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士人家庭女性的医疗活动探论

2016-04-13 20:26
关键词:医疗家庭

刘 希 洋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 天津 300350)

在传统中国社会,病人治病通常是在家庭中展开的,既有请医诊治的,又有自主救治的,因此,从病人及其家庭的角度来看,以救治疾病和护理病人为核心的医疗活动是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不仅是一种物质空间,而且是一种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处理复杂伦理关系的场域,男性和女性都处于由性别、身份、地位等共同编织的家庭伦理之网内,不同的家庭成员在患病时因其性别、身份和地位不同而会受到不同人程度相异的救治和护理。救治疾病和护理病人的家庭成员既有外在孝道伦理规约的压力,又有内在确立或巩固家庭地位的动力。而且,病人、病人亲属或朋友在择医、服药、护理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发言权甚或决定权。[1]因此,以社会性别视角来考察家庭医疗活动,有助于厘清医疗活动的性别分异,考察男性和女性如何参与医疗过程及其彼此的关系,探讨家庭内患病者和照顾者的行为方式,认识性别、医疗与社会文化的关联。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医疗社会文化史研究日渐兴盛,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医疗中的性别问题也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2]不过,总体来看,绝大多数研究成果都以疾病、医学、身体、卫生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对女性在家庭中进行的医疗活动及其社会性别涵义关注较少。有鉴于此,笔者以明代士人家庭生活中的医疗活动为研究对象,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考察不同女性提供医疗服务和接受他人医疗服务时的行为方式,并结合女性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等因素审视这些行为方式。

在明代士人家庭的医疗活动中,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女性普遍活跃于求助于超自然力量、割股疗亲、照顾病人的生活起居、喂服病人药物等领域;作为医疗服务接受者,女性出现在各类情境与方式的救护活动中。[3]57—124无论是提供医疗服务,还是接受他人的救治或照顾,都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性别差异中又渗透着身份、地位的不同。以下试分述之。

一、女性救治和护理家人

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明代士人家庭的医疗活动存在明显的男女“内外之别”。在求医问药、家庭自主救治、求助于巫觋或僧道、寻找病人喜好的食物、通过习医或关注医药知识护理病人等实践中,罕见女性的身影。总体而言,这些实践活动或需要与家庭以外的人接触,或需要家人从家庭以外获取开展医疗活动所需的各类资源。即使像家庭自主救治,也主要是由男性主导的,因为男性所具备的救治知识、掌握的医疗方法也主要来自家庭以外。而像求神拜佛、割股疗亲、照顾病人的生活、喂服病人医药等医疗活动,通常在家庭内部来完成,需要到家庭外面的,也是由男性来承担,例如到祠庙占卜吉凶、求取药方、祈求平安等。[3]40—144

这种男女之别在先秦的儒家经典中已很明确,例如,《礼记5内则》规定:“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同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4]974—975这些规范经由宋明理学家的发挥和宣扬而日益系统化、严格化、普及化。不过,这种物质和文化空间上的区隔并未彻底断绝内外之间的互动,也不代表女性处于附属地位。虽然明代士人家庭的医疗活动存在着较为鲜明的男女之别,但这种性别差异并未彻底将女性隔离在男性主导的医疗领域之外。在救治疾病方面,我们可以发现女性延请医生、求助于巫觋的事例。例如,成化年间,福建泉州人盛钊的妻子潘妙全在其贫病交加且情况危急时“召医问觋”[5]11—12,为丈夫诊治疾病。在护理病人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女性通过自身积累的医药知识来照顾病人的事例。例如,洪武年间,常山教谕王良玉的父亲患有麻痹症,王良玉的妻子陈贞“通医药星历之书”,亲自为公公配制药物、喂服汤药。[6]684—685因此,对于救治和照顾患病亲人而言,男女“内外之别”的价值导向与生活实践之间并不能划等号。

尽管从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庭结构、伦理道德以及法律法规来看,子女应服从父母,妻子应服从丈夫和公婆,女性应以父系家族的利益为重,并为家庭的延续和发展做出贡献,但在有关人的疾病、健康与生命的问题上,病人的感受、意愿、病情及其救护是整个家庭在有人遭遇疾病时最为关切的事情。特别是在医生、病人、病人亲属甚至其他人对诊断、用药和护理等医疗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影响的医疗环境中,家庭日常生活所遵循的伦理规范、权力结构有可能发生某种程度的“倒转”,而当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待这种“倒转”时,我们可以进一步发现女性在提供医疗服务方面的主体意识。生活于明代嘉万时期的名医孙一奎曾记述了这样一则医案:

