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丽
(太原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4)
国际法院/仲裁庭判决裁决的解释初探*
——以2013年柏威夏寺解释案为例
王丽丽
(太原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摘要]作为辅助的争端解决模式,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判决裁决的解释是对当事国提供的救济途径之一。然而,我国学术界对此鲜有研究。文章以2013年柬埔寨请求国际法院对1962年柏威夏寺案判决予以解释案为例,初步探讨判决裁决解释的概念、性质、类型和案件受理条件。
[关键词]国际法院;解释;柏威夏寺解释案;柬埔寨;泰国
[DOI] 10.16396/j.cnki.sxgxskxb.2016.03.017
柏威夏古寺位于构成柬埔寨与泰国边界的扁担山脉,由柬埔寨历史上七个高棉君主共同建造。18世纪末,包括古寺在内的“西柬埔寨”被割让给泰国。19世纪末,柬埔寨沦为法国殖民地。1907年,法泰签订协议,泰国将包括古寺在内的“西柬埔寨”交给法国,在边界划定方面,以扁担山脉分水岭为基准划定。划界工作由法国—暹罗混合委员会负责,1907年法国测绘组完成了地图绘制并提交暹罗政府。根据法国测绘组测绘的地图,柏威夏寺位于柬埔寨境内。对此,泰国政府直到1935年以前从未表示异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泰国与日本结盟。1941年,泰国与法国签约,泰国再次夺回“西柬埔寨”地区。二战结束后,法国迫使泰国交还“西柬埔寨”地区。1953年,柬埔寨宣布独立。次年,法国撤离柬埔寨,泰国军队随即占领柏威夏寺。1959年,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宣告柏威夏古寺主权归属柬埔寨。国际法院于1962年将柏威夏寺判归柬埔寨。泰国随后从柬埔寨撤军,但声明保留收回柏威夏寺的权利。随着2008年柏威夏寺申遗成功,柬泰双方在该地区冲突不断加剧,后又由泰军进驻了柏威夏寺地区。2011年,柬埔寨请求国际法院对1962年判决作出解释,并要求泰国撤军。2013年,国际法院作出裁决,确认柏威夏寺及其周边土地属于柬埔寨。此案引起了学者对国际法院判决解释的关注。
在我国,涉及国际法院的研究者与研究成果较少,研究领域也较窄,对于国际法院判决裁决的解释问题更是少有人问津。而这一问题的探讨对于理解国际法院提供的救济途径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上,尽管适用解释的规则得到了相应发展,但这一领域的研究仍需深入。本文以2013年柬埔寨请求国际法院对1962年柏威夏寺案予以解释案为例,初步探讨国际法院判决的解释问题。
一、 国际法院判决裁决的解释及其性质
判决裁决的解释是指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庭根据诉讼当事国或第三方的授权,对于之前由同一法院(或仲裁庭)或其他法院(或仲裁庭)所做的判决或裁决的含义及范围予以澄清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
通常,提起判决裁决解释案的主体是原案件当事国或第三方机构。原案件一方当事国,双方当事国,以及有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第三方机关均可以提起解释案。解释案受理的主体既可以是作出该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国际法院或仲裁庭,也可以是与该生效判决或裁决无关的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受理主体的解释权源于当事国的同意,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原则。作为主权者,当事国有权赋予法院以判决解释权。未提起解释案的另一方当事国在签署《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和《国际法院规约》时,就已赋予了国际法院及国际常设法院以解释权。第三方机构提起解释的权利,一般源于体现着国家同意的缔约国之间的条约,如联合国依据《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院规约》向国际法院提起解释案。解释案的诉讼标的是之前任何法院或仲裁庭生效判决裁决的含义及范围。在柏威夏寺解释案中,柬埔寨在请求书中请求国际法院对其1962年判决书中执行部分的“柏威夏寺位于柬埔寨主权管辖下的领土内”予以解释。
解释是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对当事国提供的救济途径之一。解释的救济植根于法院规约,是一种辅助类型的争端解决模式。本案中,自1962年柏威夏寺案判决之后,泰柬两国围绕争议地区的争端从未停止,2008年柬埔寨申遗成功后,双方冲突进一步升级。为解决冲突,柬埔寨再次寻求法律途径,请求国际法院对其判决进行解释。
二、解释案件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解释案分为不同类型。根据解释案与原判决或裁决的关系,分为附加解释案与独立解释案;根据解释案的申请者,可分为当事国申请解释案与第三方咨询解释案。
附加解释案是指作为主要案件判决的附加判决的解释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诉讼当事国请求做出判决裁决的法院或仲裁庭解释其判决或裁决,以便澄清其意义与范围方面的问题。例如,霍茹夫工厂解释案中,德国于1927年根据《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60条请求常设国际法院对霍茹夫工厂案的第7号与第8号判决予以解释。该解释案的判决从属于第7号与第8号判决。附加解释案产生的基础,或依赖于当事国之间关于争端的特别协议,或依赖于一个永久性法院的永久权利,例如,法院规约第60条的解释权。就判决效力而言,解释案只是主要对案件判决的补充,并不是对原来的判决增加任何新的内容。
