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大光
(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014)
法治视域下人的非理性因素培养
沈大光
(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014)
法治是人对规则需求的外在表现形式,与人的非理性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人的非理性因素影响着法治思维的确立和法治行为的实施乃至最终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人的非理性因素诸如欲望、情感、信仰在法治层面上具体表现为人的秩序情结、权威敬畏、公平自信,应在法治理性的约束和引导下加强对人的非理性因素的培养。
人;法治理性;法治非理性因素
人是社会的人,人伴随着社会而存在和发展,社会规范和制度对人的影响尤为明显。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和精神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的理性因素以及人的非理性因素全面激发和活跃起来。除了立足理性去研究法治建设的规律和方法之外,还要求我们从人学视野中去探寻法治建设的微观路径。重视人的非理性因素的培养,将有利于推动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
(一)法治与德治是并行不悖的社会治理方式
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中国历史上很多思想家都主张德法并用,关于法治和德治关系的理论著述甚多,其中不乏在实践治理中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的成功经验。法治与德治是基于法律和道德的本质差异而具有不同属性和不同功能的两种治理方式,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两者的区别取决于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在各自领域内所发挥作用方式的不同和发挥作用范围的差异。
全面依法治国是充分考量社会各种不同利益矛盾和利益关系而提出的。基于利益矛盾的差异和利益关系的复杂,需要严格界定对人们行为加以约束的规范层次和内涵本质,以此明确社会规则的法律底线和社会规则的道德界域,具体考量和评判个体已有的规则意识和行为特征,分阶段、分层次地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普及。德治不能夸大自身柔性而贬低法治的作用,同样法治也不能自恃硬度而取代德治的作用。注重强制性约束又注重劝导性修养,辨明社会行为的道德属性与法律属性,将直接影响着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方向和质量。一个理性的社会唯有通过德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其生机和有序。
法治和德治是当今社会并行不悖的治理方式,二者都与人的非理性因素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二)法治是制约人的非理性因素的价值理性
人是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统一体,就理性因素而言,这是人类特有的区别于动物的一种基本特征,人类的理性能力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而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人们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加以认识和改造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之上。非理性因素是指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社会成员在特定的教育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同个人理性能力和人类理性认知水平相联系的欲望、情感、信仰等内在精神要素的总和。
个人绝非离群索居的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而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存在和活动的个体。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现实性不管在主观上怎样试图超越社会但最终都是社会意义上的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任何社会都是依赖人类理性加以理想化设计的社会,这种理性设计目标单纯依赖个体理性固然可以实现,但是,这种单一的理性的约束和引导往往效果不佳,不仅无法实现人的内在非理性因素的提升,不仅无助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而且容易导致人的排斥和否定,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人性的扭曲和畸形。人的非理性因素需要社会理性的正确引导,当个体相对的非理性因素与社会绝对的价值目标产生冲突时,决定了现实生活中人们需要积极调整这一人性冲突。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最基本的理性精神,作为一种高度自觉的理性设计,法律和制度无疑是社会理性的重要标志和显著成果。法治是调节人性冲突并使之不断升华的工具和力量,也是社会关系之中内蕴着的人们对社会良好秩序的需求和期待。