族太学从献长郎,七岁时患痢……于时太学应南都试,其兄从明雅知予,因逆予视。视毕,予曰:“此不可寻常治也,法当补。”从明曰:“语云无积不成痢,故法先推,今不下而遽用补,积何从去?”予曰:“足下论者,常也。……今形瘦体弱,面色青,禀受大不足者,饮良又少,予故用补。欲使宁有余,即不如意,犹可措手。若拘常法下之,倘有变将奈之何?”从明是予而索药。……妇道间有议予非幼科专门,令更请夏氏。夏至,即语予先不下而用补,以至迁延如是。夏曰:“幸不下,若下今不可为。”叩其故。曰:“丹溪云大孔如毛筒者不治。今肛门有竹筒状,岂可下?然也不必补,香连丸、六一散可愈耳。”三服而痢愈频,其病愈甚,又加恶心,而神气惫。又更医请汪恒春,汪至亦以香连丸、黄芩芍药汤与之,痢下日夜不可以数计,饮食不入口。妇道信耳,谓二氏有时名,故递迎之,独从明持议复逆予。[7]48—49

刚开始,病人的兄长孙从明和孙一奎熟识,就请孙一奎来诊治,当按照孙一奎的方法服药不见病情好转时,孙氏家中的妇女便开始议论,认为孙一奎不是专科医生,难以治好家人的疾病。于是,她们又先后延请了两位医生来为孙从献诊治。尽管囿于文献所用词语,我们难以清楚知晓所谓“妇道”的真实身份,但由整个治疗过程不难想见,“妇道”所指的很可能是孙从明的母亲或祖母等女性长辈,否则无法也不敢妄加评议,更难以改变懂得一些医药知识的孙从明的选择。此外,虽然孙氏家中的妇女所请的医生没有治好病人,但她们在诊疗中表达了对医学、医生的看法,且大致了解哪些医生有名、为何有名等医疗信息,知道专科医生与其他医生在诊疗方面的区别。在此,女性参与医疗活动的主动意识是显而易见的,但她们发出声音所凭借的可能并非单纯的医疗信息或专业知识,其中还掺杂着她们在家中的身份与地位因素。

此外,还有为人妻者在请医服药问题上怒对丈夫、臭骂丈夫并代替丈夫与医生交流沟通的事例。举人胡元溪中年得子,十分爱护幼子,幼子四五岁时患了咳嗽,胡元溪先后请了两位医生,但都未能治愈儿子的疾病。情况危急,胡元溪通过占卜得到启示,不得不请与自己有个人恩怨的万全来诊治。胡元溪对万全的诊疗不放心,就另外请来一位名叫万绍的医生,然而,万绍也未能治愈孩子,孩子差点丢了性命。此时:

其妻邓娘子且怒且骂。元溪心忙,托吾妾母谢罪,恳求予治。予笑曰:“各有秘方,吾决不敢夺人之功也。待绍术穷,吾自来矣,不必强也。”元溪跪而叩头曰:“明书不是,愿勿峻拒。”予往其家,邓娘子出拜,谢曰:“奴家丈夫不是,望勿记心,治好吾儿,必重报谢。”其子手指白金一锭,约重三两,曰:“权为利市,望救我命。”予恐多元溪疑,愿置一簿,逐日登记病症药方,以为医案。元溪大喜,仍用前方,调理五日而血止。[8]343

从整个医疗过程来看,胡元溪在爱子患病后十分紧张、忧虑,经过两位医生的诊疗都无效后,他请来名医万全,但没有服从万全的治疗方案,从而导致儿子哭诉、妻子怒骂。举人给医生下跪、妻子怒骂丈夫的反常现象显得与传统社会的阶层结构、伦理道德、权力关系格格不入,然而,当亲人的生命遭受威胁时,这些言语和行为又显得合情合理,医疗活动在特定情境下使得男性与女性、士人与平民之间的既定权力结构发生改变。在此案例中,妻子邓氏的言语、行为虽然不合家庭伦理规范,但无疑显现了女性在亲人生命与健康遭遇威胁时的情感、心态和行为倾向。结合明代中后期社会变迁可知,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商品经济和新思潮的冲击,女性在经济生产、文化修养、社会活动、婚姻家庭等领域愈来愈活跃,其家庭与社会地位也相应得到提升,婆媳关系、夫妻关系等随之出现新的动向。 在此整体背景下,女性对男性家庭成员的不满很容易显露出来,上述医案中邓氏的行为方式即可视为女性主体意识在家庭医疗活动中的彰显,我们透过邓氏在医疗事务中的表现,可以移情入境体会到当时女性家庭地位的提升和社会参与度的增加。

