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法律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2016-04-12 19:28申绯阳
山东工会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第三方支付金融创新

申绯阳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试析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法律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申绯阳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要]建立并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通过法律监管才能更好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独立法律监管机构,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责任,借助大数据平台建立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金融创新;金融犯罪

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为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提供了平台

以e租宝为例,e租宝平台自2014年7月上线,利用旗下6款产品融资租赁债权转让,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0%到14.2%之间不等,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赎回方式分T+2和T+10两种。e租宝交易规模快速挤入行业前列,截至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1月警方公布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e租宝就是借助互联网的外衣规避了目前的法律监管,利用e租宝网络平台,用“e租财富和e租稳盈”等6款理财产品掩盖高息揽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扩大了融资范围,从而扩大了融资规模,这使得其自身的法律风险也不断扩大;一旦发生风险,资金规模巨大,受害人分散,对于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所以要从源头上做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防范法律风险。

(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

春节期间,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红红火火,抢红包,发红包,支付宝更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集福字平分两亿红包的活动等吸引了广大用户。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方便了大众,但是如果监管不利,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会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注册用户不断增多,日业务量巨大。我们仅以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的数据来看,截止2015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微信支付用户则达到了4亿左右。我们再看支付宝一家公司的注册用户就达到5.5亿左右,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方便快捷的优势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但在用户信息审核程度上远远达不到商业银行的严格程度: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只要本人姓名和银行卡开户信息一致即可绑定银行卡进行快捷支付,而在银行柜台办理大额现金业务或者转账业务时,则需本人持身份证与银行卡信息一致。在支付宝里仅仅是支付宝账户对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不涉及实际操作人是谁,在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操作步骤,尽可能快地到账,在服务大众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1]。

(三)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工具进行诈骗

网络平台的发展离不开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给大家带来的快捷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带来了方便。2015年就新出现了这样一个群体——职业刷单员。大量职业刷单人员利用O2O公司的软件漏洞,通过刷单攫取高额补贴。达达、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公司都牵涉其中。因外卖O2O烧钱不断,同业的激烈竞争使得O2O平台不断抬高补贴,许多职业刷单员“抓住了商机”,并且收入不菲。比如,刷单人员每人持有20部手机,每部手机分别注册了饿了么、美团外卖账号,并与合作商家提前串通,在支付平台进行虚假交易(单次交易补贴按照5元计算),1部手机每天大约可刷70元,20部手机每天就是1400元左右,因此每个月能刷4.2万元。最终这笔收入由刷单人员和合作商家分成。看似方便快捷,但刷单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推动外卖O2O的发展,同时也给一些刷单人员进行诈骗刷单提供了途径。

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立法滞后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以后,该领域立法进程处于滞后的状态,致使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时没有法律依据,导致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犯罪。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于2004年底成立,直到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才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再到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因尚未制定互联网金融法等专门法律,目前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所依据的也仅仅是部门规章,立法的滞后对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十分不利。

式中,m表示帧号,n表示离散时间点,xm(n)表示第m帧纯净语音信号,nm(n)表示第m帧加性噪声信号,xm(n)和nm(n)都是短时平稳信号,且两者互不相关。对式(1)进行离散傅里叶变换,可得到

