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敏,吴青峰
(1.湖南农业大学 外语国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吉首大学 教务处,湖南 吉首 416000)
张楚廷是我国当代著名的大学校长、教育家和思想家,在大学管理实践和教育理论建设方面皆是成果斐然。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于张楚廷的教育思想研究越来越丰富,关于张楚廷的大学管理思想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张楚廷认为,大学是大写的“学”字,大学是出人才、出思想的地方。[1]从这个基点出发,大学应该以对真理的追求为最高目标,自由是保障大学师生实现对真理的发现和探索最基本的条件。因为,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生命。[2]149然而,我国大学的成长和发展环境受到了来自内外部各种制度和条件的束缚和限制,使得大学失去了本真的自我。本论文期望从张楚廷对当代大学管理的乱象批判出发,研究张楚廷大学管理思想。
权利与“义务”相对,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3]1473权利的来源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天赋权利,另一种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获得和维护需要有适当的“权力”保障。“权力”通常是作为影响力的度量尺度,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力可以表现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社会权力、文化权力。大学作为保存、传递并发现人类文明的机构,对高深学问拥有垄断地位,因而享有特定的文化权力。这种文化权力是保障和实现其学术权利的重要手段。然而,来自政府和经济机构的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尤其是政治权力,对大学的学术权利的实现可能造成各种威胁,由此带来了大学管理中的本末倒置。
在张楚廷看来,“大学并不独立于社会,它必须遵守法律,但正在这一前提下,它可以相对于政府保持独立自主。”[4]234然而,近30年来,一方面随着我国教育立法的日渐完善,大学的独立地位和自主权有所提升;另一方面,法律条文赋予大学的“权力”及其“执行力”都存在诸多问题。“行政违法依然是对法治的最大威胁,也是妨碍大学健康发展的要害问题之一”。[5]419张楚廷指出的行政违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统一的招生要求剥夺了大学的自主权。张楚廷认为,“政府可以制定办学标准,招生标准,设置专业的标准;实现多方面的监督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终止不合标准的办学行为;取缔违法办学者……政府应有的对大学的管理权多得很,但是,那些本该属于大学的权利,政府也有义务加以保障,而不应有意无意地剥夺了。”[6]207然而,在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中,教育部每年都会向各高校发布当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给高校的招生工作下达各种规定,对高校自主招生工作和录取工作进行规定。如2015年《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高校对于获得各种称号、奖励等符合加分录取的考生,其加分不得超过5分;高校在录取符合降分资格的学生方面也受到严格限制。[7]
其次,大学自主招生受限。《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8]这表明,大学招生人数多少的决定权不在高等学校本身,高等学校只有在内部系科之间调节比例的自主权。招生数的决定权依然由上级政府行政掌控。在自主招生方面,全国只有少数大学进行极小比例的“自主”招生试点。如2015年全国仅有90所大学试点自主选拔录取学生,其中77所面向全国招生,13所面向本省招生。且自主招生规模有所减少。由此可见,大学多招一个学生(本科生、硕士生或博士生)的权利也没有。
再次,在学科、专业设置方面大学没有实质上的自主权。《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9]依据此法律条文,高等学校具有设置和调整专业的自主权而不受行政权力制约。在实际实施中,除极个别学校被单独赋予设置权外,绝大多数高等学校并无实质上的专业设置权,行政审批或单独赋予取代了法律条文。[10]421且就在《高等教育法》颁布的同一年出台的本科专业目录调整方案,确定本科专业为249种,这个方案不是法律文本。然而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其约束力远超过《高等教育法》,即高等学校的专业调整和设置权仍受行政约束。[11]67
张楚廷认为,从权力的角度来看,大学学术权力的存在充分体现了大学机构的特殊性,学术权力是从大学的特性派生出来的。[12]165大学的行政权力具有从属的性质,从属于保障学术独立自由和保证学术繁荣。这是大学行政权力合理存在的唯一基础。[13]170然而,我国大学内部的行政权力严重侵蚀了学术权力。
首先,行政本位的大学导致学者在当前大学管理中话语权式微,行政人员变成大学的主导者。在现实中,处于弱势的往往是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常常对学术权力过多地干预和侵害,导致大学管理问题日益严重。如我国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机构组织成员基本上是学校行政人员或兼有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校外的一些学术组织如学会、理事会以及学术成果评审委员会等也具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其成员大部分拥有行政背景。我国自1986年启动高校教师聘用制度改革,到2000年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的人事制度改革。人事改革后的大学变相增强了大学的行政权力,使得大学教师更像是大学的“雇员”,其去留和升迁的命运掌握在行政人员手中。行政本位的大学往往采用非学术手段管理学术。