宋元以降,女性的社会角色日益淡化,而女性贞节观念在程朱理学的影响下日益严格化,特别是在明清时期,女性贞节格外受到社会和家庭重视。 然而,在生命面临疾病的威胁时,社会性别制度所倡导的贞节伦理也会面临严峻考验。例如,万历年间,南京地区有一富贵人家的女儿不幸患病,所请医生束手无策。女儿的母亲非常钟爱她,就邀请道人尹蓬头来家里为女儿诊治。尹氏说她女儿体内有痨虫,可以医治,但不是用药,而是要和她同住一夜。母亲相信这位道人的仙术,认为这不是戏言,就和女儿的父亲述说此事。父亲大怒:“胡说,岂有公侯家女,与一风道士同宿之理!”[9]1116后来,父亲看着女儿马上就没有生息了,母亲又在旁边一面哭泣,一面恳求,父亲只好同意采取这种治疗方法。最终,道人运用一些养生方法将女子体内的痨虫驱赶出来,成功治愈了他们的女儿。虽然此则故事显得离奇,但被清代著名医家魏之琇收入《续名医类案》 之中,应属实情。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女子面临生命危险,虽然女子的父亲掌握着家庭医疗的决定权,并从伦理道德上否定了此疗法的正当性,但是女子的母亲崇信仙道之术,还主动向丈夫提出使用道人的救治方法。在此,医疗与社会性别制度、家庭伦理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病人的生命与健康最终占据了首位。虽然从始至终都是父亲起着主导作用,但母亲和女儿的情感、心态、身体却是父亲改变主意的重要因素。即使抛却父亲、母亲、女儿的身份,单从一位女性向男性推荐使用使得女性贞节不保的方法救治另一位女性而论,不难想见,在男尊女卑的权力结构和救治亲人的医疗活动之间,女性对医疗事务有自己内在的考量与平衡。

在女性活跃的医疗领域内,身份、地位的差异使得不同女性的医疗活动存在较大差异。以母亲为例,在救治疾病方面,虽然我们可以看到母亲为儿子割股疗亲的事例,例如,明代中期理学家谢铎的妻子在儿子病危时割下手臂上的肉加入药中让儿子服用的事例[10]375,但是,这样的事例可谓少之又少,绝大多数割股疗亲的事例都发生在女儿或妻子身上,母亲救治或护理儿媳妇的事例更是绝无仅有。在护理病人方面,尽管母亲养育子女、护理患病的子女是儒家家庭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母亲最为重要的家庭责任之一,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可以找到这样的事例。例如,嘉靖十八年(1539年),日后担任内阁首辅、文渊阁大学士的王锡爵这一年六岁,他患了痘疹,且病情较为严重。他的母亲日夜照顾他,并不时出门拜谒巫觋,预卜吉凶,而王锡爵最终病愈了。[11]4但在各类文献中,母亲护理患病子女的事例也可谓少之又少。

又如妻子,对于妻子这样的家庭角色来说,在一个新的家庭中心甘情愿、无怨无悔地侍奉公婆并不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例如,明初文渊阁大学士金幼孜在为一个叫做张正的士子写传时提到:“母尝遘恶疾不可为,思中忧思劳瘁,为祷神,汲汲焉若有求而弗得,至刲股和粥以愈疾,而人皆莫测其所为。异时,母滞下卧起出血粪,思中不避秽恶辄手除之,无纤毫厌倦意。其妇或懈于事母,久复有间言。思中切责之不少怠,遂改悔,成贤妇之行。”[12]874张正不辞劳苦、不怕脏乱、坚持不懈地照顾患病的母亲,而张正的妻子却有些懈怠,时间长了,还心生怨言。在张正的教训之下,她才成为贤妇。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妻子这一角色在一个新的家庭中获得持续生存和发展机会的策略性。在实际生活中,妻子护理患病的公婆是其得到家庭认同、确立家庭地位的重要时机和途径。例如,按察使刘炌的妻子钱氏,在十七岁的时候嫁到了刘家,但她并未马上被婆婆接受:

