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国家到法治社会:现代大学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016-04-11 01:35
山东高等教育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治理念大学

(武汉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和现实背景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现代化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随后社会各项事业的现代化逐步被提上议程。在教育领域,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战略目标,高等教育现代化也就成为关键的目标之一。因此,如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为高等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和理论问题。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术界开始关注现代大学制度的研究,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但在政府层面,直到《纲要》才正式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议题。文件提出从具体国情和时代背景出发,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同时进一步就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等,在此基础上,依据“渐进式”的改革思路实施了试点工作。由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提出及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对其概念尚未达到认识上的统一。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此进行了不同的论述。总的来说,主要有“理想型”和“问题型或现实型”两种不同的思路,其中“理想型”认为现代大学制度应该遵循或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大学发展模式,如1810年洪堡创立的柏林大学树立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理念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永恒原则。而所谓“问题型或现实型”则认为现代大学制度没有统一的模式,具体模式应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在政府层面提出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基本上秉持的是这种理念。综合而言,本文较为认同张应强教授对此概念的理解:“现代大学制度并非目前的、西方国家的制度;现代大学制度具有指向未来的理想特性;现代大学制度是普适性和多样性的统一;现代大学制度仍在发展变化之中。”[1]

同时现代大学制度运行依赖于完整的制度体系,高效的执行、监督和评价机制,因此完善法治建设和加强法治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回顾我国社会发展的历程,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的曲折路径,法治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最明显的表现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理念的相继提出。本文拟在法治国家至法治社会的视角转换下,考察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未来的发展路径。

二、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概念辨析及分析框架

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概念及其关系的理解,首先有必要了解“国家”和“社会”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国家”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政府,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权力机关;“社会”在广义上,指包括国家、政府及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种共同体;狭义的社会则仅指社会共同体。[2]同时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历程看,国家与社会是人类有组织生活的两种基本形式。原始社会末期,国家诞生,这是国家和社会的第一次分离。但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民主政体的确立,社会最终借助政治革命完成了与国家的再次分离,这是国家与社会的第二次分离。[3]43因此从内涵上说,国家和社会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次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国家和社会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其一,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概念梳理。法治国家,也称为法治国或法律国家或法律国。最初的概念来源于二战前的德国,德文为“rechtsstaat”,英文则为“legal state,a rule of law nation”或“law-based state”。最初的本意指一个有法制的国家。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法治国家有着不同的内涵。具体来说,法治国家可以分为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法治国家两种形式。所谓形式上的法治国家是依据实定法实现国家的所有目的的国家。实质上的法治国家则指依法拘束和限制权力,保障和确保人或国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国家。[4]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执政党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法治国家显然为实质上的法治国家。我国于1997年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载入宪法,标志着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以此为指导,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宣告形成,标志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时至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于法治社会,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随着对“社会”不同的理解,相应有不同的内涵。此前,法治社会中的“社会”所指称的,是与“自然”对称的社会概念,是“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大社会概念。自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等场合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命题后,法治社会首次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5]因此,江必新教授从制度面、心理面和秩序面等三个角度对法治社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制度面的良善规则或法之合法、心理面的法之认同以及秩序面的跨越统治与自治之共治秩序。

其二,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关系。对于二者的关系,基于对国家和社会概念的不同认识及时代背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涵括说”和“二元并存说”,我们较为认同后一种见解。具体而言,有学者认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主要在主题上有明显差异,表现在“建构的着力点不同”、“运行的理念不同”和“规则治理的对象侧重不同”等三方面,并提炼出社会生活、社会组织和个体社会以及社会自治分别为法治社会的主题、主体和本位。[6]也有学者认为二者区别主要为发展中存在的历史阶段不同、法治化的目标不同和法治发展的主导力量不同等。[7]

表1 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视角下的理论分析框架

综上所述,以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作为两个分析视角,分为主题、主体和本位三个维度,可以初步构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见表1)。

三、法治国家视角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现状反思

考察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历程,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段时间,在中央集权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大学完全依附于政府,作为政府的一个附属部门而存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199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及“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纲要》正式提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因此从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内容来看,其发展历程是一脉相承的。其主要特点是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形式予以推进。总的来说,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促进了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发展。但是由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时间较短以及对其内涵认识的局限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2013年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化改革目标,这将成为以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有学者认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是由价值(或理念)、制度和行动三个层面构成的一种具有超稳定性、流动性的、橄榄型的循环往复的闭合结构。[8]

现代大学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我们认为现代大学制度也主要由理念、制度和行动等三个层面组成。故可从这三个层面出发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简要考察,并从法治国家的视角下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一)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从现代大学制度组成的三个层面来说,主要存在理念层面的缺失性、制度层面的不完整性和行动层面的偏差性等问题。