独立解释案是指独立于原判决的解释案件,诉讼当事国请求法院对其他法院或仲裁庭的判决或裁决进行解释。例如,阿根廷与智利根据1991年协议,指定仲裁法院解释1902年阿根廷—智利边界的判决。该解释案判决主要解决起因于一个世纪以前的判决所带来的有缺陷的两国边界划界争端,其所解决的中心问题与主张均不同于原案件判决,是独立的诉讼案件判决。案件的产生并不依赖于阿根廷和智利两国在1896年达成的协议,而是基于1991年的协议,协议的中心内容即指定仲裁法院解释1902年判决。从判决效力来看,该解释案并不是对1902年判决的补充。
附加解释案与独立解释案的区别在于两者的解释主体、时间限制以及原案与解释案的间隔时间不同。前者的解释主体与主要案件判决主体是同一主体;而后者的解释主体不同于原案件判决的主体。正如阿根廷—智利边界判决解释案中仲裁庭所指出的:本法庭是自治的司法实体,依据1991年10月31日特别协议而设立……它不是国王爱德华七世的继承人,也不依赖于任何其他法院机构,是完全自治的。在时间上,前者如果依据特别协议产生,则往往附加时间限制;后者则通过独立的特别协议,经双方达成一致,可忽视时间限制。在原案与解释案之间的时间间隔方面,前者一般间隔较短,后者则间隔时间明显较长,如阿根廷与智利关于1902年判决的解释案与原案间隔将近一个世纪。
当事国申请解释案,是指由诉讼当事国就案件判决提出解释申请的案件。上述案件均属此类。第三方咨询解释案则是应诉讼当事国以外的第三方请求,法院出具的含有对原案判决解释的咨询案,如扎沃尔泽纳边界案。1920年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通过协议将两国边界争端提交主要协约国及联合国,后者任命大使会议具体负责。判决于1920年做出,其中描述了争端地区的界线,并规定该界线将由划界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完成。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两国就判决发生了争端。1923年大使会议通过决议,将划界争端提交国际联盟理事会。后者请求常设国际法院就大使会议1920年判决是否决定性判决提供咨询意见。在咨询意见中,法院对1920年判决作了解释。
当事国申请解释案与第三方咨询解释案的区别,在于提出请求的主体及案件产生的依据是不同的。从请求主体来看,前者是诉讼当事国,后者是当事国以外的其他机关,一般为有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机关,如国际联盟理事会、联合国大会等。从案件产生的依据来看,前者主要的依据是特别协议或永久性法院的永久权利;后者则主要依据的是《国际联盟盟约》与《联合国宪章》以及永久性法院的法院规约等。
在柏威夏寺解释案属于当事国申请解释案。案件请求主体是1962年案件的一方当事国。本案属于附加解释案件,1962年柏威夏寺案判决是主要案件判决,而2013年柬埔寨请求国际法院解释1962年柏威夏寺案判决解释案是附加判决,后者依附于前者。案件的产生依赖于永久性法院的永久权利,即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的解释权。从法律效力看,2013年解释案是1962年判决的补充,法院的解释未增加任何新的内容。
三、解释案受理的条件
柬埔寨在请求书中援引了《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和《国际法院规则》第98条。《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规定:“法院之判决系属确定,不得上诉。判词之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时,经任何当事国之请求后,法院应予解释。”《国际法院规则》第98条规定:如果对判决的含义及范围有争议,任何当事国均有权利提出对争议部分进行解释。据此,受理解释案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当事国之间必须存在争议。第二,该争议必须与法院或仲裁庭决定性判决的生效部分的一段或几段有关。而判决的主要部分,包括判决理由,均被排除在解释对象之外。第三,该争议必须与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含义或范围有关。
在柏威夏寺解释案中,柬埔寨主张两国对1962年判决的执行部分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争议。第一是该判决是否承认附件一中的地图(1907年由法国提交暹罗政府的地图)所标示的界线构成两国间在柏威夏寺地区的边界线的约束力;第二是包含在判决执行部分在第一段和第二段的“位于柬埔寨主权管辖下的领土”,以及“柬埔寨领土上的该寺周边”的含义和范围,是否应当理解为法院判决附件一中的地图所标示的分界线构成了两国在柏威夏寺地区的分界线;第三是判决第二段中,要求泰国从“位于柬埔寨领土上的柏威夏寺或该寺周边”撤军的义务是否是持续性的一般义务。而泰国则否认在这些方面存在着争议。
法院指出,《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所规定的争议应理解为双方当事国对于判决的含义或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或看法。这种不同未必是双方明确承认的不同,只要事实上双方采取不同的观点或立场即可。据此,法院认为,围绕1962年判决的执行部分柬泰存在三方面争议。
首先是对于“柏威夏寺周边”的含义及范围有争议。法院注意到,1962年判决作出后,泰国认为判决中“柏威夏寺周边”未界定,因此,通过1962年内阁决议单方面决定了“周边”的范围,宣布泰国应从柏威夏寺遗址及其本身所占土地撤军;并沿着决议所决定的界限竖立铁丝网,并竖立标牌:“柏威夏寺周边地区不超过这一范围。”而柬埔寨则认为,泰国并未完全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柬埔寨外长在1962年11月的备忘录中表示,铁丝网所限定的寺庙范围违反判决中所决定的以附件一中地图的界限为边界线。在2007—2008年柬埔寨申遗时也体现出两国的这一不同的立场。泰国在2007年5月17日递交给柬埔寨外交部及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备忘录中,泰国否定柬埔寨在申遗文件中对两国边界线的描述,认为两国关于边界线的主张是不同的。此外,柬埔寨在2008年7月19日递交给安理会及联合国大会主席的信中,抗议约50名泰国士兵进入距柏威夏寺约300米的柬埔寨领土,主张根据1962年判决,附件一中的地图是唯一限定柏威夏地区边界的地图。泰国在2008年7月21日给安理会的信中主张,毗邻柏威夏寺的土地是泰国领土,这一立场与1962年判决是完全一致的,泰国完全执行了法院判决。在泰国看来,柬埔寨对于争议领土的主张是基于柬埔寨对于1962年判决的单方面理解,因为国际法院在判决中表明自己没有对于争议领土边界线的管辖权。这一系列事件及双方陈述表明,柬埔寨与泰国双方在这方面是有争议的。
