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寒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
新型电信诈骗犯罪的打防探析
丁 寒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 )
电信诈骗犯罪是犯罪分子借助网络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一种新型犯罪,此类犯罪与互联网密切相关,且犯罪手段比较先进。由于电信诈骗的成本低,回报率高,体现出较强的犯罪示范性,所以电信诈骗犯罪一直呈现高发态势并逐渐演变为一种社会公害,极大挑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正确认识电信诈骗犯罪以及当前侦查电信诈骗犯罪存在的困难,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予以防治,是公安机关创新打防电信诈骗犯罪工作的时代需求。
电信诈骗;犯罪;防控
电信技术体现出的跨时空性、便捷性、广泛性、不确定性等给新型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电信诈骗分子利用编造虚假诈骗信息,精心设置各种诈骗伎俩,采用短信群发、改号透传技术、伪造基站等方法,诈骗手段不断翻新。有的地方形成了电信诈骗产业链,甚至形成新型电信诈骗村,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严重危及了公众的社会安全感。而这种不见面不接触的新型高科技电信诈骗犯罪,由于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犯罪手段先进,防控难度陡增,成为了威胁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的突出公害。
1.犯罪及受害主体的年轻化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网络购物及网络支付。与电信诈骗犯罪相比,传统犯罪的高成本、高风险、收效慢、易暴露的特点,使得有些犯罪分子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把犯罪转移到了网络上,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及电话、微信等通讯工具,熟练运用现代电信技术、网银等最先进的技术手段,侵害百姓利益。从其犯罪成员组成上看,成员大多为熟练掌握计算机且法律意识淡漠的年轻人,导致电信诈骗犯罪实施者呈现出年轻化趋势。
信息时代的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离不开手机、电话、电脑。喜欢、习惯甚至依赖于互联网和电信平台功能的人大多为掌握新技术较快的年轻人,他们在喜欢、习惯、依赖的同时,也不知不觉成为了新型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侵害对象。随着信息技术和电信平台的发展,电信诈骗也与时俱进地同步进展,包括黑客技术、U盾转账、伪基站等,诈骗团伙有时会运用社会心理学知识根据被诈骗者的资料,有针对性地制定一套环环相扣的诈骗方案,进行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常常冒充客服表示交易出现异常的“网络交易异常类诈骗”、冒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表示其涉嫌“违法洗钱”、冒充权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救助”等。因习惯互联网和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等电信平台的多为年轻人,因此电信诈骗受害群体呈现出年轻化趋势。
2.诈骗犯罪过程的非接触化
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只通过网络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他们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办公地点,有的就是一个电信平台、伪造的基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时代的现代化的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远距离作案,从发布虚假信息的诈骗源头,一直到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的整个诈骗过程,均发生在虚拟的信息空间当中。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虚拟空间“只闻其声,不见其形”,甚至声讯皆无的手机短信、网络打字方式“隐身”进行,抑或用变声软件变更通话声音和男女性别。在传统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一般采取比对嫌疑人声像特征的方法锁定犯罪嫌疑人,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仅是通过电信通信与受害人联系,被害人对犯罪分子的了解仅限于电话沟通和银行账户往来,犯罪分子根本不直接接触被害人,他们不抛头露面,犯罪不留痕迹,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步步设套,让被害人上当受骗。这期间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不进行正面的直接接触,电信诈骗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被害人被骗之后往往不清楚骗子的真实身份,即使案件侦破了,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遗憾的是被害人与嫌疑人根本无法互相指认,使得公安机关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的支撑,严重削弱了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力度。
