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媛 媛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河北 保定 071000)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络信贷风险监管分析
常 媛 媛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系,河北 保定071000)
P2P网络信贷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最迅猛的领域,有纯中介、债权转让、担保几种模式,然而,目前它正面临着几种风险,即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的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监管措施有: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监管;推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制定监管细则,促进网贷行业调整升级;加强互联网金融统计,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P2P网络信贷;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提供资金融通和支付信息平台,实现资金更有效配置的新型金融模式,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业态.然而,在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吸引众多投资的同时,整个行业受到诸多负面影响,曾经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领域在2016年已经进入理性规范的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典型代表P2P网络信贷在经历了平台数量暴涨,问题平台数量大增,行业平均收益率下降等问题后也已进入秩序规整,充分发挥普惠金融作用的平稳发展阶段.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特点以及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在这样的背景下,P2P网络信贷发展面临的风险和应该采取的监管措施.
2013年6月,余额宝的出现使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为大家熟知,因此,2013年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2014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1].2015年11月,互联网金融首次被纳入国家五年发展规划,规划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自此互联网金融结束了在灰色区域的游离,进入健康有序的发展时期[1].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是势不可挡的共享经济的产物,在为行业创业者创造超高融资额度的同时,行业发展也面临一些风险.
1.1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将互联网金融大致分为互联网支付、股权众筹融资、P2P网络信贷等领域[1].其中,互联网支付包括网上银行、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等形式.各大商业银行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投资交易,将传统业务网络化.移动支付包括手机短信支付、移动互联网支付等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是由第三方独立机构与各大银行签约,购货方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股权众筹融资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网络传播,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具有低门槛,项目方向多样的特点.众筹的成功主要依靠大众的力量,该模式的风险主要在于资金的投入者和使用者输出信息不对称,投资项目在未达到收益之前,资金运行方向不确定.当前项目多以科技类众筹项目为主.
在互联网金融的众多领域中,第三方交易模式P2P网络信贷是最野蛮生长的行业.一方面是整个行业的迅猛爆发,另一方面是问题平台的持续曝光.P2P网络信贷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其风险监控有赖于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1.2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媒介,聚集金融资源.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出现,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是互联网金融诞生的技术基础,但它并不是对传统技术的简单升级,而是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参与模式.互联网金融不是对传统金融的简单修补,也没有发展到金融脱媒的阶段,而是用一种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媒介替换传统媒介.
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服务更加惠民.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比较侧重于数量少资金多的大客户,互联网金融服务则更多面向小微客户,互联网平台这一中介的应用不但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还能更好地满足小微客户的个性化需要,使金融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1.3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面临传统金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要面临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善、互联网技术不成熟、客户信息泄露等风险.近期央行、银监会联合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各领域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监管办法[2-4],但相对于传统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仍然有待完善.网络中诸如“刷信用”行为的存在,影响了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交易人往往借此夸大投资收益,而互联网金融本身数据积累不足,风险测量的准确性有待验证,这都加大了消费者投资的风险.互联网技术本身也存在风险,除了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威胁,某个特殊时间点数据量的暴增也可能带来整个系统的瘫痪,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存储、分析、处理和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丢失或损坏,将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并引发连锁反应.
2.1P2P网络信贷的内涵
P2P(peer-to-peer or person-to-person),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种网络小额信贷运行模式,借贷双方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完成资料审查、信用评级、签订合同、放款、还款等借贷程序.P2P网络借贷平台涵盖对象广泛,包括急需小额贷款的个体户、小型私营企业、个人等社会不同阶层,他们受到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无法快速从传统金融渠道获取资金,常常面临资金缺乏的困境.而作为资金闲置的贷款方,由于资金数量限制无法通过传统投资渠道获得更多收益,或者无法同时参与多个项目分散投资风险.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的条件下满足了双方的需求.贷款人无论其拥有多少资金都可通过借贷平台参与投资获取收益,同时,借款人获得了资金融通.P2P的主要优势在于借贷门槛低、资源利用效率高,作为一种第三方交易模式,P2P的核心价值是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其实质是普惠金融[5].
