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兴年
(济南大学商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各类大小商业银行,其办理各类业务都有比较严格的条件约束,诸如资产抵押、财务信息规范和信用担保严格等,这往往是众多初创的中小微企业难以满足的。
目前,中小微企业“贴现难、贴现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小微企业所持票据难以满足商业银行贴现的严格要求。近年来,中小微企业数量剧增,并逐渐成为使用商业汇票的主力。而随着商业环境的变迁,商业汇票经常被用于支付企业间交易的预付款,虽然充分发挥了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但在这种情形下,卖方企业却难以将收到的票据到商业银行进行贴现融资。因为尽管企业之间的购销合同或已签订,但发票多数尚未开具,所持票据无法满足商业银行贴现对票据跟单资料(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完整性的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商业银行出于对投入产出效益的考量,不愿办理小额票据贴现。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一笔交易合同的金额也相对较少,据此签发的票据的票面金额也较小,通常在几百万元以下,甚至仅有几十万元、几万元。即使这些小额票据符合“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要求,且贴现所需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也齐备,但由于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过程中,银行出于对自身投入产出效益的考量,也不愿意办理几百万元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或要求更高的贴现利率作为补偿,这必然会进一步增加中小微企业、个人的融资成本而难以被广泛接受。同时,由于小额票据在转贴现市场上可流通性差,银行收到此类票据后难以进行交易运作,这又进一步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贴现的难度。当然,中小微企业也会千方百计地寻找简洁方便的资金融通渠道,而如此巨大的需求也是一种市场机遇,“互联网+票据”业务便在这样的环境之下产生:进入门槛低、简单快捷、办理高效的互联网+票据业务便受到了中小微企业的追捧。
(1)投资门槛低。互联网票据理财产品多采用“1元”起购的运作模式,相比市场上银行理财产品一般5万元或更高的投资门槛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以大量吸收个人投资者手中的“闲散”资金而聚沙成塔,完全可以根据需要而设计出不同期限、数量规模的理财产品,吸引社会各个阶层的资金投资,快速高效。(2)投资收益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互联网上的“宝宝”类货币型基金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4—5%,主流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在5—6%,而票据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6—8%左右,普遍高于货币基金和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这样的高收益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具有巨大吸引力,这必然会对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产生较为显著的冲击乃至挤压。
大多数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宣传其产品时表示 “唯一的风险是银行倒闭”,而我国商业银行发生破产倒闭的概率是极低的,这种宣传方式尽管带有一定的误导性,但也确实因此而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的眼球。而投资者“羊群效应”的从众心理则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的市场吸引力。但互联网平台所聚集的庞大数量的资金究竟如何运用以及平台、票据贴现的企业或个人是否合规地运用资金,如今并没有科学有效的实时监管机制和办法,这样就给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相应企业经营者从事过度的冒险性投资乃至诈骗性吸纳资金活动埋下了现实风险。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产能过剩以及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便成为不少行业、企业所不得不面对和破解的难题。而这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必然会有一个极为痛苦的调整过渡过程,其会以部分行业及企业遭遇经营困难乃至明显恶化,以企业亏损、资金链断裂为代价,部分企业、个人跑路逃债等现象会频频发生,致使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会大幅增加,不良资产管理压力明显加大;相应地需要商业银行诉诸司法程序的票据业务以及与其有关的各类金融案件将会明显增多。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的持续低位运行和调整,实体经济风险将逐步得到释放,在一些产业过剩行业和经济结构全面调整的地区,票据信用风险问题将可能陆续暴露,甚至可能形成连锁反应。
票据业务空转的模式一般如下:某存款企业存入一定额度的保证金,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往往是其关联企业,再由关联企业进行票据贴现,贴现资金返还出票人,由其存入银行作为保证金,开出更高金额的承兑汇票,再从银行贴现资金。“空转”的票据一般没有真实的贸易支撑,企业往往重复使用或伪造增值税票据,运用于以上的循环往复过程中,而所融资金则可能被挪作他用,甚至从事高风险投机。这种缺乏真实贸易的循环空转,信贷资金并未真正流入实体经济中,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往往呈现超常的增长态势,造成货币信贷成倍地虚增扩容。一旦部分企业的资金流难以应付这一循环,其风险就会大量聚集到票据承兑的银行。