(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后续运营监管不到位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仅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项就有两百多家,只要第三方支付企业符合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标准就可以取得央行发放的第三方支付牌照,然而对取得牌照后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其支付平台的后续运营,以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的监督管理没有到位,从而导致诸如“e租宝”案件等类似事件的发生。支付平台在争取消费者用户时用尽各种方式,例如在银行业存在高息揽存的现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也存在提高预期年化收益率,推荐用户返现金红包等方式来吸引用户。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打破了地域对用户的限制,可以跨地域来抢夺用户资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加大了竞争,对传统银行业也会产生竞争冲击。传统银行业在健全的监管体制下很难通过创新来规避监管,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相比,除了在资金的安全性上有优势外,在灵活性和收益率上都是处于相对劣势的;互联网金融正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冲击传统银行业,在后续运营的监管上却没有达到银行业的监管水平。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构建起健全的资金安全防范机制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借助于网络运行,因此网络风险是其自身固有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黑客的入侵,网络病毒,以及网络平台自身运行的稳定性等。这些风险是每一个用户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都需要面对的风险,然而防范网络风险就需要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提高风险防御能力来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要把资金的安全性放在首位,没有了资金安全作保证,即便再快捷、收益再高也不会持久地得到用户的青睐。其次,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因此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最大的区别就是其自身的虚拟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得不到确认。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是靠服务协议来约束双方的行为,划分各自的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平台追求最大限度的方便快捷,这就意味着不能像传统银行那样被各种填单手续等限制着,用户只要按照平台上的提示操作就行,但是一些用户对网络支付流程并不熟悉,这就给互联网金融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比如网络诈骗,诈骗犯利用用户的弱点来骗取钱财。互联网平台上的账户被盗卡或恶意付款消费的情况也经常发生。如今,多数银行不再允许银行卡直接网络操作,用户需通过实名认证申请的方法才能开通网银。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最大限度的简化操作,最终都同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快捷支付,所用的密码也仅仅是六位数密码,银行的安全密钥还有网盾等都起不到作用。盗卡者在网上恶意付款或者恶意转移资金的危险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消费者所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如何建立风险控制系统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瓶颈。

三、建立并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一片空白,仅仅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发布过《网上银行业务暂行办法》,然而该办法早在2007年就被废止;直至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才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自2016 年7月1日起施行,开始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手续费以及账户实名制等问题。

互联网金融正在迅猛的发展,要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快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首先,修改现有金融领域相关立法,在未出台互联网金融法专门法律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法律定位,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纳入互联网金融犯罪,这样就有利于打击像e租宝案件的互联网金融犯罪[2];其次,针对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行政机构采取的“一行三会”模式,我国可借鉴美国的监管模式,单独设立监管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独立监管机构,这样可以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有助于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再次,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空白的问题;最后,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范围,对其竞争做出必要的限制,防止内部恶意竞争引发的资源浪费。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

(二)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责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传统的银行业,因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就成为一个核心问题。第一,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预留准备金,在发生风险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损失;第二,通过立法强制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资金保险制度,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资金风险时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同时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同时提高自身的稳定性;第三,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机制,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进行细致的归类,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同传统银行业的竞争关系改变为合作共赢模式,减少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3];第四,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仲裁平台。引进互联网仲裁机制,当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可以通过互联网仲裁快速维权,规定仲裁程序不影响后续的法院审判程序;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和消费者仲裁裁判结果不服,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能打破地域限制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还能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普法教育,借助大数据平台建立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一,加大对公众的普法力度,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宣传教育部门、机构或协会。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些特殊群体,充分宣传互联网金融知识,进行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切实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将e租宝等案例向公众宣传,将常见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形式向公众讲解,提高公众对法律以及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

第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构建信用评级系统,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规模以及业务项目的评级来披露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等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等级来选择其消费对象,这样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第三,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引入实名制制度,同时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平台来甄别消费者在其他领域的信息真实情况,这样可以通过大数据平台打破行业领域间的信息不对称,防止虚假注册或者冒名注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减少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诈骗等犯罪的发生。

第四,引进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聘请专业人士进行信息、数据汇总,对数据进行专业的分析,对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提供及时的风险预警[4]。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或者信用等级触碰到预警界限时,监管机构开始警告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应采取内部风险预防措施。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风险抵抗能力过弱,则由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强制进行管理;同时,对一些可能存在犯罪风险的业务进行审核:如果未触碰预警底线则可以正常进行;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相关业务存在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直接撤销其相关业务,从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结语

建立并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法律监管,才能更好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独立法律监管机构是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1]郑秋霞.基于第三方支付的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研究[J].金融实务,2012,(3):44-45.

[2]李莉莎.论第三方支付的洗钱风险及其法律监管[J].金融与经济,2012,(1):94-95.

[3]虞洁颖.支付宝网络支付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J].北方经贸,2015,(11):169-170.

[4]游岚兵.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J].金融法苑,2015,(2):41-42.

(责任编辑:洪芳)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416(2016)03—0083—03

收稿日期:2016-04-12

作者简介:申绯阳(1994-),女,山东聊城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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