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邦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宪法与改革的重要关系论析*
文正邦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与改革似有着不解之缘的关系,即使是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改革始终绕不开宪法这个热门话题。事实上,我国现行宪法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而且由于改革是同一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的自我完善,所以从社会发展的长过程来看,改革必然要在宪制的总体框架内和法制的总体秩序下进行。因此改革离不开宪法,宪法呵护改革。我国现行宪法不仅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以及指导原则和方针,而且对改革做出了系列规定,从而对推动、规范和保障各项改革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以根本法巩固改革成果,引领起新的一轮改革大潮。尤值得注意的是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和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
宪法;改革;革命;关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和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专题研究和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特别是鲜明地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并要求采取多项得力措施坚决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在这种形势下让我们来认真思考和探讨一下宪法与改革的关系,无疑是十分必要且颇有意思的。
宪法与改革的重要关系并不是一开始就被人们所正确把握的,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宪法与改革的关系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这就要从“良性违宪”的争论谈起。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一些改革举措突破了原有宪法和法律的某些规定,从20世纪末开始,中国宪法学界出现了关于“良性违宪的”的激烈争论和热烈讨论,至今仍未完全停息。“良性违宪”的概念是由郝铁川教授提出来的,他认为,其所主张的并在国内外普遍存在,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多有的“良性违宪”是指“国家机关的一些举措虽然违背当时宪法的个别条文,但却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的行为,”*郝铁川.论良性违宪[J].法学研究,1996,(4).而且良性违宪是实行宪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而童之伟、韩大元教授等所持的反对意见认为,不论是良性违宪还是恶性违宪都是危害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和全局的利益,都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某些现实社会中的看似违背宪法的行为并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违宪行为,在社会变革中宪法规范的确表现出滞后性,且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与矛盾。但它们并不必然表现为违宪,在宪制环境正常发展的情况下乃是一种“正常的冲突”,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权的运用加以解决,当宪法解释的运用达到极限时即可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解决。对这些争论和分歧,有人认为,隐藏在争论双方背后的是形式违宪与实质违宪的较量,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观与实质合理性的法律观的分歧。
的确,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许多新生事物的法律属性很值得思考和研究,比如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许多新的经济行为和经营方式的兴起,民营经济的壮大及私有财产权的呈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价值补偿,以及公民对各项自身权利特别是基本人权的日益重视和提出诉求等等,都具有合理性,那么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合宪性呢?在改革开放初期就不能不促使很多人都在思考甚至引起质疑,关于“良性违宪的”的争论和讨论不过是其学术形式和学术表现罢了。但是很显然,这场争论和讨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促使我们反思中国宪法的基础理论、制度以及公民的法制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等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尤其是对我们认真思考和处理宪法与改革的重要而复杂的关系提供了启迪,这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启动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就尤其值得关注和注意。
发人深思的是,所谓“良性违宪”的概念及其争论和讨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和伴随,“良性违宪”的事例和案例,也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突显出来的,是改革的创新性、与时俱进性与宪法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及滞后性的矛盾和冲突的反映,不论是叫做“违宪”或是叫做“合宪”,但这些矛盾和冲突是客观存在并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关键是必须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才能保持改革开放的有序性和顺利进行。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很好解决的问题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应当看到,改革绝不是权宜之计,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是保持和焕发社会主义制度生机和活力的百年大计,它不仅应该贯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过程,而且是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和主要途径。正如恩格斯所说:“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443.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矛盾,仍然要在矛盾斗争中前进,而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只不过这种矛盾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调整、自我完善来不断地得到解决,这正是它的优越性和巨大生命力的表观,也是改革作为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和主要途径的客观依据。
也正因为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和主要途径,改革就最需要法律和宪法保障,最需要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来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改革发生、发展、结果的整个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而且改革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必然会面临许多复杂的情况和问题,所以必然会遇到阻力、障碍和各种困难,就更需要有法律和宪法保障来使之能有力地推进和顺利进行。但是改革的创新性、与时俱进性与宪法和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及滞后性的矛盾和冲突又会是经常发生的,搞改革就是要解放思想,大胆地闯、大胆地干,就必然要突破某些条条款款和规则;而社会的自我调节机制又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和修改来容纳这些突破,使之成为法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分;之后又是新的一轮突破和容纳,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地推进法制发展和社会进步。改革与宪法和法律就是在这种动态平衡中展现它们之间的重要关系及其丰富内涵的。改革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这种张力,正是吸引我们研究宪法与改革的重要关系并引起了激烈争论和热烈讨论的原由。总之,改革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是改革实践和法制建设不可回避的严峻问题,也是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对顺利推进改革实践和法制建设都具有战略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研究宪法与改革的关系时,应该关注到我国现行宪法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和要求。
