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精准扶贫:阿马蒂亚•森的赋权增能视角

2016-04-11 04:55程萍
社会工作 2016年5期
关键词:案主赋权精准

程萍

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精准扶贫:阿马蒂亚•森的赋权增能视角

程萍

阿马蒂亚•森的权力贫困观和能力贫困观,为我国精准扶贫工作提供了基本伦理——赋权增能。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实践经验,与扶贫、赋权增能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在赋权增能的视角下,研究社会工作如何介入农村精准扶贫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设想了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精准扶贫的四条路径:第一,从“外力推动模式”,渐次推进到“内力推动模式”;第二,以精准识别主体需求为起点,定制增权计划;第三,以文化教育服务为基点,推升贫困农民综合素养;第四,以自治经济组织为依托,挖掘脱贫的内生动力。然而,社会工作有效介入农村精准扶贫尚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主要包括:在扶贫体系中的定位和分工尚不清晰,农村社会工作队伍的规模化、专业化、职业化严重滞后,实践中易出现专业融合和文化识盲问题。

精准扶贫 社会工作 赋权增能 贫困理论

程 萍,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副教授(南京 211172)。

引言

虽然在2011~2014年间,我国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从1.22亿人锐减到7017万人,但仍占农村居民总数的7.2%,距离2020年消除绝对贫困的目标,任务依然艰难沉重。形势逼人,形势不等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农村是“精准扶贫”的主战场、硬骨头。

社会工作与扶贫渊源颇深:发端于西方的社会工作,从根源上来讲就开始于对穷人的慈善救助,扶贫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工作发展史就是人类与贫困的斗争史,其核心价值、专业方法也恰是人们在与贫困和其他各种社会问题作斗争的实践中渐渐形成和发展的。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看,社会工作都应成为农村精准扶贫的主要力量,发挥重要作用。那么,对于社会工作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来说,该如何正确理解精准扶贫?如何结合贫困地区及案主的实际状况,寻求有效的介入路径?在此过程中,面临怎样的挑战和机遇?正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

一、精准扶贫的基本伦理:赋权增能

所谓精准扶贫,是对粗放扶贫的反思和纠正,二者的重要分歧在于:对贫困原因的不同认识,导致不同的工作理念,乃至工作方式。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经济学的良心”阿马蒂亚·森的贫困观,为理解粗放扶贫和精准扶贫特别是后者,提供了最有力的理论框架。

(一)FAD贫困观与粗放扶贫

1978~2014年,中国虽然累计减贫逾7亿人,但不可否认,“大水漫灌”式的粗放扶贫,投入太大,管理粗放,造成资源浪费,后劲不足,积弊丛生,其危害有目共睹。这些乱象的出现,究其根本,是FAD贫困观主导扶贫工作的结果。

FAD,food availability decline,可以翻译为“食物供给下降”。这一观点最早来自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指将饥荒发生的原因都归结于食品供应的遽然下降。这一思路是相关研究的主流范式,包括之后的马尔萨斯、新马尔萨斯论者都认为,饥荒是由于人口的指数增长超过了粮食的线性增长,一旦到达某个转折点,饥荒就会降临,将人口数调控到粮食产出可支持的范畴内,二者相适后,又可能进入下一个循环。

FAD符合人们对贫困、饥荒最直观粗浅的认识,一度成为政府扶贫政策的主导思维模式,特别在风靡一时的“发展主义(developmentalism)”①“发展主义”(developmentalism),指的是一种认为经济增长是社会进步与政治发展的先决条件的信念,在此信念中,发展就是开发,“发展主义”等同于“开发主义”,经济增长成为中心,发展被简单还原为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又被简单地等同于GDP或GNP的提高。发展主义的一整套话语,产生和形成于1945年以后的欧美。20世纪60年代之后逐步扩张成为一种为国际组织所鼓吹、被发展中国家所遵奉的现代性话语和意识形态。20世纪80~90年代,发展主义和发展型国家的积极效应,造就了东亚经济奇迹,使之成为后发国家积极仿效的典范。发展主义的实质是“以物为本”,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拜金主义的泛滥,急功近利的工具主义的盛行。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发展主义与发展型国家日益成为反思和批判的对象。沃勒斯坦就直接提出了“发展是指路明灯还是幻像?”的深刻命题。热潮中,贫困被解释为供给量的不足,政府、经济学家、社会活动者倾向于从粮食供给量、生活水平、收入等方面判断一个地区或是一个国家的贫困程度,扶贫问题被看成纯经济型的数字问题,简单、直观地将贫困问题化约为收入问题、数字问题,大量采取“最低生活标准”、“贫困线”、“基尼系数”等指标来武断地辨别贫困,对贫困的解决往往停留在如“支援”、“捐助”、“扶助”等物质层面的修修补补,缺乏对贫穷的真实原因和人的需求的观照。

