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签名反悔已晚

2016-04-13 22:32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钱某欠款赵某

钱某的个人隐私不经意间被赵某发现,赵某以此为由多次向钱某索要封口费,钱某不堪侵扰,在赵某的胁迫下于2013年11月30日给他写下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条”,并签有自己的名字,事后便忘到脑后。赵某以该“借款条”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偿还10万元欠款,同时支付利息。钱某这才想起有这么回事,字是自己签的,但事出有因。他辩称,自己是为了摆脱赵某侵扰,才写下“借款条”签了名字,两人之前根本不熟悉,从未向其借过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赵某提交的“借款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钱某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赵某履行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针对其抗辩意见,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被告钱某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在借据上签字,均代表其对借据上借款事实与金额的认可。因为他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在“借款条”上随意签名的行为应有合理的预见并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最后,法院作出被告钱某偿还原告赵某欠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民事判决。

本案提醒大家,公民在借据上签字,表明对借据上借款事实与金额的认可。因此,在生活中,我们切不可随意签字、盖章、按手印等,避免发生不愉快,有口难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王园园、李常瑜)(责任编辑/麦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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