其次,学术权力异化为行政权力,普通教师和学者的利益受损。许多有学术发展前途的青年骨干在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后,往往被委以一定的行政职务或头衔,这样做似乎是对学术的重视,似乎只有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才足以体现学术的价值。然而,这样的做法不但不能促进学术的长进,相反,因为过多的行政事务反而使他们无法潜心于学术研究,人才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大学学术的独立性、创造性是不能用行政级别和官位大小来衡量的,那些真正以学术为志业的人是不会看重行政级别的。
大学的发展需要场所和资金,获取各种经费和资助成为大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政府和大学分别以经济手段作为控制和管理大学、大学教师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大学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将两者关系作形式化、简单化、线性化(即作直接的、直线式)的理解是最大的缺憾”,[14]52它带来了大学管理的价值扭曲。
我国《教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15]我国的高校归国家所有,国家是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对保障高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负有主要责任。但国家对高校的拨款是建立在各种评估之上的,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包括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除此之外,大学还要接受专业、学科、学位点等各种评估。自《2003-2007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普通高校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后,周期性的评估便成为一种常态。2011年政府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
在张楚廷看来,“大学内外的称之为激励机制的各种名目繁多的评比和奖项,实质上是从各方面加强对大学的控制,导致大学独立人格的丧失”。[16]巨大的评估工程耗费了大学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成本,占用了大学教师的教学和研究时间的同时,更束缚了大学及其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带来中国大学缺乏个性和自主性、专业重复建设严重、大学教师行政事务繁琐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科学研究是现代大学的重要职能之一。大学的研究既能促进社会发展,又能丰富和促进大学教学,并为大学带来各种经费和荣誉。对于大学所进行的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科研,政府往往给予资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政府对大学的投入主要是直接针对学科和专业建设。本世纪以来,政府主要采用课题申报的形式资助大学科研。目前各类研究项目和名目繁多课题均掌握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手中,而不是基于大学的科研人员和教师的学术兴趣或教学需要而设。获得这些项目和课题确实能给大学的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但同时,却造成了虚假的学术繁荣景象。大多数研究缺乏原创性,学术成果如论文、研究报告等出现低水平重复,研究的项目有许多是缺乏学术价值的伪命题,而真正的有价值的研究却因为缺乏经费或因为不是主管部门感兴趣的题域而得不到支持。
张楚廷认为,“大学中思辨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17]188大学的研究,其特性是偏于基础的,应该主要是从事发现式研究的,而且应源于研究者本身的兴趣。众所周知,剑桥大学的韦克斯韦尔关于电磁理论是源于美学的动机;喀山大学的罗巴切夫斯基关于非欧几何的发现源于理论兴趣;柯尼斯堡大学的康德提出的宇宙起源学说仅仅是一种假说,其产生则是仰望天空的哲学兴趣……[18]189这些动机或兴趣均与政府的投资无关。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课题立项的形式控制大学科研经费的使用,使大学的研究项目限于政府所希望的题域内,大学的科研受政府的控制和引导。这无疑是政府对大学的研究自由和学术自由的间接干预和限制。
一般而言,大学教师都离不开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的考核,因此,他们必须获得纵向研究项目或者横向研究项目。在接受项目资助的条件下,为了迎合国家或市场的需要,科学研究尤其是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学者就如布尔迪厄所揭示的,在不经意间成为统治者的“同谋”或“共谋”,而社会批判则不在资助之列。大学教师在必要的研究经费与坚持研究的批判性、独立性与创造性的两难选择中,往往对资助形成一种依赖关系,在物质上与精神上受到经济力量的制约。而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学术研究越来越追逐实用主义,学术的独立性与创造性却日益丧失。