(二)权能贫困观与精准扶贫

在《贫困与饥荒》一书中,阿马蒂亚·森用1943年孟加拉饥荒、1983年苏丹饥荒等实证研究证明:FAD并非饥荒的唯一原因,只是饥荒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森把贫困问题置于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研究视野下,从权利和能力视角思考饥饿和贫困(本文暂称为权能贫困观),为贫困问题的研究贡献了新的分析工具,可视为贫困理论发展的里程碑。

1.能力贫困理论

从能力视角辨识贫困,主要见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的相关论述,其与传统贫困定义不同的是,认为贫困源于贫困主体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的可行能力。

森对可行能力的表达是“相关的能力不仅是那些能避免夭折,保持良好的健康状况。能受到教育及其他这样的基本要求,还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成就。包括——如亚当·斯密所强调的——能够在公共场合出现而不害羞,并能参加社交活动(AMARTYAS,2003)”。通俗地说,可行能力,是指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功能性活动,从某种程度讲,这些可行能力也是实现不同生活方式的自由:包括免受困苦(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等)的基本可行能力、能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的自由。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是由这个人可以选择的那些可相互替代的功能性活动的向量组成。

森认为,尽管低收入与“能力”之间有密切联系,但收入低下不是贫困的实质,贫困的实质是可行能力的贫困,即人们在上述能力和自由方面的匮乏。收入低下只有工具性价值,且其工具性价值还取决于诸多社会和经济状况,可行能力被剥夺,是比收入低下更重要的判定处境劣势的标准。

在此基础上,森反对以GDP的增长来衡量发展,强调区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增长只是发展的一个工具,增长意味着生产更多产品,发展主要指扩展人的各种可行能力和自由。

2.权利贫困理论

如上所述,森以实证说明,将饥荒的发生归结为食物供应的遽然下降的FAD贫困观是不成立的。森的“权利方法”,从新的视角,弥补了对贫困的纯经济分析中的“伦理缺失”问题。

在森看来,贫困不仅指主体确实身处贫困,且包括由个人环境、社会限制造成机会缺乏而导致主体不能自由选择其它生活方式,因此,“权利丧失”才是贫困的根源,引起饥荒的真实原因是饥荒之前的人们权利的丧失。

具体地说,个人主体在私有制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权利包括:生产权利、劳动权利、交换权利和继承转移权利。所有这些权利的集合,从根本上保证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得以自由行动并获得自己所需,这个权利集合中的任何一个权利丧失或被剥夺,都将削弱主体的可行能力。比如,历史证明,如果人们在粮食的分配环节丧失或被剥夺部分权利,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大面积贫困或饥荒。

综上所述,精准扶贫,强调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注重对贫困多维原因的挖掘,对人主体性的观照和理解,进而兼顾个人自由与发展、社会公平正义。它与森的权能贫困观逻辑上是暗合的,换言之,森的权能贫困观可以视为精准扶贫工作的理论立足点和出发点,它切中了农民贫困问题的要害,照亮了精准扶贫的思路和方向:改变贫困农民的艰难处境,治本之策是提高其可行能力、保障其应有权利,即“赋权”“增能”。

二、赋权增能视角下的社会工作

森在《贫困与饥荒》中,曾简略提及“赋权”的概念,但就专业社会工作来说,一般认为赋权理念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巴巴拉·所罗门对美国社会黑人少数族裔的研究实践。殊途同归,两位学者关于赋权的思考逻辑基本一致,可以说,森从福利经济学、伦理经济学的角度,诠释并夯实了“赋权增能”的理论基础,二者是一脉相承、发展丰富的关系。

