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笔迹鉴定中的特征差异点

2016-04-11 05:42舜,王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笔迹特征运笔笔迹

涂 舜,王 磊

(1.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2.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论笔迹鉴定中的特征差异点

涂 舜1,王 磊2

(1.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2.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在笔迹鉴定中,差异点与符合点的评断是构成鉴定意见的物质基础,且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数量、质量往往是作出肯定或否定鉴定意见的分水岭。而笔迹特征中的差异点又是必然存在的,如何正确认识笔迹特征差异点,对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因而,归纳笔迹检验中差异点的具体表现形式,明确发现、判断和分析差异点的方法,可以避免实践中鉴定人只重符合点,不重差异点的片面性。

笔迹鉴定;差异点;表现形式;性质

笔迹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反映,是书写动作运动的产物。笔迹鉴定是基于对检材(来源未知或存有争议)与样本(来源已知)、检材与检材的笔迹特征的比较,从而发现和确定两者笔迹特征的异同(符合或差异)及其性质(本质的或非本质的),并进而作出是否同一人书写习惯反映的推论[1]。其中“差异点”是指检材与样本、检材与检材之间笔迹特征的不同方面[2]。事实上,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同一人在不同时期或通过不同方式形成的笔迹,相互之间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笔迹特征间的差异点是必然存在,也就是说,笔迹特征中存在差异点并不能表明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人的笔迹。那么如何来正确认识笔迹特征中的差异点就是笔迹检验中必须掌握的问题,因此笔者在对笔迹特征差异点进行归类的基础上,详细阐述差异点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就如何发现、判断和分析差异点提出见解,最后正确认识差异点的作用,以便于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时能够客观的评价笔迹特征的差异点。

一、差异点的归类

既然差异点如此重要,那么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是确保正确认识的前提。差异点在笔迹检验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个科学的归类,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根据笔迹特征进行归类。

差异点归根结底是笔迹特征的差异点,因此差异点的归类可以笔迹特征的归类为归依。汉字的笔迹特征主要有四种,据此笔迹特征的差异点如下:一是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差异。所谓一般状况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综合表现形式。它虽不直接反映书写动作的具体特点,但它是书写动作产生的结果,能反映书写动作习惯的一般特点。如笔迹的熟练程度、字体、书体特征、字形特征等,若在这些笔迹特征方面出现差异,则为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差异。二是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差异。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是书写动作习惯的直接反映。它是书写动作的空间位置特点、动作形态特点、动作顺序特点和若干书写动作所构成的文字整体结构特点的集中表现。书写习惯的特定性,主要表现在书写动作局部特征方面,这也是笔迹鉴定的主要判断依据,它具体包含运笔特征,笔画交叉、搭配、连接特征,字的结构特征,笔顺特征等,若在这些笔迹特征方面出现差异,则为书写动作局部特征差异。三是文字布局特征差异。文字布局特征是手写文字符号在书写面上分布状况的特点,是汉字笔迹特征体系中较为稳定的一类特征。它包含字行的方向和形态、字的间隔关系等,若在这些笔迹特征方面出现差异,则为文字布局特征差异。四是书面语言特征差异。笔迹学研究的书面语言主要是对手写文字而言,这种特征只有在检材与样本的字迹都丰富的情况下才能体现,简单的寥寥数语,难以判断书面语言特征,若检材与样本在书面语言上存在差异,则为书面语言特征差异。

(二)根据书写人进行归类。

差异点因书写人的因素而形成。形形色色的差异点,无外乎都是来源于同一人的笔迹或者非同一人的笔迹。同一人的笔迹是指检材与样本是同一人所写,而非同一人的笔迹是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其中非同一人的笔迹又可分为故意模仿书写人的笔迹;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请人代写;以及根本不是书写人所写而被误认为是其所写(如冒名顶替)等情形。

二、差异点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书写习惯自身演化形成的差异。

书写习惯如同任何事物一样,并非一成不变的。当某人的书写习惯形成以后,由于年龄的增长,书写技能的提高,新旧写法的更替,书写习惯的自身发展变化不可能停止。尤其是在书法热的推动下,人们有意识地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异会越来越多,虽然这种差异一般只存在于个别字或局部特征中。新的写法比起旧的写法难度要高一些,新的写法熟练程度要高一些,可是对于某些有书法天赋或者模仿天赋的人来说,年代相隔久远的检材与样本甚至大相径庭。但是从总体来看,这种变化却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渐进的过程就反映了笔迹变化的轨迹。