2.2P2P网络信贷发展模式分析
(1)纯中介模式
也称为纯平台模式,借贷双方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发布所需信息,在线完成整个借贷流程,将原有线下的民间借贷转移到线上完成,作为中介的平台本身不参与借款和资金运作,只是提供信息展示的平台,无抵押,无担保,是一种信用借款,平台的收益来自于成交的手续费和服务费.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拍拍贷,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6],是我国最早成立的P2P运作平台,主打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纯线上运作,由投资人自担风险.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划分借款人风险等级,大部分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下,期限以三个月到一年期短期为主,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将被计收罚息和催收费用.2014年,平台与长沙银行合作进行资金托管[6],共同建立完备的资金监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2) 债权转让模式
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由第三方充当中间人,先放贷给借款人,取得债权后,将债权拆分成各种理财产品,再通过线下销售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转售给投资人即实际的贷款人.一个贷款人对应多个借款人,以此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宜信,宜信成立于2006年,提供包括信息咨询、理财规划等金融服务,旗下包括宜信普惠、宜信投资等独立品牌.2012年,宜信推出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宜人贷,该平台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主,借款额度1万到50万元不等,期限1到3年[6].借款人在网络平台提出申请,宜信作为第一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协议,出借资金,然后将债权拆分成有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销售给投资人,完成债权转让,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后不能赎回,平台不提供担保和抵押.宜信作为管理者为平台两端客户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收益主要来自于管理费和债权转让费.2015年,宜人贷与多家银行达成合作,同时拓展资金来源,除个人外,信托公司、银行同样可以作为出借方,在原有P2P的基础上衍生出T2P(信托对个人)、B2P(银行对个人)等多种模式.随着行业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P2P模式的创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6].
(3)担保模式
也称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担保机构或者信贷公司通过P2P平台,将已有的信贷资产转售给投资者,在线下完成信贷业务,线上销售理财产品.该模式的代表是陆金所,陆金所成立于2011年,是中国平安集团旗下成员,2012年推出服务于个人客户的网络投融资平台[7].稳盈安e是陆金所推出的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型投融资服务,平安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负责审核借款人资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电子借贷协议,双方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出现逾期不还,出资人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平台,担保公司对借款承担全额本息担保责任,陆金所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借款额度1万~15万元不等,期限1~3年,平台收益来源于交易手续费、担保费和债权转让费[7].
2.3P2P网络信贷发展面临的风险
2016年1月,融360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发布了2015年P2P网络信贷评级报告(第四期)(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A级平台数量减少至6家,2015年P2P网络信贷问题平台数量为894家,目前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1962家,行业淘汰率为39%,行业平均收益率下降至13.23%,高收益平台数量大量减少,平台间收益率差距进一步缩小[8].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2015年央行多次实施降准降息,实行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也是P2P网络信贷行业自身逐渐回归理性的正常反应.P2P网络信贷行业转型规范期出现的问题,也正是行业今后发展要面临的风险.
(1)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信用风险
我国的征信体系从信贷征信起步,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8家规模较大的征信机构为主导,针对大中型企业征信服务的市场已经相对成熟,而针对个人征信和小微企业征信服务的市场尚处在成长阶段.2013年,“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正式上线,该系统整理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开立、还款信息和特殊交易信息,通过网贷企业间的信息共享,防范借款人恶意欺诈、过度负债等信用风险,截至2015年1月末,接入该系统的网贷平台超过400家[9].但是系统的运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线下或自营资金池的P2P平台尚未加入,有些P2P平台虽然愿意接入,但只愿提供黑名单,不愿提供全部借贷数据.对于此前没有借贷信息的新客户,征信信息的积累花费了成本,平台不愿无偿提供此类信息.系统本身也在考虑结束无偿服务,尝试收费,这些都影响了网贷平台的参与度.
征信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了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缺乏对违约的惩处和追偿.使用P2P网贷平台的借款人,多数无法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渠道获取资金,借款人的身份认定、收入证明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有待验证,难以据此判断借款人真实的信用水平,加大了借款人违约的风险.由于网络借贷贷后监管的不足,借款很可能被挪用,用于从事更高风险的投资甚至是违法活动,这都违背了P2P网贷助力小微企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发展普惠金融的初衷[10].
(2)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产生的内在原因在于网贷平台两端客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本身存在的漏洞,加上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不惜侵害对方利益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11].例如虚构借款人,同一个借款需求被重复使用很多次;平台资金与出借人资金没有完全隔离.P2P网贷平台行业本身进入门槛低,通过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在相关省市通信管理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登记手续即可从事P2P网贷业务.部分企业或个人,建立P2P网贷平台后,通过控制资金流向或更改后台数据,虚构借款人信息,达到为自己融资的目的.有的本身就是恶意诈骗,通过高利率吸引到投资人资金后逃之夭夭.平台负责人道德的缺失和行为缺乏监管,使得平台一旦出现问题,结局就是跑路,投资人血本无归.