1.理念层面的缺失性

现代大学制度理念主要指人们对现代大学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化理性认识及形成的观念体系,是对其所持有的信念和基本价值判断。由于“大学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9]7从大学的内在逻辑或遗传因素来说,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或精神实质是具有普适性的,因此如洪堡的柏林大学所倡导的“学术自由”以及美国大学崇尚的“3A原则”(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等属于西方大学精神内核的原则和价值理念理应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应有之义。同时不同大学秉持的理念也是与其存在的哲学基础是分不开的。布鲁贝克认为大学存在认识论与政治论两种高等教育哲学。[10]13-18其中认识论强调的是大学的内在逻辑性,政治论则注重大学的外在适应性。

考察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发展,由于长期以来处于封建皇权专制的统治下,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没有产生的土壤,因此遑论有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了;自1895年,我国诞生了近代第一所现代大学北洋大学,开启了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探索之路。最初主要以西方现代大学为蓝本,因此在理念上基本上遵循西方现代大学的主张。尤其是蔡元培执掌北京大学期间,提出的“思想自由、兼容并包、教授治校、民主管理”等办学理念,至今仍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理念的指明灯。总的来说,由于我国大学存在极其厚重的“政治论”哲学基础,因此现代大学制度理念发展一直较为艰难。其一,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民主管理等现代大学制度普适性的理念在大学仍未得到普遍性地认可,从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政策文本中,学术自由等理念仍难觅踪影。其二,相关理念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不太理想。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上,政府对大学的管制仍较大,大学自主权较小。学术自由方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比,学术权力仍较式微;民主管理方面,科层式的管理模式仍占主导地位,教授治学彰显不够。

2.制度层面的不完整性

对于制度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North D·C)对制度的定义较有代表性,即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1]因此所谓现代大学制度中的制度主要是指一系列由各种不同具体制度所组成的完整体系,为现代大学行提供制度保障。在政府的强有力的领导下,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现代大学具体制度,内容涉及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高校内部治理制度。但总的来说,目前仍存在制度建设的不完整性问题。首先,从宏观层面来说。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出台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在法律的层面上均未明确提及现代大学制度问题,更多的主要体现在政府制定的一些政策文本里,因此从权威性来说,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且在《纲要》里仅提到了一些有关现代大学制度较为宏观的规定,且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远未形成系统和完整的制度体系;其次,从高校层面来看。目前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主要依据是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一些制度框架,高校缺乏制度设计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大学内部治理制度体系尚有待完善,尤其是制度运行机制较为缺失。

3.行动层面的偏差性

行动是指在现代大学制度在理念的指导和具体制度的保障下,在实践中执行及落实等情况的综合。行动虽然属于微观范畴,处于现代大学制度结构的最低端,但是极其关键的一环,对理念和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否则再好的理念和制度也只是“空中楼阁”。考察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行动层面,与政府和社会高度关注现代大学制度的理念和具体制度的设计相比,似乎对行动层面相对较为忽视。因此现代大学制度行动在实践中具有较大偏差性。考察某项行动或活动往往可以从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所谓效果主要强调活动的成果,而不考虑其付出的代价;效益则不仅包括投入与产出之比,也关注产出必须符合社会需要,即产出具有正向的价值。

首先从效果方面来看,《纲要》提出了“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等具体的建设任务,从实践情况看。我国大学治理结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大学自主权仍较小,内部治理中行政权力仍占据主导地位;大学章程作为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突破口,自2012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的目标以来。近些年,在主管部门强有力的推动下,大学章程的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从章程制定主体的单一性、章程内容的趋同性以及执行的缺失性等问题来看,大学章程建设仍任重而道远;从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来看,目前社会对大学的参与仍较为有限;专业评价方面,尽管在“管办评”思想的指导下,专业评价的独立性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目前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价制度仍无根本性改变。

其次,从效益角度看,我国推进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近些年,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相继推出了“211工程”、“985工程”、“2011计划”以及“双一流”战略,极大提高了我国高水平大学的办学水平、竞争力和影响力,但是当前我国仍然缺乏真正的世界一流大学以及高校的整体办学质量仍有待提高是不争的现实,因此效益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缺乏科学合理的现代大学制度为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缺乏合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

(二)法治国家视域下的原因探析

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与法治建设密不可分,其进展受一个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影响较大。因此,在法治国家背景的视域下,我们可以对目前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探析。