(二)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形成的差异。

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有时是因为检材笔迹特征的限制造成的。所谓笔迹特征的限制,是指笔迹特征在反映书写习惯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任何一个笔迹特征都不可能完全、充分的展现书写人的全部书写习惯。这也是为什么在鉴定工作中对检材的数量和质量有一个最低限度要求的原因。有人宣称通过一个笔画就能鉴定是否某人所写显然是不严肃的。尤其是在检材的数量少,并且其笔迹特征的质量不高、数量也不多的情况下,这种差异便表现得十分明显。

(三)字体不同形成的差异。

汉字有不同的字体。所谓字体,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同一种文字的各种不同形体,如汉字手写的楷书、行书、草书,印刷的宋体、黑体,二是指书法的派别,如欧体、颜体等。从甲骨文、金文、小篆等不同字体到今天的简化字,不同字体的结构形态有很大的差异,而且不同结构的字体的笔画特征也存在巨大的差异。笔画是汉字的基本单位和物质基础,由点、横、竖、撇等基本笔画经过一定规律的搭配组合构成汉字,可是在有的字体中,比如篆字,却不具备今天简化字的基本笔画,自然也就谈不上与简化字有多少符合点了。又如草书和楷书之间,草书的笔画省略多,特征价值大,并且在运笔和笔顺上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字体不同,即使是同一人书写也很难作出同一的结论。

(四)熟练程度不同形成的差异。

笔迹熟练程度,是指书写动作的自动化程度、书写动作的准确程度和协调程度。笔迹熟练程度分为三个层次,即熟练程度高的笔迹、中等熟练的笔迹、不熟练的笔迹。笔迹特征形成以后,书写人可以根据主客观条件的需要,在自己的书写能力范围内变换书写速度,并且随着时间的变化,笔迹的熟练程度一般会由低到高,到达年老以后又由高到低。笔迹熟练程度高的人,可因伪装或其它原因突然降低,但笔迹熟练程度低的人,决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骤然提高。不管是故意伪装的还是本身的熟练程度的变化,都会形成笔迹特征的差异。

(五)笔压特征不同形成的差异。

笔压是书写工具对书写面所施加的力量。笔压特征反映了写字用力轻重的习惯。这种习惯只有使用硬性书写工具书写才能表现出来。笔压可以从文字笔画的粗细、墨迹浓淡、圆珠笔油堆积状况、纸张墨迹渗透的程度、笔道沟横的深浅、笔道分叉状况、书写面的背面及垫写物的压痕等方面来观察到。笔压的大小可以用观察法,也可以笔力器、静电复印法等方法来测定。笔压不同,笔迹特征肯定会存在差异。

(六)运笔特征不同形成的差异。

运笔是书写汉字最基本的动作。书写每一个笔画、每一个单字都要完成若干运笔动作。运笔动作习惯所形成的痕迹即为运笔特征。书写汉字的运笔动作,包括起笔、行笔、收笔三个方面。运笔动作是书写动作中最精细、最复杂的动作。根据书写动力定型原理,愈是精细、复杂的书写动作,定型就愈困难,但一经定型,动型就愈巩固,特定性就愈强。所以,运笔特征最容易体现出个人的书写动作特点,被笔迹学工作者誉为“特征中的精华”。并且这种特征出现率极高,书写每个单字、每个笔画,都会反映出运笔动作的细节特点,因而具有广泛的实用条件。据我国笔迹学工作者的统计,运笔特征约占特征总数的35%,可见这类特征在笔迹鉴定中的重要价值。若运笔特征不同,则笔迹特征的差异明显。

(七)笔画交叉、搭配、连接特征的不同形成的差异。

凡是由两个以上的笔画组成独体字或构成合体字的结构单位时,笔画之间必然产生交叉、搭配和连接关系。在笔画间的相互关系中必然出现相应的特征。根据汉字的笔画形态和组字要求,笔画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四种:笔画的相交关系、笔画的相连关系、笔画的相邻关系、笔画间的搭配比例关系。笔画间的这四种关系,相应出现四个方面的特征。这四个方面的特征,反映个人书写动作习惯的重要方面,是书写动作习惯中比较特殊、稳定的部分,是笔迹鉴定的重要依据。若笔画交叉位置、搭配比例及连接形态方面不同,则在笔迹特征上肯定存在差异。

(八)文字布局特征的不同形成的差异。

文字布局特征是手写文字符号在书写面上分布状况的特点,是汉字笔迹特征体系中较为稳定的一类特征。这类特征包含字行的方向和形态等细节特征,它不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程式语和页边形式还能反映书写人的职业特点。不同人的文字布局习惯,一般会存在差异。