晨朝郑太君,太君目逆之,仪轨自如,以次委蛇起居,诸姊姒人人解颐,赞贺得妇贤。郑太君性严,重造次,必依礼法,少忤辄加詈罚。每病炽,昏瞀、干呕、头眩不得怡,淑人率袒衣肤里相属掖卧起,跬步不离侧,旦晚上食,无敢平面视,中裙以下手自浣之。郑太君心动,为解严曰:“新妇善事我。”按察使公官金谿、官留都、官临川,皆与淑人俱,官闽粤、官黔、官豫章,淑人奉太君于家。[13]203

如此可见,在郑氏身患疾病时,钱氏通过无微不至的侍奉饮食、照顾起居,最终不仅赢得了郑氏的认同,而且得到丈夫的赏识。由此不难想见,妻子需要经过考验才能在一个新的家庭站稳脚跟,与公婆融洽相处、孝敬公婆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事项,而照顾患病的长辈无疑为其展现孝心、确立家庭地位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二、女性接受家人的救治和护理

通常情况下,每个人在生命历程中都会因患病而接受亲人的救治与护理。在明代士人家庭的生活中,接受亲人的救治和护理也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这种差异是以病人在家庭中的身份、角色或地位为基础的,总体上遵循着“长尊幼卑”“男尊女卑”的伦理秩序。在各类文献中,像祖父母或父母等这些长辈,无论男女,在接受晚辈的救治和护理方面没有明显的差异,而在同辈之间,丈夫接受妻子照料的事例明显比妻子接受丈夫照料的事例常见。

长辈能够利用自身在家庭中的身份或地位优势来评价亲人的医疗行为、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以及接受什么样的医疗服务,这种现象在男性长辈和女性长辈中都存在。首先来看男性的事例。孙一奎曾为官员吴勉斋诊治疾病,吴勉斋的几个儿子及其姻亲陆怀南与孙一奎商议好如何用药,且在用药之后,吴勉斋的病情有所好转。不过,吴勉斋觉得孙一奎的诊疗方法所需时日太长,于是就在孙一奎有事前往外地时又请了一位张医生来诊治。张医生的治疗方法与孙一奎不同,吴勉斋的几个儿子一直劝他采用孙一奎的方法,而吴勉斋想快点治愈疾病,执意采用张医生的方法,他的几个儿子阻拦不得。不幸的是,吴勉斋在采用吐法之后,病情加重了。最终,他还是在孙一奎的诊疗下获得痊愈。[6]22—23

其次来看女性的事例。明初学者、教育家陈真晟,他在母亲患病时因违背母亲的意愿而遭到母亲怒斥:“母疾,先生躬亲煮粥、煮药,三月有余而不怠。一日,忤其母意,怒,寝不食,曰:‘激死我。’先生惧,泣言慰解之,不听,曰:‘母死,我亦死。’即旁卧其侧,亦不食。每出侍宴,长者赐以美羹,心思其母,即干其汁而密怀之以归遗焉。”[14]395本来,陈真晟非常用心地护理患病的母亲,三个多月都不懈怠。但突然有一天,不知为何,他没有顺从母亲的心意而导致母亲非常生气。为了安慰母亲,他睡在母亲旁边,陪着母亲绝食。之后,他还常常偷偷地将宴会上好吃的东西带给母亲。

嘉靖年间,南京刑部尚书周用的妻子薛应星十分孝顺,在婆婆患病期间悉心照料。突然有一天,薛氏做了一个梦,梦见一位菩萨说她即将去世,她梦醒后立即告诉诸位子孙说她要皈依佛门,不再过问家事。之后三四年间,薛氏都在闭关,专门念诵佛经。嘉靖六年(1527年)五月,薛氏患了血病,医生说需要用牛或羊的乳汁滋润,用药酒调理,文学家汪道昆详细记述了接下来所发生的事情:

