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监督机制*①

2016-04-13 20:43胡艳蕾
关键词:监督机制公共服务主体

胡艳蕾

(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监督机制*①

胡艳蕾

(天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与管理机制创新的路径选择之一。然而,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政府购买行为极易滋生腐败问题。如何才能有效预防或消除腐败问题?在实证研究中将网络调查法、访谈法等定性研究方法与数据收集、统计等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探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主体的类型划分与选择及其内在逻辑关系,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参与型理论模型;分析总结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提出构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参与型监督机制的具体对策。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元主体;监督机制

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10.16456/j.cnki.1001-5973.2016.06.008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政府治理能力提升与管理机制创新的路径选择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降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数量以推动公共福利的最大化。然而,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不仅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购买行为极易滋生腐败问题,甚至像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政府购买行为亦普遍存在着腐败问题。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的健全与完善问题亦日益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现存问题及诱因的基础上,认为逐步构建由政府审计部门、政府采购部门、第三方审计机构、公共服务使用者(社会公众)与公共服务供应方等多元主体参与型监督机制是提升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率的必然路径。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监督主体定位

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世界范围内的行政改革浪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种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应时而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0页。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我国政府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改革的重要路径,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种新理念、新机制和新方法,能够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以及政社合作的良性互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机制通常是指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过程以及成效进行监督管理的系统化工作机制,其首要功能在于防止政府的权力滥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51页。同样,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与风险。如招投标过程中的权力寻租、欺诈等行为,会最终造成公共服务产品供给不足、质量下滑、资金浪费等不良后果。不断健全与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一方面通过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有效监督,可以确保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供给数量;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的提升。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主体的定位及其分析角度并不统一。国外学者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首次指出,公共服务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手段由商业和非盈利组织来生产*Lester M. Salamon. Beyond privatization: the tools of government action.Washington, D. C: Urban Institute Press, 1989.;E·S·萨瓦斯认为,所有公共服务生产提供都可以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来实现,而且有些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公私伙伴关系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美]E. S. 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 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罗伯特·阿格拉诺夫等学者亦提出在21世纪公共组织与非公共组织之间的成功协作通常得益于一些基本前提或程序步骤,且协作管理具有补充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取代官僚过程的趋势*[美]罗伯特·阿格拉诺夫、迈克尔·麦圭尔:《协作性公共管理:地方政府新战略》,郸益奋、李玲玲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自此,西方逐步建立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合作机制,其监督主体亦随之健全。如美国联邦政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建立了由各个部门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多机构、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具体包括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以及社会方面的多主体监督机制,具体监督部门为:国会及专门委员会、联邦会计总署、白宫下属的行政和预算办公室、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联邦各行政机构中的合同上诉委员会、联邦行政机构中的监察办公室、联邦索赔法院、利益相关方等构成的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国内有的学者将政府采购的法律监督主体视为其监督主体,并划分为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现实供应商与采购人构成的内部监督主体,和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潜在供应商、审计、纪检及监察部门、司法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大众及新闻媒体共同构成的外部监督主体。(江合宁等,2009)*江合宁、谢拓:《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及其权力(利)配置》,《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有的学者则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利益相关者角度,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应当包括:政府、公共服务承接组织以及公共服务的使用者。随着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愈来愈多的学者认为应构建主体多元化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应包括两大类,即内部监督主体与外部监督主体。

(一)内部监督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部监督主体,即是指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公民个体,具体包括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即相关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享用者。我国财政部2015年1月1日颁布并执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因此,公共服务购买主体具体应包括财政审计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政府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其内部的财务部门、绩效评估部门、业务分管部门等政府内部机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部监督主体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过程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各部门若基于自身组织或个体的利益考量而盲目追逐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疏于自我监督,最终造成公共服务供给数量减少或质量下滑等现象。显然,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部监督主体的自利性而造成其内部监督机制出现体制性缺陷,而难以有效运行。

(二)外部监督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外部监督主体,即是指除了政府机关以外的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不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或公民个体,具体包括:

1.“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主要监督职能为:审议采购计划与预算计划,以监督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要求本级政府采购部门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以发挥其作为核心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具有立法监督权,即通过颁布科学、合理、明确、可操作的“阳光法案”(政府采购基本法律与实施细则)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以预防或遏制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2.公共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即通过赋予公共服务供应商监督权利促使他们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民事权利的目的而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进行监督,该方法在英美等国政府采购中广泛运用。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中规定: “赋予供应商要求审查的权利,包括采购方法的选择、评选程序、废标决定、拒绝邀请等。”*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05-106页。