“官僚”本意是指官员或官吏。官僚制是“官本位”的基础。“官僚制”结构导致大学浓厚的“等级意识”和“长官意志”,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完全被忽视,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大学教师参与大学管理受到了严重干预与限制,大学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正如张楚廷所言,大学里本没有官,“官本位”中那种官权是从大学外部移植来的第三种权力。外部赋予大学“官”,因而导致一部分人追名逐利,且把官味、官气带到大学,使大学行政权力异化、学术权力边缘化。[19]233
在官僚性的大学组织中,大学教师在大学管理中丧失其话语权,其具体表现为:一是行政与学术边界模糊,大学已形成了实质上以行政为主导的管理体制。行政权力干预大学学术事务的现象非常严重,最典型的情况是行政权力介入教师的聘任、学术职位安排、学术成果的评价等。由此导致学术权力边缘化。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学术性机构也遭遇行政权力干扰和控制。普通教师所占比例很少。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官员化”的同时实行“无限期任职”,这对人员的合理流动和学术的争鸣造成了阻碍。
学术权力行政化的另一个结果是普通教师缺乏民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在学校管理中缺乏相应的话语权。目前我国大学的权力结构以行政机构为中心,校级行政官员拥有制定大学章程、决策大学发展战略、遴选各种委员会成员等权利,在各种决策机构中,大学教师代表参与有限,有时甚至没有任何发言权。以校级行政官员为核心的行政权力还垄断大学的财政预算和资源支配,这极易导致大学行政的铺张浪费,造成对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忽视。此外,在行政主导的背景下,行政部门往往凌驾于普通教师之上,极易忽视自己的服务职责,而把重点放在对普通教师的考核和监督上。[20]大学教师即便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也缺乏维持自己正当权益的组织和渠道,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大学教师以学术为生存方式,其劳动属于精神生产的范畴,劳动对象的复杂性、劳动性质的创新性和劳动效益的迟效性等特点表明,大学教师的劳动很难以数量进行衡量。
目前大学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量化管理,不仅高校教师年度或聘期考核中有量化管理,教师职称晋升等学术事务中也运用量化管理。[21]在各种评比的压力和指标管理的驱动下,大学无视学术工作的周期性与长期性的特点,频繁开展各种学术考核与量化评价,由此加剧大学内部的冲突和竞争。同时,在利益的诱惑和强制的压力下,学者很难保持一份平和的心态,导致学术心态浮躁,难以潜心研究,更不用说出有影响的成果。
其次,课题导向的科研导致大学学术个性的泯灭。基于量化管理制度以及科研课题的导向,大学教师普遍更看重科研而忽视教学,主要精力都用于发表论文、申报课题。在很大程度上,教师作为一个“教育者”的角色被逐渐淡化,几乎完全成为了研究者。但是在研究过程中,追求数量,忽视质量,重视应用和开发研究而忽视基础研究,逐渐失去人文关怀和学术理性,对社会的良知也被淡化,过于功利化、过于浮躁。一切以能否尽快获得收益为基准,为评职称、评奖而发论文、报课题。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投机取巧、抄袭剽窃的学术失范现象,无法潜心于学术研究。
在张楚廷看来,衡量真理本身的价值是很困难的,而衡量一堂课、一篇论文、一部著作所包含的真理价值及作者的情感投入也很难。当今重大成就的取得大多是出于兴趣,而不是为了功利的目的。我们的大学亟需“为真理而真理”“为学术而学术”的纯真科学理想,也亟需改变当今落后的机制和面貌。[22]449,450
张楚廷多次提到大学的改革、大学自主办学需要全面走向法治,他说:“大学真正做到自主办学还涉及一系列改革,然而,推进这一系列改革本身也已由《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体现出来了。所以,问题仍归结为全面走向法治。”[23]425然而,现实中的我国大学治理中缺失“法律主义”,大学法治管理亟待加强。
法治通常是指将国家,政府和机构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将此原则作为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的基础。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颁布,使教育有法可依了。尤其是《高等教育法》使得行政部门管理高等学校有法可依,高等学校的运行也有法可依。然而,一方面,法律条文赋予的“权力”以及其“执行力”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曾经长期缺乏法制及其观念的国家,从上到下依然需要加强法律意志,而“行政违法依然是对法治的最大威胁,也是妨碍大学健康发展的要害问题之一”。[24]419
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5]并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赋予了高等学校一定的自主权,而实际上大学并没有自主权。又如《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九条提出“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26]这一条自此法制定至今,仍未依法执行,并陆续有违反此法的政府行为。与“教育职员制度”相对的是行政官级制度,在《高等教育法》制定后,我国大学行政官级制不但没有改变或取消,反而进一步强化了,大学原有的官级制没变,还给一部分大学“升格”了,如2001年政府决定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二十一所高等院校升格为“副部级”单位,严重违反高等教育法,却从未受到法律的追究。此条款形同虚设。
以上几点是就《高等教育法》的执法情况列出的,还有《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法》等法律条款的实际执法也存在诸多问题。