一是票据用途往往脱离银行监管,尤其是互联网时代,一些企业或个人较容易通过网络的迂回曲折方式完成票据跨行业或地域的不合规范乃至违法的经营活动,导致部分票据业务中资金的真实用途未受到银行及时有效的监管,这些资金往往被投向高风险领域,个别甚至被投入到违法的市场活动之中去;二是商业银行违规消减信贷规模。市场上大量缺乏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通过各种包装设计后流入银行系统,并利用各种渠道最终实现消减信贷规模,但票据业务的合规风险问题依然突出。
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往往是从线下票据中介转型发展而来,目前该类平台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专业票据理财平台,如金银猫;第二类是以阿里招财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第三类是银行网平台,如陆金所。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80余个网贷平台涉及票据业务,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累计发生金额约达200亿元。票据理财业务以高收益率吸引眼球,但是监管问题仍须关注,例如平台上的票据真伪问题,以及票据承兑人在兑付时可能出现无力承兑等问题。虽然2015年12月国家出台了P2P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票据理财业务属于细分领域,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缺失,仍然可能为投资者埋下风险。
部分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岗位职责不明确,重点岗位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查不严,对内部违规发展票据业务缺乏有效监督。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现实地参与到票据市场经营之后,部分银行票据经营机构为了更多地承揽业务,不惜降低审查标准而谋取小集体乃至个人私利,而在银行票据缺乏统一的管理、查询系统的市场背景之下,一些违规乃至违法的票据交易活动就会乘虚而入。这些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往往容易导致内外勾结的票据欺诈行为,操作风险值得高度关注。以农业银行票据案件为例,该行2名员工利用内部管理漏洞,非法套取38亿元票据,同时利用非法套取的票据进行回购资金,且未建立台账,回购款中相当部分资金违规流入股市②。如此之大的违规资金被长期占用却没有被及时发现,说明现行监管体制及其具体运作机制存在薄弱环节与漏洞:一方面,P2P从事的网络借贷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迄今为止银监会并未承担P2P的监管责任,这意味着P2P真正的监管主体是缺失的;另一方面,中国P2P大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由并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的工商部门却事实上承担着监督管理责任,这形成了监管错位问题。可见,中国P2P面临着监管缺位与监管错位的双重困境。如果P2P网络平台上的资金没有经过第三方管理,那么资金安全就完全依赖于P2P公司经营者自己的道德底线,这也就意味着P2P业务的资金流向完全是在运营机构的控制之下,对贷款资金拥有百分之百的控制权,如果这个权力得不到制约,就难以避免操作性风险以及信用、流动性风险也有可能相继产生。
票据也是一种契约,从事票据业务的各方均希望从中获得必要的利益,前提是必须保障票据记载的相关信息的真实客观与操作规范;同时,还要求交易双方能够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杜绝交易过程之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这就需要第三方全面彻底公平、公正地执行正式契约,从而让不履行契约者受到严厉处罚,让违约违规行为得不偿失。
而任何一种契约被有效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自我实施、相互实施与第三方实施。其中,第三方实施又主要是国家(政府)作为强制实施者,即国家“作为契约的第三方和最终强制根源”③。当然,不同的契约类型会对应于不同的契约履行环境,在发达市场经济体中占统治地位的是国家作为强制实施者的第三方实施契约。若国家作为强制实施者出现的第三方实施契约未得到履行,其原因则在于国家强制实施能力不足④。一旦国家作为第三方失败后,将出现其他可替代的第三方,或导致由第三方实施退回到某种私人方式实施,诸如自我实施或相互实施,自然私人方式履行契约的质量高低将完全取决于参与者的道德水平以及参与交易者间的博弈。而要彻底解决票据交易契约的履行质量安全问题,就必须努力寻找廉价地实现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契约的最优化途径与保障机制,并以此为契机,让经营企业、银行(包括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票据业务经营者三者之间形成动态良性互动,进而促进票据经营的健康持续发展。
这是因为不同契约的实施取决于不同的签约环境:“自我实施契约”是交易成本最低的一种履约方式,完全依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行为保证服务或产品的质量,根本不需要付出额外的监督成本。但随着社会交易范围的扩大,“自我实施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即共同知识、博弈的稳定性与无限重复等假定不仅很强,且根本不可能在现实世界中观察到”⑤,正因为“自我实施”的交易成本随着社会交易面的扩大而越来越高,致使这种契约实施方式基本上只出现在俱乐部化式的企业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亲朋或亲密的乡亲之间;而在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之间则很难依靠自我实施方式保证服务或产品的高质量。在资源与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市场经济背景之下,替代自我实施的最优选择就是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契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根源在于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对交易者的行为规范有极为严格的规定,而政府职能机构则按照这些法制化的交易规范对各交易者进行约束,诸如质量、技术、卫生、劳动、安全、工商、审计、税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等职能部门便从多方面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者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从而使得国家能依靠专业化分工的监督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全面降低国家作为第三方实施契约的成本,且比自我实施契约方式更为可靠、质量更高,也使得其取代“自我实施契约”而成为现代社会契约实施的主导方式。自然,这也适用于“互联网+票据”业务模式及其相应的经营企业、银行和互联网交易平台。
