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尚缺,各地法院对于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执行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应当坚持在保障救济权的基础上兼顾公平与效率,对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执行进行必要的统一和完善。
关键词:被执行人配偶;夫妻共同债务;追加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起诉时未将债务人配偶列为被告,法院判决书未明确债务人配偶应承担还款责任,这种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若可以,应当如何执行?由于缺少明确的程序法规定,各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此长期存在着争议。
1 各地法院对于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执行的做法
从笔者查阅的大量案例中可以看到,各地法院对于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执行存在着不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马某松与邓某月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直接裁定对被执行人邓某月及其配偶蹇某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执行。
(二)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采取一定执行措施后再追加被执行人:在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先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妻子韩某的工资,后经申请执行人王某书面申请,法院再裁定追加韩某为被执行人。
(三)先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再予执行:经审查后先追加后执行的方式也是目前较多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较普遍做法。1、执行法院依职权追加:汪某冉与詹某英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经自行查明后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胡某权为被执行人,随后冻结、扣划胡某权的银行存款。2、经当事人申请追加:李某盈与周某奎民事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盈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周某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周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再依法强制执行。
2 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执行的依据
(一)实体法依据
由诸多案例可见,法院多认为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可执行,因为这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的认定,对此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可见,我国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确立了以下两点: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即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作相反证明。二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以夫妻个人财产连带清偿。故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可执行在实体法上是存在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的。
(二)各地高院指导性意见
虽然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执行有实体法依据,但我国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未从程序上对该问题明确规定,对此各地法院曾出台过相应的指导性意见。
1、上海高院2005年4月20日出台的《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出,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主张按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机构应听证审查,除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并赋予其异议的权利。
2、浙江高院2014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中认为,执行程序上,债务性质经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机构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方名下的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主文部分应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并指出被执行人配偶有异议的权利。
3 被执行人配偶执行方式探析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最新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于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执行问题的具体规定,法院对此的做法至今难以统一。笔者认为,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执行问题作为执行中的常见问题,应当在保障救济权的基础上兼顾公平与效率予以解决。笔者结合实践和思考提出如下建议:
(一)启动执行应追加且依申请
对比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采用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作为被执行人配偶执行的启动较妥当,且追加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执行程序本就以申請执行人申请为前提,目的是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因此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同样应依当事人申请,但法官应在执行程序中向申请人示明其有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权利,而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放弃该权利,若申请执行人经法官示明后不申请追加,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此时法院就不宜执行被执行人配偶个人财产。
(二)追加执行人应先审查
多地法院的指导意见均要求执行法官应先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因为被执行人配偶财产的执行应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为法律前提。故执行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后,在启动追加程序前,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债务是否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作必要审查。但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的举证足以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就可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显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采取执行措施应慎重
将被执行人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院应当作出相应的裁定送达被执行人配偶,并给予一定的异议和抗辩期,这样做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执行人配偶有充分的知情权,且给予其相应的抗辩权。裁定追加后法院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执行措施以防止其转移财产,但该阶段执行措施应慎重,仅以控制性措施为限,在法院给予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和抗辩期间内,或者被执行配偶在异议和抗辩起内提出异议而尚未结束异议(复议)之前,不应实施任何处置性措施。
(四)被执行人配偶救济途径应充分
由于被执行人配偶并未参与诉讼却被列为被执行人,难免有被剥夺诉权之嫌,因此赋予其充分的救济权利相当必要。比如可给予其在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与抗辩的权利,由其举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限期内对其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被执行人配偶也可在法院给定期限内对异议审查结果申请复议。若被执行人配偶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视为接受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
当然,尽管目前对于配偶财产可以执行算是共识,但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执行程序难免存在争议,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债权人在最初起诉时尽量核实被执行人婚姻状况,并将被执行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为宜。
注释
[1]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北执字第534号执行案
[2]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执复字第5号执行复议案
[3]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272号执行案
[4]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执异字第00084号执行案
参考文献
[1]李长军、王庆丰.执行债务人配偶财产的法律思考[J].法律适用,2013(4):74-76.
[2]卢君、袁列彬、肖瑶.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执行程序探析[J].人民司法,2014(21):98-100.
作者简介
许烨,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