同时,电信诈骗的非接触性还体现为电信诈骗犯罪多属于跨区域甚至跨国境犯罪,犯罪轨迹为无形的有线或者无线通讯及网络,根本没有传统意义的犯罪轨迹和呈现传统特征的犯罪现场,因而也就没有传统违法犯罪行为所必然留下的痕迹和物证。因此,电信诈骗犯罪具有浓重的非接触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
3.犯罪手段专业化
电信诈骗犯罪自产生以来,公安机关一直呈动态加大打击力度的态势,犯罪分子在不断遭受打击的同时,为了逃避安全防犯系统的监控和打击,犯罪分子不断翻新诈骗手段,翻新演变的速度越来越快,尽管犯罪分子凭借的设备技术水平并不先进,但诈骗所使用的方式方法专业化程度却非常高。如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以种种名义欺骗受害人,引诱受害人上当受骗;冒充银行、电信等工作人员,编造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挪用等各种原由,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这些诈骗行为是掌握了部分个人身份信息后实施的精确的“定向诈骗”,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因而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2016年5月,甘肃一教师23万购房款遭电信诈骗后自杀就是典型案例。这种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的新型犯罪手法建立于高科技手段基础之上,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
4.犯罪团伙职业化
电信诈骗团伙新常态式地实施持续、大规模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其组织严密,成员分工明确,出现了组织机构公司化运营的诈骗犯罪集团,呈现越来越强的职业化特征。诈骗组织犯罪集团一般都由几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子团伙组成,各子团伙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相互依附,形成一整条的地下“产业链”,各子团伙在时间、空间上高度分离,甚至分处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仅与上线靠电讯通联信息、银行电子交易信息进行单线联系,犯罪链条中最底层的取款人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各子团伙犯罪既相互独立自成体系,各环节之间,交错复杂,警方难以做到从上到下连根铲除,电信诈骗犯罪主体逐渐职业化,犯罪形式呈现出职业化趋势。
5.犯罪行为的负面示范化
电信诈骗分子的暴富,产生了不应有的社会负面示范影响。由于电信诈骗作案易于操作、我国相关立法相对滞后、电信及银行部门监管不力、公安司法惩罚力度较轻,使电信诈骗分子身边大量的人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到电信诈骗中,从而形成了电信诈骗的地域性特征。一些犯罪分子学会电信诈骗方法后,以地缘、亲缘、姻缘为纽带,纠集亲属、老乡大肆实施诈骗,有的村庄甚至得了诈骗村的恶名。当村里的诈骗人发了财,盖起洋楼消费时,引起了村里人的羡慕,由于村民的法律意识淡漠,诈骗行为不仅没有遭到反对质疑,反而被认定为实现个人目标的佳径之一。于是在当地产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式的负面社会影响,参加电信诈骗的人越来越多。不少人跟着走上了犯罪道路,更有甚者是整村参与诈骗,“诈骗业”在一些村庄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为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电信“诈骗村”。如在我国出现和形成了河北丰宁县、江西省余干县等从事电信诈骗的集中作案地区,这些地区有的村庄甚至家家户户有人参与诈骗作案,这种负面的示范效应使得电信诈骗犯罪蔓延,使社会和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遭受严重侵害。
1.电信诈骗存在的利益诱惑因素
电信诈骗犯罪经济成本低,非法收益大。境内电信诈骗以“家庭式”为主,犯罪分子只要拥有几部电脑和手机就能组成一个诈骗窝点,这些作案工具价格不高,尽管有些业务复杂、技术相对高明的,还需租用电信线路、网络电话,但相对其获利而言成本极低。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群发技术或短信群发器广泛输出诈骗信息,一天之内可覆盖上万人,即使只有万分之一的成功几率,也会有几万至数十万的收益。正是由于电信诈骗的经济成本低,吸引了众多贪图利益的人抱着侥幸的心态跃跃欲试地参与到电信诈骗犯罪大军中去,利益的驱使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在一些地区非常泛滥。相对而言诈骗作案直接成本与社会成本非常低廉的诱惑因素是其原因。
打击力度不够。现阶段我国法律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仍是采用普通的诈骗罪标准,犯罪惩罚力度明显偏低,威慑力明显不足。由于电信诈骗数额的认定有一定的难度,在量刑中一般都是按普通诈骗犯罪定罪,因而处罚不重,致使对犯罪嫌疑人惩罚力度不够,直接导致电信诈骗犯罪的惩罚成本小,诈骗多发。又由于电信诈骗案件缺乏犯罪现场和痕迹物证支撑,只有远程传送的电子信息,因此发送地点难于确定,而且作案手段隐蔽,很难受到打击,即使受到打击,电子信息犯罪证据也极易毁灭,导致侦查取证艰难,侦破难度增大,使得电信诈骗犯罪的破获率相对较低。相对应的是犯罪分子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相对安全和高效,犯罪分子电信诈骗犯罪风险和犯罪成本下降,实施诈骗所获得的收益预期远远大于犯罪可能受到的惩罚,从而致使越来越多的人挺而走险,走上电信诈骗犯罪的道路。
2.公安机关打防艰难的侦办因素
隐蔽性的特征体现出电信诈骗与普通的传统诈骗犯罪的区别,电信诈骗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被害人被骗之后往往不清楚骗子的真实身份,即使案件侦破了,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遗憾的是被害人与嫌疑人根本无法互相指认,使得公安机关缺乏有力的人证、物证的支撑。
