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争,杨乐强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农民合作社思想探析
冯争,杨乐强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抗日战争时期是毛泽东农民合作社思想形成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围绕着农民合作社的重要作用、基本性质、发展形式、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等基本问题,毛泽东作出了许多科学的理论阐述。重温和践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农民合作社思想,对于认清农民合作社的历史地位、促进农民合作社的现实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毛泽东;农民合作社;抗日战争
抗日战争的胜利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一个基础性因素无疑是战时经济的持续发展及其对抗战的物质保障作用。而在战时经济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合作社经济的地位非同小可。在抗日战争时期,农民合作社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在增加军需品的供应、保障根据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打破日军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无疑得益于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对农民合作社的高度重视。在抗日战争爆发之后,中国共产党大力发展边区经济,毛泽东在此期间主持编写《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一书,并收录了《关于发展合作社》、《论合作社》、《组织起来》等三篇关于合作社的文章。毛泽东在这三篇文章中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农民合作社问题,标志着其农民合作社思想的基本形成。当前,重温和践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农民合作社思想,对于认清农民合作社的历史地位、促进农民合作社的现实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应对日寇的大扫荡和国民党反动派的重重封锁,克服根据地和陕甘宁边区面临的财政经济困难,当务之急便是把边区群众组织起来,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如何把群众组织起来呢?毛泽东在1943年11月29日发表的《组织起来》这一重要讲话中给出了明确回答:“目前我们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1](P931)对于农民加入和发展合作社的重要作用,毛泽东主要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了阐释:
首先,发展农民合作社具有重要的经济作用,即不仅能提升农村的生产力、改善农民的生活,而且有助于变革农村的生产关系。其实,早在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就认识到合作社对于农民实现自救以及经济自卫的重要作用,认为农民应该联合起来与地主进行经济政治上的斗争。为了实现联合进而维护自身利益,农民应该组织合作社。毛泽东指出:“为免除高利的盘剥,应组织‘信用合作社’,用集合的资本、集合的信用,以谋储蓄及借贷的便利。为免除辛苦收获的农产品卖出时受奸商压抑价格过低之弊起见,应组织‘贩卖合作社’,使农产品能直接输往较远之市场,获得较高之币价。”[2](P75)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针对当时农民面临的问题,特别强调了“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3](P40),并把合作社运动看作是农民运动的大事之一。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充分肯定农民合作社对于发展边区经济、保障根据地军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阐释了农民合作社对变革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意义。毛泽东不仅揭示了农民利益深受侵害的根源,认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穷苦”[1](P931),而且明确指出农民“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1](P931)。在毛泽东看来,农民合作社是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之上(不破坏个体和私有财产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劳动互助组织,虽然此时的生产工具并没有发生变化,但通过在农民中建立各种合作社,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改变,这是针对生产制度所进行的革命,是对持续了几千年的农业生产制度进行的重大变革。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会进一步带来生产力的变化。毛泽东高度评价农民合作社在提高生产效率上的作用,认为如果全体农民的劳动力都组织在合作社之中,那么就可以二人抵三人、一人抵二人或三人以上,从而可以使边区的生产力提高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
其次,农民合作社不仅具有确定无疑的经济价值,而且对政治建设也具有巨大促进作用。毛泽东阐明了合作社对于人民和国家的重要性,强调合作社“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受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1](P932)。对于农民而言,要想真正求解放、谋幸福、支援抗战胜利,必须加入合作社。毛泽东于1945年1月在《必须学会做经济工作》中,进一步阐释了农民合作社的政治功能:合作社通过使大多数农民都组织在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互助团之中,这有助于促进农民政治觉悟的提高。毛泽东还认为,在地广人稀、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边区,合作社可以成为贯彻政府财政经济政策的纽带、公营经济的助手,成为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工具之一。通过发挥农民合作社的这些作用,可使政府、合作社、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合理、更密切,进而巩固和扩大党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而这无疑也是农民合作社政治作用的重要表现。
