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武器

2016-04-11 11:38张少明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害人家庭

张少明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民商法研讨】

解析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武器

张少明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法理分析,有利于防范和制裁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功能,促进社会稳定。家庭暴力行为属于非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情节较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或者侮辱罪。《反家庭暴力法》对受害人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只有对家庭暴力加害者不进行无原则的宽容,才能杜绝被害人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家庭;家庭暴力;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一、家庭的功能及维护

(一)家庭的功能

家庭是人类生活的最小社会组织,既是人口生产的社会组织,也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生产以及消费的社会组织。有人形象地把家庭比作人类社会的细胞。社会学家认为,家庭具备生产功能、抚育和赡养的功能、满足性生活的功能、教育功能、消费功能以及休息和娱乐的功能。家庭消失,人类自身的生产能力以及人类社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生产能力就必然衰竭,人类就要走向灭亡。对于个人而言,正常稳定幸福的家庭生活是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是最大人权。有幸福家庭的人,基本上不会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反之,就有容易出现自杀自残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家庭和睦幸福,国家稳定繁荣,是我国古往今来的仁人志士们孜孜追求的人生理想。“家和万事兴”是老百姓的口头禅。《增广贤文》有言:“家庭和睦,疏食尽有余欢;骨肉乖违,珍馐亦减至味”。儒家学说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当作内圣外王的必修功课。如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被认为是不可分割而又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和睦幸福的家庭,才可能具有优质的家庭教育资源。我国自古以来特别重视家庭的教育功能,“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考量的是一个家族的家庭教育。孟母三迁,是为了给儿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乐羊子妻停机断布,则是鼓励丈夫。这些事迹,都是家庭教育的典范。民族精英、国家栋梁大多出生在诗书礼仪之家,前些日子去世的梁思礼先生就是大学者梁启超先生的幼子,而梁氏家族的美誉源远流长,有目共睹。可以说,家庭教育是中华文明的基石,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阶梯。

(二)家庭的维护

维护每一个家庭的安宁祥和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应用之义。什么是家庭呢?“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亲密合作、共同生活的小型群体,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1)“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2)婚姻是法律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而产生的夫妻身份关系,血缘包括天然血缘关系和人为拟制并得到法律确认的血缘关系。离开婚姻和血缘的自然属性,谈论家庭就是空中楼阁;离开法律属性,谈论家庭则可能引起社会伦理的极度混乱。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市场经济社会,传统的农耕社会已经成为历史,传统的乡村生活已经逐渐被现代的城市生活所取代,传统的家庭已经被现代家庭所取代。目前,我国父、母、子三角结构的两代人家庭逐步增多,并且占据了很大比例,占据次要地位的就是老年人构成的空巢家庭,其他类型的家庭所占比例极小。在初步实现现代化以后,我国人民生活的主要空间就是城市,大家住在城市里拔地而起的一幢幢高楼之中。在广袤无边的水泥森林所营造的一个个立体封闭空间里寄居着一个个现代的城市家庭。城市居民立体居住方式,彻底解构了平面居住方式的邻里关系。邻居还在,邻居关系却不复存在,邻居之间“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的工作时空区间和休息的时空区间完全分离,单位和同事对个人的家庭生活已经不能产生较大影响力。农耕时代和计划经济时代,聚族而居和一个单位的同事同住在一个大杂院的历史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如何维护家庭功能,实现社会长治久安成为一个新的历史课题。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成因分析

没有族长,没有长辈,没有领导,没有同事,没有邻居,没有亲戚,居住在单元楼里的现代家庭的寂寞而又危险。现代家庭的危险,主要不是来自于防盗门外,主要是来自于防盗门以内的家庭暴力。防盗门一关,几乎任何人对发生在防盗门里的家庭暴力都无能为力、无可奈何,甚至警察在很多情况下都无计可施。

(一)家庭暴力概述

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明确的界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具体说来,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肉体伤害与精神伤害,以及二者兼有的混合伤害。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这个私密空间,发生在公共场合的家庭暴力比较少。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历史悠久,几乎有了家庭就有了家庭暴力。在大舜时代就有了家庭暴力,“小杖受,大杖走”讲得就是老子打儿子。成语“河东狮吼”是形容“妻管严”式的家庭暴力,甚至有一部古代小说《醒世姻缘传》专门描写该类型家庭暴力。“棍棒底下出孝子”,“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打倒的媳妇揉倒的面”等等民间谚语,反映的就是家庭暴力有理的奇谈怪论,至今还很有市场。《大清律例·刑律》。也有:“子孙违反教令,邂逅致死者勿论”的奇葩规定。在小农经济时代,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度较高,甚至错误地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属于正当合法的家庭内部管理行为并得到推崇。古典小说《水浒传》、《金瓶梅》、《三言二拍》等等就是以鉴赏的心态来描述家庭暴力行为。总的说来,家庭暴力是剥削阶级思想的残留,属于野蛮落后的历史陈迹,应该被打扫干净。

(二)家庭暴力的法规的出台

建国以后,人民群众当家做了主人,新社会讲人人平等,家庭暴力基本上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后,“一手软,一手硬”的原因,家庭暴力在很多地方死灰复燃。进入新世纪以来,家庭暴力的频次与烈度竟然大幅度提高,而家庭暴力被发现,被制止,被干预,被制裁的概率却空前缩小了。小说《红楼梦》第八十回,薛蟠要打香菱,香菱叫屈,薛姨妈赶忙搭救。要是把这场景放在今天的单元楼里,香菱的下场就不堪设想了。