一方面应该考虑制定《市场化放贷融资条例》,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及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打击过多过滥的民间高利贷。应将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加以区分,从法律层面构建一道防火墙,防止银行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从而承担被转嫁的风险,最后必然祸及社会、民众和经济发展。
P2P网络借贷本质上属于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因此,在《市场化放贷条例》中应赋予其合理的法律身份,明确P2P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赋予其合理的法律身份,使P2P网络平台不仅可以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盈利能力,还可以享受国家给予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还需要构建P2P运作的大致规范。目前,P2P基本上属于野蛮生长,实质就是缺乏正式契约来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自然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导致相关企业基本按照自我方式履行票据方面的交易契约,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风险均较为显著。为此,需要尽快制定P2P行业管理规范。如应尽快制定 《P2P网络平台管理试行办法》,明确P2P的准入标准,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设立、组织形式、治理结构、资金来源、经营范围、运行机制等内容做出基本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规范我国P2P行业的发展。可考虑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在出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将监管重点放在网络借贷平台的公众资金管理方面。当然,不宜完全照搬传统金融业的监管模式及其标准,需要考虑互联网平台的运作模式及其全社会可参与的特征,逐步摸索出既可有效防控互联网平台及其金融风险,又能较好地鼓励企业的创新和保护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
1.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责任
本质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应指定央行和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明确监管方、网站平台、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要明确平台的治理结构、运作规范和操作细则,坚决杜绝平台肆意挪用资金和夸大乃至虚假、欺诈性宣传以误导投资者。在条件成熟时,应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明确P2P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形式等。值得注意的是,考虑P2P的特殊性,可由工商、政法、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管理P2P相关信息。
2.推行网络平台实名制以及投资者风险等级升级制度
“实名制”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开设资金账户时须使用真实姓名,金融机构或平台必须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确认真实性后才能开户,所有金融交易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同时,还需要建立用户识别机制,毕竟网络投资用户类型众多,且还时时处于动态增减快速变化之中。用户识别机制是网络信贷平台开展业务所必备的基础性工作:对用户的身份、资信状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既能有力地配合国家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又可保护投资者,为合法用户提供借贷融资便利。网络金融平台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在与用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实和记录其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只有严格实行实名制,用于监控所收集的数据才有价值;同时,对于缺乏足够的风险预警、防范的专业能力的互联网平台及其各类投资者需要根据其自有资金数量、风险承担能力等确定其可以参与的投融资规模与业务范围,大致可以考虑按照5000元、1万、2万、5万、10万、20万等为基本风险等级,即各类投资者参与的投融资活动规模依据其自由资金数量的0.5-1倍为限,超出者则不容许参加。其实质就是必须有效限制那些具有较高杠杆的投融资者的过度投机活动,督促平台及其相关企业、个人致力于投资而非投机。同时,还需要构建风险评估机制,对各类借款者(包括票据融资者)进行认证和信用评估,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强化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及时追踪贷款人及贷款使用情况,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风险。
3.完善个人信用认证系统
基于P2P的需要,我国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应逐步将个人家庭背景、工作情况、信用卡消费记录等信息纳入认证系统,合理划分信用等级,对于低等级的个人用户应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并将信用等级的真实情况或变动及时公开。例如,Prosper就具有完备而透明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个人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银行账号等信息均可以得到有效验证⑥。