母曰:“嘻!安用此?自吾以有身为患,方蠲五浊以入三摩,彼已足矣,毋破吾律。”秋八月,病且深,诸子妇谋更医,莫为适主,母曰:“国医之技单矣,如不治,何第谢诸医,为我亟办西归大事?”诸子妇错愕,何为遽出此言,母命曰:“吾奉西方佛十余年,逝将出离婆娑世界,今虽有疾,幸无恶缠脱,今从此往生,即得菩提胜果,尔曹第齐心助我念佛,助我净土资粮,毋复畔援,惧落吾事。”遂绝粒。诸子妇长跪进糜,母艴然正容,叱之退……诸子始改虑从命。六时,礼忏,面向西方,母沾沾喜曰:“善哉!是为法供养吾餐汝矣。”[15]245—247

薛氏对佛教可谓十分忠信,不愿意用医药诊治身上的疾病,而相信佛法能够祛病。不过,其子女却不断劝说她求医问药,薛氏非但不听劝说,反而希望子女帮助他念佛,共同发扬佛法。在薛氏绝食的逼迫下,子女不得不遵从她的意愿,一起礼佛。

以上是两个患病女性主导医疗方式与进程的典型事例,她们在接受医疗服务时都与子女的意见有所出入,但都完全自主地决定如何救治自身的疾病。她们能够对自己的身体做主,她们对医疗方式的选择和对医疗进程的掌控其实正是自我主体建构的过程。而且,从字里行间可以感受到,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无论长辈还是晚辈,他们的医学知识基础并没有太大差异,而长辈女性在医疗过程中做出某个决定基本依据的是孝道伦理、文化传统赋予的长辈身份和家庭地位以及她们的生活、情感、信仰、心态,医学意义上的知识、技术、治疗方法等并不具有直接而绝对的权威,子女遵从她们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身份、地位的差异以及孝道的规训作用。

对于子女、夫妇等晚辈,我们在许多医案中可以看到较为明显的性别差异。患病的男性通常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一定方法来自由选择接受什么样的医疗服务或暂时跳出家长制的藩篱。例如,嘉靖年间,生员胡应龙得病,一开始,胡氏请的是一位叫做万小竹的医生,但在治疗半个月之后,胡应龙仍未痊愈。胡应龙的父亲指责他在治疗期间触犯禁忌,才使得病情缠绵反复。胡氏又请来万全诊治,万全在了解情况后,私下里询问胡应龙到底有没有触犯禁忌,胡应龙回答说:“我病亦向未退,或三日或四日则鼻中血出,其热暂退,又发热也。我左胁刺痛,故侧卧不敢动耳。我父只听小竹之言,责我不会调理,无可奈何,死生命也。”[16]244可见,胡应龙的父亲认为,胡应龙的病情反复并非医生万小竹的问题,而是胡应龙不注意调理造成的,于是就责备他,希望他按照万小竹医生的治疗方法来调理身体。但胡应龙感到委屈,并在医生万全面前表达了对父亲的不满之情。之后,在万全、万小竹的沟通协调下,胡应龙的父亲改变了想法,采用了万全的诊疗方法,胡应龙最终才得到治愈。

而我们在有关为人女或为人妻的患病女性的医案以及士人的各类文章中很少能看到类似以上的事例,她们通常都是在家长或丈夫或其他长辈的安排下接受医者的救治和家人的护理,很少发出自己的声音。对照上文长辈女性主导医疗事务的事例,晚辈女性在接受家人救治和护理时没有太大的话语权,难以掌控自己的身体,这种情形也从反面印证了性别、身份、家庭地位等因素始终紧密缠绕在一起,共同形塑着家庭成员的行为方式和医疗活动的表现形式。

此外,在接受家人照料的女性中,长辈中的女性(如祖母、母亲)接受晚辈女性(如妻子、女儿)的医疗服务明显比晚辈女性接受长辈女性的数量多、程度深。特别是对于妻子这一身份而言,我们在文献中可以轻易地找到大量妻子为丈夫、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提供医疗服务的事例,却较少看到某个士人的妻子会得到丈夫家里人悉心呵护的情况。这无疑是夫家至上观念的产物,是掌握话语权的士人阶层对理想家庭秩序书写的结果,也是以男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和家庭文化作用于生活实践的体现。