(九)书写环境不同形成的差异。

任何笔迹都是在一定的书写环境内完成的,书写环境就是书写人书写时的周围状况,主要是指书写工具、承受物体、书写时的光线等外部条件。书写环境的不同必然影响到笔迹特征。所谓非正常的书写工具,是指除了钢笔、毛笔等正常的书写工具外,用于形成字迹的刻画物品或者组字物品。在实践中常见的刻画工具有小石块、小刀、铁钉、树枝等,刻画笔迹和正常笔迹相比较,最明显的变化体现为被刻画物体的反作用力比较大,使得运笔不流畅,笔力轻重不一,笔画间搭配比例失称,复杂笔画甚至出现变形等;用细小物品堆砌成的字迹常见的有用煤灰,石灰、沙石等物品堆砌而成的字迹,这种笔迹与刻画形成的笔迹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的区别是这种笔迹在书写时受到的阻力比刻画笔迹小,同时受自然因素的影响比刻画笔迹大。承受物体的不同对笔迹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承受物体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纸张类和其他物体类。不同的纸张由于光滑程度不同,浸润程度各异,以及感光度的不一,都要影响笔迹特征。书写时的光线条件不同,笔迹特征也会出现差异,最明显的就是书写光线较暗时,书写的字迹往往会变大。

(十)笔误形成的差异。

笔误形成的差异不同于错别字差异。笔误是因为疏忽大意而写错的字,错别字是由于书写人认知上的不足而造成的用字上的张冠李戴,常常出现在文化水平低的书写人的检材中。而笔误现象为常人具有,只是何时出现带有偶然性,所以一般都将其称之为偶然笔误,错别字的出现则带有稳定性,除非书写人自己认识到错误,则错别字不会得到纠正。由于心理活动中的定势作用对书写过程产生干扰,即可形成笔误现象。有的笔误书写人随后就发现了并进行了修改,而有的笔误书写人没有发现便被保留了下来,由此便形成了笔迹特征的差异。

(十一)故意伪装形成的差异。

所谓的伪装笔迹是书写人出于某种主观动机,采用与正常书写活动不同的书写手段和书写方式,以歪曲自己的笔迹特征或者摩仿他人的笔迹特征为目的所形成的笔迹。因为书写人故意隐藏自己的笔迹特征,再加上伪装的手法有多种,故这类笔迹的差异点在实践中有时难以认定,特别是在伪装人懂得笔迹学知识,伪装手法高超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常见的伪装手法有改变形体、改变书写速度、改变字的结构,左手书写,非正常工具书写、混合书写,自我摩仿书写等。伪装手法的不同,其差异点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不管书写人采用何种伪装手法,按照书写动力定型的原理分析,是以临时的条件反射去干扰、破坏业已定型的书写动作自动化锁链系统,以主观意志去控制随意的书写动作自动化运动。然而,书写动力定型乃长期形成,意志力和注意力的干扰和控制是十分有限的,这就是伪装笔迹鉴定的科学原理。虽然伪装笔迹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但是由于书写人大多是为了伪装而伪装,常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感,给人一种凌乱、乱变的印象。

(十二)笔迹形成后形成的差异。

检材笔迹形成以后至被送交鉴定以前,检材往往会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自然因素主要有日晒,雨淋,霉变,腐蚀等;人为因素有故意涂改等,这些因素必然导致字迹的变化甚至扭曲。除此以外,有些笔迹须经采取一定的技术方法提取处理后才能提交鉴定。由于提取时技术上的原因或处理方法不当,也会造成检材的某些变化,如拍照、复印造成的字迹变形。另外,在生长变化物体(主要是树木等植物)上书写或者刻画的字迹,如果发现不及时,随着物体自身的形变,也会带来笔迹特征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旦存在,因果关系比较明确,表现也比较直接,比如雨淋常常是笔迹变淡,并且失去细节特征;生长变化的物体则使刻画的笔迹变粗,细节特征得到充分展现等等。

三、差异点的发现、判断与分析

(一)差异点的发现。

在具体的笔迹检验中,笔迹特征的差异点始终是有限的,不可能将所有类型的差异点都包罗,如何最大限度发现差异点对正确认定笔迹特征有前置性的意义,它为差异点的性质分析奠定了基础。古人说,有比较才有鉴别,在笔迹检验中同样不例外。笔迹鉴定的一般步骤是: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分别检验是比较检验的基础,比较检验为综合判断提供依据。由于比较检验是在互相对照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差异点的发现主要是在比较检验的阶段。在比较检验的过程中,必须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按照笔迹特征体系逐一进行。如一般特征的相互比较,细节特征的相互比较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挖掘差异点的数量,进而判断它们的性质。一般而言,笔迹的比较凭肉眼是可以完成的。在检材或者样本字迹模糊、细小以及检验笔顺,涂改等情况下,可以借助放大镜、显微镜或者其它手段进行发现。