法治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人的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实现人的服从和人的自觉的统一,从这层意义上讲,法治实际上就是解决集体理性同个体非理性矛盾的过程。社会群体生活是一个以向善为目标的发展过程,这一目标的实现不能脱离各种准则和制度的约束作用,个人有责任维护和遵守这些准则和制度,在维护和遵守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认同、接受、体验最终成为社会的参与者和践行者。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和人的非理性因素的发展特质,社会应当借助法治理性充分发挥其对人的价值引导作用,遵循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采用科学的手段提高和培养受教育者的精神素养,逐步培养他们成为社会需要的具有法律素养和相对规矩的人才。法治理性的存在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法治理性一旦脆弱或者同个体的内在需求出现隔阂,社会的非理性因素就会成为脱缰野马而失去控制并最终导致社会的失序。
(三)法治是提升人的非理性因素的重要手段
传统中国是一个重视道德的社会,基于道德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模式的必然关系,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中已经深深打上了道德的烙印,进而形成特定的道德治理模式以及相对固化的非理性因素特质。传统中国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思维,就其本质而言无非是告诫一个人要通过修身来降低个体欲望而后实现道德修养的目的,试图通过个人修养达到对社会是非曲直的理解,通过扬善抑恶和反复内省而构建自己的修养品性。众所周知,中国古人所指的治国平天下,首当其冲要在道德上把自己修炼成君子和圣人,而后才去治理国家,这种思路把个人修养作为社会治理的起点,首先需要实现自我的德性觉悟,而后经营好自己的家庭,进而再把家庭视为国家的缩影,通过对自己家庭的经营经验延伸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市场经济的今天,中国古代文人设想的理想目标已经难有生存的土壤,社会个体都处于社会发展的竞争环境中,任何人都不可能单一地抛开社会的复杂环境清心寡欲地去修炼自己的品德,毕竟人处于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之中,经受着社会各种利益和诱惑的考验,经受着矛盾和冲突的困惑。随着社会利益的激化以及社会人们观念的变化,中国社会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对应的是人们的思维方式也在发生变化,其中,依法治国的法律思维和法治行为正在逐步确立,应当看到,这是社会存在的深层演变,相对固化而且道德色彩浓厚的个体非理性因素需要提升,法治引导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就个体而言,人的理性因素和人的非理性因素分别源于人类大脑的思维能力和人的身体、情感、心理等因素,作为社会文化的基本反映,是构成人的精神世界的重要要素。在人的心理活动中,人的非理性因素一般表现为欲望、情感、信仰,这种非理性因素又在法治层面上呈现为秩序情结、权威敬畏、公平自信三种特质,这是法治约束下人的非理性因素的具体确证。
(一)法治约束下人的欲望表现为秩序情结
欲望是个人基于个体需要对外部对象的强烈渴求和索取心理,展现了人类天然的原始动力和价值诉求,欲望促使人们保持旺盛的热情和干劲,是人类发展的动力源泉。传统社会认为,欲望与社会设计的理性规则互不相容,因此,传统中国大多希望扼杀人们的欲望来实现道德教育或法治宣传,这种治理方式表面上是在维护规则,事实上却在扼杀人性,原因就在于从本质上忽视了人的非理性因素存在这一客观事实,从本质上忽视了非理性因素的层次性特征。
人的欲望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特征,具体表现为物欲、情欲、名利欲、创造欲、道德欲、秩序欲等。欲望的实现大多通过对外部事物的占有来实现,有些属于先天本能性的低级欲望,有些属于后天培养而成的高级欲望。欲望是现实性和超越性、物质性和精神性的统一,一个人的低层级欲望满足之后,人的高层级欲望就会随之出现,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其实就是满足欲望和产生欲望的过程。现阶段,人们的物质欲望不断得到强化,这无疑有利于促进社会的不断进步,同样这也是人类精神发展的源泉和基础。人的物质欲望是人修养的基础,其实也是人的精神提升的契机和机遇,缺乏基础性的物质欲望的满足,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就会失去根基。规范和制度有助于个人由物质性的欲望向精神性的欲望过渡,并以此推动社会规则的践行和个体品性的完善。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生存、生活、生产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没有秩序,人类的公共性活动就不可能正常进行。”[2]秩序情结具体表现为人对社会规范化制度化的一种强烈诉求,是人类诸多欲望中一种高级的精神欲望,就法治层面而言,这种欲望越强烈,对社会的规则和制度的维护就越强烈,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希望其生存的社会环境中能有一套有效规则并且渴求该规则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法治的存在是满足人的心理欲求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人类避乱趋治追求和平的集体诉求,个体固然有多种诉求,但是,个体诉求唯有建立在集体诉求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个体诉求的最终实现。一个社会不仅社会精英需要具备一定的秩序情结,而且普通的社会大众同样需要具有这种秩序情结并力图让这种非理性诉求升华为社会共识。
