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佳
摘 要:青岛作为山东重要的盐产区在全国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私盐伴随着盐业的国有化就出现了,青岛也不例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盐业走私现象屡禁不止,为进一步控制盐业,增加国家收入,发展盐业生产,中央、地方、企业从各自利益出发,对青岛地区的缉私方式进行全方位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字:青岛;缉私;建设
盐及盐制品的走私自制盐业被国家控制开始就从未间断,青岛作为历史上较早进入“官山海”时代的地区,走私现象更是屡禁不止。近代青岛走私依旧盛行的原因主要是人为划分销区和盐产区分布不平衡,使私盐的范畴大为增加,部分地区百姓购盐艰难,私盐泛滥现象难以遏制。
1 缉私制度的建设
在缉私法规上的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1929 年 8 月对《私盐充公充卖暨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又公布《私盐充公充赏处置办法》,规定可以对私盐及贩运私盐者的物品进行没收、拍卖、罚款,罚没所得进行充公充赏,所没收的劣质盐进行销毁。同年8月,盐务署修改为《私盐轻微案件处罚章程》对私盐轻微案件进行了定性,不同于之前的拘役或死刑,这是作为处罚私盐的新方式,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收效显著。
在机构设置上,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时为划分事权,缉私处改由财政部直辖,各地方缉私局(处)由缉私处直辖,这样在盐务系统形成了盐务行政、缉私、稽核三足鼎立的局面。到1931年,财政部认为缉私与收税机关密切相关“则痛痒相关,指挥灵便,缉私易于得利,税收亦可增加。”于是缉私处改归盐务稽核总所管理,在稽核所内设税警科,办理全国缉私事宜。至此,民国时期缉私机构的设置基本完成,稽核、盐务行政、缉私三足鼎立的局面被打破,整个缉私机构的设置日趋合理化,人事制度也逐渐走上正轨。
2 缉私武装的建设
1928年发生了青岛地区出现盐民乡民抗税的马哥庄大刀会事件,盐务警员限于人数与装备上的劣势,死亡人数达31人之多。再加上胶东地区频繁发生的抢盐事件,政府的盐务缉私与盐民的矛盾日益激化,管理难度相较之前有所上升。1931年根据财政部将缉私机构合并于稽核机构之中的调整,相应的将场警局改称税警局,隶属于青岛盐务稽核支所,并将分区改为分局。随着青岛盐业的发展,盐产量提高和销量的上升,对缉私武装的要求进一步上升,至1932年场警署又改为胶澳税警区,下设税警区长,3个分警长,3个巡长,17个分巡长。至此到抗战以前,青岛缉私武装力量的改革基本完成。到1936年,胶澳区税警共有近300人,枪炮171支。沈鸿烈主政青岛时期是青岛缉私武装发展壮大的重要阶段。
在沈鸿烈主政青岛之前很长时间内,青岛都未能有正规军驻扎,青岛基本处于无防备状态,这也为日本进一步经济侵略青岛,影响盐业生产提供了条件。沈鸿烈主政青岛之初曾提出十大施政纲领,其施政重点在于整顿吏治、恢复经济发展,此外其中第九条为“整顿军警,巩固治安”。由于当时青岛除了渤海舰队外并无正规军驻扎,此处的军警除了警察机构外,应包含在当时盐业发展中担任重要任务的税警。这里所说的税警整顿除了在警察系统革除积弊、改良风气外,对于盐业发展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税警数量的不断扩充和区域划分的精细。
3 企业自身的建设
私盐的存在不仅对政府的财政收入产生影响,对盐业企业的生存同样也是一大威胁。除去私盐没有各种附加税的影响而价格低廉,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较大,私盐一般都出自企业所属盐场,大量私盐从盐田直接流入市场,一方会降低盐田产量,使企业年产量受损,另一方面会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的成本增加,降低本企业食盐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永裕公司自然也深谙此道,因此在企业管理的众多方面进行了有益于缉私的努力。
首先在机构设置上,永裕公司除了产销、会计科等常规科室外,另设工务科,工务科下设盐田管理员,其职责为保管制品及原料仓库。这一职位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从企业管理层面加强建设与监管,通过专人对盐田及盐制成品的监管,尽量减少场私的出现。盐田管理员仅是企业中内设机构,有对企业财物保管的义务,却无执法权。因此,盐田管理员对工厂中的盐工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可以适当减少工厂内部私盐或少量偷盗行为造成的盐产损失。但是对于大规模的抢盐风潮或盐场的走私行为的作用则非常有限。
其次在企业制度方面,永裕公司有严明的管理制度,出台了工厂内部的规章条例,明令禁止工厂和盐田的盐工及盐户的吞私行为,还从一些特殊的制度层面,鼓励缉私。例如永裕盐业公司在盐工管理上,在员工救济方面采用了《山东区盐工伤亡救济办法》,其中提到“残废者除由除由雇主补助其医药费外,应依残废程度酌给一次残废津贴,其数额至多为五个月之工津……因努力抢救警卫、缉私等工作而致伤亡者,酌给一次特别奖恤金,不得逾五个月之工津”,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于直接参与或协助缉私者,给予的额外奖励。通过这样的制度建设,力图在盐工中形成良好的缉私氛围,从企业角度来看,这一举措是有利于工厂内部及盐田管理上的的缉私行为。
青岛作为重要的产鹽区,是私盐产生的源头,因此,无论是盐务总署、稽核总所还是地方政府,包括青岛盐业的主要生产承担者——永裕盐业公司对缉私都十分重视,从各自角度出发在缉私制度、缉私武装、企业制度等方面进行建设,在以上三方的共同努力下,1931年至抗日战争爆发前青岛的缉私成效显著,税收有所增加,但走私者受利益驱使,走私现象是难以完全杜绝的。
参考文献
[1] 董振平:《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盐务政策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第85页。
[2] 张立杰:《南京国民政府的盐政改革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42页。
[3] 宋志东:《近代山东盐政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