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城乡一体化的新农村建设
——从生态文明的视角

2016-04-11 08:21谢平振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城乡现代化文明

文 谢平振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91)

基于城乡一体化的新农村建设
——从生态文明的视角

文 谢平振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91)

城乡一体化旨在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大力推进农村、农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进而推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与自然的整体平衡协调发展。因此,新农村建设就是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在农村的具体化,其实质就是农村的生态性“城市文明化”发展,使农民共享城市文明的实惠,它既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实现路径就是以农民为主体、城乡结合、上下一体、顶层设计、全面推进。

城乡一体化 新农村建设 城市文明化 现实路径

任何一个国家社会的发展都要经历农村孕育城市、城市与农村对立、城乡融合一体的进程,并与生产力发展基础上的人的发展、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相适应而存在,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任何国家和社会都不可能绕开或跨越这一历史阶段。

因此,在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和全球化高速推进而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历史背景下,必须大力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由城乡二元对立向城乡一体化过渡,实现我国社会发展上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五位一体”的全面发展,和我国农村、农业、农民的现代化发展,彻底消除我国城乡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失衡现象,为我国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可持续、人民生活的和谐幸福健康、个人发展的自由全面提供生态安全保障。这是我国正在推行的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的内在本质要求和历史性必然规定,更是实现民族复兴和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一、城乡一体化的历史必然性及其实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发展迅猛,人民生活得到明显改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性服务领域成效显著。但与此同时城乡二元对立和人与自然的异化也日益凸显。

城乡一体化就是从国家、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对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科学推进所做的一种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是二者交互辩证发展的原则、标准和目标。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城市与乡村的发展不再是各自为战、互不相干、甚至相互对立的二元发展模式,而是二者彼此相互交融、互为市场、互为资源、相互服务、生态协调、功能互补、整体优化、共建共享、共同繁荣的融合辩证的发展模式;并表现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财政补贴农民为主线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其原则要求就是城乡在政策上平等、发展上互补、国民待遇上一致、生态上以保护优先,目的就是要实现我国社会发展、现代化发展的成果、“红利”全民共享,并以农民优先共享城市文明、文化为主导,从而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上的全面协调可持续。

所以,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城市的发展不再只是有利于自身的优化整合可持续,更是要有利于农村、农民、农业的发展、有利于生态自然环境的修复与改善,并把城市发展的主体由大城市、特大城市逐步转移为中小城市尤其是乡镇,即由过去的“工业立市”逐步转为现时代的“工业建镇”的城市发展轨道上来。这也就是现时代我们正在推行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其核心理念就是生态城市的现代化、工业化、信息化发展。同样,农村的发展除了改善、提升农村、农民、农业的生产生活条件、水平、环境,使农民充分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与实惠之外,也要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农村建设就是新农村建设,其核心理念就是“城市文明”的生态新农村建设或叫农村的生态性“城市文明化”发展。

由此可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体仍然是城市与乡村两架马车并驾齐驱,并表现为二者的相互依存、相互服务、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并以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工业对农业的扶持、以及国家财政对农村的倾斜为主导。所以,不能把城乡一体化简单机械地理解为农村的城市化发展,认为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消灭农村,把农村变成城市、把农民变成市民,并最终形成整个社会的“城市一体化”;尽管,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也会出现农村变成城市、农民变成市民的现象,但这不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本质。同样,也不能把城乡一体化发展极端地理解为“逆城市化”而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对立。

总之,城乡一体化建设就是要积极解决城乡二元对立所带来的种种社会弊端,具有历史必然性,其实质就是生态自然环境安全基础上的城乡交融辩证一体的协调发展:通过具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的均衡发展,寻求城乡间资源空间优化和系统运行流畅的“整合交集”最大化,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性服务体系,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和发展机遇、以及完整的财产权和生存发展权等,进而以此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可持续性生存与发展以及个体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二、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性提出及其实质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没有经历过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工业革命,城市化发展极为缓慢,城镇人口一直底于农业人口,农业文明、文化源远流长且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水平有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农村、农民、农业也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整体上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发展水平还很有限,城市整体发展还不高,农村整体发展也很落后,且由此出现了城乡间的对立和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以及人与自然间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等问题,并已经成为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制约。由此,党和政府适时地提出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战略目标,并具体表现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两个向度的整合辩证发展。新农村建设作为整个国家社会现时代可持续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必然组成部分被提升为历史日程。

