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璐珲
(中国共产党奉节县委员会党校 重庆 404699)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探讨
□杨璐珲
(中国共产党奉节县委员会党校重庆404699)
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对新农村社区建设的效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全面理清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科学内涵,是选择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的基础。行政主导型、合作型和自治型社区治理模式有着各自的特征,在新农村建设的不同时期需要采用不同的模式,方能有效促进新农村建设步伐。
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新农村
本文DOI: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04.079
社区概念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引入中国,其首先在城市中得到推广,城市社区建构理论与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我国推行,揭开了农村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治理模式的改革也随之展开。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生活共同体。这一决议将农村社区建设推向了新高潮,成为了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思路之一。加强对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研究探讨,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
社区是由生活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所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其由固定地域、服务设施、特定文化、社区意识、管理机构等要素构成。农村社区就是以从事农业为主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既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的自然区域环境,也包括在这些辖区内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活动的群体[1]。农村社区治理模式的理论支撑是社区治理理论,探寻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时,首先要理清社区治理理论的科学内涵。“治理”即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或共同事物进行管理,以提高其运作效率和运作规范的活动,其重点强调的是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进行事物管理,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缺陷。“社区治理”是治理在具体管理领域中的运用,其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自治、社区文化体育卫生及完善的社区组织体系等多个方面,强调的是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的决策要以满足居民的需要为最终目的。
我国现阶段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按照政府与社区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类:行政主导型、合作治理型和自治型,这三种模式有着各自的特征,对我国农村事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
一是行政主导型治理模式。行政主导型社区治理模式是产生最早的农村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基层的政府组织成为了农村治理的主体力量,政府统一包办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建设[2]等,通过运用行政手段对农村社区资源和农村社区组织的合理控制而达到治理目的。行政主导型的社区治理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强有力推进了新农村建设。在这种模式下,农村社区管理效率高、成效显著,同时由于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受到限制,长期看来不利于农村社区的持续发展。
二是合作治理社区模式。随着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提出及新农村步伐的加快,党和国家对行政主导模式弊端的认识逐渐深入,治理模式也逐渐从国家行政主导型向合作治理型转变。合作型社区治理模式要求社区组织和社区公民与政府共同承担社区建设的责任,凸显了公民、社区组织的重大作用。这种治理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主动性,群策群力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优化农村政治生态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合作治理模式中政府、社区组织、公民三者权责的有效划分较为困难。
三是自治型社区治理模式。自治型社区建设是我国农村社区治理的主攻方向,农村自治型社区治理模式强调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真正成为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真正成为承担农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自治性组织。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主要负责资源的宏观调动和方向性的引导,新农村建设与发展由各地的自治组织根据实际条件决定,其是民主政治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
总之,新农村建设的阶段和发展程度决定了我们在不同的时期需要采用不同的治理模式,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模式,我们都应该树立民本观念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民本观念上,我们要严格按照“以人为本、资源共享、建设社区、促进社区发展”理念指导社区管理实践,大力培育具有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现代农民,使其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配套制度上,要大力推动依法治国落实到农村社区建设中,政府要对民众的需求进行详细调查,以调查结果为依据,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加强制度化建设,这样方能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1]陈伟东.社区自治——自组织网络与制度设置[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2.
1004-7026(2016)04-0102-01中国图书分类号:F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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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璐珲(1976-),女,汉族,重庆奉节人,中共奉节县委党校,助理讲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