“赋权(empowerment)”,又可译为增权、充权、培力、增能,是通过法律、制度赋予对象平等权利,并使之具有维护自身应有权利的能力的过程。经由这一过程,对象主体掌握足够的能力去参与影响自身生活的事件和机构,并努力加以改变”(郑广怀,2005)。虽有人将“赋权”与“增能”加以区别,认为“增能”主要指主体发挥主动性,提升自身资本和发展能力;“赋权”则指通过外部力量,塑造有利于弱势群体生存的客观环境。进而言之,二者是改变贫困的相互补充的两个方面,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贫困的事业中(李俊俊,2012)。但本文根据西方成熟的赋权理论,并不打算对二者做严格区分,况且二者在实际操作层面也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所以,暂且合称为“赋权增能”(王晓东,2013),根据行文需要,有时简称为赋权。

赋权增能的基本假设是:个人的无权或失权状态,是外部社会环境的压迫和排挤造成的;外部社会环境中的直接、间接障碍,限制个人自我能力的发挥;然而,这种障碍并非不可逾越,因为强调弱势群体并不是无能力,他们可以是积极的主体,在适当的协助之下,完全可以提升自己的权利和能力(张时飞,2001)。

赋权增能主导下的社会工作,主要目的就是协助受社会歧视的群体对抗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减低案主自身的无能和无权感,增加其权利与能力。与传统社会工作相比,其在工作方式、工作人员角色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不是紧盯着案主的问题,而是专注并相信案主自身具备一定能力和优势,积极激励、培育、支持、协助、激发、释放案主的内在优势和潜质,鼓励案主用自身力量解决问题。所以,赋权增能主导下的社会工作强调案主自我赋权,强调案主在赋权过程中的权力和责任。相应的,社会工作人员不再是辅导中心,而是案主的协助者,二者之间是一种合作的、联盟的伙伴关系(何雪松,2007)。

三、赋权增能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精准扶贫的路径

在中国农村,贫困人口的“失权”往往是全方位的,如政治权利贫困、经济权利贫困、社会权利贫困、文化权利贫困等等,这些“失权”往往相互影响、复杂交织、盘根错节。所以,关于如何赋权,学界提出了诸多思路。结合国情,本文认同操家齐(2012)合力赋权的概念,他在看到社工赋权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应形成自然赋权、外力赋权、行政赋权、市场赋权、宪政赋权等合力赋权。

因此,虽然社会工作与扶贫、赋权增能具有亲和性,决定了它可以在农村精准扶贫中发挥较大的效能,但仅凭其一己之力和体制外的身份,难以改变贫困人口全方位“失权”问题,只能在特定条件下探索介入农村精准扶贫的路径。

(一)从“外力推动模式”渐次推进到“内力推动模式”

赋权增能理论的核心是权利和能力,而权利和能力受制于特定环境,是权变的而富有生命力的,几十年来,传播学、媒介素养、女权主义等领域的研究实践证明,弱势群体的赋权增能模式可以是多样的,不同的对象可以选择不同模式。然而,就赋权的支持者来说,工作模式大致两种:内力推动模式和外力推动模式。

“内力推动模式”强调案主在赋权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其假设前提是权能存在于案主之中,而不是案主之外(张时飞,2001),旨在提高案主的主体性、主动性,充分释放自我潜能。通过赋权,案主不仅可以得到更好的自我价值、自我感觉及自我发展,相应地,也会拥有更多处理人际关系、社会事务的资源、技巧、知识和机遇。但换言之,如果案主自身缺乏改变现状的欲望和权能意识,那么,任何帮助终将沉没。

“外力推动模式”强调赋权过程中外部力量的介入和支持,主张通过外力激活弱势群体的主体性,并通过客体与主体互动的不断循环和建构以达到持续赋权的目的(陈树强,2003)。包括社会工作组织在内的外部力量,一定程度上,可以在消除社交障碍、改善生活环境等方面给予案主支持和帮助,使其潜能、技巧得到更充分的培养,进而更有效获得支配自我生活的资源和手段。

就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来看,恶性循环的“增权困境”注定内在增权模式的施行困难:即弱势人群的增权能力,受到支配日常生活的知识水平、生活技能、抗风险能力等若干因素的紧密制约,换言之,越是在这些方面能力匮乏的人,越容易陷入弱势;越是弱势的人,越没能力自我增权。

由此看来,“外力推动模式”,将是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精准扶贫的前期主要工作模式,需要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调研和疏导,经历这个过渡期,最终目标是实现“内力推动模式”,激发、唤醒贫困人口的主体自觉,通过努力提升自我可行能力,争取权利,最终摆脱贫困。