首先是难以收集有力的人证、物证,调查取证成本过高。电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取证,公安机关一般采取犯罪分子遗留的物证和被害人对犯罪分子的指认,以及侦查人员走访调查的传统取证模式,但在电信诈骗案件侦查活动中,传统的取证模式几乎无能为力。根本没有传统意义的犯罪轨迹和呈现传统特征的犯罪现场,因而也就没有传统违法犯罪行为所必然留下的痕迹和物证。犯罪分子使用的诈骗电话、短信等均出于非实名的手机或网络电话,且号码频繁变换,难以锁定,犯罪分子使用的诈骗取款账号多为假身份信息开设,实难收集确凿的人证、物证。电信诈骗的职业化特征决定了诈骗犯罪的多个环节均在不同的城市,甚至不同的国家。空间上高度分离案件的每个环节都需要派侦查员到各地调查取证,跨地域的调查取证成本之高是公安机关难以消化的。但诈骗犯罪分子多为异地流窜作案,同时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摸到了公安机关的“鸡肋”,制造种种假象,分散公安机关的注意力,设置层层障碍,增加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难度和成本,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行为使公安机关增加办案手续、办案周期、办案成本、抓捕难度等。人、财、物、地、时的繁琐和麻烦,目的是分散公安机关的有效打击力量,逃避法律制裁。
其次是电信诈骗的非接触性决定了取证难的同时,又决定了电信诈骗的入罪难。取证工作难以到位,侦查技术手段滞后。电信诈骗中的非接触性,使得受害人无法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相关资料,导致公安机关难以迅速确定具体的侦查范围与方向。再者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机卡、银行卡等均采用虚假信息开户,一旦诈骗成功,就将手机卡、银行卡毁弃,即使案件侦破,也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坐实其罪行。
再次是犯罪认定难。表现为诈骗分子将操作环节交给职业操作人,而诈骗账户资金的职业网上银行操作者或者职业取款人,只要坚称不知是诈骗所得的钱财,导致职业网上银行操作者或者职业取款人往往可以逃脱制裁。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不知犯罪的情况下受人之托(雇)转账和取款是合法的。电信诈骗的职业化和产业链条的出现,使得公安机关难以成为打击电信诈骗的利剑。
3.电信诈骗滋生的社会因素
首先,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难以形成合力。电信诈骗需要两个重要载体,一是通讯工具,一是转账工具。承载着通讯工具职能的各级电信部门沟通不畅,职责不清,管理不够规范,如只要花一点钱就可随意使用任意显号软件,再加上犯罪分子的处心积虑的蒙骗,常常导致受害人接到的是显示欺诈号码和信息的来电显示。而任何电信部门都没有对这类做法作出清晰的规范和界定,对业务使用者没有门槛限制,对业务提供者也没有明确职责,即使仅有的一些规范也因各种原因名存实亡。虽然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尚存一定的空白点,使得网络运营商们,利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打起法律“擦边球”,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正是钻了这一空档,通过修改伪造相关信息,利用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犯罪。
其次,立法滞后,相关部门对电信行业缺乏有力的监管。国家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尤其是我国移动电话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电信类运营商的相关规范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缺失相应的职业道德操守,导致客户信息常遇泄露与传播。公民信息被恶意非法泄露和交易的现象,使得电信诈骗犯罪更有针对性,更容易寻找作案目标以及制造更加具有迷惑性的诈骗手段。监管部门存在疏漏,协调关系复杂,电信、移动、互联网运营商等与司法机关的网监部门难以形成合力配合作战。
再次,电信诈骗分子的转账途径主要是银行卡转账。但银行资金冻结和相关信息查询不能做到快速便捷。目前银行机构使用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公安机关提供给银行机构在办理银行业务时核定公民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但这一系统仅是对身份证真伪的核查,对持证人本人却无法核查,特别是军人持军官证开户时更是无从核查,造成持有身份证就可以开办大量虚假开户,电信诈骗分子持虚假信息开办的银行卡可以顺利成功实现资金的迅速转移。相对而言公安机关对银行账号的查询及资金冻结则手续繁杂,即需要公安机关的层层审批和银行系统的逐级上报,相对而言,公安机关追查诈骗款项的速度远不及诈骗团伙转账和取款的速度。另外,按照银行内部规定,银行账户不能异地冻结,只能由开户地冻结,这也导致了大量的涉案账户无法及时冻结,由于公安、银行等部门无法建立起有效的对接,极大地降低了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力度,削弱了对电信诈骗犯罪的震慑力。
1.健全相关法律,加强电信运营管理
出台法律,加重刑罚幅度。明确电信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把电信诈骗全部纳入诈骗犯罪之中,明确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在防控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民事责任,存在过错要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以此减少受害人损失,促使电信部门和银行系统履行义务。强化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惩治;加大网络监管力度,降低立案标准,严格审核挂靠网站的相关链接,取缔虚假网页,严厉打击钓鱼网站。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力度,出台完善规范的行政惩治措施和管控方法,建立合理的交易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好商家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电信行业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出台处罚电信诈骗以及违规行为的行政性办法。要建立健全经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出租电信线路等因职务过错给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从法律和规规制度的完备方面预防和减少电信诈骗犯罪的滋生。
