赖心态。国家助学金设立的初衷无疑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成长,却造成了价值观的错误引导,同时还会对其他同学产生错误示范。在目前的奖助体系中,奖学金的额度总额、获得人数远低于助学金,由于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考虑问题尚不成熟,容易产生错误的价值取向,如果这些受助者没能把助学金用到日常生活支出的话,就会加重这种错误认识。有学生在获得国家助学金后,用这笔资金去购买不必要或明显超过自身消费水平的娱乐设备,而不是把钱用在学习和日常生活中去,这就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一)价值观多元化的影响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变迁的关键时期,随着一系列改革政策的推进,经济基础和社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社会各方面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价值观体系也概莫能外。而价值观体系受到的冲击,突出地表现为价值观多元化问题。整个社会呈现出主导价值观和非主导价值观并存、竞争的局面。价值观多元化在冲击着整个社会思想价值观体系的同时,也对大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巨大冲击。这突出地表现为部分当代大学生在价值评价标准上个体化、价值目标设定上功利化、价值实现方式上庸俗化,容易堕落成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消极价值观,从而导致在面对一些实际问题时容易产生偏颇。部分学生为了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不惜开具假的贫困证明,在评选过程中拉关系、说人情,将助学金用于购买高档手机、请客吃饭等不当消费,这恰恰是多元化价值观对大学生观念、行为影响的现实体现。
(二)资助体系自身的缺陷
由财政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做了设定,5个条件均为定性描述,虽然各省、各高校均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但基本程序相近,其中一些环节存在较大失范风险。比如要求申请者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要求需要有当地基层民政部门的认证盖章。但部分民政部门开具贫困证明时,缺乏深入调查,导致部分同学开具了不符合事实的贫困证明。而高校在审核时即使发现学生实际情况与证明情况不符,也几乎不可能否定证明的有效性。同时,国家助学金由于额度高、资助面广且具有无偿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奖学金政策形成了冲突。《2014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各类奖学金共奖励全国普通高校学生842.66万人次,奖励金额170.33亿元(其中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36.96亿元,按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只能用来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类助学金共资助全国普通高校学生953.95万人次,资助金额234.51亿元;发放国家助学贷款277.81万人,发放金额166.99亿元。可以看出,各类助学金累计资助的学生数和金额都高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贷款金额。而对各类奖学金来说,虽然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金额较高,但毕竟获奖人数极少,各类高校设置的奖学金因学校层次不同,奖金额度有所不同,但无论哪种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总额度相比,都差距较大。此外,国家助学金事后追责和监督反馈机制尚不健全,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或不按规定使用国家助学金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惩罚措施,这就可能会被其他学生误解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
(三)道德价值的双重性及其价值实现逻辑走向上的两面性
道德作为一种价值是由道德意识、道德活动和道德关系三个基本层次构成的“实践精神”系统。其中道德意识和道德活动是道德价值的可能形式,而道德关系则是其事实形式,这就是道德价值的双重结构。因此,在实现道德价值的过程中,道德意识和道德活动既可能有利于形成和优化一定的道德关系,走向价值事实,也可能有害于形成和优化一定的道德关系,背离价值事实。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实施本身并不是并无道德意识的选择,也就不是道德价值的评价对象,但道德价值的实现在更多的情况下并非依靠“纯粹”的道德行为选择和付诸实际行动,而是凭借社会生产或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形式和途径,这就使得类似于国家助学金评选等一些非道德行为选择和价值实现的过程与结果都含有道德的价值要素,具有了善和(或)恶的价值趋向,因而也就成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国家助学金评选也就因其内含有某种“悖论基因”而在实践中演绎出善恶同生同在的道德悖论来。[5]
(一)助人与育人相结合,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国家助学金不仅仅是经济资助,更重要的是还蕴含着对大学生思想引导、心理援助等丰富的育人功能。每一个资助工作人员不仅是资助工作的组织者、开展者,更是资助效果的维护者、推动者,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选的过程中,不仅注重程序性,更要突出价值性。要将学生的自立自强教育、自尊自爱教育、感恩教育、诚信教育融入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全过程,基本做到宣讲阶段全面细致、申报阶段认真负责、评选阶段实事求是、评选结果公开公正、后续教育及时有效。不仅要注重贫困大学生的物质资助,更要注重他们的精神帮扶,将对贫困大学生的关心、帮助融入到日常学生工作中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开展,而不仅仅是体现在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上。此外,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不仅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也是对全体大学生的教育。有些家庭条件尚可、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对于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思想上不能理解。高校资助工作人员要抓住这个机会对全体学生开展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同情、理解弱者意识,深刻理解国家助学金设立的初衷和意义。
(二)增强实践智慧,寻求最大平衡点
实践智慧是处理知与行,或理论与实践、思想与行动之间的关键概念,[6]在这里我们将其定义为个体在具体情境中应对不确定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素养,这些素养包括个体的专业知识、敏锐的辨别能力、良好的判断力、伦理意识和行动能力等。[7]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工作人员既要牢固掌握评选政策,做到执行政策不变形、不走样,又要处理好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保证将助学金发放到最有需要的同学手中,这就需要高度的实践智慧。增强国家助学金评选中的实践智慧,就要善于总结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有效处理由此引发的学生之间的各种矛盾的能力,提高辨别学生真实情况的判断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将助人与育人相结合,寻找学生生存与发展的最大平衡点。
(三)建立融合性资助体制,变“输血”为“造血”
目前,高校的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助学等多种形式,为切实发挥各种助学金的资助效果,可以考虑对多种助学方式进行融合性重构。提高对优秀贫困大学生的奖励性质的资助力度和资助人数,适当减少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对特殊贫困学生建立国家救济机制,将部分助学金划拨高校用于提高勤工助学工资支出,鼓励贫困学生发挥自身主体作用,自强自立,用自己的劳动换取报酬。加强劳动教育,建立受助者义工制动,让受助学生参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抑或是规定受资助前一年度参加志愿服务或义务劳动满一定时长才能享受资助,让他们在奉献中体会成长,调动其提升自身综合素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激励性和实效性。探索建立融合性资助体制,变“输血型”资助为“造血型”资助,实现国家助学金评选的良性循环。
[1]付剑茹等.新国家助学金政策实施绩效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2).
[2]于翊平.试论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融合性重构[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4,(3).
[3]钱广荣.道德悖论界说及其意义[J].哲学动态,2007,(7).
[4]钱广荣.道德价值实现:假设、悖论与智慧[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5]钱广荣.道德悖论现象研究[M].芜湖: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40-41,87-88.
[6]刘宇.实践智慧的概念史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2013.1.
[7]邓友超.教师实践智慧机器养成[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41.
王长恒/山东理工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教授,安徽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专项)博士生
杨 直/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讲师
*本文系山东省学生资助工作研究项目一类课题(2015A005)、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工作立项课题(sdut2014xsgz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冯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