在张楚廷看来,大学是学术的,最需要学术自由;大学是精神的,是从事心智活动的,是出思想、出观念、出主义的地方;是自生产、自组织机构,最无需外部的干扰。大学治理的目标在于保障其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备的条件,使其能够自主运转。“没有谁比大学自身更懂得大学自己,这就是大学治理的基础。”所以,张楚廷提出,在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下,大学必须自治。[27]223因此,改革目前大学管理乱象的对策和出路在于坚持和维护大学自治,即走向“自我治理的大学”。
权利的实现需要坚实而可靠的保障力量。张楚廷认为,制度对于保障人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因而,依法治理大学是预防和解决“权力”对于“权利”僭越的重要途径,其首要目的是保障大学的自治权。大学自治的传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大学,中世纪大学在行政、学术、经济等方面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权”,教会和教皇通过颁布特许状赋予大学社团组织特权和自由。到了近代,民族国家政府则以制定法律的形式限定政府的职权,从而保障大学的独立地位和自主权。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颁发各种文件和法律法规以保障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尤其是《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大学的独立和自主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正如张楚廷所言,“对于《高等教育法》,其有效的关键在于政府是否依此治理大学”:[28]420政府应该尊重大学的特性,为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提供保障。政府只有依法治理大学,才能保障大学的繁荣发展,也就是保障社会的繁荣发展,保障国家的繁荣发展。
大学最重要的自治权,是专业设置权、学科发展权、学术交流权、教学实施权、教师聘任权以及学生招收权等。这些都是学术性权力,是大学自治权的基础,也即是大学一切权利的基础。政府在治理大学时要注意依法治教。首先,政府应主要依靠法律手段,不宜以行政审批代替法定程序;其次,政府要认识到自己是举办者身份,政府是“办教育”而不要去“办学校”;再次,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完善来优化机制,而不宜直接对高等学校的行为进行管理;最后,政府应当意识到自己是高等学校的服务者的角色。
现代大学是一个复杂的组织机构,事务繁多,学术权力之外的事务需由行政人员处理,以确保大学内部的有序运转。张楚廷认为,明智的大学行政权力应当十分自觉地维护学术权力,其基础性工作应是首先保障学术权力的独立性不受侵害。[29]227并提出保障学术权力的有效办法之一是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切开,即凡现任行政人员,即使具有学术背景的行政人员,也不得进入学术机构。这是保障学术权力不受行政权力支配与控制所需采取的必要措施。[30]169这就意味着学术机构均应由教授组成,由不具行政职务的教授行使学术权力。如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图书管理委员会、出版基金委员会等等学术机构的主席都应由没有任何行政职务的教授担任,其他教授,如兼有行政职务,也不得进入学术性组织。在张楚廷执掌的湖南师范大学率先做到了这一点。在张楚廷看来,保证教授治学是校长治校的有机组成部分,教授治学则是治校的一个特定方面。[31]170
张楚廷认为,对学术权力的充分尊重,是影响到大学行政权力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大学行政权力越是有效地保障学术权力的正常发挥,就越能有效地保证自身功能的充分发挥。对学术的尊重、维护、保障,是行政权力应有的理念、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是大学里的行政区别于其他机构行政权力的基本标志。[32]228
大学是一个自组织机构,这里凝聚着拥有高深学问者或求知求学者,他们需要的是学术自由,不受任何干扰和控制。自我治理的大学应该以校长治校为核心。其中校长的理念起着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正如张楚廷所言,一个优秀校长的理念是大学的“灵魂”。校长作为大学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发展和管理承担重要责任。大学校长对一校之成败兴衰作用巨大,影响深远。尤其是优秀的大学校长,他人很难替代。
选拔一位优秀的大学校长是最重要的。对于校长的条件,在张楚廷看来,大学校长的一切活动都是指向学术的。因此,校长首先必须懂学术,而且不只局限于自己的学术领域,校长需要更宽的学术视野。其次,校长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头脑。校长的经济头脑乃是植根于学术,立足于学术,取财于学术,又服务于学术。大学的活动也是社会活动之一,尽管主要偏向于文化性质,但要与经济、与政治打交道,因此校长还要有相当强的社会活动能力。最后,大学校长还要有自己的文化自觉,通过自己的文化自觉为学生提供日益丰富、厚实和优秀的大学文化。
在具体的治校过程中,大学校长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师生利益,将师生权益放在工作的第一位,为师生创设自由的学术环境。其次,校长为学校的发展筹措资金,由学术繁荣来保证学校的经济繁荣,由经济繁荣支撑学术繁荣,形成良性循环。再次,大学校长要确保学术权力的独立。在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上,张楚廷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行政权力不介入学术权力; 学术权力不依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尊重并保障学术权力的独立性。[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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