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网络犯罪侦查难点及对策

2016-04-11 05:42解永照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侦查权军队军事

陈 廷,解永照

(1.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北京 100081)2.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涉军网络犯罪侦查难点及对策

陈 廷1,解永照2

(1.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北京 100081)2.山东警察学院 山东济南 250014)

涉军网络犯罪是指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单位、军人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由于军队侦查权的特殊局限性、军事利益的特殊重要性和军队管理的特殊秩序性,军队侦查机关在立案管辖、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定罪打击、司法适用等诸多方面存在困难,需要从重塑属性、健全立法、优化管辖、改进程序、提高能力等方面加以完善。

涉军网络犯罪侦查难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成为新型犯罪工具和犯罪场所,许多犯罪活动向虚拟空间延伸,通过网络发起、实施和完成,网络犯罪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态。信息网络时代,军队和军人并非生活在真空,不可能不被网络所裹挟其中,而且由于军事和军队的特殊敏感性,更容易成为不法行为侵害攻击的目标对象,以致涉军网络犯罪案件日益多发频发,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部队稳定和军人权益。为此,有必要从学理上对涉军网络犯罪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对涉军犯罪侦查制度进行审视和调整,以建立起适应网络空间属性的军事侦查法治体系。

一、涉军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涉军网络犯罪是指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单位、军人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行为,包括针对网络实施的涉军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涉军犯罪。涉军网络犯罪不是一种单一的犯罪类型,涉及各种复杂的罪名体系。之所以将这些犯罪作为一个类型进行研究,旨在发掘其发案共性特点,更好地做好此类犯罪的打击防控工作。

(一)涉军网络犯罪的客体。

从涉军网络犯罪的内涵范围不难看出,网络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军队单位、军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则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侵害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秩序和保护制度,有的是危害军事安全利益和社会安全,有的是妨害军队管理秩序,有的是侵犯军队单位和军人财产、人身权益,有的属于竞合犯,同时损害上述多种复合法益。与一般网络犯罪相比,涉军网络犯罪客体的特别之处在于:军队是执行政治以及军事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国家安全的坚强柱石,军事安全关乎国家根本安全,军事利益关系国家核心利益,涉军网络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二)涉军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

涉军网络犯罪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直接针对军队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如非法侵入、获取、控制、破坏军队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信息数据,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等行为。二是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如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军事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煽动军人逃离部队,隐瞒、谎报军情,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战时造谣惑众等行为。三是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牵涉军队单位和军人的犯罪行为。如涉军网络诈骗,侮辱,诽谤,敲诈勒索,非法经营,传播淫秽物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行为。这些网络犯罪行为多是积极的作为,比如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案件中犯罪分子在网上的勾联泄密行为,必须通过主动的计算机操作才能实施;但也有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比如网络平台群组的管理员就很可能由于疏于管理侵害军事利益而触犯刑律。至于涉军网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部分表现为物质性结果,也有部分表现为军事安全秩序等无形、抽象、不可量化的非物质性结果。

(三)涉军网络犯罪的主体。

从涉军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有现役军人,有退役人员,有敌特分子,也有关心军事的一般公民,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员都可以实施犯罪,共同点就是要么身份涉军,要么犯罪指向涉军。从发案件来看,实施涉军网络犯罪的主体多是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尤其是一些敌对势力发起的涉密网络犯罪案件,犯罪手段十分专业,谙熟计算机复杂架构设计、网络系统病毒漏洞等,技术含量比之一般网络案件要高出很多,但是也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还有很多涉军犯罪的主体只是会一些简单上网技能的人实施的。另外,涉军网络犯罪的主体并不只是自然人,一些单位特别是一些专业的信息网络公司也可以实施网络犯罪,通过网络实施涉军犯罪的单位作为犯罪主体也是屡见不鲜的。