其实,早在上一世纪50年代中期,党和政府就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理念;并于80年代提出“建设一个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环境优美,生活富裕,文化发达的新农村”建设目标,并在农村推行了土地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党中央又进一步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并从经济、政治、文化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与规定;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于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明确确定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本内涵:“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并提出通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来推进农业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增加农民收入;据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念被越来越为广泛地使用,其实践活动也更是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及“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案,和 “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目标;2012年党的十八大更是明确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并把“三农”问题的解决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2013年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新农村建设,将其纳入我国社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之中,从国家发展的大战略高度强调其在社会整体综合平衡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作用与功能,并强调新农村建设的城乡一体化发展。这既是解决我国目前农村整体发展相对落后、农民生产生活相对贫困、以及城乡二元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等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推进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的现实需要;既具有现实意义,更具有历史意义。

从现实意义来看:新农村建设仍然是农村建设,不能把它理解为农村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到处兴建“千村一面、千遍一律”式的所谓农村社区、工厂、企业,把广大农村变成巨大的“建筑工地”,进行所谓的城市化重复建设;这种做法不只是对新农村建设本质的错误理解,更是由此带来更多新的社会问题、人的问题和生态环境问题,农民自身利益不但没有得到维护与发展,相反却因此而受到新的不同程度的损害;这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是有害的。这是因为农村各自的地理、资源、生活习俗、文化积淀、基础实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各个方面是有差异的并各具特色的。所以,新农村建设不能是“上下一刀切、全国一个样”的城市化发展,而只能是农村的“城市文明化”发展,并表现为农村、农民、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即农村人共享城市文明、文化,让现代化发展成果、发展“红利”惠及全体人民。

农村的“城市文明化”发展就是要把农村建设成为“城市文明”的新农村,让农村人共享城市文明与实惠。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农民利益的维护与发展,确保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发展的成果与“红利”;并表现为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保健教育交通环境等公共性服务的普及与完善,以及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条件、保障等的不断提升;是对农村文明文化辩证发展与保护(尤其是农村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保护)基础上进行的农村现代化发展,即农村文明的现代化发展,是保护中的建设、建设中的自我否定。

从历史意义来看:农村的“城市文明化”发展即农村文明的现代化进程是整个社会整体平衡协调发展以及生态环境问题全面科学解决的必然环节。事物是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的:联系是发展的基础、动力与条件,有了联系,事物间才彼此相互作用而产生矛盾并发展;发展是目的与原则,人类正是为了自身的发展才彼此间相互联系并为了发展而相互协调的。整个人类社会就是在人与自然的普遍联系与矛盾运动中存在与发展的,并表现为农村与城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且内在统一的两个不同发展路径。尽管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由于生产力发展的有限性,农村与城市各自的社会历史地位、作用与功能会有所变化;但整体上看,只有农村与城市成比例协调的发展,才会有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提升。二者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方,社会发展就会出现混乱、断层甚至自我毁灭。

过去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就是因为过分强调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发展而相对忽视了农业和农村的均衡发展,才导致我国社会发展上的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和城乡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不公平非正义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人的问题和生态自然环境问题。所以,在全球日益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现代化、城市化迅猛发展、以及生态环境问题随之日益严重的今天,面对我国社会发展上的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不协调非科学现象,我们要想赶超并引领世界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对我国人与自然、乡村与城市的关系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并优先发展农村。所以,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尽管我们推行的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辩证融合的共同繁荣与发展,但其核心问题仍然是农村的“城市文明化”发展即农村文明的现代化发展;只有农村的优先现代化发展,才会有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平衡协调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矛盾的解决。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新型城镇化建设不重要,而是要突出新农村建设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

就是说,在城乡一体化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中,其工作重点是优先发展农村,实现农村文明的现代化发展、推进农村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基数很大,农业发展的现代化水平较低,农村发展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较差,农民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等,这些都与整个世界日益全球化、工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城市化发展不相容,而且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桎梏与障碍。而目前及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先进的社会制度与落后的社会生产间的矛盾,并外在的表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落后和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整体不和谐,而中国的落后又主要在农村,出现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的“三农”危机。所以,城乡一体化体制下优先发展农村即实现农村的现代化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历史必然性。

由此可见,对新农村建设可以从“狭义”的农村建设和“广义”的社会建设即城乡一体化建设两个向度的进行解读,新农村建设的科学推进不只是实现了农村文明的现代化发展,改善和提升了农村、农民、农业的生产生活条件、基础、环境,确保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发展成果与“红利”;同时,也必然带动整个社会的平衡协调综合发展、以及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科学化发展,并最终实现我国社会发展上的“人的解放”和“自然的解放”即人与自然的“双重和解”。但是,其实质仍然是农村的建设与发展,这是由我国特有的国情决定的,只有立足于农村自身的本真发展才会有农民的现代化发展和城乡成比例协调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可持续科学化发展。而其“新”就体现为农村发展上的“城市文明化”、“生态可持续化”和“城乡交融辩证一体化”。

