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晓玲(石河子大学图书馆,新疆 石河子 832000)
基于著作权保护问题下的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研究
罗晓玲
(石河子大学图书馆,新疆石河子832000)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文献传递服务已经彻底摆脱了传统模式,现今的文献传递服务不仅具备技术性,而且具有便利性。由于文献传递服务给用户带来便利的途径中,随之也产生了一些无法避免的版权问题。本文就数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探讨著作权保护问题下的文献传递服务的未来发展之路。
关键词:文献传递服务;著作权;数字图书馆
文献传递服务彻底摆脱了传统图书馆地理位置的束缚,将用户所需的文献复制品以有效的方式和合理的费用,直接或间接传递给用户的一种非返还式的文献提供服务。虽然数字化图书馆所提供的文献传递服务为用户获取文献资源提供了便利,加速了图书馆工作逐渐趋于自动化。从根本上缓解了图书馆经费、资源不足与读者日益增长的文献需求之间的矛盾。但由于文献传递服务本身所依托的互联网技术,使得文献传递服务在传播文献信息时存在诸多的侵权风险。导致侵权的违法行为呈增长趋势[1]。为规避这类侵权风险,数字化图书馆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其中著作权保护是公认的最基本、最直接和最必要的措施。在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著作权的保护整体现状,为数字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工作提供了法律的参考。
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实体,另一个是虚拟的、没有围墙的图书馆。传统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受到时间与地点的限制,数字图书馆则能够存储大量各种形式的信息,用户可通过网络快捷地进行访问,获取所需的信息,其信息存储和用户访问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数字图书馆不但包含了传统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功能,还融合了其他信息资源的一些功能,提供了综合的公共信息访问服务。
作为一种具备鲜明时代特点的文献资询服务,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文献传递服务能够更方便的为用户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也能从根本上提升图书馆的工作效率,这主要是由于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文献传递服务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文献资料数字化。依托于计算机技术的数字图书馆在数据的整合、存储、传播以光介质、磁介质为载体进行文献资料的传播。文献资料的信息以多媒体或流媒体形态存在,人们可以同时获得数字化存储的文本、图像、声音等信息。第二,文献传递服务的自动检索化。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文献传递服务具有自动检索文献的功能,用户只需要通过网上的检索方式,就会使计算机准确而快速的为用户查找到其所需要的文献资料。较之传统文献组织、检索和获得方式,具有更为复杂多样、技术含量高的特点。第三,文献传递服务不受时空限制,获取信息的时间缩短。数字图书馆所提供的文献传递服务,可以不受时间与地理位置的限制,而使用户搜索到其所需要的文献资料。用户还可以采取间接获取信息的方式,如网络资源目录和网络导航。另外,有些用户还会利用数字图书馆中各种类型的数据库(包括全文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等)来查找信息线索或信息来源,从各种电子出版物(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电子杂志等)中获取自己专业或业务方面的有用的知识和信息。
传统图书馆所提供的则是一种返还式的文献传递服务,且借阅用户已存在于图书馆相关记录之中,因此其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相对较小;与传统图书馆不同,数字图书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所提供的服务是非返还式的服务,由于非返还服务的特性,导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2]。
2.1文献传递服务中的文献资料复制权的问题
文献传递服务之中的复制权,是指以录音、录像、翻拍、翻录、复印等方式将数字图书馆之中的文献资料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复制品。关于此种复制行为在法律之上是否合法,相关学术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在我国《著作权法》之中,明确规定,一切知识产权的作者都享有相应的复制权利。从该条法律之中可以看出,复制权是只有作品著作人才享有的权利,任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复制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伯尔尼公约》之中规定,复制行为适用于现代网络数字环境,特别是单纯复制作品的情况。
《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之中也明确规定,复制现有的作品,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的条件之下,均是合法的复制行为。
文献传递服务之中的复制行为,从理论上说只是一种复制行为,而并没有新的作品产生。因此,在文献服务过程之中如果只是单纯的复制已有的文献资料,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该文献资料,也不是把已有的文献资料经过略微改动之后变成新的作品,就应该认定为合法的复制行为。
在单纯的文献资料复制行为中,用户制作与文献资料相同的复印件,而对文献资料本身不做任何更改以及变化文献资料所特有的价值,更没有对文献资料进行再次创作,其所改变的只是文献资料的存储形式以及使用目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此种行为就是将文献资料现有的载体转换为二进制编码,并存储于另一载体,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复制行为。涉及到文献资料复制权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表现就是文献资料的下载,这种行为是以学习或者观赏为目的,属于单纯的复制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
