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及其法治理想

2016-04-09 19:09贺志明罗旭
新丝路(下旬) 2016年8期

贺志明 罗旭

摘 要:探讨法治精神的概念和要素,有利于明确法治精神深层意蕴。法治理想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之ー, 是推行法治实践的精神动力。

关键词:法治精神;法治理想;法治实践

【DOI】10.19312/j.cnki.61-1499/c.2016.08.044

探讨法治精神的概念和要素,有利于明确法治精神深层意蕴,有助于理解和谐社会的深层内涵和具体目标。

一、法治精神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灵魂,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灵魂和中枢,支配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安排,指引和制约着法律资源,反映着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法律层面的民族意识和要求以及公众对反映自身意志法律的认同。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灵魂,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法律心理与法律文化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科学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它蕴含了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秩序、安全、人权以及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多种价值,是一个融善治、民主、人权、公正、理性、和谐精神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领、指导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服务公众、管理社会的行动指南,是社会组织和人民大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涵包括:

1.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善治精神。善治,首先是依法而治;实行善治,就要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治。其次是良法之治;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即准确反映社会、自然及人的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科学表述的法律。

2.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民主精神。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精神体现为: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与社会事务,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人权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权精神根植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法律认真对待人权;另一方面,人民认真对待法律。当前,弘扬法治的人权精神要求我们切实关注民生,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

4.社會主义法治精神就是公正精神。公正精神就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公正与法治有着本质联系。公正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的基本形象。只有贯通公正的理念,法律才是受到普遍尊重的良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法治的公正精神,首先体现为法律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体现为以法律公平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

5.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理性精神。理性精神也就是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精神要求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和心境对待外国的和历史的法治经验,继承人类创造的共同法治文明成果。

二、法治理想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之ー

法治精神内涵丰富,作为价值观念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之中,法治精神内容博大精深,包容了法治理想、法治价值、法治信仰、法治原则等诸多精神要素。

深入分析和探讨法治精神具体要素,在深层理论基础之上把握法治精神,有利于我们弘扬法治精神。

法治理想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之ー, 是推行法治实践的精神动力。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是一种理想,“法治”因此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由于法治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所以,它代表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也代表着一个国家应有的理想的法律制度,而且这一点对于法治国家很重要,否则,也就意味着法治的灭亡。因此,法治理想可理解为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生存社会中的法治现象产生的针对法治国家及法治精神社会作用的一种积极追求的意识和态度,同时,也是公众对国家法治产生的一种社会心理情感基础。法律是为公众的安全、国家的生存、人类的幸福而制定的。一个拥有悠久法治传统和良法法治环境的法治社会中,法治文明会通过对社会公民的长期浸润,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积淀,进而形成整个社会公民认同法律、崇敬法律、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的理念基础,使法治精神成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心理和法治情感。同样,一个社会的整体公民如果拥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基础,也会促进整个社会法治化的建设。所以,良好的法治理念基础,是一个社会实现法治化的最基本的社会心理基础。

而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可以说是一部隐含在“德治”、“礼治”和“法治”背后的人治历史。实行人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演变为君主专制甚至独裁暴政,起辅助作用的法律手段(“法治”)主要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带来的往往是野蛮残酷的刑罚;整个封建专制的历史充满着政权颠覆、王朝更替,不断战争离乱,经常民怨沸腾、民不聊生。这样,人治实现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无法实现“治”的理想,这种少数人的强权统治违背社会正义的同时,给社会和大众带来的却是灾难,更重要的是,在如此的法理方式之下的传统思想文化中极度缺乏现代法治文明蕴含的精神,更谈不上社会大众的法治理想。所以,在西方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法治文明时代的情况下,我国在西方列强的侵略欺压之下,也曾经被迫走上法治强国之路,但在人治占统治地位的传统之下,趋于湮没。

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取得了非常巨大的成就,建立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价值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可,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作为我们构建理想社会形态之一而被体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体中国人民奋斗的理想。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我们构建社会的一种理想,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里,在正义的法律统治之下,每个人的人格、人性和尊严能得到保障,人的生存价值能够充分实现;社会秩序协调稳定,社会关系融洽和谐,社会矛盾能够公正合理地解决,整个社会充满民主、自由、公平、正义,正义的法律是社会公众行为的最终裁定者。仅仅拥有对法治理想的描绘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得到全体公民的由衷认同和充分信任,形成公民的坚定信念和忠诚信仰,内化为全体公民的法治理想,才能作为一种法治精神,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理念基础。

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国方略,也包含着对某种由法律所统治的理想社会境界的向往和追求。法治代表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宁,社会主义法治理想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精神动力。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全体公民普遍地发自内心的向往和追求法治理想,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成为人们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事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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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J].法学家.2013(04)

作者简介:

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高等职业教育;

罗旭(1973-)男,湖南浏阳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司法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