(二)以精准识别主体需求为起点,定制增权计划

按照阿马蒂亚·森的多维贫困观对中国农村贫困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农村的贫困往往源自于教育匮乏致贫、自然环境恶劣致贫、病患致贫等,虽然这些贫困家庭和人口整体处于无权状态,缺乏自我发展能力,对脱离贫困和享受公共服务有着普遍的基本诉求;但或因地域不同、群体不同、家庭结构不同、个人能力不同,又有着具体的差异化需求。如果扶贫无视这一点,还仅依赖于冷冰冰的统计数字,或盲目推广普适性的增权计划,就根本无法瞄准真正的贫困群体,无异于重复粗放扶贫的老路。

比如,穆罕默德·尤努斯(Muhammad Yunus)曾因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获得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孟加拉乡村银行,为印度最贫困的农户提供小额贷款,创新性地使用了无抵押、无担保、小组联保、分批贷放、分期偿还等方式(武民、周兆立,2009)。这一项目曾被视为“增能型”扶贫的典范,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仿效,然而,丹麦著名记者汤姆·海内曼2007年的调查却显示,多年来的小额信贷带给申请者的是更加贫困,为了偿还小额信贷,有的人卖了房顶的锡板,有的人干脆卖了房子,还有人不得不另向其他小额信贷公司贷款来偿还旧的小额贷款。①张梁,小额信贷三十五年,黄粱一梦,《社会与公益》2011年5月5日,http://www.zgshgy.Com.这并不是个案,据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的统计,小额信贷在全世界的成功率不到10%,能够自负盈亏的更不足1%(刘菲,2007)。

所以,在精准扶贫中,统一的、标准化的增权计划有可能被差异化的、定制式的增权计划逐渐取代,因为后者更致力于瞄准贫困农民的实际需求、深层需求。

社会工作组织可以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计、一人一方”的目标,利用“非官方”的身份优势,对案主及其家庭进行细致深入的基线调查,基线调查结果与政府现有数据资料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邀请农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各类专家进行集体会诊,分析并明确每位案主的致贫原因、性格特长、现有的社会支持、具体需求等,进而制定个体化的增权计划。以上所有工作,均纳入案主增权计划档案,做到“一县一档、一乡一簿、一村一册、一户一卡”,社会工作组织分派专人负责跟进、记录案主增权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案主遇到重要障碍时,适当介入并及时调整社工服务。

由香港理工大学、云南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共同合作、2001年开始启动的云南绿寨模式,其成功经验证实,以需求为导向的基线调查、跟踪服务管理,对激发农民主体性的作用很大:首先,为了接触村民,了解村情,社会工作人员以村民为中心,巧妙采用口述历史的访谈方法,有效克服了沟通中易出现的距离感;然后,组织村民自主讨论、评估当前农村面临的问题,在尊重农民的意见和选择;继而,组建社区公共基金,引导村民开展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销售,在实践中形成一定的合作精神、管理能力和理财能力。

(三)以文化教育服务为基点,推升贫困农民综合素养

按照人力资本理论,文化教育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技能是限制贫困农户发展的主要原因,即使有的农民大胆走出穷乡僻壤,进城务工,但据统计,至2014年,我国农民工中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仅占30%,缺乏技能成为影响他们融入城市、成为新型产业工人的重要障碍。最可怕的是,文化教育的匮乏大大限制贫困农民的见识和视野:对农业现代化、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科技等知之甚少、反应冷淡,甚或停滞在选用良种、使用化肥的阶段;精神上空洞虚无,缺乏清晰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规划,而且安于现状,不思进取,逃避现实,一味沉溺于看电视、打麻将、赌博等娱乐活动。

粗放扶贫的教训显示,对贫困农民来说,以资金、项目为主导的“输血”式扶贫无法持续,必须要实行“造血”式扶贫,通过提升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为贫困地区发展各种产业奠定基础,所以,“扶贫”重“扶智”,社会工作应重视从知识、技能、文化等多方赋权,提高案主的综合素质,培养其自助能力。

第一,对留守农村的案主,在充分调查当地自然人文环境及资源的基础上,与农学院合作,组织开展果林栽培与果品加工、畜牧兽医、农牧技术工程、“农家乐”等“农”字号的免费教育与培训,将定期培训和全程辅导相结合;其次,对有志于尝试规模经营的案主,利用自媒体为其提供相关产业动态、法律法规、经济知识等信息服务,帮助其拓宽视野,打消顾虑,增强信心;再次,对于“好酒也怕巷子深”的农产品、“农家乐”旅游产品,要帮助案主学会使用互联网技术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并在专业化包装、宣传和营销等方面给予建议和指导。