(二)差异点的判断方法。

判断差异点的来源和性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差异的不同表现,分别运用或综合运用下述方法进行:

1.排除法。差异点的形成可能与多种原因有关,但究竟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可采用假言推理和证明的方法,把可能形成差异的原因列举出来,然后根据多种笔迹变化的规律进行分析,逐个排除。若差异点不能以各种非本质的原因加以解释和证明,一般是本质的差异。

2.书写环境模拟法。如果差异点的形成原因与书写条件有关系,可以通过模拟再现书写条件,看是否出现相同的笔迹特征。这种模拟一般由鉴定人进行,有时也可以按鉴定人的要求由当事人进行,如果通过模拟再现了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则可以判定为非本质差异,反之则为本质差异。

3.补充样本法。这种方法通常在样本不充分的条件下使用,样本不充分,必然导致笔迹特征的数量有限,为比较检验工作带来了困难。在补充样本的时候,尽量要补充与检材同时期的样本以便比对,如果有了条件接近并且数量充分的样本,可是仍然未发现与检材相同的特征,那么一般就为本质的差异。

有的学者还归纳了一种方法叫“调查法”,笔者认为这种方法的使用是需要细化的,所谓的调查法,大意就是指鉴定人应该深入实际,调查当事人的书写技能等情况,以判断差异点的性质。众所周知,鉴定人的权利仅限于运用专门知识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提供意见,鉴定人根据案件的情况就检材和样本的形成时间,所用的书写工具进行调查不但是可以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实践中有一种不良倾向就是滥用调查权,鉴定人充当了侦查员的角色。这样的后果先入为主,主观臆断,这也是自侦自鉴为什么屡屡出错的原因。同时还孕育了一种不良的倾向就是鉴定人不再将自身技能的提高作为工作的重心,而是蜕变为一个侦探。当然,作为侦查员,运用这种方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管怎样,这种调查来的结论都不属于鉴定意见的范畴。

(三)差异点的来源和性质分析。

发现差异点后,就需要对差异点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分析。差异点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差异点的来源是指就一个具体的差异点而言,它到底是同一人笔迹的非本质差异还是不同书写人所形成的本质差异;而差异点的表现形式则是就差异点总体而言有可能存在的状态,一个是实证分析的问题,一个是理论归纳的问题。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有多少笔迹特征,就可能有多少差异点,甚至一个笔迹特征就表现为多个差异点,各个差异点本身也表现得千差万别。因此,要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差异点如数家珍一样罗列出来不但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作为一名笔迹工作者,关键是要排除表面现象,对差异点的来源和性质作一个科学的判断。上文所述的形形色色的差异点,无外乎来源于同一人的笔迹或他人的笔迹。本质差异点和非本质差异点理论上讲有天壤之别,可是在实践中却有异曲同工之妙,因为即使同一人的笔迹,其特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变中有变、变中有不变的客观事实,[3]判断某个差异点的性质和来源必须经过认真而精确的比较检验,不能大而化之:某某差异是本质差异,某某差异是非本质差异。正确的态度是在充分的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的基础上,对每一个差异点的性质有充分的解释或论证,如何真正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排除非本质特征的干扰,需要正确分析差异点形成的原因,准确判断、认识差异点的性质。

就同一类型的差异点而言,比如书写环境不同所形成的差异点,既可以表现为同一人在不同环境下形成的差异,也可以表现为不同人在其它书写特征近似,而书写环境不同的条件下形成的差异……作为鉴定人,他是无法知晓这些案件当初的真实情况的,仅凭手中的检材和样本他到底是应该下一个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的判断呢?那就得根据情况作仔细的分析,同一人因为书写环境不同形成的差异的特点是:在这种干扰的情况下书写人虽然也能完成书写活动,但往往影响了动作的协调性和稳定性,因此笔迹最明显的变化表现在运笔上。如果检材与样本比较,其它特征符合很好,只是在少数字迹运笔的形态,角度和协调性上存在差异,那么即可推断是因为书写条件的不同形成的非本质差异;不同人因为书写环境不同形成的差异则相反。总体来说,非本质差异是神似形异,而本质差异是形似神异。