(四)涉军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

多数情况下,涉军网络犯罪都是由故意构成的,比如针对军事信息网络的犯罪,因为这类犯罪的目的就是侵入、控制、破坏军事网络系统,危害军事安全、获取军事秘密,犯罪行为人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发出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军事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这种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但是在某些情形下,涉军网络犯罪也可以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比如一些网民由于对法律和事实的界定相对比较模糊,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导致涉军网络犯罪而不自知。还比如,行为人在特定的网络平台设计一种特定的程序,尽管他已经预见到这种程序设计失败可能转化成计算机病毒且对军事网络系统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其轻信自己的计算机技术能够避免生成计算机病毒,乃至于最终真的生成计算机病毒并造成军事网络系统中毒且陷入瘫痪状态,也可能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1]。

二、涉军网络犯罪侦查遇到的困难问题

探讨涉军网络犯罪侦查问题,除需研究涉军网络犯罪的特点外,还必须深入考察军队侦查制度体制问题。这是因为与地方相比,我国军队的侦查权设置具有特殊性,影响着网络犯罪侦查的运行。根据各国立法实践,军队侦查权有的定位是国家军事权的分支,有的定位是国家侦查权的组成部分。从法律渊源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赋予军队保卫部门侦查权,我军侦查权属于国家侦查权体系,具有国家司法权属性,但实际上国家刑事法律中又十分缺乏具有实质内容的涉军条款,没有体现出军队侦查权的军事特点。从工作实践来看,军队侦查机关编制上隶属于军事统率机关,军队侦查权运行主要表现为军事指挥权的属性,如根据有关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保卫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军队工作的总任务,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等相关侦查行为由党委和政治机关批准,保卫干部由军队行政首长任免等。

军队侦查权这种法律渊源上的国家司法权属性与事实运行中的军事指挥权属性,构成了一定的矛盾与张力,导致工作实践中军队侦查权力的决策运行在司法归属与行政归宿之间模糊不清,进而导致军队侦查制度体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对于涉军网络犯罪侦查而言,军队侦查权的此种设置特点,再加上网络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犯罪手段的技术性、犯罪过程的隐蔽性、犯罪范围的跨地域性、犯罪人员的匿名性等特点,给涉军网络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一是立案管辖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等联合出台的《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明确,军队保卫部门负责管辖军人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营区的案件,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军地刑事案件管辖的这种划分,实际上是以传统意义上相对稳定的属人属地联系作为基础的,即要求能够较为容易地确定犯罪人员属于某一组织,或行为地、结果地处于某一管辖区域之内。而网络是一个匿名性、开放性的体系,便于犯罪分子伪装。实践中很多涉军网络犯罪线索十分复杂,难以查认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场合,无法确定犯罪人员是否具有军人身份,或在营区内作案,这就给军队侦查机关立案管辖带来了很大困难。同时,由于管辖不明、无法立案,就不能对网络犯罪采取相关技术措施进行深入调查,这样不利于惩处涉军网络犯罪。

二是线索发现难题。随着移动互联、云计算等网络技术的普及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呈现实施便捷、成本低廉、方式隐秘、量大面广的特点,有时候仅需几台电脑就能在短时间内大量实施犯罪,而且由于犯罪行为是通过输入指令、修改程序等无形的操作进行,作案对象通常是电子数据,对有形的硬件无任何损坏,相关蛛丝马迹非常之少,因而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系统软件上发生的变化。据相关统计数据,95%以上的网络犯罪不能被人们发觉[2]。特别是一些涉军网络犯罪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系敌特分子组织专业人员精心实施,犯罪技术过程复杂、精细、隐蔽,很多时候利用合法外衣掩盖真实目的,隐藏在海量网上信息行为之中,还采取加密等特殊手段躲避监管,作案后又尽可能“毁尸灭迹”,不留明显犯罪记录,相关线索发现难度很大。

