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建设推动文明河南建设的路径选择

2016-04-11 18:50:34赵炎峰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宣传教育河南规则

□赵炎峰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以法治建设推动文明河南建设的路径选择

□赵炎峰

(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河南省 “文明河南”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目前“文明河南”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的缺失、法制宣传和教育效果一般、法治政府建设进展缓慢等问题。对此,我们要从法治“硬件”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法制体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司法公平公正;从“软件”方面宣传法治精神,强化规则意识,弘扬优良传统法治和道德文化,双管齐下,以法治建设推动文明河南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文明河南;法治建设;路径选择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标志性特征,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现代文明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推进社会现代化和文明化的不竭动力。2014年6月颁布的《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明河南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将法治建设作为“文明河南”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加强法治建设,不仅是“文明河南”建设的题中之意,更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人社会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追求。

1 “法治”是“文明河南”的重要内涵

首先,“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1]因此,打造“文明河南”首先要从塑造“灵魂”着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努力形成与时代要求相适应、与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相衔接的价值理念、时代精神、文明环境,培育“做文明人、办文明事”的良好社会风尚。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过程中,“法治”则是必不可缺的一环。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构成要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随后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总布局而提出。党中央一再突显“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说明了“法治”不仅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基本诉求,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河南省在建设“文明河南”的过程中,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指导精神,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核心,以法治建设为切入点,全面推进“文明河南”法治建设的进程。

其次,“法治”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价值追求。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阶段,由原始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体现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历程。在人们反抗压迫剥削,追求自由平等的历史过程中,“法治”不仅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武器,也是保障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外在机制,不断推动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中国作为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受历史上人治因素的影响较大,法治因子相对缺乏。在中原地区,特别是河南省,乡土社会的历史积淀浓厚,人治宗法思想影响较深。推进“文明河南”建设,就必然要求摆脱封建传统人治思想的束缚,树立现代法治思维。加强法治建设,是重塑法理型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凝聚社会价值共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是推动人类明文进步的重要价值追求。

第三,“法治”是文明河南建设的应有之意。“文明河南”的建设是一个在继承优秀传统中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汲取现代社会发展文明成果的过程。“法治”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文明成果,是“文明河南”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文明河南”建成的重要体现。在推进“文明河南”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以法治建设为保障,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守法、公正司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树立法治思维,为“文明河南”的构建提供优良法治社会环境。此外,“法治”是文明河南建设的应有之义,也集中表现为法治与经济发展在价值目标追求方面的一致性。河南省是中原地区的人口大省,受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相对于东部发达城市较为缓慢,存在着经济发展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较为粗放等不足。推进“文明河南”建设,就应当将发展经济放在中心位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发展结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法治”就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发展生产力的价值诉求,它以提高效力,发展生产力为主要职能和价值诉求,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经济发展的公平与效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化剂。

2 “文明河南”建设中的法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在推进“文明河南”建设的过程中,河南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进河南省法治建设的实践,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河南的法治建设仍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缺失、法制宣传与教育效果不突出、法治政府推进缓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等。全面地分析“文明河南”建设中法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快推进“文明河南”的建设。

第一,法治精神、规则意识的薄弱和缺失。由于中原地区,特别是河南省,受社会历史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以家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熟人社会的思维惯性仍然存在,在广大公民中普遍存在着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缺失的现象。首先表现为“潜规则”意识的盛行。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人情”是构建社会关系的纽带。人们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依靠关系,而不是寻求法律帮助。大多数的民众只是把法律当作摆设,并有着“人情比法律更可靠”的错误思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人口大量流动,以家族血缘为基础的传统熟人社会,逐步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城市生人社会转变。熟人社会的解体,让那些习惯于按圈子规则行事的人,被带入陌生环境、与陌生人交往,遵守无论在什么场合下都需要遵守的通行规则。生人社会的存在,让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更难。”[2]其次,法治精神和规则意识的缺失还表现为对于法律和规则敬畏观念不强。“中国式过马路”是中国社会中的存在普遍行为,集中体现了中国人对规则和法律的敬畏观念不强。行人和非机动车任意地穿梭在机动车辆行使的快车道上,对于“红灯停,绿灯行”、“行人过马路走斑马线”等交通规则的视而不见,导致了“人车大战”的悲剧的发生。“在我国,民众保持敬畏的原动力更多来自于理性或人文精神,而不是来自违反规则所带来的后果,即常常忽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与制裁。”[2]因此,强化民众的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就要加大法律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力度,实现对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第二,法制宣传与教育效果不突出。首先,法律宣传教育的内容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在法律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其内容往往侧重于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教育,而忽视了对于法律实践的教育。这种过于笼统化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律宣传教育内容,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认知和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不利于公民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公民解决问题的法律诉求。其次,法律宣传教育的形式过于单一。无论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课,还是针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往往将授课的重点倾向于对学生个人道德品质的培养,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传授,从而影响了课堂法律宣传教育的效果。相比于学生群体,广大城市和农民居民,特别是农村民众,接受法律宣传教育的途径则更为单一,主要是通过电视节目、宣传标语的形式了解法律知识。这种单一的法律宣传教育形式难以充分发挥法律宣传教育的效果,不足以深刻影响民众的法律认知。