3.司法部门。即是指司法部门通过行使财政司法权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进行事后监督,如通过健全行政诉讼、行政公诉以及刑事诉讼制度,一旦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违法违规行为,利益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我利益,继而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实现强有力的监督效果。

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业协会。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行业协会的成员主要为政府采购机构人员,而国外大多数政府采购行业协会通常为非政府机构人员构成的专业性、独立性很强的组织团体,如美国的政府采购研究所、教育、医疗服务采购协会、全国采购管理协会、后勤工程师协会等。*江合宁、谢拓:《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及其权力(利)配置》,《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5.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政府采购鉴定中心,对政府采购合同与评标工作进行鉴定,如建立专家评委库;二是质量检查机构,如韩国在政府采购厅中设立政府采购质量检测实验室,利用该检查机构的中立地位与技术优势对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情况进行绩效检查,以行使其法律赋予的质检权;三是公证部门,如邀请公证组织参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招标项目,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标书发售至接受标书、评标开标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予以公证。此外,还应对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进行统一管理,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曹富国:《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下的中国公共采购法治》,第四届中国财经法律论坛暨公共采购国际论坛,2008年。

6.公共媒体与社会公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源自于公共财政,显然,社会公众作为纳税人,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具有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有权控告或检举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相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而公共媒体则有权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中的违法事件进行曝光,发挥社会舆论监督效果,采购机关则有接受社会监督的责任。*方芳、赵海洋、方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指南》,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页。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方与承接方如同“金鱼缸中的鱼”一样,时刻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曹富国:《政府采购目标与原则研究——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之比较》,《中国招标》1998年第15期。具体可通过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将有关采购信息尤其是招投标重大信息公示于购买单位的公示栏内,以便于社会监督;健全供应商、采购人(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专家库、采购物、参考价格、招标、中标及质疑诉讼等信息系统建设;设立财政、审计、监察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业协会信访办等监管机构,开设政府购买举报和投诉电话;邀请特聘监督员或公共媒体参加政府购买招投标活动。

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方面配套机制亦在不断健全、完善。然而,由于传统政治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的制约,尤其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体系不够健全,造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本偏高、供需不一致、权力寻租等问题。在对国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大量的案例分析与社会调查基础上,我们认为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主要存在下述几个问题: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相关监督机制的规定较宽泛,不够具体。2015年以前,我国并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性法律法规,而是以地方性规范为主,由于立法层次低造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缺乏全局性,各地监督指标不统一、操作性不强,最终造成监督效果差、效率低等问题。如无锡市《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杭州市《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等,均属于地方性规范。且上述地方性规范往往仅在原则上规定了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公众可以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监督,然而,对于监督的依据与方式方法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执行者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监督,继而造成监督乏力。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2014年12月,中央财政部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并颁布实施,其中第六章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与监督机制进行论述,但仍是一种较为宽泛、原则性的规定。

总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应进一步细化,不断加强其可操作性与科学规范性。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主体以内部监督为主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较单一,以内部监督为主,缺乏社会监督与专门监督,具体表现为:

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职能部门即政府购买主体的监督。根据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政府购买主体包括具有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为公共财政的群团组织,他们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与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开展自我监督。如上海市浦东区的地方性管理办法规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管理由本系统内部的各级政府部门负责。*沪社团:《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中国社会报》2008年4月18日。

第二,由具有财政、审计、督察职能的政府机关构成的监督机构。该类部门虽然不直接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但仍属于政府管理体系的构成部分,因此,该类监督主体仍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部监督主体。如我国财政部颁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由财政、审计等 有关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6年4月12日。http://www.mof.gov.cn/mofhome/zonghe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t20150104_1175300.html