本工程矿山排水管道系统包括生活污水排水管道系统和生产排水管道系统。不包含雨水排水管道,矿山雨水主要通过排水沟排除。生产排水包括采矿井下涌水及选矿生产排水。

第二,根据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每年要培训农民工2000万人次;到2020年前,可使农民工都能够享受一次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基本消除无技能上岗的现象。因此,社会工作组织可以通过基层政府的项目购买或地区、企业的劳工订单,对有外出务工计划或面临城镇化转型的贫困人口,实行就地培训、前置培训,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农民经培训获得电焊、建筑、水电、家政等职业资格证书后再进入劳工市场,这个做法相当于给了贫困农民一个安全阀和缓冲带,既可大幅降低他们在城市的求职成本,也可提升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三,在乡村社区建设中,尽可能“送文艺下乡”,开展多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提供普法、社会适应培训、卫生医疗咨询等生活服务项目,引导村民熟悉、了解、参与村社公共事务民主决策的规则及过程,总体来说,就是要提升农民的学习精神、精神生活、法治观念、开放心态、权利责任意识等,进而从思想文化上推升农民的综合素养。

(四)以自治经济组织为依托,挖掘脱贫的内生动力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把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帮扶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要形成脱贫的内生动力,单靠贫困农民一人一户是很难实现的,必须用利益驱动,通过扶植农民自治的经济组织,提高贫困农村社区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建立农民可资利用的、普遍受惠的社会网络。

根据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对社会资本的掌握程度决定了个人发展的实现程度。然而,在许多贫困农村,农民的交往体现出鲜明的“差序格局”,社会组织的构成一般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自然组合,家庭本位主义、排斥集体合作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比较盛行,相对缺乏自主发展、团队合作的观念与意识,社会组织水平较低。有相当的贫困农民在长期压力和歧视中,形成了自卑、封闭、羞怯的性格特征,疏于人际交往,也缺乏一定的组织动员能力。

可以想见,要求他们自发建立自治经济组织,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即使是建立之后,原本懒散、乡里乡亲的组织成员能否按照现代管理观念约束自我行为,进行民主沟通和平等协作,更是一个难题。因此,社会工作组织需要投入较大的时间、人力和资源,实时观察,适度介入,循序推进。

首先,可以争取各种基金会的扶贫资助,建立项目团队,项目成员以本地的贫困人口为主,通过明示项目目标,明确分配团队中的个人职责和任务,将原本松松垮垮的贫困户捆绑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社会工作组织在项目团队中承担主要管理和运营责任,整个管理和运营过程力求民主、透明、公正、公开,主要目的是为了给队员起示范和榜样作用,培养其团队观念和协作意识。

其次,对于濒临亏损的村办集体企业,社会工作组织可以与村委会合作,重新设计企业组织与制度,并吸纳一定的贫困人口。社会工作者介入实际运营,在盘活企业的过程中,积极引导贫困农民养成与现代生产相匹配的资本积累、扩大化再生产的观念,以及与产业化农业生产相匹配的组织化、纪律化、标准化习惯,渐渐由“农民”向“工人”角色转化。

最后,通过链接项目,鼓励农村的乡贤、精英、能人牵头建立农民互助合作社,乡贤、精英、能人是互助合作社的主要负责人,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只担任管理顾问,帮助互助合作社的贫困农户分析、解决可能面临的心理障碍和沟通协作问题,一旦组织管理运行走上正轨,贫困农户能够实现自我增权后,社工即可撤出这一组织。

四、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全面启动包括针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国内社会工作建设的新热潮由此掀开。目前,我国已有200多所高校设有社会工作专业和专门教师队伍,每年毕业生达到1万人以上。可见,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方面的突出作用,已得到了国家的支持与肯定,对于社会工作来说,这是一个良好的机遇。然而,就介入农村精准扶贫这个专项任务而言,社会工作还面临诸多困境。

(一)农村社会工作在精准扶贫体系中的定位与角色有待明晰

从2004年开始,政府采取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国家扶贫治理体系由过去单向的市场机制或政府治理,逐渐呈现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多方力量、多种举措结合、互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黄承伟、覃志敏,2015)。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此多元的扶贫主体,在具体的精准扶贫实践中,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或角色定位?如果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会否出现在框定扶贫区域和对象,投放扶贫资源等方面或一哄而上,或重复建设,最终造成无谓的扶贫资源浪费?如果是这样,是否最终还会落入粗放扶贫的窠臼?