三是调查取证难题。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但网络犯罪突破了时间、地理的限制,犯罪活动时空跨度大,行为轨迹不确定,证据信息灭失快,还有很多涉军犯罪在境外网络平台实施。这些网络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分布在不同地方,涉案人员众多,动辄牵涉全国各地乃至境外,军队侦查机关派人到证据所在地进行取证,工作量巨大,难以逐一取证认定所有犯罪事实。同时,由于军队侦查机关对地方人员没有管辖权,现行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军队侦查机关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调查取证权,这导致军队侦查机关严格按照诉讼标准要求采集电子物证的难度很大。在个别为境外提供军事秘密案件中,就因为相关人员、网络服务器位于境外,无法向调取相关证据,给定罪量刑造成较大障碍。

四是定罪打击难题。从法律层面看,面对严峻复杂的涉军网络犯罪形势,现行涉军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相关立法对涉军网络犯罪重视关注不够,有关规定存在模糊空白地方,很多时候惩处犯罪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打击涉军犯罪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比如,《刑法》第291条规定,平时散布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那么在国家局势特殊紧张时期或敏感边境地区,散布虚假军情是否比虚假警情危害更为严重,如按照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此种散布虚假军情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再比如,第377条、第433条规定了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那么在军队重大军事演训活动以及重要多样化军事行动中,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性质危害非常恶劣,是否也应入罪?此外,近年来网上出现的公开侮辱诋毁军队董存瑞、邱少云等英雄人物的行为,如恶意编造“嫖娼”情节引发广泛炒作,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严重危害国家荣誉制度和政治安全,是否也应当立法予以定性打击?

五是司法适用难题。法律效力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刑事法律均适用于军队,有关侦查工作的条款军队应当严格执行。但是对于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则存在争议。由于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设立在军队的专门司法机关,军事审判权、军事检察权属于国家审判权和国家检察权的延伸,因而一般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就通过军事审判和检察工作,间接适用于军队侦查工作。但是对于两高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比如2014年《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适用于军队网络犯罪侦查工作,却是个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军队侦查机关与国务院及公安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那么适用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司法解释,要运用在军队网络犯罪侦查工作中是不合适的,更不用说公安部有关网络犯罪侦查的规章文件的适用了。实际上这就意味着军队侦查机关需研究制定适用于军队系统的网络案件侦查规定,显然这有可能又会带来军地网络犯罪侦查规范的协调一致问题。

三、应对涉军网络犯罪侦查难题的对策思考

“军事司法似乎是改革的绝缘体,当紧急状态下它跃入公众视野之时,正是整个国家为战争疲于奔命、无暇他顾之时,在和平时期它却又偏安一隅、显得无足轻重”[3]一直以来,由于军队系统相对独立和封闭,同时长期的和平环境,使人们对军队侦查立法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导致涉军网络犯罪侦查存在缺陷。当前涉军网络犯罪案件线索数量不断增多,成为维护军事安全必须攻下的堡垒,成为影响部队安全稳定和纯洁巩固的重大隐患。针对涉军网络犯罪侦查存在的问题,应加强对网络犯罪案件经验教训的研究分析,并提出科学可行的立法与司法对策措施。

(一)重塑军队侦查权的军事属性。

涉军网络犯罪侦查难题的有效解决,有待于军队侦查权的调整完善。应当借鉴多数国家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特色军事政治体制,科学定位军队侦查权的性质,使我军侦查权既合乎国家法治要求,又与军事权运行顺畅协调。可按照军民分制和平战分离的原则制定完善有关法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授权性条款,规定“军队刑事诉讼程序依照本法规定原则,由法律另行规定”,然后在国防法或其他法律中明确基本军事诉讼规则。在军事法规层面,中央军委及时根据国家法律和网络犯罪案件形势需要,研究制定军事刑事诉讼方面规定,对军队侦查工作进行规范明确。通过建立军地二元侦查体系,形成以刑事诉讼法为一般法,以军事刑事诉讼法为特别法,以有关军事法规为补充的相互衔接的法规体例,充分体现军事侦查的特殊价值目标。