对于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性质,当时很多人心存迷惑和误解。有人认为,既然农民合作社最早出现、发展和成熟于资本主义社会,那么它必然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但毛泽东认为,不能笼统地判定农民合作社是资本主义性质还是社会主义性质,而是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他从经济、政治两个角度对此进行了阐述。
首先,从经济的角度看,农民合作社是以尊重农民的个体私有财产为基础的,是带有社会主义因素的集体互助组织。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中实事求是地说明了我国合作社组织的现状并阐明了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性质:“在边区,我们现在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我们的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我们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1](P931)这段话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合作社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之上建立的,除集体劳动之外,不仅个体和私有财产得到保存,而且劳动工具以及劳动所得都归私人占有,并非苏联式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农庄,所以合作社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另一方面,纵使合作社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并维护农民的私有财产,但合作社的建设是“在集中领导下用互相帮助共同劳动的方法”[1](P931),合作社以国营经济为领导,而且并不存在剥削,故合作社也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由于合作社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合作社这一集体互助组织带有新民主主义性质,从而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毛泽东在1945年发表的《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重申了合作社的新民主主义性质并进行了综合说明,认为合作社是以集体互助为特征的劳动组织。
其次,从政治的角度看,合作社具有人民大众的性质。合作社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包容性,不仅包含了农民和工人,而且热烈欢迎地主以及资本家的加入,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形式。毛泽东认为这种合作社兼具新民主主义性质和人民大众性质,完全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曾强调:“合作社经济和国营经济配合起来,经过长期的发展,将成为经济方面的巨大力量,将对私人经济逐渐占优势并取得领导的地位。”[3](P133-134)1939年12月,他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明确肯定了国营经济以及合作经济均为社会主义因素。毛泽东于1940年1月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合作社的性质,他指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阶段,建立在“耕者有其田”基础之上的各种合作社经济,虽不是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具有社会主义因素。
毛泽东的上述阐释与分析,消除了人们关于农民合作社性质的迷惑与误解。而农民合作社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在经济、政治两个方面都服务于群众的利益。毛泽东在《论合作社》一文中强调:“合作社的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这就是处处要爱护群众,为群众打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与国民党的根本区别,也是共产党员革命的出发点和归宿。”[4](P6)这一论述也表明,毛泽东农民合作社思想的本质,就在于一切为了农民群众、处处把农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发展农民合作社是极为重要的,但具体应发展哪些形式的合作社呢?实际上,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形式进行了初步探讨,提出了合作社发展形式多样化问题。当时,为了解决严峻的粮食问题和日用品的原料问题,作为中华苏维埃政府主席的毛泽东,决定发起一场广泛的互助合作运动,并根据实际需求,领导农民举办各种形式的合作社,比如针对劳动力短缺问题而举办的劳动互助社、针对生产工具短缺问题而举办的耕牛合作社、针对资金短缺问题而举办的信贷合作社、针对消费问题而举办的消费合作社、针对粮食问题而举办的粮食合作社等。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毛泽东对农民合作社的重视,已经由流通领域扩展到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农业生产领域。换言之,毛泽东当时已提出了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任务,指出“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没收反革命的及富农多余的牛力、耕具帮助雇农耕种”[5](P461)。
在毛泽东合作社思想的指导下,陕甘宁边区积极地组织发展合作社,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其中主要的有四种:一是诸如变工队、扎工队等农业劳动互助社;二是延安南区的综合性合作社,融生产、消费、运输(运盐)、信用等多种合作于一体;三是运输合作社 (运盐队);四是手工业合作社。毛泽东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了上述四种合作社形式,他强调:“我们有了人民群众的这四种合作社,和部队机关学校集体劳动的合作社,我们就可以把群众的力量组织成为一支劳动大军。”[1](P932)从这里可以看出,毛泽东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并不拘泥于某种或某几种形式,而是主张多元发展,百花齐放:既发展生产领域的合作社,也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既发展专门从事消费、生产、信用、运输等业务的专业性合作社,也发展将上述业务集于一身的综合性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形式虽有差异,但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尽可能地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以发展农村生产,保障战争供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解放和富裕。特别是延安南区融多种合作于一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受到了毛泽东的青睐和赞扬。毛泽东于1942年12月21日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指出延安南区合作社综合考虑南区人民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极具创造性并完全以为人民谋福利为主旨,从而成为真正被群众所拥护的合作社模范,该合作社是南区人民的经济中心,南区合作社开辟的道路,就是边区合作社事业的道路。