2.2文献传递服务之中的不同文献资料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在文献传递服务之中,针对不同文献资料有着不同的涉及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我国的文献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即尚未发表的文献资料、属于公共领域的文献资料、属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之内的文献资料、属于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的文献资料。
2.2.1尚未发表的文献资料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无论何种文献资料都享有著作权,无论发表或者尚未发表。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从作者完成作品开始就已经存在的。这就表明,非作者的其他人想要使用某文献资料,就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其著作权。《著作权法》还对“发表权”进行了解释,即发表权就是著作人觉得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在很多高校图书馆中,很多学生的论文都没有发表,但其学术价值却很高。不过,有些图书馆在签订版权协议时,并没有将这些作品应用于网络文献传递服务的条款作为必备条款。而这些未经作者同意,就在数字图书馆传播文献资料的行为,就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因而也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要避免在文献传递服务之中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必须经过作者的全面授权。
2.2.2属于公共领域的文献资料
《著作权法》对于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有明确规定,即一种是属于政府所颁布的公共信息,如法律法规、时事信息、气象信息、社会统计等;另一种是具备智力性的方法统计,如各学科的教科书、政府一些法律的译文等;最后一种是公用的技术信息,如防火手册等。
对于这类的文献资料,由于其属于社会共同财富,不存在某个个体享有相应著作权的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对这些公共领域的资料进行复制等数字化操作,而没有任何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2.2.3属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之内的文献资料
对于属于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之内的文献资料,只有在用户有科研需要之时可以不经过著作人授权而直接使用,其他的情形都需要向著作权人申请授权。但应用于其他方面的数字化操作,由于与著作权人的沟通并非易事,因此有学者提出实施法定许可制度或者著作权人集体管理制度,这样可以使用户快捷的享受到文献,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两种制度之下,用户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表现。
2.2.4属于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进入公共领域的文献资料
《伯尔尼公约》之中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死后50年;职务作品以及摄影制品在发表之后50年为保护期限;具有实用性的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为25年。
鉴于这些规定,用户在进行复制等数字化操作之时,需要查看该文献资料的保护期限,如果超过文献资料的保护期限时则可以对文献资料进行数字化操作,而用户需要保证作品的完整性。
3.1充分利用公共领域资源或者已授权资源
用户在使用公共领域资源或者已授权资源之时,只要遵守相关法律,就不会侵犯著作权。
3.2保证文献资源的授权许可
在文献传递服务之中,用户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大多数都是因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或者与著作权人所签订的条款有疏漏。因此,规避在享受文献资源过程之中的侵权风险,就需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数字图书馆在与合作商进行谈判之时,需要在条款之上注明图书馆有复制权以及文献网络传播权等各项权利,从中获取更大的资源共享的权利,为用户争取到更大的使用文献资料的权益。第二,数字图书馆可以不经过出版商的许可而进行文献资料的传递,仅仅只需要与文献传递服务商签订协议,并且按协议缴纳著作权费用即可。因为文献传递服务商本身就已得到文献使用授权。
3.3提升计算机技术保证著作权
数字图书馆需要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来保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毕竟如今的文献传递服务是以计算机技术做支撑的。
比如,可以在数字传播过程之中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防止在传输之中出现资料被盗取的情况;也可以采用水印技术来避免文献资料被非法数字化;同时,图书馆需要使用最近的IP地址过滤技术,这样就可以限制非法用户的入侵。
3.4加强著作权知识的普及工作
在全社会普及《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向用户普及如果不按照相应规定来使用文献资料或者对于未授权的资料在网上进行传播,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多文献在正文之前都会写明“版权声明”等相关内容,这就需要用户仔细研读,避免出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由于现阶段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文献传递服务的一些特性,使得在具体的文献传递服务之中屡屡出现侵犯文献著作权的现象,本文针对文献传递服务的特征,分析文献传递服务侵权著作权的表现,以此提出相应的规避措施。希望本文的一些观点可以使用户更好的规避文献传递服务之中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宋丽华,张凡,李万社,等.著作权视阈下的图书馆资源共享服务规范问题研究[J].图书馆,2015(3):72-74.
[2]张文辉.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郑州大学,2013-05-01.
收稿日期: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