2.夯实基础工作,提升侦破能力
众所周知,电信诈骗取证难、锁定难、战线长,投入大,公安机关要给社会和百姓一个交代,就要切实打好基础,提升打击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主动研发,寻找合作伙伴,培养高科技人才,提高公安科技力量,调动一切手段为侦查破案服务,成立专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职业队伍。同时网安部门要集中最优势的警力,调集最强的侦查技术和装备器材,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方力量。积极协调银行、电信运营商,建立打击电信诈骗高效、统一和行动快捷的联动反应和联防格局等,从根本上打击和减少电信诈骗的发案率,切实提升公安机关的侦破能力。
3.整合侦查资源,加强部门间合作
从目前电信诈骗案件分析发现,部分银行和通讯运营公司的工作流程和内容不够规范,各职能部门协调不够,沟通不畅,部门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合力,没有形成高度的统一行动和快捷的联动反应,为违法违规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有效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应整合侦查资源,加强各部门间的侦查协作,集中刑侦、刑事技术、技侦、网侦、视侦、情报等优势力量形成合力,同步上案。公安机关应与电信和银行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一套完整的电信诈骗案件信息交流机制,切断电信诈骗犯罪和诈骗资金转移的途径和渠道,确保公安机关能够快速获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账户信息并有效阻隔拦截,从源头上切断诈骗资金流向。
严峻的电信诈骗犯罪形势对传统的侦查模式提出了庄严的挑战,应对动态变化的新型电信诈骗犯罪,创新打防治理长效新机制是信息时代赋予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
4.改进侦查措施,提高科技强警
在电信诈骗犯罪侦查领域,网络犯罪的取证、鉴定、定性等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无论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还是法院的审理、裁判,办理此类案件都需要大量的网络专业人才,并且必须具备深厚的网络技术功底,实现由传统侦查模式向信息情报导侦模式的转变。犯罪分子的犯罪轨迹大致会涉及电商平台、购物网站、网络银行、电信公司等,要特别重视寻找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信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通讯信息、对应的涉案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研判,发现犯罪的蛛丝马迹。公安机关各部门要加强信息通报,做到情报共享,创新侦查理念,打防结合、防控有效,使公安机关出拳有力,熔铸成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利剑。
5.治理电信诈骗周边灰色产业,打击非法交易犯罪
法律赋予了公民信息的不可侵犯性,它具有合法的隐私性和受保护性。进入信息化大数据的商品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隐性功能被充分挖掘,在信息化的商品时代被赋予商业价值,由于国家一些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有些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可以把公民个人信息传递出去的人,违规操作,甚至恶意泄露贩卖,因此利益的驱使使得个人信息交易变得日益泛滥,有的已形成灰色产业链,严重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被泄露的私人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诈骗方案,进行诈骗犯罪,因其对个人信息的掌控,大大增加了诈骗受害人的信任度,使得诈骗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公安部门应该严厉打击非法交易个人信息犯罪,治理违规行为,深化重点整治,切实提升打击实效,坚决切断电信诈骗犯罪的信息来源途径和渠道,打击灰色产业链,净化社会环境。
6.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打击防治合力
跨区域性电信诈骗犯罪是外在表现特征之一,这一特征要求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形成打击治理合力,要完善全国侦查协作机制。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直接关系到案件侦破的进程和质量,建立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加强各地技侦、网侦、刑侦之间的协作配合,畅通涉案通信工具和涉网线索的侦查渠道,减少办案环节,建立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电信诈骗协查、协作机制。 建立公安机关与电信行业的联动查控机制,公安机关与电信部门加强信息通报,及时会商研判,做好拦截诈骗信息,制定研讨制度和沟通交流机制。封堵诈骗信息发布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努力推动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形成多方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工作合力,最大限度挤压电信诈骗犯罪的活动空间,建立网络改号诈骗电话拦截阻断和快速通报关停机制。