事实上,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不仅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而且在她的起草阶段就已窥见了改革的汹涌浪潮,估计到了改革的诱人前境。正如彭真同志在关于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所指出:“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今后还要全面、深入地进行下去。草案有关规定为这种改革确定了原则,按照这个方向前进,我们一定能够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使我国逐步富强起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编:《宪法参考资料》第一辑,第266页。所以,1982年宪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所规定的内容自始至终贯彻着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第一,1982年宪法(指4次修正案之前的82年宪法,以下同)在序言中通过规定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改革开放的必要性,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第二,1982年宪法在总纲第1条通过规定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肯定了改革开放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从而体现了宪法对改革开放的根本指导作用。第三,1982年宪法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定了改革的原则和方针,展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及其重要内容。诸如:在经济体制方面,确认了在改革中形成的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形式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第6、7、8、11条);肯定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一环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放手发动农民在搞好承包制的同时经营好他们的自留地(第 8条第1款、第14条第1款);详细规定了要正确处理好积累与消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明确了社会主义发展生产的目的及其途径,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第14条第3款);规定了正确处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关系的国民经济发展指导方针(第15条);通过确认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第16、17条),以保证增强企业活力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的实现。在政治体制方面,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和领导干部任职终身制的严重弊端。明确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第3款);国家实行“简政放权”的原则(第3 条第4款,第14条第1款、第16条第1款、第27条第1款);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67条);赋予省一级人大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第100条);领导干部的任职实行限任制(第66条第2款、第79条第3款、第87条第2款、第124 条第2款、第130条第2款)等等。不仅如此,第四,1982年宪法通过规定外国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还体现了对外开放的原则(第18条)。诸如此类。
这就说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必然要求得到宪法的保障和确认,1982年宪法的顺利制定和颁行为今后在我国国家生活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而有秩序的改革提供了最髙法律依据,她确认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和经验,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方针,从而有利于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同时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又使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具体化,所以1982年宪法后来的几次修正案又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发展提供了最髙法律依据。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与改革似有着不解之缘的关系,即使是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也从一个侧面表明改革始终绕不开宪法这个热门话题。而要进一步深入认识宪法与改革的这种不解之缘的关系,就还需要厘清一下改革同革命的区别以及它们各自同宪法的关系。正如列宁所说:“改革的概念,无疑是同革命的概念相对立的;忘记这个对立,忘记划分两种概念的界线,就会经常在历史问题的推断上犯最严重的错误。”*列宁.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168-169.因为革命“是一种最基本最根本地摧毁旧事物的改造”,改革则是“审慎地、缓慢地、逐渐地来改造旧事物,尽可能少加以破坏”*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76.575.。 也就是说,社会革命是使用暴力的手段推翻原有的统治秩序和法制秩序,近现代以来它必然要突破既有的宪制框架,其结果往往会引起社会制度或会形态的根本变革,所以革命就是“造反”,就是“无法无天”,可见宪法与革命是不相容的,宪法乃是革命成功后确立法制秩序的产物。而改革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集团或人们凭着国家政权的力量自上而下(当然也需要有自下而上的力量相配合)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调整和改变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行动,是同一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的自我完善。因此,从社会发展的长过程来看,改革必然要在宪制的总体框架内和法制的总体秩序下进行,必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即使它会经常突破宪法和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但由于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以及修改机制的作用而使改革终于不至偏离宪制和法制的轨道,而且会将这些突破所取得的进展纳入宪制和法制的框架内。而且改革的存在比革命更经常、更普遍。据有人估计,在中外历史上,大大小小的改革总有千百次之多。至于平常的小改小革,或某一局部范围内的新政和革新措施,更是不可胜计。正因为改革与革命有这样的原则区别,所以文化大革命与其推行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种“左”的严重错误,在思想方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混淆了二者的原则区别。
当然,我们也时常把一些难度大、任务艰巨的改革称做是一场“革命”,但这种“革命”,已不是本来意义的社会革命,而是革命的引伸意义。不是革某个阶级、某个集团的命,而是革旧体制、旧习俗、旧意识的命,是革除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各种弊端和缺陷。这些改革以及“革命”不是几次暴力的行动、急风暴雨式的斗争所能奏效,而是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历史进程中都需要渐进地、审慎地、持续地进行的变革或革新,而且这一切都应该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以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并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发展而时起时伏、波浪式地使经常的小改小革同一定时期和阶段的比较全面的改革交替进行。由于它的根本任务是要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因此,它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深入持久、复杂广袤的一种革命变革。
而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宪法对于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就需要先弄清法律和法制对于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总的来说,为使改革排开各种干扰和阻力而有序和顺利进行,并取得应有成效,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规范和保障各项改革,并巩固其成果,因此改革也需要法制化,这并已得到学者们的认同。例如仅就行政法学界而言,权威行政法学者应松年以及江必新就认为:“要使改革卓有成效而不至于流产,改革本身也有法制化的必要。要使改革能经常不断又不至发生紊乱,就应当为改革设置基本的规范。诸如改革方案提出的途径与程序、生效条件、落实的保障等,都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兴革有致,合理合法。”*应松年.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174.而且在1998年10月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研讨会上,学者们形成这样一种意见,即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应当以法治精神来指导国家机构改革,具体到实践中“应当依据宪法关于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国家机构改革法》,用法律来规范国家机构改革的动议和过程,从而保证国家机构改革从动议到结果都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莫纪宏,李小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98年会综述[J].中国法学,1998,(6):121.不仅如此,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改革的法制化问题,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全过程。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全过程。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在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议》中把“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作为机构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国务院继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要把政府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用法律、法规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党的十八大报告则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论述,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均表明了法律和法制对于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理,宪法对于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也在于以国家根本法来推进、规范和保障各项改革,并巩固其成果,而且这样就更加具有权威和威力。