1.主题过于集中政治生活

我国历史发展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皇权的统治下,在先秦时期,尽管出现了以韩非子等为代表的法家,倡导“以法治国”,但是其内涵或内容与近代西方和目前我国“法治国家”的内涵是完全不一样的。古代的“以法治国”中的“法”更多的是皇权至上前提下的一种统治手段或工具,目的是维护皇权的绝对权威,忽视广大老百姓的权利。在此思想长期的影响下,我国近代意义上“法治国家”的建设进展较为缓慢。直到1997年十五大才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在建设初期,最大的着力点自然放在如何规制政府的公权力,确保国家权力的法治化。主题主要是政治生活的法治化。[12]而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生产与生活活动则关注较少。

在此社会背景下,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来说。由于长期以来,大学完全依附于政府,作为政府的一个附属部门存在,采取的是基本类似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模式,政府权力渗透于大学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目前现代大学制度主要通过“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治理结构”等方式来规制政府的权力,把政府对大学的管理权力约束在相关法律制度下。但是如此同时,众所周知,不管是理念、制度还是行动均要建立在一定的文化和社会生活土壤的基础上,方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大学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之一,对其自身来说,由管理者、教师和学生等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包括管理者及师生员工在内的所有成员的工作、生活及学习活动等构成了大学制度运行的生活土壤或基础。目前现代大学制度过于重视政府权力等政治生活,而较为忽视对大学制度运行影响更大的大学生活的关注。正如信奉“理想型”的现代大学制度的人由于高度认同现代西方大学制度模式,照搬所谓理想的西方大学制度,但由于忽视中国传统的文化和本土国情,最终导致了“水土不服”的问题。第一,由于理念与具体制度的设计对大学生活关注较少,因此缺乏相应的文化或生活支撑;第二,基于上述原因,导致广大大学的师生员工对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些理念和制度缺乏足够的认同,未能把其内化于自己的工作与学习中去,从而影响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有效运行。

2.主体较为单一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为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社会事务均被纳入了计划轨道,其最大的特点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这种管理体制在特殊时期,有“集中力量办大事”及管理效率高等优点,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优势。但是其缺陷也非常明显,由于政府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主体性和公共理性长期得不到培育,从而导致社会管理体制的僵化。因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社会各种力量逐步能参与其中,从而极大地迸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和积极性,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腾飞。但与此同时,在目前的社会管理中,政府占主导地位的现状仍然存在。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作为号称计划体制的“最后一块堡垒”,尽管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大学逐步获得了一些自主权。在法律上也被明确为“独立的法人”,但在大学管理中,政府单一性的主体地位仍无根本性的改观。

就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来说,包括政府层面的各种制度的设立,均是通过政府颁布相关法律、政策,大学据此来执行。因此对于与其他组织相比,具有自身特殊性的大学来说,至少会产生以下负面影响。第一,削弱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在以往“法治”不发达,以“人治”为主导的社会里,制度的合法性主要和政府或具体的人相关。随着民主的不断发展,制度的合法性基础逐步发生了改变,民主或公民的参与逐步成了合法性灵魂或基本精神。合法性越高的制度,往往是主体参与越多,得到公民认同越大的制度。因此由于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大学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有可能影响其合法性或权威性;第二,不利于大学的特色和个性的建立。目前我国大学的一个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大学的趋同化发展,即所有高校热衷对高层次研究型和综合型大学的追求,而不愿意在自身的层次办出高水平和特色。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对大学的管理采取大一统的模式,如现代大学制度的设计就缺乏对不同高校类型的关注等;第三,由于缺乏其他多元主体的参与,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即为大学内部的师生员工及社会等利益相关者对相关制度缺乏足够的认同感,从而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3.国家本位过于彰显

考察人类的发展历程,国家和社会是不同的结构,在不同的历史时空和国情下,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内涵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能并行不悖发展,尽管也有各种冲突,但是市民社会经过长期的发展,已逐步形塑了自身相对对立的形态。反观我国的社会发展,长期处于封建皇权专制统治下,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本位彰显。此后在计划体制下,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本位的理念,最终形成了所谓的“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在此阶段,社会的独立地位基本丧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逐步走向二元化,社会的独立性得到了一定发展。

对于我国现代大学发展来说,始源于“中体西用”的一种国家机构,始终循着一条“适应”与“服务”于国家需要或社会发展特定阶段需求的路径延伸。[13]因此在“国家本位”理念的观照下,对现代大学制度产生了诸多影响。其一,理念层面。由于我国现代大学产生于民族危难之际,因此自其产生之日起便自觉承担了“救国图存”的历史重担,与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深厚的“政治论”基础。故西方大学以“认识论”为内核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民主管理”等理念在中国的现代大学里缺乏天然的生存土壤;其二,制度层面。在为国家服务理念的指导下,所有制度的设计必然以国家发展为优先考量的因素。这从我国大部分教育政策的出台均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发展战略可以略窥一二;其三,在上述众多因素的影响下,现代大学制度的行动或执行自然受外部影响极大。

