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4-13 22:53吴海
山西农经 2016年13期
关键词:单证卖方承运人

□吴海

(南昌师范学院江西南昌330032)

外贸企业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吴海

(南昌师范学院江西南昌330032)

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越来越多。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作为保证,受到买卖双方的共同信任,但在实践中信用证结算也面临一系列问题,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和重视。

信用证;银行信用;单据业务

1 外贸企业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1.1 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安全、最公平、最有保障的国际结算工具就是信用证。国际业务普遍采用这种国际支付工具。这样本来毫无联系的贸易双方可以凭借银行所提供的银行信用取得贸易信任。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支付方式存在的基础,保证了银企三方顺利的开展国际贸易结算,银行也规避了由于贸易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从而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1.2 开证银行提供银行信用

在信用证结算中,开证银行以自己的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卖方能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据,即便买方破产,卖方是可以从银行获得货款的,降低了卖方的风险。银行在执行信用证业务时是履行付款义务,增加了贸易的可信度,增强了贸易双方的信赖度从而促进了贸易的发展。

1.3 纯单据买卖

使用信用证结算,银行处理的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而是单据。信用证最大的特点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买卖合同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买卖双方的合同所约束,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处理的就是包括提单在内的各种单据。对于信用证卖方来说,只要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若满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就可以从银行获得货款;对于买方即信用证申请人来说,只要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付款并交付押金,便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各种单据。信用证交易的只有单据,因此对于银行和贸易双方来说都提供了所需,使得贸易能够顺利完成。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银行不是以卖方是否提供了符合买卖合同的货物付款,而是凭卖方是否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

2 外贸企业信用证结算存在问题

我国的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由于信用证本身的问题而造成的矛盾并不多,常见的问题是各种单证不符、单单不符而造成的银行拒付。信用证所具有独立抽象性的原则保证了受益人交易安全,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了大作用,但同时亦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又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2.1 信用证实践中常见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的情况

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不清洁提单。

国际商会规定,出口方从承运人处取得并提交银行的运输单据必须是已装船提单,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付给了承运人。假若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出口方为了能顺利收受货款,就会要求承运人将货运提单上的装运日期按照符合信用证规定来填写,以逃避违约责任,这种提单通常被称为倒签提单。这种倒签提单行为其实是一种欺骗舞弊行为,一旦被银行发现,将会导致信用证款项被拒付。

由于种种原因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已到,出口方在事实上并未装船甚至运输船只尚未到达装货港时的情况下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就从承运人获取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预借提单。使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目的,其实均属出口方为了能顺利收取货款而对买方实施的一种欺诈行为。

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的运输单据,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批注有关包装不良状况的提单。反之,承运人在运输单据上注有关于货物包装不良状况的提单则视为不清洁提单,这种不清洁提单一旦出具则会遭到银行拒付。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不清洁提单都可能会因出口方所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而遭到银行拒付,即使有些单证不符是无关大局的,对进口方的利益没有任何损害,但一旦遇到国际市场行情不好,货物难以销售,尤其是货物国际市场价格剧跌,进口方不想要这批货,就会怂恿银行在单证是否一致的问题上寻找瑕疵,使货款难以兑付。

2.2 不可轻信外商口头修改信用证

外商常常借修改信用证,制造混乱,从而在混乱中使国内出口商疏忽而实施诈骗。在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我国出口企业作为卖方常遇到国外进口方口头修改信用证,当然有些信用证的修改也是合理的,但有一些无良外商利用我国出口商对信用证技术性和专业性的认识不足,借修改信用证之机暗做手脚,造成单证不符,使我国出口企业方无法议付货款。

2.3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其实是指国外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中暗藏陷阱,致使我国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根据此条款国外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权力,即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国外买方的意愿。进口商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出口商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因此“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这应引起外贸企业特别注意。

2.4 恶意信用证诈骗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恶意使用信用证诈骗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者伪造的单据、文件;使用已经作废的信用证;使用骗取来的信用证等。信用证诈骗既有针对买方的,也有针对卖方的,甚至有时银行也难幸免成为诈骗对象。如国外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为了骗取我国出口商的货物或者国外受益人即卖方为了骗取我国进口商的资金;还有的则是买卖双方互相勾结以骗取银行资金。为了实现欺诈的目标,他们故意设置陷阱,不择手段。

