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浩 宋晓芹
(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试论新中国成立前后中苏关系中的条约继承问题
郑浩宋晓芹
(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如何处理1945年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属协定,发展新型中苏关系,巩固新生政权,成为新中国外交工作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中苏双方就条约继承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最终,中共经过不懈努力,废除了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的友好同盟条约,收回了旅大的行政管辖权以及中长铁路所有权,事实上承认了外蒙古的独立现状,妥善地解决了中苏关系中的条约继承问题。中共对于中苏关系中条约继承问题的处理,既符合国际法上政府继承中条约继承的基本原则,又符合中苏双方的共同利益,推动了中苏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是新中国外交的一次重大胜利,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关键词】条约继承友好同盟条约外蒙古旅顺大连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与战后初期东亚国际体系的构建研究(1945-1955)”(13BZS048)。
新中国成立前后,国际上遭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包围,国内百废待兴,急需稳定的国际环境进行国内建设。为巩固新生政权,以及为国内建设赢得良好的外部环境,新中国制定了“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将与苏联结盟作为新中国外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1945年国民党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属协定依旧存在,成为新时期发展中苏关系的一大障碍。如何妥善地解决中苏关系中的条约继承问题,不仅关系到双方关系的发展,更影响到新生政权的稳定性,是对新中国外交工作的一次重大考验。面对这一难题,新中国领导人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原则上,采取灵活的外交策略,既为国家主权与利益不断斗争,又为实现中苏结盟作出必要的调整,成功解决了中苏关系中的条约继承问题,这是新中国外交的一大重要成就。本文就中苏条约继承的具体实践探讨新中国成立前后中苏关系中的条约继承问题。
新中国成立前,中苏两党领导人涉及未来中苏双边关系的接触是从1949年初米高扬秘密访问西柏坡开始的,这次会谈涉及外蒙古,旅顺、大连及中长铁路等问题,并没有谈及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存废问题。1949年6月,刘少奇秘密访问莫斯科,正式向斯大林提交了如何处理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问题,但斯大林并未答复。直到1949年12月,毛泽东正式访问莫斯科,中苏关系中的条约继承问题基本解决。新中国与苏联条约继承的实践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国际法角度看,一般政治性同盟条约新政府是不予继承的,中共也不希望继承。然而,为了新中国的生存和发展,中共选择了未来新中国与苏联结盟的“一边倒”外交战略。由于寄希望于苏联对新中国的支持和帮助,中共在处理中苏关系的条约继承问题上表现得较为谨慎。
1949年米高扬秘密访问西柏坡时,两党领导人并没有直接谈到友好同盟条约的存废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谈判是从刘少奇秘密访问莫斯科开始的。1949年6月下旬,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团秘密访问莫斯科。7月4日,刘少奇向斯大林及联共(布)中央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希望能废除,或至少是重新订立这一条约。斯大林对这一问题的批注是“待毛泽东来莫斯科时解决这一问题。”[1](P340)1949年12月毛泽东正式访问莫斯科,希望与苏联签订新的友好同盟条约,实现“一边倒”的战略目标。毛泽东后来也说,“缔结一个新条约是他赴莫斯科的主要目的。”[1](P469)12月16日,毛泽东在与斯大林第一次谈话中就提及了条约的存废问题。斯大林重复了刘少奇所提的三种方案,提出由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是在雅尔塔协定的框架下缔结的,若修改条约会给美英以借口,修改“千岛群岛、南库页岛问题”,因此,“应当宣布保留现有条约”。[1](P470)12月24日,在毛泽东与斯大林的第二次会晤中,斯大林只字不提条约问题,只讨论越南、日本和印度兄弟党的情况。会谈结束后,毛泽东也未被告知下次会晤的时间,这让他很失望。[2](P18-19)此后一周的时间里,毛泽东滞留在别墅中,“睡大觉”,甚至在与苏联驻华大使罗申的谈话中还提出要“提前回国”。
由于苏联媒体也很少报道毛泽东的消息,因此外界对中苏会谈情况一无所知,这引起了国外媒体的种种猜测,英国新闻社甚至传出,“斯大林把毛泽东软禁起来了”[3](P438)。这一消息着实让斯大林有些慌张,加上印度继缅甸之后于12月30日承认新中国,而英国对华政策有所改善,迫使斯大林改变原来的立场。至此,条约存废问题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紧接着周恩来于1月20日到达莫斯科,同苏方就新的同盟条约及协定问题展开正式谈判。双方经过艰难的谈判,最终于1950年2月14日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国实现了对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不予继承的目标,从而为新中国处理与其他国家的条约继承问题树立了一个典范,为新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开了一个好头。
根据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相关协定,日本无条件投降以后,外蒙古于1946年通过全民表决已经正式独立,也得到了国民政府的承认。从国际法有关政府继承的规定来看,一般边界性条约或协定新政府是应该给予承认的,那么新中国成立后应该接受外蒙古已经独立的事实。尽管如此,为了收回外蒙古的领土主权,中共领导人也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争取,由于苏联态度强硬,最终才不得不接受。