2015年3月31日,我国南京发生了一起性质恶劣的虐待儿童案件,一位名叫李征琴的继母将上小学的养子打成了轻伤。在这个案例中,幼小的受害人非常无助,若非学校老师事后发现,这种惨无人道的家庭暴力行为还不知道要持续到什么时候。2015年9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判,认定被告人李征琴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3月13日,罪犯李征琴刑满释放。就在李征琴出狱前12天,即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了。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今天网络时代的家庭暴力的残忍性有目共睹,一些影视作品和电子游戏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另外,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实施家庭暴力具有成瘾性,自动戒断家庭暴力非常困难,施暴者在第一次施暴之后如果得不到惩罚就会产生一种愉快的内心体验,导致施暴心理结构进一步强化,出现施暴动机外化为经常性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具有代际传播、人际传染的特性,受害者在承受家庭暴力后,既有可能成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患者,也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施暴者。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社会学原因,也有生物学原因。分析其中缘由,有利于矫治家庭暴力。但是目前的当务之急,还是全力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诸多法律规定家庭美德,规范家庭行为,保护弱势群体,但是这些法律往往起不到真正的保护作用。所以家庭暴力行为越来越泛滥,引起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酿成的社会悲剧也越来越多。

三、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认定与制裁

(一)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性质

目前,我国民间对《水浒传》里宋江杀害阎婆惜、杨雄杀害潘巧云、武松杀害潘金莲的犯罪行为呐喊助威的人仍然不在少数。社会舆论应该大声谴责家庭暴力行为,要让家庭暴力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今天,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纯粹属于贬义词汇,并不是光彩的事情,不仅违反社会主义家庭道德,也违反法律,任何理由下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任何叫好家庭暴力的行为都应该受到谴责和依法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姊妹法,在道德干预对家庭暴力失灵之际应运而生,公权力干预制止惩罚矫治家庭暴力行为从此有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成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反家庭暴力的利器。从民法学角度看,家庭暴力行为属于非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其常见方式除了法律规定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等,还有婚内强奸、家庭内的猥亵等等。某种程度上,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远远超过陌生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从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的角度看,家庭暴力行为一般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特殊情况下有侮辱行为,情节较轻的家庭暴力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法》的行为,情节较重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或者非法拘禁罪或者虐待罪或者侮辱罪,应该受到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家庭暴力行为不属于独立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能构成伤害、虐待、非法拘禁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家庭暴力行为应该成为独立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建议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修改。从犯罪学角度看,家庭暴力行为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罪名,建议下次在增加刑法修正案的时候,把家庭暴力行为单独定性犯罪行为,增加家庭暴力罪这一罪名。

(二)保护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的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几个亮点:一是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以往,公安机关经常借口“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庭暴力拒绝出警或者迟延出警,而且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没有具体的惩戒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告诫书,对情节轻微的加害人就有了震慑力。二是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受害人要有一个安全处所。中医讲:“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家庭暴力发生时,往往威胁着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施暴者情绪冲动,一时不理智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给双方一个缓冲的空间非常必要。三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家庭暴力成为新的民事案由。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途径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有了法律依据。另外,家庭暴力取证难是一个司法顽疾,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较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四是剥夺加害人的监护权,但是并不免去其法定义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这个措施明显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五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点。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同支付令一起成为民事诉讼督促程序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权事业的巨大进步,是一次同国际接轨的巨大努力,法律的阳光终于照进了私人生活领域。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其局限性,比如: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就不同程度削弱了反家庭暴力行为的力度。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不能无原则迁就受害人的意愿,对家庭暴力进行无原则的宽容。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长期与加害人生活在一起,长期忍受家庭暴力行为,或多或少有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斯德哥尔摩效应,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称为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征,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

今年3月13日7时50分,南京虐童案的犯罪分子,在狱中服刑半年、长发剪成短发的李征琴,从常州女子监狱大门左侧的小门走出。她刚出监狱,孩子的生母便跪倒在李征琴面前痛哭,并大喊,“表姐,我对不起你,让你受罪了。”这就是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亲属的第一时间反应,典型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其实,最好的预防就是严惩,最好的教育也是严惩,最好的矫治也是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对以上人群如何保护,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操作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能否顺利落地实施,还需要我们付出艰苦而长期的努力,指望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就会大幅减少,则是我们的一厢情愿。

(责任编辑:李麦娣)

Analysis of Legal Weapon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ZHANG Shao-ming

(ShanxiPharmaceuticalCollege,TaiyuanShanxi030031,China)

Legal analysis of domestic violence is beneficial to preventing and punishing domestic violence, safeguarding family functions, and promoting social stability. Domestic violence is an atypical civil tort, and the more serious acts of domestic violence may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intentional assault, illegal detention, ill-treatment or insult.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 has provided a variety of remedies for to the victims. Without unprincipled tolerance for the perpetrators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 Stockholm syndrome of victims may be prevented.

family; domestic violence; stockholm syndrome

2016-09-28

张少明(1966-),男,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工作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

DF55

A

1672-1500(2016)04-00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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