3 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措施

3.1 建立良好的国际商业信用

外贸企业为了避免信用证结算风险,要谨慎选择贸易对象,加强资信状况调查。在交易前,通过相关机构,尤其是利用对方所在国的往来银行、商会、行业协会的信息,或者聘请资信评估机构及专门的资信调查公司等机构对潜在贸易对象进行详细调查,尤其要对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盈亏状况、经营作风及其以往的历史等做严格审查,必要时还要派员进行实地考察。不与资信状况不好或不明的国外企业进行交易,选择资信良好的贸易伙伴是防止在国际贸易中免受信用证的欺诈最佳途径。此外,选择有利于我方的承运人,也能有效降低欺诈的发生。

3.2 严格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实际操作上要严格遵守跟单信用证的国际惯例。一方面,作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申请时必须完整、清晰、明确,避免表达不清,意思不明,不要让对方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作为出口商一旦发现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相符,应立即要求买方正式改修或删除我方不能接受的内容,不得随便将就;此外,作为信用证开证行和其他有关银行,也应严格遵循“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严审单据和信用证,把好关。银行要以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作为审单时唯一依据,把所有防止出口商作弊的条件单据化,切实维护进口方的利益。

3.3 采用有利的贸易术语进行交易

在一般的国际贸易中,商品本身时效性往往急于签单领取急需的货物,卖方有时明明知道单据不符依然会开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往往是利用人们麻痹大意的心理进行信用证诈骗。对于这种问题的解决,进口业务中的买方最好以FOB(FreeOnBoard)贸易术语签约,由自己租船订舱,一方面可以避免卖方伪造提单,或与承运人相互勾结炮制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假提单;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卖方不发货物、少发货物或发假货。其次,若采用其他贸易术语交易,进口商要设法弄清楚,载货船舶是承运人自有船舶还是租用船舶,真正的船东是谁,或者要求出口商提供银行信用证担保,保证如所交货物品质、数量、规格、时间不符合贸易合同或提供虚假单据等使进口商遭受损失,则由开证银行承诺对进口商进行赔偿。

3.4 银行救济

外贸企业一发觉遭受信用证欺诈时,要及时收集到确凿的信用证诈骗证据,即刻通知银行对于已开出的信用证进行货款拒付,这对外贸企业和银行而言是能最有效降低损失风险的手段之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信用却能及时阻止损失的发生。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风险,最关键是要详细了解自己的客户,对贸易伙伴的资信状况调查清楚,不为异常的丰厚的交易条件所诱惑。银行在办理进出口贸易信用证业务时,应严格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要严格把关,逐项检查,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仔细审核往来银行资信并及时调查货轮航程,防范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

3.5 司法救济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赋予已经被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可,在一定条件下受损害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禁令,通过司法手段来阻止银行对外承兑或付款。当开证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信用证欺诈时,为防止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当然一般情况下,尤其是提交法庭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不会轻易去干预国际贸易实务的运作。在处理信用证案件时,几乎所有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法院都非常小心谨慎,他们不愿意看到本国的银行和企业的生意和利益因此遭受损失。

我国是贸易大国,信用证诈骗屡屡发生,每年因信用证欺诈导致银行垫付款项多达数十亿美元,一些外贸企业因信用证欺诈被骗货物或款项无以数计,损失惨重。所以无论是银行还是外贸企业在储备外贸人才时必须培养熟悉国际贸易详情甚至航运知识的专业人才,这样才能在日常的业务中识别恶意信用证诈骗的纰漏,从而避免信用证诈骗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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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蔚敏.外贸企业进行国际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信用证电子化安全问题的对策探讨[J].希望月报,Hope Monthly,2007(1).

[3]谢洁.信用证欺诈与银行救济[J].金融法苑,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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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6)13-0069-02

F740.4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3.048

吴海(1973-),女,江西余干人,南昌师范学院旅游与经管学院,商务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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