综合以上论述,在社会性别制度、家庭伦理和代际更替的文化背景下,我们可以描绘出一条有关女性接受亲人医疗服务的峰谷相间的线:在一个女性的人生历程中,从出生到出嫁之前相对多地获得父母的医疗服务;当她成为别人的妻子时,所获得医疗服务会相对下降;而她成为母亲之后,特别是新的核心家庭或主干家庭得到组建之后,她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又相对增加。当然,这条线有可能是文献本身的倾向性造成的,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吻合。不过,笔者认为,这一估测能够从明代的家庭结构得到部分解释。明代社会以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主[17],通常由父母、夫妻及其子女构成,在男性外出读书、为官的情况下,作为妻子和母亲的女性无疑是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主要力量,妻子要经过一系列努力才能得到新家庭的肯定,确立自己的地位,而母亲在诸多日常事务中掌握着话语权和决定权,母亲成为子女、夫妻共同照料的核心对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结语

在儒家礼仪中,男性和女性在家庭医疗活动中的角色非常明确,可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例如,《礼记》多处涉及疾病救疗,如在父母得病时,身为儿子的要做到:“冠者不栉,行不翔,言不惰,琴瑟不御。食肉不至变味,饮酒不至变貌,笑不至矧,怒不至詈,疾止复故。”[4]77唐代《女论语》专门对女性在家庭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父母患病时,女儿应该“身莫离床,衣不解带,汤药亲尝,祷告神祇,保佑安康”,丈夫患病时,妻子应该“终日劳心,多方问药,遍处求神,百般治疗,愿得长生”[18]69。不过,这种区分除了遵从社会性别制度之外,还强调男女在家庭实际生活中的协作,协作即意味着发挥双方的能动性。正如白馥兰在阐释男女“内外之别”时所说:“这种物质和文化空间上的区隔并未彻底断绝内与外之间的互动,也不代表女性处于附属地位。这种内外之别代表着男女之间有着同等的尊严,强调的是特性与差别,而不是统治或服从。男女分别掌管者不同的领域,女性既有尊严与权威,又需要在某些情境中顺从和谦恭地对待男性。”[19]99—113在明代士人家庭的医疗活动中,男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理念更多表现为一种处理家庭伦理关系的行为指导原则,指引着男女各自医疗活动的方向,并非绝对的行为区隔标准。

女性救治和护理家人,既有可能利用已有的资源开展医疗活动,也可能到家庭以外寻求救治资源,但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女性开展医疗活动并非处于被动、服从、无知的状态,在鉴别医生、采用何种救治方法等方面有其自身的认知。而且,女性接受家人医疗服务时的行为选择和趋向与其身份、地位密切相关,并非单纯地屈从于医学权威。无论是救治和护理家人,还是接受家人的救治和护理,女性的行为模式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关系都呈现出一种流动的状态,都随着其角色、身份、地位等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毋庸置疑的是,她们参与、选择和表达的过程正是她们建构自我主体、发挥主体意识的体现。

此外,透过上述分析可知,家庭医疗活动其实是一种文化实践,不能脱离儒家礼仪、家庭伦理和社会性别的语境。医疗与社会性别以及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融合在一起,共同维持着家庭医疗机制的运行,而这种机制在实际生活中直接影响着医学权力作用于病人的形态和方式。

首先,医疗活动中的女性与男性相比,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但这些差异及其反映的权力关系并非静态的结构,而是表现为一种流动的过程,即随着男性、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的变化,性别差异及其背后的权力支配关系会在权力分配、施受主体和客体、发生作用的场域等方面产生相应的改变。例如,当一位女性从儿媳转变为祖母时,她基本就从医疗服务提供者变成接受者,同时,她也具有了让晚辈男性满足自己医疗需求的权利和权力。

其次,通常情况下,在家庭这一场域内,医学很难通过其内在的知识和技术产生直接控制或威慑病人的权力,医学需要借助“社会性别”“身份”“地位”等文化权力的表现形式才能有效地将其专业知识或技术付诸实践。家庭成员之间在性别与家庭角色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往往表现为男性比女性更有权威、长辈比晚辈更有权威,例如,长辈救护晚辈,通常会利用医学知识或医生的权威劝告晚辈服从医疗;晚辈救护长辈,如果长辈不愿意接受救治,那么晚辈就很难通过医学的专业知识或技术让长辈接受医生的救治。

总之,明代士人家庭的女性及其医疗活动都经历着文化的建构,理学对性别隔离的重视和发挥、王朝政策对孝道的引导和强化、士人对各类孝行的书写和宣扬、男女对各自角色的认知和实践等因素共同作用于女性参与医疗实践的模式和方向,维系着社会性别制度和家庭伦理在家庭医疗活动中的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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