在这里,需要强调在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市场背景之下,个人征信也必须适应与反映这种新变化,真正将个人的电子数据化消费活动较为全面地纳入其信用认证体系之中。当然,“互联网+征信”行业因其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特点,在监管上存在一定难度,需从法律层面严格管理,明确“互联网+征信”业务的准入标准和监管主体与职责,为“互联网+征信”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1.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重点是对出票企业的“三查”,加强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强化票据业务审批的审慎性;多层次监测企业的后续经营风险。这是因为在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上下游企业的风险往往具有传导性,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对此进行监测,以有效防范企业风险通过互联互保、上下游及供应链等途径进行风险传导。
第一,审慎对待高频流转票据业务。在当前勤进快出的票据交易模式下,票据交易往往呈现出交易频度高、交易区域跨度广、背书流转频繁的特征。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票据业务审批的审慎性,提升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杜绝任何个人(尤其是握有审批权的各层级行长)越轨行事;否则,可考虑实行责任追究的一票否决制。
第二,有效控制期限错配风险。商业银行要在追求盈利目标的同时,保持适当的流动性。对资产负债总量和期限结构进行合理安排,科学合理地衡量把握票据业务与一般贷款和其他业务的配置结构,防范由于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完善资本管理监测体系。
2.加强内控管理及操作风险防控
进一步完善票据业务的内控管理制度:对票据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制度空白和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对可操作性较差、和业务不相适应的制度进行及时修订;建立完善票据业务问责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加强对保证金来源合规性的审查,要将保证金存款与其他存款分别统计,区别对待;还要加强对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业务时,需加强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审查,以确认票据用途的真实性、合理性,确保票据交易具备真实贸易背景。
3.加强银行商业承兑业务客户的全方位评价
要认真审核开票企业基础资料,深入调查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资信状况,确定开票企业有良好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当然,还需要加强保证金、抵质押担保及第三方保证等管理。保证金账户必须要实行专户管理,对客户抵质押担保物价值以及变现能力进行科学评估,确保相关抵押确权登记手续完善有效,为票据资金安全提供有效的抵押保障。当然,还可考虑将更多的资产纳入抵押范围,诸如以大数据为依据,将企业较稳定的经营业务、流动资产和专利技术等以一定比例纳入抵押物范围,实质是以多种方式提升银行资金的安全。
4.加强票据业务、产品创新的风险防控
创新必须遵循基本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监管规范,诸如产品和业务的创新应以不脱离实体经济、不违背和逃避监管为前提,而应遵循有利于降低银行运营成本、有利于降低客户财务成本以及有利于降低资本消耗为原则,推动票据业务的转型创新。同时,动态化合理权衡创新产品收益与成本,并保持收益与风险的对称性,对创新中间业务引发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进行有效监测,有效控制票据业务的潜在风险。
5.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管理
进一步完善表外业务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票据业务成本、收益和风险防范的综合考虑,改变当前表外业务发展过快且期限错配较为严重的现状,将风险防范贯穿于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商业银行要在票据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加强法律审查、风险评估、合同条款、流程设计以及后续风险监测,从资金的募集、投向、使用等多方面实现全程的风险防控。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地支持票据业务的创新及其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 徐新华《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探讨》《合作基金与科技》2016.6。
② 李婧暄《北京农业银行票据案件:2员工涉嫌非法套取38亿元》新华网,2016.1.23.14:32:21。
③ 道格拉斯·C·诺斯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5年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
④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1997,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
⑤ 道格拉斯·C·诺斯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995年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
⑥ 吴晓光,曹 一《论加强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论加强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金融监管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