此外,河南网络法治新闻报道存在着重刑轻民、泛娱乐化、新闻主观性较强的不足。一方面,受传统重刑轻民封建思想的影响,我省的法律宣传教育中也呈现出重刑轻民的倾向。在网络法治新闻报道中,刑事新闻报道数量较多,而与民众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民事新闻报道数量较少。据相关学者统计,关于民事法治新闻的报道“仅占17%多一点”[3]。河南网络法治新闻过多地报道刑事案件,不利于与民众产生共鸣,影响了新闻在法律宣传教育中的效果。此外,为了提高新闻报道的关注度,新闻报道呈现出娱乐化和故事化的特点,从而影响了法治新闻的严肃性,降低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性。在法治新闻的报道中过多地涉及了男女关系、暴力犯罪等商业性的新闻,对严肃的法制新闻进行了过度的娱乐化包装,严重影响了法制新闻的法律宣传教育功能的发挥。

第三,法治政府推进缓慢。政府作为法律的主要实施者,是落实依法治国和加强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河南省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但步伐相对缓慢。首先表现为法治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健全。我省先后出台颁布了《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但我省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尚不成熟,还有不足之处,如定性指标多、定量指标少,指标可操作性不强等。其次,法治政府建设存在形式化。如相关的制度规定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过于原则性和套路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和内容都尚显欠缺等。第三,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政府工作体系有待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水平有待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区域差异比较明显,法治政府建设在各领域的发展水平不均衡。各地普遍存在制度与行政决策欠透明、行政执法水平偏低、行政监督与问责滞后、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能力不足、公众满意度明显偏低低等问题。

3 以法治建设推动“文明河南”建设的路径选择

3.1加强法治“硬件”建设

第一,加强立法建设,完善法治理论与法制体系。完善的法治理论和法制体系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前提,是推进“文明河南”建设的重要外在保障。加强法治建设,首先应该加强立法建设,建立健全法治理论和法制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建立健全立法体制和机制,提高立法的质量和可操作性。完善的立法体制和机制是完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的前提条件。我们在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机构的设置,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透明化,创新立法程序和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监督机制与评估机制,为法治建设提供不竭动力。其次,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将立法工作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坚持把地方立法与“文明河南”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地方法律体系。在“文明河南”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根据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立法重点向粮食安全、科技创新等薄弱领域倾斜,使“文明河南”建设各领域有法可依。再次,扩大公民立法参与,推动立法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公民参与立法活动,不仅是增强立法科学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途径。扩大公民参与立法,应当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范围,丰富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使法律制定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利。

第二,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树立法治权威。政府作为贯彻落实法律的主要推动力量,是加强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建设法治政府,树立法治权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就要不断推进法治政府的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和行政权力监督机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首先,法治政府的程序化建设,是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保障机制。推动法治政府的程序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政治认同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在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中,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机制,推进行政程序立法,增强行政人员程序观念,提高行政行为和行政文件的规范化程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控制机制及行政问责制,将“程序化”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路径选择。其次,要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体系。法治政府建设评估是衡量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依据,科学完善的法治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涉及理论体系、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制度机制、智能化等法治政府建设的各个方面。将法治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实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量化考核,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激励机制。再次,应推进落实行政问责制,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实行行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并辅之以必要的专门监督。针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通过建立完备的行政责任追究和责任评议考核制度,落实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强调法治的执行与落实。与其他职业相比,司法工作有着其显著的职业特点。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完善司法工作人员选择机制,建立健全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及评估制度,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知识化,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完善司法职业权利保障机制及奖惩机制,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加强司法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司法队伍整体形象。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是司法各部门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保障。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建设应以思想作风建设为根本,以制度建设为重点,通过在司法工作人员中开展多种学习教育活动,丰富教育形式,创新教育内容,建设一支专业化、科学化,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司法队伍。以人为本,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基层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是联系群众,落实法治的主要承担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是“以人为本”精神在法治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联系法律与群众的桥梁,承担着法律调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等职能,是贯彻和落实法治的主要推动者。要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就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权力。