总之,城乡一体化体制下的新农村建设是历史的必然,其实质仍然是农村建设、是农村的“城市文明化”发展即农村文明的现代化发展,这里涉及到农村、农业、农民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由传统向现代、由落后向文明、有非生态向生态的转化以及城乡二元对立向辩证一体的“回归”,目的就是要实现、维护与发展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文明与实惠,真正做到“强农、富农、惠农”,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的整体平衡协调可持续。

三、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路径

新农村建设是一动态演化过程,更是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福祉更是关系到市民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发展;但其主要处理的是“三农”问题,并集中体现为农民自身利益的维护与发展。所以,新农村建设的实现路径就必须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城乡结合、上下一体、顶层设计、全面推进;而不能是在农村之外寻求“三农”问题的解决,即“解决农民问题的办法在于消灭农民”[1]。就是说,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路径在于“建设”而不是“消灭”。

一是以农民为主体,重在农民自身的建设。农民自身利益的维护与发展是新农村建设最为本质的核心理念。“农民的各种权利是否得到尊重,是新农村建设得失成败的最终衡量标准。”[2]所以,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必须是农民,深化农村改革,提升农民的自我意识、自主意识,开展农民自治,推进农民的自我发展;只有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能动性、主体创造性,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维护并发展农民的利益。这是因为新农村建设仍然是农村建设,而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及其最终目的的实现都是由其内因作用的结果,外因只是起到加速或延缓的作用。所以,新农村建设首要的基本前提就是农民自身的建设,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得以顺利展开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更是新农村建设利益获得的主体和主要受益者。

二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政策的倾斜和财政扶持以及全社会的互动。新农村建设不能仅仅局限在农村内部来探寻农业和农民发展之路,还需要外界的建设性投入,更重要的是依靠国家法律制度建设和机制体制的协调,为农村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和政策的科学引导,做到国家政府社会和农民的上下结合,以及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和全民的全面参与;并在政府主导和全社会推动下,通过免除农业税、发放农业补贴、建立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社会服务的资金投入等具体举措,来确保新农村建设“内容逐渐完善、标准逐渐提高、实现率逐渐上升”[3];同时要贯彻落实农村的自由民主,避免政治运动和形式主义,尤其是要避免个人权力的一言堂现象。整体上要赋予农民更多自我决策、自我发展的权利与机遇,并为其主体性的发展提供国家政策法律制度以及机制体制上的支持与保护。

这是因为,当前我国“三农”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村的贫穷落后上(这里的贫穷落后是相对于城市文明而言的相对贫穷落后,既有物质上的又有精神上的);但是,其贫穷落后的根源不在农民自身而在于农民应享有的权利的贫困、机会的贫困。“农民的穷,实质上是权利的贫穷,经济权、政治权都没有保障。”[4]“‘三农’问题主要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关键是权利贫困的问题。”[5]“所谓权利贫困,是指制度层面对部分人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限制和歧视所导致的贫困,属于‘想工作,能工作’,但没有权利和机会工作所导致的贫困。”[6]所以,这种贫困是农民自身无法解决的,只有通过国家政府的法律制度保障、政策倾斜、财政扶持以及全社会的互动,才能根本上解放和发挥农民自我建设和发展的主体性。

三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强调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与帮扶。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下,从现代化、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以及市场化等大背景下理解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间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促进城乡间生产生活要素等的平等交换、公共资源能源的均衡配置、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等,并以此为基础探寻农村的长远发展之路。这是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根本之路经,即在“城乡社会功能整合与和谐发展的框架中”去探寻“农村发展道路”[7],以此来提升农村的内生力量,使农民的思想观念、价值理想、日常行为方式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发生现代化的转变与更新。

总之,基于城乡一体化的新农村建设重在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并表现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社会生活的丰富、以及农民自身个性自由全面的科学发展,其核心理念就是生态的农村“城市文明化”发展即农村文明的生态性现代化发展,目的就是要实现、维护并发展农民的利益,并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整体平衡协调可持续性生存与发展;因而,其实现路径重在“建设”而非“消灭”,并具体表现为在国家政策法律制度以及财政扶持下、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下、在全体社会成员全面参与和整体互动下、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自身发展为主线的城乡结合、上下一体、顶层设计、全面推进。

[1]贺雪峰.乡村研究的国情意识[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2]范毅.从农民权利看待新农村建设[J].学术界,2006(05).

[3]李周.中国新农村建设实践研究[J].东岳论丛,2013(08).

[4]陆学艺.新农村建设要抓住牛鼻子[N].新京报,2006-03-02.

[5]胡星斗.关注农民的权利贫困——在《南风窗》、《中国改革》座谈会上的发言。

[6]洪朝辉.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J].当代中国研究,2004(01).

[7]陆益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模式及误区——一种社会学的理解[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5).

责任编辑:李 翔

F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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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323(2016)01-0061-04

谢平振,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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