国际经验表明,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农民合作社的关系,是攸关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不好,农民合作社就得不到健康发展:要么变成政府的附属物,从而蜕化变质;要么形同虚设,发挥不出其应有功能。毛泽东十分注意正确处理政府与农民合作社的关系,认为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态度应该是:一是绝不干涉;二是积极支持。
首先,政府不能对农民合作社横加干涉。毛泽东多次强调:“政府不干涉合作社,坚决执行民办政策。”[6](P256)在他看来,如果政府干涉农民合作社的内部发展事务,甚至动辄对其发号施令,合作社就会陷入无所适从、左右为难的境地,就得不到自由充分的发展。后来的事实充分证实了毛泽东的这一远见卓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过急过快、方法简单、效率低下等问题,乃至人民公社的最终失败,均与政府对合作社的过多干涉不无关系。[7]
其次,政府要全力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毛泽东认为,政府不干涉农民合作社,绝不意味着对农民合作社漠然视之、任其自生自灭,而是要在各方面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毛泽东曾在一个报告中明确指出,1943年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在全边区的合作事业上,要做好如下四项工作:其一,建设厅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将南区组织发展合作社的经验编写成册,并作为各县政府及各合作社工作人员学习的教材,并利用在延安开会的机会,引导边区各地工作干部参观南区合作社。其二,物资局所属各地的企业必须大力帮助卓有成效的生产合作社与消费合作社,比如,对消费合作社批发货物,对生产合作社供给其原料并保障其销售。政府应于1943年拨出300万元专款交物资局,以帮助合作社的生产和销售。其三,政府为了奖励合作事业,必须明文规定并认真执行减免合作社的租税负担。其四,边区政府及各县政府,应征求高小以上程度的学生,训练会计人才与经理人才,帮助各地合作社解决会计与经理困难。[6](P256-257)显然,毛泽东所主张做的这四项工作,就是要求政府在舆论宣传、物资供应、财政资助、税收减免、人才保障等方面对农民合作社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为合作社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正如黑格尔的辩证法对于马克思理解和创立唯物辩证法具有巨大历史价值一样[8],毛泽东的这些主张直接继承了列宁关于“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这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组织居民的新原则应该给予的支持”[9](P770)的重要思想并将之具体化,对于我们今天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仍具有超越历史时空的重要价值。
[1]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57.
[3]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黄道霞.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
[5]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6]蒋玉岷.合作经济思想史论[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
[7]孙迪亮.恩格斯晚年的农民利益思想探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4).
[8]孙迪亮,李西祥.我们应该在何种意义上理解黑格尔的辩证法[J].哲学研究,2015(1).
[9]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编辑:崔月华
On Mao Zedong's Thought about Farmers'Cooperatives during the Anti-Japanese War
FENG ZhengYANG Leqiang
(School of Marxism,Wuhan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2)
The period of Anti-Japanese War is an important period for Mao Zedong's thought about farmers' cooperatives to be generated and developed.Mao Zedong had made many scientific viewpoints about farmers'cooperatives,which includes the importance,basic properties,development form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ooperatives.Review and practice Mao Zedong's thought about farmers'cooperatives is important to clearly understand the historical status of farmer cooperatives and to promote real development of the farmers'cooperatives.
Mao Zedong;Farmers'cooperatives;Anti-Japanese War
A81
A
2095-7327(2016)-01-0021-04
冯争(1991-),女,山东菏泽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杨乐强(1961-),男,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哲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