第三,政府组织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如深圳市政府在对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过程中要求,“当公共服务合同生效时限到期后,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按照事项确定的评估方法和事项,听取受托单位完成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核受托单位提供的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说明材料,对受托单位完成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验收”*项显生:《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研究》,《福建论坛》2014年第1期。。因此,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仍以内部监督为主,缺乏外部监督,如第三部门、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主体的参与,具体表现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参与路径单一化;专业化监督机构缺位,且缺乏规范化管理等方面。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内容较笼统、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中的关于监督内容的规定较笼统,不够具体、明确,且地方性规范的侧重点往往各不相同。如某些地市侧重于“工作绩效、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绩效考核内容,某些地市则将“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算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质量标准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目前,公共服务预算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监督对象,然而,由于我国的预算制度还不够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范围不明确、职责不清晰,预算水平偏低、执行力不足、监督不够到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供给决策、执行及其结果评估缺乏有效的监督,大量存在公共服务供需不一致等问题。以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建立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为例,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这一公共服务,最早始于浙江杭州,由于运转良好而被称为杭州模式。然而,2009年湖北武汉市投资建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由最初的“民心工程”变为“闹心工程”,兴建之初共计投入3亿元、上千个站点、10万辆自行车、100万人办卡,而四年之后的状况为“车辆少、租车难”,大量管理公共自行车的站点岗亭无人值守、智能租车系统无法使用、公共自行车数量少且以“缺胳膊少腿”的破车为主;另一方面,承接该项公共服务的企业却通过政府补贴赚足了钱。*王钟的:《政府购买服务不是一锤子买卖》,《中国青年报》2014年4月15日。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武汉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存在明显的运营监管缺陷,其监督主体仅仅为政府与具体的运营企业,造成了财务管理混乱、运行效率低等问题。总之,由于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内容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造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的责任归属不够明确具体,最终导致监督乏力。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人员能力素质不够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仍为内部监督主体,即政府机关本身,由于其专业能力水平及其效率低下造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能力较薄弱,具体表现为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人员能力不足。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够。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然而,大多数政府工作人员并不具备足够的相关知识储备,面对内容广泛、专业性强的各类公共服务,难以承担好其监督职能。以公共服务定价为例,政府内部工作人员通常缺乏市场经验,对于公共服务产品的定价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及其经验,对于招投标过程的监督易产生盲目性。二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共财政,其购买公共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公共福利水平、服务于特定群体,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监督人员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导致上述监督人员极易产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缺乏承担监督职能的责任意识。三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人员易存在渎职现象。由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建设近几年来刚刚起步,相关监督机制仍不够健全完善,承接主体市场亦未完全成熟,一些监督人员易受个人利益驱使而发生权力寻租、渎职等行为。第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手段较落后。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手段普遍较落后,以文本形式监督为主,政府信息化程度不高。往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失败案例由网络报道之后,政府才有所知觉,一方面造成公共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导致政府机构的公共信誉不断下滑。监督手段的落后主要造成两大问题:一是监督效率较低。相关统计数据显示,1999年,全国组织2.3万名审计人员对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方式以手工审计为主。2003年,则采用了计算机技术,参与审计的人数为1999年人数的10%,而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却是1999年的38倍。*梅月华:《刍议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上)》,《财政监督》2008年第3期。二是监督成本偏高。传统手工审计方式需要大量的审计人员奔走于各地进行财政审计检查工作,必然产生人员薪金、交通费用、餐饮费用以及住宿费用等大量费用,造成监督成本居高不下。三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信息沟通不畅。目前,政府信息网络系统仍不够健全,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信息的更新较滞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经验未能实现地区间、部门间的共享。如一些违法违纪的线索未能及时移送,造成违法者没有得到应有惩处。监督信息沟通不畅还会导致信息不对称或信息孤岛现象,最终造成重复监督。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频繁开展监督,貌似监督到位,然而实际监督效果不佳,往往是一种“蜻蜓点水”似的监督,基本没有发现问题,更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最终造成监督成本上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本亦不断上升。

三、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元主体监督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多主体参与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重要保障与根本依据,而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主体的参与依据为一些非立法性规范、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往往造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主体缺乏立法权威与监督行为的法律保障,造成他们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高,监督效果不强等问题。第一,推进异体审计监督法制化。审计监督作为政府内部的行政机构,仍属于内部监督主体。由于传统体制的制约,审计部门监督的可信性、权威性以及有效性常常受到公众质疑;而审计部门也常常处于两难境地,即一方面要受到行政管理层级体制的约束,另一方面又要对行政部门进行财务监督管理,最终造成审计监督形式化现象。因此,应健全审计部门监督的法律依据。武汉大学唐忠义教授建议:“将审计机构及其职责纳入人大系统,使审计监督进入权力机关监督体系,可大大提升审计监督份量和权重,形成公共服务的制度化‘异体问责’,也能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民的政府要由人民来监督的本质要求。”*唐忠义、顾杰、张英:《我国公共服务监督机制问题的调查与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期。第二,完善政府购买主体的权力监督法律法规建设。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易存在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违法现象,不仅导致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造成政府及官员的公信力不断下降。因此,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形成严格、系统的行政权力监督法律机制,以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如我国香港地区在《十六项服务素质标准评估模式参考指引》中明确规定,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社工机构的19项服务素质评估标准对其进行评估,且每项服务素质标准都有相应的指标、评估步骤和评估方法。*项显生:《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机制研究》,《福建论坛》2014年第1期。