建立公安机关与银行部门的联合快速查询冻结机制。健全责任明确、快速响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机制,尽快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第三方支付账户管理和资金流快速查询反馈机制,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路,由上至下统一规范实施。银行与公安机关的高效配合,可以变成合力有效地防控电信诈骗犯罪,简化资金账户冻结的审批流程,使得侦查人员能及时冻结账户,防止资金被快速转移。建立即时查询,开展紧急止付,建立快速冻结工作机制,实时审核各地接警录入侦办平台的涉案账户信息,开展紧急止付、快速查询冻结工作。各事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发力,建立电信诈骗整体防控新机制。
7.打防并举,加强防范
加强对百姓的宣传教育是防控电信诈骗犯罪重中之重的工作,公安机关必须帮助百姓提升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好警务情报信息应用平台,实现警务公开,建立多渠道的警民沟通方式。多角度地与社区民众展开互动,通过互动建立信任,以信任促进互动[3],帮助百姓增强防范意识,从而远离上当受骗。公安机关应该积极利用互联网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电信带给我们的便利,运用电视、广播、短信、微信、微博等公布电信诈骗常用手段,进行反电信诈骗宣传,使百姓对电信诈骗有充分认识,让百姓对电信诈骗手段产生“免疫力”,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被骗,加强其自我保护意识。让百姓对电信诈骗有更清晰的认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形成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强大的舆论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宣传防范局面。
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反欺诈常识,在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的同时,更需要公安机关切实担负起服务社会的责任,完善相关立法,打击电信诈骗周边灰色产业,打击非法交易犯罪,电话拦截阻断、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提高电信诈骗犯罪成本,降低犯罪预期。与此同时,强化电信、金融行业监管,严格落实部门相关规章,加强技术防范与监督管理,彻底铲除电信诈骗犯罪滋生泛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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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伯 灵 校对 伊人凤)
Ponders of the Prevention of New Type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DING Han
(College of Investigation,China Criminal Police University,Shenyang110035,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is a non-contact new criminal offense,implementing by means of network technology and moder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more advanced criminal means.For the low cost of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high rate of return reflecting the strong offense exemplary,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has always been showing a high trend and gradually evolved into a public nuisance,greatly challenged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It is an urgent requirement that public security organs need to innovate the way of controlling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of the times.Besides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and difficulties of the current investigation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exists also means taking positive and effective preventive measures to control the offense can not be waited.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offense;prevention and control
2016-05-20
丁 寒(1993-),女,沈阳人,硕士研究生。
10.13888/j.cnki.jsie(ss).2016.04.006
DF793
A
1672-9617(2016)04-04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