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检验检测的困境与破解

2016-04-07 06:57王亚宏
关键词:犯罪机构食品

王亚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食品安全犯罪侦查中检验检测的困境与破解

王亚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阶段,犯罪手段也有所升级,表现出添加物难检测、隐蔽性强等特点。食品检验检测既是发现潜在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支撑。而针对当前我国食品检测标准不统一、第三方检测机构未被有效利用等难题,本文提出统一检测标准、发展第三方检测机构等解决途径,以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食品犯罪的能力。

食品安全犯罪;检验检测;司法鉴定

科技是把双刃剑,我们在享受高新科技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规避打击,不断提高制假技术。伪劣产品包含的高新科技手段越来越多,他们还熟知我国的检测标准漏洞,在食品生产中添加我国检测标准模糊甚至没有提及的新型添加物,从而轻松躲过检查。检验检测工作是打击食品犯罪的关键环节,但也是整个案件突破中最困难的环节。

一、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物品检验检测在案件查处中的地位和意义

《刑法》中危害食品的犯罪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前者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可能判处死刑。而区分两种罪名的关键就是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犯何种罪的依据,是对整个案件进行定性的主要证据。

举例:2013年4月12日,大连金州公安分局食药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金州中长街道东风村有一个加工猪头肉的窝点。金州公安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依据GB2726-2005和GB2760-2011对犯罪嫌疑人刘景会、胡秀英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中的白色晶体进行化学成分及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测报告H04171014301D检测结果是该样品定性为亚硝酸钠,含量为67.6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为30mg/kg)。2013年5月31日,经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含有工业级亚硝酸盐的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长期食用该食品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鉴定意见显示样品中超标的亚硝酸钠非“食品级亚硝酸盐”,而是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工业级亚硝酸盐”,此鉴定意见将本案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检验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检测机构经过发展和一系列政策的扶持,已经获得很大的发展。但是目前国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规模和专业化水平与食品检验检测市场的需求还很不相称,明显滞后于新时期对检验检测的需要,尤其是无法满足食药犯罪防治时间短、任务急、重证据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图1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一)食品检测技术、检测设备落后,鉴定水平不能满足案件诉讼需求

当前,食品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相对于犯罪新手段出现的速度明显落后,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对于一些新型的、技术含量高的食品犯罪样品不能给出及时的、准确的检测结果[1]。2011年4月23日,卫生部公布的《47种可能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名单》中,有25种物质无法检测[2]。我国目前大概在市面上有2200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的添加剂只占总数的近四成。同时,我国快速检测技术应用不广,如氯霉素的快速检测技术,二恶英、河豚鱼毒素等物质在我国都缺少能够满足日常监督检验的快速检测技术。

这种现状对于惩治食品犯罪极为不利。首先,在送检过程中常常会因为错过最佳检测时机导致食品变质而使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无法保证;其次,因为不能快速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做出判断,也就不能对其进行扣押和封存,送检过程给了犯罪分子充足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的时间,导致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搁浅”;最后,缺乏快速、准确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也使得办案人员在查办食品犯罪案件中因没有证据而底气不足,使得犯罪案件一拖再拖。

(二)检测周期长,快速检测技术法律地位不明确

由于技术的限制,送检的食品样本检测周期长,一般要7-60日,而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最短3日、最长30日,严重影响办案的正常办理。

快速检测技术是执法中的重要手段,通常在30分钟之内就能显示检测结果,但是立法上没有明确其证据效力地位*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运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所得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致使快速检测技术的法律地位相当尴尬。。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于快速检测技术多了一些肯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技术结果由初步筛查转变为抽查检测,其法律后果也由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变成区别对待,但是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诸多不明朗之处*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食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资料、查封扣押等四种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而快速检测作为抽查检测手段并未列入其中。。而且新法只明确了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技术可能作为执法依据,对非国标快检方法持否定态度。但是近年来,食品犯罪所使用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技术越来越先进,而“国家规定”的快检技术却没有相应发展,常常出现国家标准快检技术无能为力的场面。

(三)检测标准和判定依据不统一甚至自相矛盾的现象突出

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专用标准多、通用标准少,检测标准的多重性给食品安全犯罪工作带来很多困扰。如市民日常食用的调味品食醋,卫生部门的检测机构依据的检验标准为 GB/T5009.51-2003 和 GB/T4789.22-2003,而质监部门的检测机构依据的检验标准为 GB2719-1996 和 GB18187-2000[3]。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外检测标准存在较大出入,对国际标准的采用和参照率仍然很低。

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标准的更新滞后,一种样品出现多种检测结果的现象时有发生,各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不一致,执法部门对鉴定意见无法形成内心确信,使得鉴定意见因标准不同而丧失权威性。

(四)司法鉴定体系缺失是打击食品犯罪不力的制度性空白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专业的定性、定量分析,并由专门机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对于做到罪刑相适应意义重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前者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后者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有无非食品原料,判断添加的物质是否是食品原料。这成为定罪的关键。。由谁来做出鉴定意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食品犯罪领域的“司法鉴定”迟迟不能浮出水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

