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豪
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的矛盾与解决之道
袁豪
随着传播渠道的不断扩大,新闻媒体监督对独立审判的影响越演越烈。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功能,然而,近几年,新闻媒体对司法信息不公开的怨声越来越大,而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监督模式,逐渐导致媒体审判的现象越来越多,并带来了负面影响。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很有必要。
新闻媒体利用多种媒介传播的方式对事情进行报道、评论。然而,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具有依法进行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利,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不得干涉,独立审判的特点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受任何机关所控。人民法院和法官是执行审判权的主体,是做出案件审判的唯一主体。
在案件报道中,某些新闻媒体只是简单调查,并没有核实、深究案件的详细事实,造成报道失之片面,偏离事件真相。
新闻媒体虽然具有监督权,却没有明文规定其监督权的适用范围。虽然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缺乏深入调查的前提下,很难做到妥当的监督。
新闻媒体滥用监督权是指,媒体对于公众感兴趣或关注度高的案件大肆宣传,进行选择性报道,扭曲具体事实,影响了司法独立审判的结果,出现媒体审案的现象。媒体通过多种传播形式,将其观点融入报道之中,影响民众的认知。新闻媒体报道案件,个人的判断立场并不容易理性化地表达,很容易造成扭曲案件真相、夸大事实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新闻媒体对案件结果进行先行预测,这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判决;有些新闻媒体人员将舆论压力施加给法官,造成法官的困扰。媒体必须规范自己的监督权,做到追求案件事实、实事求是、全面播报、不添加个人色彩,否则容易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媒体依据事实进行妥当的监督,对于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是有很大作用的。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公开透明的理念应实施应用到审判进程中。司法部门应紧跟时代需求,让司法活动在公众面前透明化,使审判更有说服力,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新闻媒体的监督提高了公众的知情权,也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民众与司法机关的隔阂,消除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疑虑;将司法活动传播出去,使公众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妥善处理。
媒体监督被誉为“第四权利”,如果媒体不当地使用监督权,不但有损公平公正的审判,还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新闻监督与独立审判互为促进,需要找到互进互利的可行性方法,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媒体报道必须实事求是,不能片面,不能添加个人感情。规范新闻媒体监督行为,控制媒体滥用监督权,一旦出现滥用现象,严加处罚。报道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包括法官及涉案人员的隐私。如果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未成年罪犯,媒体皆不能进入法庭采访、评论。未审理结束的案件媒体不予预测,以免影响法官判断。新闻媒体必须结合实际进行报道,不允许进行夸大事实的炒作及带有感情色彩的报道。对于报道的案件,媒体不得进行过多的评论,不可以批评、辱骂司法机关人员。
我国国民的法律素养相对较低,媒体从业人员需要进行适当的引导,因此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很有必要。独立审判的关键在于法官,在相关法律还不尽完善的情况下,法官需要承受舆论的压力,做出符合法律法规的判断。妥当地处理与新闻媒体的关系,进行适当的沟通,避免出现报道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状况,加深媒体监督人员的法律知识,化解媒体思维与法律思维上的冲突。近年来,人民法院推行的新闻发言人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提高了双方的沟通,在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十八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