除了前面谈到的1982年宪法对改革开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之外,我国现行宪法经过4次修正案更加完善,对改革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就更加明显。因此我们需要深入认识到,我国现行宪法为改革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宪法序言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体现了现行宪法将改革确认为一项基本国策,因此,我国进行的各项改革,包括当前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都是符合宪法基本精神的。不仅如此,现行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规定及其相关组织与活动原则还为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宪法依据以及行为要求。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宪法涉及改革的一系列规定,包括诸如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现行宪法的第一次修改),确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行宪法的第二次修改),以及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等载入宪法(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都对推动、规范和保障相关的各项改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我国现行宪法涉及改革的这些系列规定(特别是4次修正案)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是这些改革行为、这些新生事物促使我们需要并实行从根本法上进行规范和确认,以保障其有序和顺利进行,并取得应有成效,而且还作为其他部门法规范和保障改革的基础和依据,因此还起到了以根本法巩固其改革成果,引领起新的一轮改革大潮的重要作用。如此等等。
因此,我们之所以说宪法与改革有着不解之缘的关系,一来是因为改革离不开宪法。这也有三层意思——其一是指我国现行宪法本身就是改革的产物,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必然要求得到宪法的保障和确认;其二是指改革始终绕不开宪法这个热门话题,哪怕它会突破宪法和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从而引起人们热议究竟是“违宪” 或是“合宪”;其三便是指改革是同一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的自我完善。因此,从社会发展的长过程来看,改革必然要在宪制的总体框架内和法制的总体秩序下进行,必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即使它会经常突破宪法和法律的某些具体规定,但由于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以及修改机制的作用而使改革终于不至偏离宪制和法制的轨道,而且会将这些突破所取得的进展纳入宪制和法制的框架内。二来是由于宪法呵护改革。这就有好多层意思——如可以简要地表述为:其一我国现行宪法为改革提供了根本法依据,其二还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方针,其三并对改革做出了系列规定,从而对推动、规范和保障各项改革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四并以根本法巩固改革成果,引领起新的一轮改革大潮等等。不仅如此,正如以下所述,宪法还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和旗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更是密切,所以已有权威期刊提出并论证了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和旗帜的重要观点和见解,确切而简明地表述了宪法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密切关系。我甚为赞同并深受教益。那么之所以说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事实上我国现行宪法其实已包含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诸多内容和要求,这正如《炎黄春秋》 2013年第1期的新年献词“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一文在总结中所指出的:“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在政治体制的设计上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政治体制改革实质是一场‘维宪行动’”,“建立落实宪法的制度,本身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问题在于没有得到落实。至于之所以说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旗帜,这就须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把“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专章进行的论述中,将“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都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并特别指出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就正如高锴先生在《炎黄春秋》 2013年第3期上发表的“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旗帜”一文中所阐明的,我国现行宪法在“贯穿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等攸关政治体制改革的这三个方面都“表现得旗帜鲜明”, 问题也在于能否有效施行。
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庄严提出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多么及时和重要,并指出这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并设定了国家宪法日,确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以有力地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坚决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这些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 ,那么推进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乃是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乃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内容和重要突破口,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中的许多重大及深层次问题都有待于它的切实推进和取得实效。而且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的整个过程又是与政治体制改革所必须的坚韧性、有序性和渐进性等特征相一致的,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正当方式和所需求的和平化进程。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深刻的内在必然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党的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提出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强调“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进而把“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专章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重申和深化了十七大要坚持的这些原则和制度,且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有所论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其基本要求也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其基本内容就是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用宪制的精神和原则将其转化为处理好党与法及党与政之间、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以及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协调及制衡关系,以及发展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有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的重要补充)这三大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自治制度。其始终贯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
其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的中心议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首要的两项主要任务,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政治体制改革时更是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并对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要求的依法治国做出了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此并从(一)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二)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三)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七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均表明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议题,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从民主和法治两个层面系统展开和推进。