秩序情结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它强调社会秩序性的行为约束。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正成为人们基本的价值追求,追求自由的价值观念允许人们最大限度释放自己的能量并通过经济行为创造自己更大的物质利益,充分竞争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际上需要更多的约束,需要更好的秩序,原因就在于需要在更大范围内维护和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随着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和人际关系的矛盾凸显,个体的秩序渴望和意愿表达必将更加明显,这将在更大程度上加速法治过程的推进和法治目标的实现,秩序情结以及由此带来的良好秩序最终会保证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法治约束下人的情感表现为权威敬畏
人都是有情感的,情感是构成个体精神世界的基本元素,具体表现在人们生活实践的诸多方面,成为个体对外部世界以及内部心理状态的一种态度体验。“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3]情感作为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人接受社会规则和人性升华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4]积极健康的情感体验,可以帮助一个人将社会倡导的法律准则融化于内心之中,通过对自己信赖的法律准则作出肯定评价,由此产生自尊、自信等积极的情感体验,激发出对法律准则的信赖和追求;反之,就会产生自卑、自责等消极的情感体验,由此产生对法律准则的厌恶和排斥。
法律本身就是权威的标志,法治进程直接影响着人的情感发展,对权威的敬畏其实也是人的情感发展的具体表现。敬畏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激励效应,促使主体通过体验的方式表达对事物意义的态度和认可,它一方面受理性制约,另一方面又表现出一种强烈的非理性冲动。敬畏内含着敬重和畏惧,是个体内心之中的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个体行为选择中的一条不该触碰的底线。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法律敬畏,敬畏鼓励个体充分运用法律权利并自觉遵守法律义务,实现个体内心深处对法律的适度恐惧和强制威慑,缺少对权威的敬畏容易导致个体行为选择过程中的混乱和无序。个体情感具有多元化特征,不仅有不同的动机和不同的目标甚至还有不同的惯性思维和行为习惯,唯有基于法律的敬畏才可以把人的多样化情感统摄起来。
法律敬畏一方面表现为建立在社会个体法律知识不够甚至蒙昧无知基础上的外在敬畏,另一方面表现为建立在社会个体懂法知法基础上的内在敬畏,由外在不自觉的敬畏到内在自觉的敬畏是一个逐步提升的社会化进程。社会发展其实是一种差异性发展,人们在法治素养方面的差异则更多地表现在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规则的认同和服从上的差异,其实这也是人的情感表达的差异或者说是对法律权威敬畏的差异。避免以人治的眼光看待法治,避免追求个人利益而罔顾法律规则,塑造人的法律敬畏感尤为重要。法治化了的权威敬畏一旦确立所体现出的制约魅力会更可靠、更持久,从人的非理性因素来讲,人们内心自愿的归属感远比任何外在的强制性力量更加有效,其作用相比任何外在的强制都会更加明显。
(三)法治约束下人的信仰表现为公平自信
信仰是人对某种事物或对象的坚定不移的确信,是人的坚信、深信、恒信的态度和体验,这种态度和体验具体表现在主体要做什么事情的时候,总是把信仰对象当作某种存在的事实,成为一种持久稳定的心力状态,始终坚定自己所信仰对象的存在和价值。人是一个能动主体,通过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动的心理过程来进行行为选择,个体能否及时反馈周围环境的信息,及时地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主要取决于个人的信心和对未来的预期。当一个人遵循所处集体的行动准则去行动时,我们就说他的行动是合法的,反之,当一个人违反这个集体的行动准则去行动时,我们就说他的行动是违法的。由于集体规则决定着个体的行为属性,因而,集体规则是否公平公正就显得尤为关键,这种公平在更大程度上决定着人的行为的选择和判断。
公平是法律的应有之意和本质所在,法治建设体现着诸多公平要素。公平强调法律至上,注重将法律置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社会成员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公民的活动都必须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在现实的法治实践中,有合法和违法的区别,有执法严格和执法宽松的差异,但是这丝毫不会影响人们对法治公平的渴望,毕竟能否实现公平将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利益和傍观者的信念。人的法律素养和行为习惯是在法治熏陶下形成的,唯有培养他们对法治公平的强烈认同,才能由此形成强烈的关于法治公平的自信。这种自信立足于把法律意识融入个体头脑并积淀在人们的行为习惯之中,能够将法律权威内化到个体自己的观念和信仰之中,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对法治公平的自信可以促使个体结合具体的生活境遇自觉捍卫自己的法律权利,在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展示自己对法治公平的信赖。一个社会只有建构出科学的立法、公正的司法、有效的执法,才能最终保证将法治的价值取向融入到法治的实践中并最终渗透到个体的精神活动中。社会的法治约束作用和法治引导作用的正常发挥,往往依赖那些确立了正确信仰的人,缺乏信仰是社会法治目标实现的最大障碍。