1949年初米高扬秘密访问西柏坡时,毛泽东曾试探性地询问苏联对外蒙古与内蒙古统一问题的看法,而斯大林态度却很坚决。刘少奇秘密访问莫斯科时,再次提及外蒙古问题[4](P79),但仍无实质性的结果。毛泽东访问莫斯科时,双方在1950年1 月22日的原则性会谈中,并未提及外蒙古问题。但中苏双方在1月31日的换文中,指出:“缔约双方确认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独立地位,这已因其1945年为此而进行的全民投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而获得了保证。”[5](P622)新中国最终承认了外蒙古的独立,事实上继承了1945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相关协定中关于外蒙古问题的规定。
大连、旅顺问题涉及新中国对领土的行政管辖权的独立和完整,中共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非常鲜明,一定要收回大连、旅顺的行政管辖权,保证苏联从旅顺港撤军。苏联在大连、旅顺的特殊权益,与苏联在远东的战略利益更关系密切,加之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海军建设尚未起步,中共领导人在大连、旅顺问题上的想法是,希望苏联承诺中国收回大连、旅顺的行政管辖权,承诺从旅顺撤军但又不必急于撤军。米高扬秘密访问西柏坡双方只是试探性的接触,并没有形成任何实质性的决定,而且这次接触并未提及大连问题。刘少奇秘密访问莫斯科期间,再次借“有爱国感的中国人”的口吻,提出苏联驻扎旅顺问题,表明中共领导人在旅顺问题上的重视。同时,双方就大连问题交换意见。[6](P27)由于双方都在试探对方真实意图,旅大问题并没有达成正式的协定。直到毛泽东访问莫斯科时,这一问题才得到根本的解决。
在旅顺问题上,斯大林提出“既然我们已采取修改协定的态度,那就要彻底修改了。诚然,这会给我们带来某些不便,我们只好同美国人斗了。但我们认了”。[5](P156)斯大林提出解决旅顺问题的两种方案。[1](P699)这样的选择既收回了旅顺的管辖权,也维护了中国的实际利益。在大连问题上,斯大林提出:“大连问题。我们不打算在大连保留苏联的任何权利。”毛泽东随即提出“大连是否保留作为自由港?”斯大林回答:“既然我们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中国应当自己决定大连问题:它是自由港或者不是。当年罗斯福坚持让大连成为自由港。”[5](P156)显然,斯大林的言外之意是,不同意大连作为自由港,目的在于防止英美向东北地区的渗透。最终双方达成的一致意。[1](P699-700)另外还成立了由两国政府代表组成的三人委员会,对财产接收进行监督,并规定于1950年内完成。显然,在旅大问题上,新中国没有继承1945年的相关协定。
从米高扬秘密访问西柏坡,中苏两党领导人就中苏关系初步交换意见,到刘少奇秘密访问莫斯科,提出解决中苏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的新建议,最后到毛泽东正式访问莫斯科,就构建新型中苏关系的据理力争,中苏关系中的条约继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废除1945年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之后,中苏签订了新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建立了中苏新的同盟关系。同时,中共收回了旅大地区的管辖权以及中长铁路财产的所有权,维护了新中国的主权利益。在外蒙古问题上,虽然新中国接受了外蒙古独立的现状,形成了对1945年中苏条约相关协定的继承,但这样的继承并不违背国际法上关于“一般边界性条约新政府应该予以承认”的继承原则,是无可厚非的。
新中国成立前后中苏领导人经过艰难的谈判,最终妥善解决了中苏关系中的条约继承问题:在政治同盟条约的废留、旅大管辖权以及中长铁路所有权的问题上,新中国没有继承1945年的中苏旧约;在外蒙古问题上,鉴于苏联的强硬态度和外蒙古已经独立的客观现实,新中国接受了外蒙古独立的现状,继承了1945年中苏旧约的相关协定。客观地说,中共领导人对中苏关系中的条约继承问题的处理还是比较客观的。首先,这一问题的处理符合国际法上政府继承中条约继承的规定。“对于政治同盟性条约,新政府一般不予继承”,中共事实上也实现了“废旧立新”;“对于不符合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新政府一般不予继承”,中共收回了旅大地区的管辖权以及中长铁路财产的所有权;“对于边界性条约,新政府应该予以继承”,新中国事实上也承认了外蒙古的独立地位。其次,这一问题的处理也是符合中苏双方的利益需求的。一方面,中共收回旅大地区的行政管辖权以及中长铁路财产的所有权,不仅维护了新中国的主权完整,而且促进了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巩固了新生政权;另一方面,苏联也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将中苏同盟关系确定下来,使新中国加入了以苏联为首的民主阵营,极大地增强了苏联在远东地区与美国对抗的战略优势。最后,中共在处理中苏条约继承问题上采取的灵活多变的外交策略,有利于加深两国领导人的相互了解,打消苏联对新中国战略意图的怀疑,消除双方的分歧,从而促进中苏条约继承问题的顺利解决。中苏条约继承问题的顺利解决,是新中国外交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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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一册)[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7][德]迪特·海茵茨基.中苏走向联盟的艰难历程[M].
*作者简介:郑浩(1990—),男,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冷战史;宋晓芹(1965—),女,山西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关系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D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6)03-0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