四、法治社会视域下现代大学制度重构的路径思考

针对在法治国家视角下,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国家整体法治建设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转换的背景下,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面临良好机遇。为了不断推进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进程,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提升,有必要在法治社会的视角下对现代大学制度重构进行深入思考。

(一)加强制度建设

所谓法治社会之“法”,包括由各类正式规则、自治性规则和无形性规则等组成的规则系统。[14]因此在法治社会的视角下,现代大学制度不仅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等宏观的教育体制,也包括大学内部运行的规章制度和机制等,同时还涵括大学内部群体的习惯、道德、惯例、文化等无形性规则。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现代大学制度的制度建设。首先,推进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建设。法律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因此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法治国家方略的指导下,我国高校管理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如20世纪90年代相继出台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进步仍较为缓慢。尽管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修订《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力争用5-10年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目标。但时至今天,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这项工作仍无实质性进展。对于现代大学制度来说,由于发展时间较晚,目前仅在国家政策文本里有界定,还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上。

其次,加强学校内部层面现代大学具体制度构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各类大学应发挥能动性,从自身特色和个性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整、科学合理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最后,高度重视高校内部习惯、道德、文化等各类非正式制度的作用。与其他社会组织相异的是,高校主要以培养人才、科研和社会服务等为主要职能,是探索高深学问的场所。其组成人员包括教师、学生等在内的群体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高校内,必然会形成不同的文化、道德、习惯等种种非正式制度。与外在具有强制性的正式制度相比,这类非正式制度往往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为了提升所有成员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理念和制度的认同感,应该重视这类非正式制度的塑造,为现代大学制度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文化和社会土壤。

(二)推进国家和大学共治

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皇权的专制统治下,在我国,国家和社会长期缠绕在一起,形成了二者一体化的局面,此时社会管理主要以国家统治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逐步从国家中分离出来,慢慢向国家和社会二元化格局发展。在法治社会视域下,以国家为主的传统统治管理应逐步转向以国家和社会共治为主,通过国家和社会相对独立前提下的互动互构,并由此形成“国家在社会中”的稳定结构。[15]因此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应推进国家和大学共治秩序的形成,不断转换政府的角色和提升大学自主权。其一,转换政府角色。在治理理念指导下,政府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转变职能,其角色逐步由全能型的管理转向“备位性”,即国家实施有限的干预。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应该是向“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发展,这里所谓的“强国家”是指美国学者福山所提出的制度能力强的含义,而非职能范围或干预强度的大小;而“强社会”则是其自治能力的大幅提升。其二,不断提高大学办学自主权。我国高校体制改革的重点一直放在扩大和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上,目前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中,大学自主权的大小及落实情况对其建设有着重要影响。其三,以构建新型的政府和大学关系为指导,不断推进国家和大学共治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三)培育社会公共理性

所谓公共理性是关于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价值引导与行为规约,其任务是为政治活动主体和公共领域提供一个基本合理的价值尺度和行为标准。[16]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在儒家思想的长期浸润下,中国社会重视伦理道德。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用“差序格局”形象地形容了这种社会结构的内涵。诚然,在这种社会下,由于重视个人道德的修养和伦理人情,“人情味”浓厚,可以增进家庭血缘关系的稳固性,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利益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更需要彰显契约精神和法律制度的作用。因此这种人情社会重“人”而非制度的特点,有可能影响制度的权威型和有效性,从而导致制度权威陷入虚无状态。同时在这种人情社会的熏陶下,有可能影响社会建设的公共性,模糊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差别。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社会的构成是以‘自我主义’及利己主义为中心,根据‘己’之血缘、资本而伸缩自我的‘差序格局’是其基本衍生逻辑。”[17]作为政府来说,由于其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公利性当是其应然追求。在现实情况中,政府机构及其成员对私利的追求而导致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其深层次原因就是在人情社会下,社会公共理性精神不足所致。此外作为由单个成员组成的市民社会,其单个成员之间的利益和价值之间必然存在冲突,为了实现通过所有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最终的“合意”或“公意”,也必然需要社会公共理性的形成作为基础。

具体到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为了提升其有效性,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法治社会视角下,重视道德伦理宣传教育和法制建设,规制政府及相关成员对私利的追求;其次,提升公民公共和理性意识。通过推进法治建设,不断提升和培育公众的社会公共理性,促使所有成员形成信奉制度、尊重制度和遵守制度的良好社会规范和风气,为现代大学制度的运行提供强有力的理性保障。

五、结语

依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国在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治国家仍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社会二元结构的逐步形成,法治社会必将是我国未来的发展趋势。在此背景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进行深入的反思与重构。在治理理念和法治一体建设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架构最终将会形成:遵循“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和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普适理念、制定完整的制度体系和构建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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