其次,法院认为柬泰两国对于1962年判决是否判决附件一地图所标示的边界线为两国间在柏威夏寺地区的边界线存在分歧。法院指出,关于特定问题是否具有约束力的不同观点同样满足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所规定的条件。柬埔寨认为,附件一地图所标示的界线决定了判决执行部分的含义和范围,法院承认该界线作为两国在柏威夏寺地区的边界线,该界线是法院作出判决的必要依据。而泰国主张附件一地图并非法院作出判决的必要依据,而且判决对于“领土”及“周边”未予界定,因此应当被解释为寺庙所在地及其直接的周边,正如泰国决议中所界定的那样。
再次,对于泰国从“柬埔寨领土的柏威夏寺及其周边”撤军的义务方面双方也存在不同观点。双方围绕柬埔寨申遗中柏威夏寺的相关陈述,以及该寺附近边界地区的武装冲突,都透露出在柬埔寨申请解释之前,双方关于1962年判决允许泰国人员合法停留之处存在分歧。本案中的法庭辩论证实了这点。柬埔寨认为,判决要求泰国撤军的地区是判决为柬埔寨主权之下的领土,因此,撤军具有持续性,与保持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原则一致。因此,柬埔寨主张泰国的撤军义务是尊重柬埔寨领土主权完整的持续性的一般义务。泰国认为,根据国际法,泰国有持续性义务尊重柬埔寨领土主权完整,然而泰国否认1962年判决中所赋予的撤军义务的持续性,认为后者的义务仅限于当时当地,当泰国1962年从柏威夏寺周边撤军时,即已完全执行了国际法院1962年判决。
据此,法院认为,柬埔寨与泰国双方当事国在1962年判决执行方面存在着以下三方面争议。第一,是否判决附件一中的地图所标示的界线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两国在柏威夏寺地区的边界线。第二,有关“柬埔寨领土的周边”的含义及范围的理解,而这点是第一段中法院判决的柏威夏寺位于“柬埔寨拥有主权的领土上”的结果。第三,判决第二段中关于泰国撤军的性质。鉴于双方对生效判决的几段内容存在争议,该解释案满足规约第60条所规定的条件。因而,国际法院对于柬埔寨提出的解释案享有管辖权,应予以受理。
总之,国际法院或仲裁庭判决裁决的解释是国际法院或仲裁庭提供的救济途径之一,本文仅作初步探讨,鉴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后续研究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Cambodia v. Thailand),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CJ Reports,1962.
[2]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5 June 1962 in the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Judgment of 11 November 2013, ICJ Reports,2013.
[3] Jaworzina,Advisory Opinion of 6 December 1923, PCIJ Reports, Series B,No.8(1923).
[4] Interpretation of Judgments Nos. 7 and 8 (Factory at Chorzów), Judgment of 16 December 1927, PCIJ Reports, Series A,No.13(1927).
An Interpretation of Judgments and Awards Made by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Tribunals——AcasestudyoftheinterpretationconcerningtheTempleofPreahVihear
WANG Lili
(CollegeofMarxismStudies,TaiyuanUniversityofTechnology,Taiyuan030024,China)
[Abstract]As an ancillary mode of dispute settlement, the interpretation of judgments and awards made by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is one of the remedies offered to parties.However,there are very few researches concerned in China.By taking the case about 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ment of 1962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 as an example,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interpretation of judgments and awards concerning its conception, nature, types and admissibility of requests.
[Key words]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nterpretation;the case concerning Temple of Preah Vihear;Cambodia;Thailand
[收稿日期]2015-12-07
[作者简介]王丽丽(1963-),女,山西晋城人,太原理工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85(2016)03-0068-04
*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解决国家领土争端问题的有效控制理论探究”(2012041005-03)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