国务院扶贫办在《关于印发〈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30号)中,强调鼓励引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扶贫参与主体到贫困地区开展多样的扶贫活动,建设社会扶贫信息平台,实现社会扶贫资源的精准化配置。然而,就实际情况来看,信息平台、社会扶贫资源的精准化配置尚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成功范例较少。

就农村社会工作而言,在“小政府,大社会”尚未形成的背景下,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往往处于一种非平等竞争关系,二者之间关系并不明确,“政社不分”现象较为普遍,“政社协作”的成功范例并不太多,即便是有农村扶贫典范之谓的三大模式也面临一定的困惑。

万载模式下的农村社会工作建设,对宏观制度建设、平台搭建投入较大,但有重形式、轻内容的趋向,政府主导较多,农民参与不足,而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普遍缺乏(田先红,2012)。与之相反,绿寨模式和湘西模式较为侧重农村社会工作的微观研究和专业实践,存在政府资源支持不足,缺乏社会工作政策制度支持(王宏娜、李米换,2015)。在实际操作层面,农村社会工作组织与当地政府之间沟通不畅,产生对立也有可能,比如,绿寨的社会工作人员曾经倡导当地农民联合起来,抵制缴纳不合规的教育附加费,原以为学校会迫于村民压力而取消收费,结果却引来乡政府对该做法的不满进而开始疏远社会工作人员。最终,村民还是不得不向学校缴纳了这笔费用。

上述经验教训说明,面对农村衰败没落的现实和乡村治理危机,社会工作如果缺乏政府在资源、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与政府相关部门不能形成有效沟通和配合,其在精准扶贫方面的影响力必将是有限的;反之,农村贫困问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寄予农村社会工作与政府民政工作同等的期望和使命,似乎也过于理想,不切实际。

(二)农村社会工作力量的严重滞后制约有效介入精准扶贫

如前所述,专业社会工作起源于西方,是工业化、城市化的产物,一直沿袭“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路径,中国也概莫能外。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底,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突破50万人,但这些社会工作者,存在城市和农村分布的严重失衡。

虽然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在江西万载、湖南石门等地开展的试点工作,为农村社会工作的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充分暴露出我国农村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滞后,亟需解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农村社会工作者以兼任为主,欠缺专业性。现有的农村社会工作,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性,它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家、集体、专业社会工作者等各种力量整合而成的,社会工作人员很多也是由体制内的民政、司法、妇联、教育、卫生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工作分散在各个工作系统和领域中,专职的、真正意义上的社工队伍数量严重不足。同时,这些兼任的农村社会工作人员普遍学历偏低,非社会工作专业出身,职业化程度不足,很多是无(资格)证上岗。

第二,待遇保障较差,难以吸引专业人才。与香港、欧美等相比,我国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程度不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员的岗位、待遇等均不太明确和统一;同时,很多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经费有限,承担不起过高的员工工资;再加上贫困地区的农村资源不足,保障机制不太健全,更难吸引较高专业水平的专职社工到农村工作。很多农村社会工作人员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兼任,但也只是实习期、项目期“接力式”地在农村服务,很少有社会工作人员真正能在农村长期扎根,当地社会工作站的可持续建设能力不足。

所幸2011年至今,国家相关部委先后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区”建设等计划,每年引导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三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支持“三区”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明确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一家社会工作服务站,带动培养5万名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谭铁军,2013)。在如此大力度的政策引导下,农村社会工作队伍完全有希望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和职业化。

除了依靠国家的政策推动,农村社会工作队伍的吸纳与建设,也可以广辟途径:比如,农业院校肩负服务“三农”的重要使命,在办学宗旨、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践实习基地网络、科学研究、生源地等若干方面,都具有培育、输送农村社会工作人才的独特优势,所以可以与高等农业院校对接,吸纳农村社会工作人才。高学历、高素质的大学生村官有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思想基础,能满足农村社会工作队伍的现实需求,具备血缘与地缘上的优势,完全可能在政府配套政策支持下,引导其进行职能转型和角色重塑,转化为有效的社会工作力量(程毅,2013)。多方鼓励、组织各种社会力量——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大学和科研机构、乡贤等成为社会工作后备军,如江西万载县摸索出的社会工作人才本土化建设的“1+3”模式:一名社会工作专业大学生,帮带一名民政干部、一名村居干部、一名志愿者。