不同的书写人因为书写习惯不同形成的本质差异,从理论上讲,既然它体现了不同的书写习惯,在表现形式上自然就各不相同。可是笔迹特征的共性和书写习惯的共性常常导致真假难辨。笔迹鉴定的基础就是笔迹特征鉴定价值。笔迹特征鉴定价值不仅仅是笔迹鉴定理论问题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笔迹鉴定的唯一依据。所谓的笔迹特征就是指体现了书写人个性化的书写形式,否则便是一般人们具有的书写形式。个性化程度高的鉴定价值高,反之鉴定价值低。单纯从笔迹特征鉴定价值的量值上来确定笔迹特征,必须以有较高鉴定价值的书写形式作为笔迹特征的限定条件。笔者认为,作为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的书写形式的出现概率至少应该具有稀缺性,因为只有稀缺的书写形式才会在区分书写人上有意义。总而言之,这种差异不仅仅是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在质量上。就质量而言,笔迹检验的一般理论认为,出现率高的特征其鉴定价值低,而出现率低的特征鉴定价值高,低出现率的特征差异常常是本质差异;就笔画特征而言,复杂笔画的鉴定价值高而简单笔画的鉴定价值低,复杂笔画的差异往往是本质差异;就数量而言,本质差异应该表现在绝大多数特征上,尤其是正常笔迹更是如此,并且数量多不仅仅体现在数目上,而是这些特征能够涵盖多数笔迹特征,比如笔顺特征、搭配特征、布局特征等,通过检材与样本的综合比较,如果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异点数量多,涵盖广且质量高,可以认定为本质的差异。

四、差异点的作用

任何笔迹鉴定意见的作出都是在综合评断的基础上进行的,综合评断的对象就是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差异点和符合点,差异点与符合点就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就如在证据评断中,高度一致的证据往往是经过“加工”的证据一样,笔迹特征不可能出现没有差异点的完全重合。鉴定工作者必须从相互联系的角度分析两者哪一方面是主要方面,哪一方面是次要方面。如果符合点是主要方面,说明检材与样本是同一人笔迹,应作认定同一的结论;如果差异点是主要方面,说明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人笔迹,应作否定同一的结论。在差异点与符合点势均力敌的时候,则不能作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而只能出具倾向性的意见。倾向性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目前在法学界尚有争议,毋庸讳言,它的证明能力比起鉴定意见必定大打折扣,但作为一个中立的鉴定人,法律评断的问题显然不在他的思量范围之内。实践中有的鉴定人之所以不喜欢作倾向性鉴定意见,可能是受“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利益驱动;以及惧怕他人耻笑的面子观念,都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有些鉴定人的思维和手脚,使得鉴定人不喜欢出、当事人不喜欢看,法官不喜欢听的鉴定意见,这些都不是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鉴定意见是不是真的一无是处呢?当然不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证明标准的确定性,鉴定意见只能为查明案件提供线索,而在民事诉讼中,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框架下,鉴定意见还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在实践中,另外一种不良倾向就是为了认定同一而只找符合点,为了认定非同一而只找差异点。在差异点明显多于符合点的情况下却贸然作出肯定的结论,反之亦然。在鉴定文书的论证部分,作肯定结论的只论及符合点的性质来源及特征,对差异点却只字不提;作否定结论的只论及差异点的来源及性质,对符合点却只字不提。这既不利于质证双方询问,也不利于法官了解案件全貌。这都是鉴定工作中的单向思维和个人杂念造成的恶果。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使鉴定工作误入歧途。因此,在鉴定工作中,必须把差异点与符合点并重,综合评断它们的特征价值,才能使鉴定意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1]贾治辉.论笔迹鉴定差异点的评断[J].中国司法鉴定,2009,(4):56.

[2][法]莫里斯·梅洛-庞蒂.行为的结构[M].杨大春,张尧均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73-74,152-158.

[3]凌敬昆,杨 旭,等.诌议中国笔迹鉴定的特色[J].中国司法鉴定,2005,(5):21.

On the Dissimilarities in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

TU Shun,WANG Lei

In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the evaluation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ssimilarities constitute the material basis for the expert opinion,and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ssimilarities are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sitive or negative expert opinion.The dissimilarities in handwriting?characteristics are inevitable,so how to decide the dissimilarities correctl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scientificity in expert opinion.This article is about the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dissimilarities,the method of discovery,the approach to judge and analyze the dissimilarities.In these ways,we can avoid partiality that the expert only pay attention to the similarities and?do not take the dissimilarities.

Handwriting Identification;Dissimilarity;Manifestation;Character

D918.921

:A

:1674-5612(2016)04-0046-07

(责任编辑:赖方中)

2016-03-27

涂 舜,(1989-),女,重庆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司法鉴定、物证技术学;王 磊,(1980-),男,四川南充人,四川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物证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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