全面依法治国,应当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来进行,公平是我们追求的崇高价值。法治的目标旨在构建一种理想社会,这种社会能让法律规范不再成为压制人们行为的外在规则,而是鼓励人们以法律主人的姿态,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一个社会之中,无论是人们去做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的事,还是人们去做法律规定范围之外不允许的事,法律秉承的公平意蕴最终是为了凝练一种法治信仰,让行为者体会到敢于选择、乐于选择,同时敢于担责并乐于担责。对法治公平的自信源于社会持续化的法治建设,源于人们长期的学法用法的自我体验,社会公众只有具备了普遍性的法治信仰和公平自信,才能促成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真实有效地实施。个人公平自信的确立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这就要求个人对法治公平的未来治理模式首先要充满自信和预期,只有对未来法治目标具有强烈的期盼之情才能以坚实的行为推动法治进程。
非理性因素具有层次性和差异性,不同的人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其非理性因素在人的价值选择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无限制地容忍非理性因素恣意生长,否则就导致人们对社会理性生活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冷漠和轻视。就法治建设而言,法治约束会产生不同的非理性因素特质,从这层意义上讲,应当针对不同层次的非理性因素分别采取不同的引导手段。培养人的非理性因素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个体欲望的科学疏导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样就决定了人的欲望的满足和人的法治意识的建设都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一方面,个人的物质欲望处于不断强化过程之中,随着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当一个人某种欲望满足之后,必然会促使新的欲望随之产生。保证人的正当欲望的激发与满足,是社会保持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人充分展现自己才华、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不竭动力,我们要努力克服过去严重忽视人的正当欲望的错误倾向,力争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鼓励用正当手段争取个人合法利益和满足正当欲望的风气。要对个体欲望层次加以疏导,对那些合理的欲望要加以满足,对不合理的欲望要加以引导和限制。毕竟,在一定的范围内,合理欲望的满足是必需的,尊重个体欲望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需求,一味地抑制和消除欲望并非易事同样也不明智。另一方面,中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时期,总体来讲人的法治意识的确立也处于发展进程之中,过分地强调人的欲望尤其是物质欲望的满足同样也不符合中国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国情。按照马斯洛需要层次论的观点,从人的普遍需要出发,在适度地满足人的正当需要的同时,还要从人的价值追求的高层次、多样化的角度上予以满足,不断提升人的各种精神性需求,对人的欲望需求加以科学疏导,逐步减少低层次的欲望,进而追求高层次的欲望尤其是对社会法治秩序的追求欲望。固然有少部分人在较低层次的物质生活条件下也可能会产生高层次的精神需要,但是,绝不能苛求大多数人都能够跨越物质的需要而去追求精神需要。
结合人的非理性因素的特点,应当通过价值规范的引导来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并获得社会的价值认可。一方面要做好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前提是充分了解和掌握人的欲望层次,分析其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层次状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按照自己的需求建构个人的生活目标和价值取向。但是,社会公众应当明白,法治秩序的建立仍是社会的共同目标和共同理想,只有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才能最终实现个体的具体目标,把个人价值取向和社会法治目标结合起来将是法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另一方面要做好法治防范。