3.2强化法治“软件”建设

第一,普及法治教育,大力宣扬法治精神。坚持法治教育的全面普及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加强法治建设,不是特定地区特定人群的特定任务,而是一项需要全民参与的浩大工程。不仅要在学校、农村、偏远落后地区加强法治教育,更要在高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所谓“高素质”单位和人群中宣扬法治精神。宣扬法治精神,就要积极推动法律走进校园、走进企业、走进社区、走进家庭,从而形成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大力创建法治文化。法治文化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提供精神动力,是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载体和实现途径。一方面,法治文化在由“法律知识”向“法治意识”转变的过程中,发挥着“内化”的作用。法治文化通过丰富多样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法律知识进行宣传,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法治文化在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中,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法治文化为法制宣传向法律服务的转变搭起了一座桥梁,将“法律为人民服务”由理论变为现实,实践了法律对人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直接影响着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形式也日益丰富多样化。除了传统的报纸、板报、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方式外,还可以利用网址、微信、微博等互联网方式进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信息量大、实效性强、浏览人数多、活动性强等特点,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拓宽普法宣传教育的范围,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从而实现弘扬法治精神的目标。

第二,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法治价值取向。“规则思维以法律规则为基准,强调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依据规则、运用规则思维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规范认识、分析、评判、推理和形成结论。”[4]法治社会是秩序社会、规则社会,在法治思维中,规则思维是其核心所在。在我国法治社会构建的过程中,由于公民规则思维意识薄弱,出现了“特权思维”、“关系思维”、“潜规则思维”等规则思维缺失的现象。强化规则思维,以规则代替主观经验、自身利益、个人愿望作为公民思维及行动的主要依据,是公民自觉守法、科学用法的基础。

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确立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只有政府带头守法,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领导干部在思想深处确立“法大于权”、“法重于情”的观念,才能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才能成为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的重要推动力量。

其次,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良法是公民树立规则意识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5],要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法治价值取向,就要不断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通过改善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充分利用社会立法资源,加强对立法质量的评估,以“良法善治”推动“文明河南”的法治建设进程。

此外,还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公众、舆论、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强化法律规则的权威。对于已经确立的规则,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出现,就要对其进行严惩,毫不容忍。对于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或者用于揭露违规行为的民众应加以奖励,让遵纪守法在全社会范围内成为一种习惯。

第三,弘扬中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明文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作为治国方略的两个方面,其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在“文明河南”的建设过程中,只有坚持法治和德治两种治国方略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落实文明河南的法治建设,推动“四个河南”的全面建设。一方面,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法治通过对权力、义务等道德范畴的内涵的规定,将道德内涵法制化,为道德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而道德对真善美价值目标的追求,有利于良法善治的产生,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法治素养,提高社会法治的自觉性,有助于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的形成。另一方面,德治是法治的重要补充。法治作为治国方略,主要依靠的是外在的客观的法律条文去强制约束公民的行为规范,而德治与法治不同,则更为强调公民行为规范的自觉性,它主要通过非强制性的道德教化和社会舆论发挥其作用。也正是法治和德治在行为规范中的外在与内在、刚性与柔性、强制与自觉等方面的差异性,使德治成为法治的重要补充。正如所言,“法律可以规范行为,却难以净化心灵;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固化幸福;可以导引生活,却难以浓化感情”。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在“文明河南”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才能实现“四个河南”建设发展的有机统一。[6]

总之,以法治建设推动“文明河南”建设,就要坚持法治原则下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内外结合、刚柔相济,大力弘扬中原优秀传统道德文化,增强“文明河南”法治建设的道德底蕴。

[1]深入领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九三学社召开研讨会解读法治精神与规则意识[DB/OL].中国政协新闻网,2015-01-03.

[3]邓慧娟.河南网络法治新闻报道现状与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4.

[4]庞凌.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及其运用[J].法学,2015(8).

[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6.

[6]丁同民,闫德民.河南法治发展报告(2015)[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杨春艳]

On Selection of Path on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ized Henan" b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ZHAO Yan-feng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enan University, Kaifeng 475001,China)

The rule of law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but also an important entry poin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ized Henan" in Henan province.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civilized Henan" still faces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lack of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awareness of the rules, inefficient Law propaganda and poor education effect, and slow progres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by law. In this regard, we should, from the aspect of rule of law, 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and legal system,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promote judi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from the other aspect, publicize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the rules, and carry forward the fine tradi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moral cultur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leapfrog development of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n Henan by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from both sides.

civilized Hena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election of path

2016-03-18

2015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文明河南建设中的法治问题研究”(2015B364)

赵炎峰(1982-),男,河南长葛人,博士,现工作于河南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传统文化、政治哲学。

D602

A

1008-9101(2016)02-00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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