(三)农村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专业融合和文化识盲问题

如前所述,一方面,农村社会工作队伍目前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在价值理念和工作方法上有待提升;另一方面,因项目需要临时进入农村或刚刚进入乡村的社会工作人员,又可能缺乏丰富的、本土化的农村工作经验。这些都可能给实践工作带来诸多困扰,影响介入精准扶贫的成效。

查尔斯·H·扎斯特罗(Charles Zastrow)认为,影响社会工作实务的问题可分为:忽视案主的文化或性格、对目标人群有成见、缺乏自我了解、依赖标准的咨询方法技巧而不考虑对服务对象的实际影响。从实际情况看来,社会工作人员最可能面临的问题是专业融合和文化识盲。

每个地区、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习俗、风俗民情;同样在贫困地区,个别案主的悲惨境遇、陈规陋习,往往超越社会工作人员的认知常识和城市经验,对此,社会工作者如果不能克服“社工文化中心主义”,突破自己的思维定势和成见,势必陷入文化震惊和文化识盲,甚至出现文化休克,迟迟无法进入工作状态,无法用平等的态度、平和的心境、客观的立场与案主进行对话及沟通。

对于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应坚持“社工文化多元主义”,既用理解的视角看待当地文化,用优势的视角发掘案主潜能,又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保持文化敏感性,调适不同文化间的逻辑价值和内涵。其中,人文情怀、语言表达技巧、专注的倾听都是必不可少的。

结语

如上所述,在政府主导的农村扶贫工作体系中,不应夸大社会工作介入的作用和成效,农村社会工作队伍和社会工作机构的建设,一定程度上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政策、财政等手段予以配套支持,这可以说是社会工作介入精准扶贫的元问题。目前,有学者认为“增能型”扶贫难以促使贫困群体打破恶性循环而走出困境,提出应向“合作型”扶贫转型(李文祥、郑树柏,2013)。也有学者在社会治理视角下研究农村开发扶贫问题,认为当前开发扶贫工作只注重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而忽视社会治理,尤其不注重其他社会主体在扶贫当中的参与、合作和分享(王春光,2015)。笔者认同社会治理、合作扶贫的理念,也肯定社会扶贫特别是社会组织扶贫在专业精神、机动灵活性、创新性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但笔者认为,在扶贫主体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为避免精准扶贫进入运动化、形式化的误区,当务之急是要明确各扶贫主体的角色分工,完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的基本制度建设,这也是本文后续研究的方向。

[1]操家齐,2012,《合力赋权:富士康后危机时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动力来源的一个解释框架》,《青年研究》第3期。[2]陈树强,2003,《增权: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新视野》,《社会学研究》第5期。

[3]程毅,2013,《建构与增能:农村社会工作视域下:大学生村官的角色与功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第5期。

[4]何雪松,2007,《社会工作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5]黄承伟、覃志敏,2015,《论精准扶贫与国家扶贫治理体系建构》,《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第1期。

[6]李俊俊,2012,《赋权与增能:农民工弱势地位改变的根本途径》,《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期。

[7]李文祥、郑树柏,2013,《社会工作介入与农村扶贫模式创新》,《社会科学战线》第4期。

[8]刘菲,2007,《浅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合肥: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37。

[9]谭铁军,2013,《农村社会工作:高等农业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特色定位》,《社会工作》第4期。

[10]田先红,2012,《农村社会工作的万载试验》,《决策》第3期。

[11]王春光,2015,《社会治理视角下的农村开发扶贫问题研究》,《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第3期。

[12]王宏娜、李米换,2015,《农村社会工作实务模式问题探微》,《绥化学院学报》第8期。

[13]王晓东,2013,《赋权增能视角下农民工社会救助模式转型――呼和浩特市个案研究》,《人口与发展》第6期。[14]武民、周兆立,2009,《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中国渔业经济》第4期。

[15]张时飞,2001,《上海癌症自助组织研究:组员参与、社会支持和社会学习的赋权效果》,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博士论文。

[16]郑广怀,2005,《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社会学研究》第3期。

[17]MARTYAS,2003,《评估不平等和贫困的概念性挑战》,《经济学》第2期。

编辑/杨恪鉴

C916

A

1672-4828(2016)05-0015-09

10.3969/j.issn.1672-4828.2016.0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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