(二)完善涉军网络犯罪相关立法。

针对涉军网络犯罪法律层面供给不足的问题,必须加强和完善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使之更具严密性合理性,以适应有效惩治涉军网络犯罪的需要。一是完善《刑法》罪名体系。建议适当扩大《刑法》保护范围,将特殊时期散布虚假军情、扰乱军心、造谣惑众,以及公开侮辱先烈英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惩治打击对象范围。二是研究制定涉军司法解释。建议从维护军事利益和管理秩序的视角,对相关涉军网络犯罪惩防问题进行深入检讨,军队司法机关积极参与涉军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机关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时充分考虑军队的特殊性和国家军事利益的保护,对涉军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合理规范。三是明确军队网上侦查权限。建议正在研究制定的网络安全法赋予军队侦查机关网上调查取证的权限,明确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军队侦查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军事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4]。

(三)优化涉军网络犯罪案件管辖。

世界上军事司法与国家普通司法的管辖划分,主要是依据属人原则,以军事利益保护原则为补充。我军管理体制具有高度集中统一性,对人员的管理具有排他性特点,因此,以属人管辖是军队司法机关管辖网络案件的主要原则。不过,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探索建立两项管辖规则:一是保护性管辖原则。借鉴外国军事司法做法,适当扩充军队司法机关管辖范围,使军队司法机关真正成为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机构。对于发生在军队管辖区域内,或者虽发生军队管辖区域外,但犯罪结果严重侵害国家军事利益或军人合法权益的涉军案件,军队司法机关应当可以实施管辖。二是优先管辖原则。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效衔接军地司法的原则,可考虑探索建立军队特色的优先管辖制度,军队侦查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军网络案件问题拥有初查权,从机制上明确公安机关的积极支持配合责任,以提高涉军案件侦办效率。

(四)改进军队侦查程序和证据制度。

军事法治的首要价值在于确保军队秩序与效率。应着眼涉军网络犯罪程序价值的特殊性,对相关网络犯罪程序制度进行优化完善。一是完善涉军网络犯罪侦查程序。传统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审批流程以及诉讼打击的标准要求,对于涉军网络犯罪而言显得过于繁琐苛刻,如涉军网络犯罪侦查不加变通执行,往往会贻误办案时机,难以有效维护国家军事安全,因此有必要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工作规则,对涉军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流程进行简化优化。二是规范电子数据规则标准。应尽快明确军队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判定标准,尤其是明确电子数据的具体标准,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满足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在证据体系上可考虑网络犯罪特点不作过分要求。同时细化规范取证过程,从而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与完整。

(五)提高涉军网络犯罪侦查能力。

涉军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一定意义上是体系与体系的技术对抗,网络犯罪实施手段的高智能、高技术含量,必然对侦查机关的技术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一是加强技术手段研发建设。必须紧跟网络技术的发展前沿,集中精兵强将集智攻关,加强高效监测侦察等技术设施设备投入,加快大数据、云平台、移动互联、物联网以及新技术新应用等侦查业务系统建设,紧紧依靠科技破解发现难、监控难、取证难的问题。二是抓好一线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侦查取证业务、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通过组织集群战役、专项整治、岗位练兵等途径,不断提高办案人员实际侦查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素质过得硬、重大案件拿得下、困难面前顶得住的涉军网络犯罪侦查工作队伍。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国防部侦查培训项目外包做法,借助地方信息网络公司专业技术优势,帮助军队培训网络犯罪侦查执法人员。三是深化军地侦查协作配合。网络犯罪侦查资源主要在地方,必须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军队侦查积极融入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大局,可考虑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层面研究制定军地侦查协作规定,从法规制度上深化完善军地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建设互联网涉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平台、适时开展打击涉军网络犯罪专项行动等系列举措,动员军地、军民力量资源共同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安全。

[1]戴长林.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2]刘小玮.网络犯罪对刑事侦查的挑战与应对[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5.

[3]胡锦光,胡大路.军事司法的建构基础与类型化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报,2016,(1):66.

[4]段文博.我国网络犯罪的新情况及应对之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4):90.

(责任编辑:吴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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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陈 廷,(1981-),男,河南沈丘人,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工程师,研究方向:侦查学;解永照,(1977-),男,山东即墨人,山东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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