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霞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河南南阳473000)
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相关问题的探究
□张红霞
(南阳农业职业学院河南南阳473000)
家庭农场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全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更是我国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及其现代化进程提高加快的关键。发展家庭农场需要合理借鉴既往职工家庭农场等试点经验,严格实施土地集体所有制,由家庭成员充当主劳动力,通过适当集中和倾斜土地、资金等要素流动,实现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但对借发展家庭农场之名追崇土地私有化的观念应提高警惕与反对。本文主要探究了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事宜。
家庭农场;农业;相关问题
1.1农场规模问题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匮乏,短期内无法转出大量农民,在社会保障、就业渠道等各方面均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家庭农场发展规模需适度,并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进行确定。
1.2法律地位问题
家庭农场要成为独立市场主体,充分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相较家庭农场市场主体地位而言,法律地位更重要。只有认定家庭农场法律主体地位,才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避免权利受到侵害。
1.3土地流转问题
发展家庭农场虽能整合开发闲田荒地,但却面临着各种土地流转问题。
1.4缺乏政府扶持
发展家庭农场必须得到政府的充分支持,但部分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所致,始终无法将政府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农业偏远区,农业基础建设滞后,交通运输情况不良,农民无法实现规模化家庭农场生产。
2.1农场规模应适度
当前生产条件、投入水平等方方面面严重制约着农户经营规模。一旦自身经营能力超过经营规模,均会降低经济效益、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因此,针对具有良好条件的平原地区,不必在短时间内扩张家庭农场规模。同时就技术潜力层面来说,平原地区的家庭农场可轻松耕作上万亩大田作物,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如农业管理水平、配套服务体系及现有技术装备水平等方方面面,平原地区种植蔬菜的家庭农场规模≤2万m2;大田作物规模则≤20万m2为宜。
2.2建立注册登记制
首先,确定登记流程、认定准则,将家庭农场扶持为拥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其认定规范必须做到因地制宜,实施范围仅限于本县,严禁在全国范围使用相同标准。此外,则是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该工作能够捍卫明确农地财产权利及其产权,也是土地流转规范化的决定性前提。
2.3规范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程序规范化,是对流转双方权益的保障,这需要合理制定土地流转合同,积极建立事前准入、事中监督等审核管理机制。首先,土地流转合同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下发,通过签订书面合同,避免口头契约造成的损失。其次,针对土地大规模流转主体,应加强资格审查,以防利用家庭农场名义的非农户经营主体对农地进行大规模租赁,且项目资金套取必须在完成登记注册之后。最后,加大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户树立正确土地流转观念,使其严格履行契约精神。
2.4加强政策扶持
我国家庭农场当前正处于发展初期,然而家庭农场作为农业发展经营主体,在现阶段的农村改革进程中极具象征性意义。需要各级政府提高重视程度,加大领导力度,为其专门制定税收财政、金融保险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健康地发展家庭农场。比如,可通过教育培训工作,大量培养家庭农场主及职业农民;允许城市资本与农业生产资源供应服务及其产品流通领域接轨,加强建设农村市场体系,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随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升,既改变了传统消费结构,启动了农村市场,更为农业生产结构转型提供了良好条件。同时家庭经营优势与各种有利因素的整合,也扩大了中国特色现代家庭农场发展前景。因此,现代家庭农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无疑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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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6)10-0013-01中国图书分类号:F320
A
本文10.16675/j.cnki.cn14-1065/f.2016.10.008
张红霞,女,出生年月:1979年出生,民族:汉族,籍贯:湖北孝感人,学历:本科学历,助理讲师职称。主要研究方向:农林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