我们看到,价值多元化的格局在促使人的自由、平等、开放和理性等全新价值观念形成的同时,与此对应的受个人私利驱使的各种社会不良行为也应运而生,甚至导致少数人出现了私欲膨胀的违法行为。市场经济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主流,这种行为的特征直接影响着社会其它的行为方式,久而久之,市场经济中的违法行为和不良习惯也会逐步延伸到社会生活层面,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借助于法律规则的强制手段把法治规则作为一种刚性因子注入人们头脑和行为之中,避免随意的宽容和丝毫的侥幸。必须通过强化立法途径,通过法治手段把国家法律意志升华到法治层面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遏制部分人过分满足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注重个体情感的情境培育
人的情感源于个体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之中,社会的多元和复杂导致人的情感丰富而多变。外部因素直接刺激或影响人的情感发生各种变化,既有积极情感也有消极情感,积极情感能够帮助人们接受社会价值规范,消极情感则诱导人们背离社会价值规范,因此,注重个体的情感培育显得尤为重要。情境培育的目的就是借助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或者设置具体的生活情境来保证个体的情感接收系统始终处于刺激状态,避免对信息的厌倦。保证人的非理性因素的良性发展,是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实践课题。合理的惩处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违法必究是确立人们敬畏法律的必然路径。
法治建设是常态化的系统工程,是对社会成员持久性的的价值要求。情境培育是创造性开展法治建设这一系统工程的重要平台,应当结合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具体的职业活动加以实施,应当克服法治教育工作中枯燥僵化的形式主义做法,积极构建与个人行为相关的具体场景。分清纪律、道德、法律的规则序列以及作用范围,从小事抓起,从身边事做起,持之以恒,循序渐进,构建一种勿以小恶而为之的惩戒模式,逐步培养人的敬畏感,最终树立违法必究的执法态势,不允许个人的任何侥幸,不允许个体行为对法律的任何践踏。
(三)强化个体行为的习惯塑造
习惯其实是一种品质,更多地发挥着价值导向和善恶判断的引领作用,习惯有助于保证人们一旦形成就会产生稳定的约束感促使自己的行为自觉满足社会法治规范的需求。良好的习惯为法治教育提供良好的动力,促使合法行为继续发扬,及时遏制违法行为。
一方面,塑造法治习惯应注重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机制。现实生活中部分人之所以最终偏离社会法律规范而走向违法,原因就在于缺乏防微杜渐的约束机制,缺乏局部环境下的监督和惩罚,致使部分人由最初的侥幸逐渐发展到最后的放纵,而一旦有了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人们思想的引导和行为的监督,那么违法行为就会得到遏制。塑造人的习惯关键是培养人们对公平的认可和信赖,没有个例,没有特殊;另一方面,塑造法治习惯应注重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5]领导干部这个法治主体虽然属于少数,但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这个法治主体的多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领导干部这个特定“少数”有着特别重要的导向价值。领导干部的习惯养成其实是对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的坚定守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社会的法律权威和法律威严,也才能鼓励人们面对任何一种危害和破坏法治的行为时能够挺身而出,敢于同违法现象做斗争,始终保持法治建设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当务之急,中国的反腐倡廉必须持续坚持下去,而且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约束形成更为强势的态势和环境,一旦法治的公平出现扭曲,社会恶行就会滋生。法治习惯决定着人们对公平的信心,社会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塑造确保人们公平自信得以生成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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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智.价值与体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10]沈大光.非理性因素与思想政治教育[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编辑:高学栋
D902
A
2095-7238(2016)04-0046-06
10.3969/J.ISSN.2095-7238.2016.04.007
2016-04-0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依法治国进程中人的非理性因素研究”(15YJA710026)阶段性成果。
沈大光(1965-),男,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