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些发达国家以各种形式的借口对一些国家的的进口产品设置障碍,比方说实行贸易保护的措施。而我国却是国际上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因此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事业单位应该学会利用一切契机来保护自己,如加入WTO的契机。然而由于这三种方法在外形上和实际的操作过程方式上都有很多的相同之处,甚至于就某种水准上是相互作用的,但是这三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不同之处的。
关键词: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一、引言
跟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迅猛进步和网络的广泛不分国界,金融的国际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其一体化水平也进一步提升,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关税和贸易壁垒都在逐步的减少,而且在WTO框架的保护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救济的方法越来越是重视了,其中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成员国的成员采纳的最多我措施。《GATT1994》规定了当进口产品对进口成员方造成损害时允许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这三种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产业安全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贸易秩序。为了更好的把握和理解这三种措施,并为我们自己所用,本文对它们的理论知识进行了分析。
二、定义
《反倾销措施协议》对倾销的定义是: 如果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而反倾销是一种抵制方法,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才采取的方法;一般都是征收一些税收和附加税;反补贴是一国所采取的的保护措施,是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可以健康稳健的发展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保障措施是一国所采取的行政方法,也是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是在别国的进口猛激增的情况并且对自身国家的产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和威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保护本国的措施。
三、三者的分析比较
1.其共同点
方法措施的操作都要求其行为已经对自身国家的产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和威胁了;都是在进口数量的猛增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都存在着进口和损益的因果循环关联,所采纳的出于本能保护本国产业的措施方法都受到WTO体制的保护,最终的目标就是为了减少甚至消除对本国的损害和威胁,是自身国家的产业能够顺利、安全、有序的进行贸易往来。
2.其不同点
(1)在性质方面上
保障方法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限制的操作,是在公平贸易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而反倾销和反补贴这两个方法措施的实现的目标就是阻止甚至遏制这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它们的操作实施是在公平竞争贸易的原则下实现的,以此期望可以给成员国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可见,保障方法实施的情况下,其成员国的进口增加时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因为这是他们本身所应享有的权利;而在剩余这两个方法下所进行的贸易往来,增加的进口产品属于不正当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的,只因为他们违反了所规定的要进行公平贸易竞争。
(2)在调查方面上
①在损害程度方面上
根据世贸组织的观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阻碍)”是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是比较严厉的;而相对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要求比较轻。这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程度上,当保障方法受到损害的时候是已经严重到如果不采取方法是话是不能弥补修复的,而其它两个方法的损害程度仅仅是不严重而已,没有那么严重;范围上,前者多强调的是整个行业,范围比较大;后两者所强调的是细节性,范围比较小。
②在调查程序方面上
保障方法相对于其它两个是比较严厉的,它规定进行操作实现的一方必须要将其所要采取的行动或者措施提前告知规定的委员会,通知对方可以进行磋商。因此,它的实现调查过程有比较清晰的透明度;而其它两者在调查的步骤上使类同的,要求其成员方要履行其告知的义务,但在时间上和内容上要求是相对宽松的。
③需考虑的要素和对经济产业结构的规定上
保障方法得以操作最主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进口产品数量的猛增,对此方法进行操作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对此方法的操作来调节自身国家的产业结构,使其自身实力得以增强,以便巩固和提高其国际地位,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要对本国产业进行优化升级;而其它两种措施的实现除了对产品数量考虑之外,还需要考虑其成本和别国的产品价格等因素,而且这两种措施的实施只是针对某一个国家的某一个产品才去实施的措施,目的只是为了减轻别国对自身国家企业的发展造成的不良作用。前者的措施是积极性的,后两者的措施是被动去实施的。
(3)在实施方面上
①在实施范围上
保障措施的实施针对的是某一产品的输入,没有问国家是哪一个,只是说产品,体现了非歧视性;后两者针对的是国际市场上的不公平现象,那么实施上就没有最惠国待遇的约束条件,那么就可以针对某一国家的进口产品,还可以对一些不同的企业实施差别歧视待遇。
②在实施期限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采纳的临时期限为200天,而后两者的操作实施临时期限是4个月。前者的最终操作时间是不超过4年,但是仍然有必要用这个方法来阻止受损害或者保护需要得到补偿的产业的话,或许有证明显示这个产业在进行修整,有这两种情况发生的话是可以延长其期限的,但延长期限不是无限而只有不超过8年;后两者的实现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允许适当的延长期限,取消或者继续使用是看有没有存在倾销或者补贴行为的。