2015年底,多家平台发布了限制提现的公告,原因多种多样,包括系统升级、短暂逾期、受其他平台崩盘跑路事件影响等.资金的进出本应该受到投资人意愿和合约的约束,而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本身并没有封锁资金的权力.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投资人不能判定平台在限制提现后是进行业务整顿还是卷款潜逃.在限制提现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违规操作的风险,有的平台借新还旧,一旦资金停止流入,整个链条就会断裂,平台就会崩盘.此外,期限错配,或者为迎合用户偏好,吸引流量,扩大风险敞口都会加大平台的运营风险.
(3) 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法律风险
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最迅猛的领域,P2P网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部分运营方式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存在大量的潜在违规风险,某些操作可能使民间资本流入限制性行业,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进而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2016年2月,深圳融资城平台被警方立案侦查,该平台涉嫌自建资金池、夸大项目规模、资金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例如,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在合同中擅自设置资产回购、债转股等条款,承诺如果融资方对于投资不能还本付息,则由回购方回购,而实际上,当融资项目发生问题时,回购方并没有如期回购,而是劝投资者将债权置换为收益权,这种类似于债转股的操作即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12].
(1)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举是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原则,监管机构的规范引导和网贷平台的高度自律结合才能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3月25日,协会在上海正式成立,会员代表共计437名,其中,互联网金融新兴企业及研究、服务机构292名[13].该协会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最高级别的自律组织,陆金所、宜信、拍拍贷、人人贷等16家互联网借贷平台是首批会员[13].协会负责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控.各家网贷平台应该积极配合监管,调整业务,规范自身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2)推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央行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P2P属于民间借贷,平台的性质是信息中介,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无抵押无担保,纯平台模式是P2P网络借贷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的监管,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不包括第三方支付.2015年12月,银监会下发《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其中,第三十六条指出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中介、资金存管机构等应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资金存管机构对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14].各地监管部门也会相继出台监管细则,各家平台要积极和银行合作进行资金存管业务方面的调整,规范自身发展,平台间也可以成立网贷互助联盟以防范风险发生.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目的是加强投资人权益保护,提升信息安全,加强风险防范.
(3)制定监管细则,促进网贷行业调整升级
2016年1月,各地方政府按照意见稿的要求加强了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北京市工商局要求下架所有与民间融资相关的广告,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15].上海、深圳、重庆等地暂停了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工商注册[15].P2P平台应该按照意见稿的要求调整自身业务、加强信息披露、做好客户信息的保护工作.随着监管的加强,P2P网贷行业在秩序规整化的过程中出现分化,不正规的企业会逐渐被清洗出去,实力雄厚、发展良好的平台则陆续获得了融资或者上市的机会.2016年1月,以汽车质押借款为核心产品的P2P车贷平台玖融网获得天鸽互动4680万元A轮融资.陆金所在2015年12月融资9.24亿美元,投资人包括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和民生银行,计划在今年上市[15].传统金融机构人才继续流向互联网金融行业,这说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是大势所趋,各家平台应该抓住机遇,调整业务,挖掘自身发展潜力.
(4)加强互联网金融统计,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截至2015年末,全国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为4395亿,分别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及其他项目余额的0.3%和46.6%;全年新增3359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2%[16].社会融资规模是实体经济是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体现了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也反映了资金的流动状况.互联网金融统计是薄弱环节,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还不明确,网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统计主体,随着P2P网贷市场空间的扩大,作为社会融资的新渠道,将P2P网贷平台贷款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可以提升民间借贷地位,体现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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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敏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P2P internet lending
CHANG Yuan-yuan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Software,Baoding,Hebei 071000,China)
As the P2P lending is the fastest growing area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industry with pure intermediary,transfer of creditor's rights,and guaranteeing mode,its network credit development faces several risks,including bad credits,moral hazards and inefficient supervisory system.Hence,it is argued for promoting supervisory measures of the P2P industry,improving industrial self-regulation,urging the third party depository system of customer funds,upgrading internet loaning and financial statistics,and safeguarding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P2P industry.
internet finance; peer-to-peer lend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2016-03-29
常媛媛(1980-),女,河北柏乡人,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生态经济、金融监管.
1009-4873(2016)04-0006-05
F832.49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