而我们所称的“宪制”不是简单地仅指宪法制度,它乃是指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现,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部与统一体,质言之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因此可以说,宪制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结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的中心内容和主要议题也就是发展和健全由宪法所规定并据以实行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无论是发展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等,都是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这一中心内容。
其三,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的焦点、重点和难点所在。
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历来是民主政体和法治国家政治建构和运作关注的重心所在,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着重点和着力点。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在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论述中,专门用了一个独立的篇幅论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作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专章中的第六部分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强化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得到人民群众的坚决支持和热烈拥护。
而宪制的要义和核心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它明确了国家权力的从属性(从属和归属于人民)和必须受制约性,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控制和严格的规范,以防止政府专横和权力腐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不仅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而且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还必然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应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权力分工和制衡,包括不应停留在单向制衡,还应向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之间的双向制衡或多向制衡发展和完善,使监督者也必须受到监督,走出立法者天然正当无错的误区;同时还要求努力健全以宪法监督制度(包括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为重心的法制监督,同时大力发展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各项民主监督等,发挥各种监督机制及手段的综合系统优势,以增强监督实效和合力。因此可以期待,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将会有力地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制和体系的发展和健全,并有利于解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等反腐倡廉难点问题。
其四,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都需要推进“善政”体系建设,进一步趋向“善治”。
党的十六大报告还将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在系统论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并就“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提出了要求和作出了部署。尤其是也用专章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这些都表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价值选向就是要推进“善政”体系建设,进一步趋向“善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从而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加强党的领导;并不断发展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致力于健全监督制度和体制,努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在增强宪法在规范经济生活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作用的同时加强宪法在保障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等。其基本精神和价值也是推进“善政”体系建设,进一步趋向“善治”,以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其五,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都必须注重有序性、渐进性和坚韧性,都应该积极而稳妥地推进。
这是显而易见的,是由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即改革和宪制建设都是渐进性的社会变革和制度改进,都要有序地进行,而且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都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都需要作坚韧、持久的努力。因此,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既积极努力,不放过任何有利的条件和恰当的机会,又必须审慎从事,有重点、分步骤、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进,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既不能犹豫观望,停滞不前,更不能盲目冒进、急于求成。否则就会阻碍、干扰乃至破坏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的进程,影响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甚至导致社会的动荡。这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
正是基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这种深刻的内在必然联系,又由于我国现行宪法起到了以根本法来推进、规范和保障各项改革,并巩固其成果的重要作用,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是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是它的正当方式和所需求的和平化进程。也就是说,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建设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内容和重要突破口,并据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于理于法都是有依有据的,而且可以避免社会的剧烈震荡,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An Important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titution and Reform
WEN Zheng-ba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reform always has the indissoluble bound relationship, even a “benign unconstitutionality” argument from one side shows that the reform is always not open arou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is hot topic. In fact, the product itself is China’s current constitution reform, because reform is the same social system or the social form of self-improvement, so from the long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the reform must be carried out in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the constitutional order and the rule of law. So the reform cannot do without the constitution, the constitution care reform.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of our country not only provides the fundamental basis and guiding principle and policy fo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make a series of provisions to reform, so as to promote the reform, regulate and safeguard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and the fundamental law to consolidate the results of the reform, ushered in a new round of reform Tide. Especially noteworthy is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consensus and banner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reform, the co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s path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reform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constitution; reform; revolution; relationship
2016-04-07
文正邦,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以及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哲学以及宪法和行政法基本理论。
DF2
A
1672-769X(2016)04-0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