③其适用的措施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方式是比较多的,如实施关税、进行数量上的限制、对关税进行配额等;而后两者一般只有实行反倾销税收和反补贴税收。
④在补偿或者报复方面上
保障措施的操作实现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若是出现了权益受到损害,那么出口的一方就有权利提出补偿,若是就补偿过程中双方达不成协议的话,那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利进行实质上的对等水平上的报复行为;而对后两者的措施进行操作,是针对的国际上的不公平竞争,来维护合理的秩序以希望保护自身国家的产业,因此就不存在对出口一方的利益的补偿问题,那就不没有权利实施报复行为。
⑤在实施难度和频率方面上
这三者中实施最为频繁实施且难度最容易的的是反倾销,因为它具有合法的形式、实施起来比较容易、实施效果比较好能够有效的排斥外国的产品进口,并且不容易招致外国的报复等一系列好处;排名第二的是保障措施,从上述理论知道它实施的前提条件比其他两个都严格,且要求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和必须对出口国有补偿性,若是不补偿就有权进行报复,其使用频率相对而言是较低;最后实施难度且使用频率最低的是反补贴,因为它的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有许多补贴是隐蔽的,不容易收集到充实的资料和证据,而且它是政府补给行为,采取的措施行动比较容易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故此措施的实施是不容易成功,使用频率最低的。
⑥在实施成本的方面上
保障措施是在公平竞争下实施的措施,原则上规定需要给予出口方一定的补偿且在补偿协议不可磋商情况下对进口方实行报复,在此情况下成本是比较高的;相对而言,剩下的这两个措施由于针对的是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故没有要求进口方必须对出口方进行补偿和也没有实施报复的权利,因此,成本是比较低的。
3.在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上
相比较而言,反倾销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态度是比较简单模糊,不清楚的。在征收反倾销税后会影响发展中国的的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之前应尽力寻求“建设性补救的可能性”;保障措施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国的利益作了较充分规定:进口国只有在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进口量超过(低于)某一产品总进口量的3%,才能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反补贴的规定是最为详细的,主要有三方面:(1)延长取消禁止性补贴的过渡期;(2)放宽适用可诉补贴纪律;(3)微量补贴规则。
4.在适用原则上
保障措施在原则上是有非歧视的要求的,那么就是要求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够对任何国家的进口产品有歧视待遇。而且WTO框架下有明文规定的说不论其来源是哪个国家不可以针对其进口产品,如《保障措施协议》中就有;但是反补贴和反倾销却是和保障措施相反的,它们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进行征税的,因为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束缚。简要概况如上表所示。
由上所讲,可以知道这三个措施在国际贸易保护中占据很高的地位,是保护成员国国内产业安全的主要手段,它们既有相似也有不同,所以在利用利用者三个措施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开来,做到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四、结论与建议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以预见到一方面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会有更多外国的商品和服务涌入,国内的一些产业难免会遭受一定损害甚至是严重的损害或阻碍,今后中国保护措施的运用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引进技术,进行技术创新使我国的出口产品竞争力不断的加强,其他WTO成员国相对的为了防止我国产品冲击其国内的产业,也会发起针对我国产品的保护措施。
对我国而言,保护措施利弊并存的,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正确理解、运用有关的规定,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开放市场和保护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和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
(1)在应对保护措施实施的程序和条件及为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争辩时,应该勇于呼吁,积极应诉,主动的向科研机构咨询,寻求对策。
(2)积极主动的加强同一体化组织的联系,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利益,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地位和综合竞争力,减轻贸易争端压力。
(3)学会合理、谨慎、有度地利用保护措施,保护国内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学会未雨绸缪,做好预警。
(4)对进口国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在使用保障措施时要注意不仅要考虑本国的情况,还必须考虑到可能造成的“打击面”以及本国是否能够承受相对应的报复。
(5)适度控制出口数量,不能单纯追求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应该以技术创新为后盾来增加我国产品的技术含量,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以此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6)积极研究以往的案例,吸取经验,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维护合法的权益。
(7)做到信息的及时更新,及时收集、争论最新的发展动态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适时改变出口策略以规避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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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浪(1993.10- ),女,汉族,重庆潼南人,长江师范学院财经学院在读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