(二)拓宽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路径与渠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主体参与监督,首先需要明确多元监督主体的定位,即包括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享用主体以及司法机关、第三部门、社会公众等。其次,应为上述监督主体提供规范化、科学、便捷的监督路径与监督渠道。如美国具有科学、规范、系统的多元主体参与监督机制,其中,国会与专门委员会以及联邦会计总署的审计监督属于立法部门的监督;行政与预算管理办公室、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行政机构内部的合同上诉委员会以及监察办公室属于行政部门的监督;联邦索赔法院、区巡回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属于司法部门的监督;此外,利益相关方属于社会舆论监督。且对于上述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与监督程序均有明确、系统的法律法规以及制度依据,从而确保了上述监督主体有效地发挥他们的监督功能,有利于节约公共财政资金、预防腐败、推进市场公平以及相关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汪佳丽、李心佩、徐焕东:《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7期。因此,应不断拓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路径与渠道,实质性引入、运用现代化监督手段与监督方式,借鉴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制度建设经验,逐步实现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信息公开、信息沟通、信息共享机制,为多元主体参与监督提供基本依据;另一方面,应逐步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多元化平台,如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网络参与机制,运用热线电话、报刊杂志专栏、电视专题节目、网站、微信、微博等多元化参与平台,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通过公开、规范、便捷的路径或渠道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以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长期效益,维护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公共信誉。

(三)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我国逐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然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制度仍不够健全完善,尤其是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配套机制。第一,应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务管理及预算管理制度。目前,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公开性、透明性在不断提升。然而,某些预算开支的具体条目仍存在一些漏洞。如通常招待费、考察费、奖金补助等一些不适宜的或超标的支出均列为“其他支出”一项,造成这些貌似公开透明的政府账目,实际上仍存在很大一块灰色地带,致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主体信息不完整、不对称,无法实现应有的监督效果。因此,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管理制度,尤其是加强具体预算条目的细化,逐步形成规范、透明的财政管理制度,为多元主体参与监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奠定基础。第二,应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决策风险预警机制、程序否定评价机制、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等相关配套机制,从而确保多元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行为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第三,逐步建立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协作制度。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部分公共事业民营化的门槛亦不断降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不断加大,涵盖的公共服务类别日益增多,涉及的企业及社会组织亦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如何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数量是目前面临的一大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多元合作参与机制,尤其是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协作制度,一方面全面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另一方面,还应不断健全企业、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相关部门管理机制,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监督的协作制度,逐步形成由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共同构成的互相配合的多元主体监督机制。

(四)培育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文化氛围

目前,我国仍未形成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的文化氛围,尤其是对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而言,仍存在着较强的“官本位”思想,对于自己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监督的能力持怀疑态度,缺乏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唐忠义教授于2010年6月开始,以湖北省为样本进行了“公共服务供给及监督机制建设”的调研,并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间,在湖北、湖南、河南、山东、江苏、浙江、四川、贵州等八省发放了关于“我国公共服务监督现状与对策”的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大多数公众认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是仅有三成的公众参与监督的态度较积极,很多公众认为“文化水平较低,素质不高”;“法律观念淡薄,主人翁意识不高”;“政治参与意识薄弱”等问题是造成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购买公共监督不足的原因。因此,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文化素养,树立较强的法律观念与政治参与意识,以培育多元主体参与监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文化氛围,是提升多元主体参与监督效果的重要文化基础。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公民参与的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的公共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逐步提升他们进行政治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应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督的路径与渠道,确保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且监督行为得到有效反馈,从而帮助社会大众逐步形成主动参与监督的文化观念。

责任编辑:寇金玲

Research on Multi-subj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Government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

Hu Yanlei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Tianjin University,Tianjin, 300072)

Government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 is one of the approaches to enhancing governance ability and management innovation of a modern state. However, it is proved by practical experience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that corruption is easy to breed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purchasing. Applied with both quality research methods such as literature analysis, Internet survey and interviews, and quantity research methods such as data collection and statistics in the process of empir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ternal logical relations between classif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supervising subjects of government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 Then, it analyzes the current problems and causes of government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 in today’s China. In addition, it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of how to establish a multi-subj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government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 multi-subj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2016-08-30

胡艳蕾(1979— ),女,山东菏泽人,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博士研究生,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本文为作者主持研究的山东省软科学计划项目(2015RKB01019)、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J16YA06)、山东省人文社科统战专项(15-ZX-TZ-03)、济南大学人文社科项目(15YB12)和校级教研项目(JZC1507)的阶段性成果。

D630.9

A

1001-5973(2016)06-00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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