一是鉴定主体缺乏。截至目前,我国食药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尚无在司法部门登记备案的食品“司法鉴定机构”,因而也就无所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4](P95),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没有证据效力,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二是食品案件相比于一般犯罪案件更难于取证,这是由食品自身易腐烂的特点决定的。因此,根据不同检测机构获得的检测结果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大多数部门不愿承担司法风险。

三是鉴定时间长。《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一般鉴定结论的做出需在30个工作日内,而实际情况是“单是鉴定项目的申报就需要20天左右的时间”。

四是检测鉴定行为不规范。检测鉴定机构不按时出具鉴定意见、不提供鉴定资质证明、鉴定人不签字或者盖章的现象极为常见。

可以说,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司法鉴定制度的缺失成为依法追究食品犯罪分子法律责任的制度性空白,也是我国食品犯罪案件难以移送、起诉、判结的重要原因。

(五)地方管理机制分散监管职能的集中度不强

在社会物质大流通的背景下,一个工厂生产的问题食品在很短的时间内便能遍布全国,要想快速实现有关部门的无缝对接,必须拥有一个可以统一调度的中心。然而属地管理体制下,地方对上级部门的反应消极、迟钝,尤其当前食品违法犯罪更趋组织化、集团化、网络化、科技化和跨地域化,各自分属不同领导机构的地方管理机制不利于跨地区协查机制的建立,无法满足食品犯罪查处工作的需求。垂直体制变为地方管理的体制改革,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

三、加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验检测工作的建议

(一)整合检测机构和资源,坚持一体化发展

我国检测机构规模偏小,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到: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实现规模化、一体化经营可以有效地整合不同检测机构的资源,弥补各自在技术和设备上的短板。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药品检验的模式,整合各大食品监督部门的检测机构,打破机构、部门和区域之间的垄断,建立统一的检验检测平台,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的检测,在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信息共享等方面统一协调,保证其地位的独立性,形成高效、标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系统。强化中央的核心领导与监管位置,变“地管”为垂直管理,以提高日常监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调整机构间的职能分工及协作机制。通过整合检测机构和资源,行政执法和办案职能将得到很大提高。

(二)完善食品检测标准,确保有法可依

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是食品犯罪案件准确定性、有效防治食品犯罪的前提和保证。应加快清理、整合、完善现有的标准体系。首先,应该对食品安全的标准进行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次,进一步细化我国的检测标准,通过与FAO、CAC、ISO等国际组织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开展相关活动,掌握食品安全标准的最新动态,提高检测标准的适应性和先进性,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在国际检测市场上争取话语权;再次,通过承揽境外检测任务,从中探析他们的检测要求,从而调整检测标准;最后,加强与国内外优秀检测实验室的联系、沟通、合作,并在与国外检测机构合作中学习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理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食品相关的各项标准体系。

(三)明确食品快速检测的法律效力

数据表明,对于国家认可的且技术成熟稳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传统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准确性相当[5](P157)。因此,对于快速检测技术所得结果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一些成熟的、准确性高的快速检测技术,应该赋予其与传统检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确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和地位。此外,加大科研投入,拓展“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的范围和种类,引进先进的快检技术和设备,提高快速检测的准确率。制定快速检测的统一标准,改变快速检测标准不统一的现状。通过实战培训、考核训练、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使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能力,为食品犯罪案件的快侦、快捕、快诉提供保障。

(四)推进食品司法鉴定制度与机构建设

1.检测机构的人员应树立“司法优先”意识

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食品犯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安、检察院等机关应督促检测人员树立“司法优先”意识,开辟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检验检测的绿色通道。绿色通道要做到“四个优先”,即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报告书优先、通知检验结果优先,保证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2.建立统一的食品鉴定机构

成立独立的食品司法鉴定机构,即采取国际通行的能力验证、标准化建设和认证认可等质量管理手段,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鉴定机构的食品司法鉴定机构。

(五)强化政策支持,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健康发展

图2 第三方检测机构分类

要实现真正的第三方检测,就必须改革其管理机制。在用人上,要善于引进人才,并加强培训,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在分配上,按照业绩分发薪酬,建立奖励惩罚制度;政府应适当干预、加强监督,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政府应对检测机构适当授权,甚至向第三方的社团授权,只要是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能干好的事情,就让这些机构去完成,从而刺激检测市场蓬勃发展;对于每一次检测任务、每一步检测程序都要署名检测机构、责任人员,使得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对于恶意作虚假检测、证明的机构和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检验检测既是保卫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食品犯罪的关键环节。积极提高检测的准确率、缩短检测时间,为食品安全构筑起坚固的防线。

[1]冯金朝.UL进入中国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的战略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欧志葵.检测漏洞提供可乘之机,毒腐竹竟然检验合格[EB/OL].http://bbs.foodmate.net/thread-493799-1-1.html,2015-04-08.

[3]赵军楼,李海燕.建立一个权威高效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N].中国医药报,2007-02-27(7).

[4]李春雷.食药安全“两法衔接”若干重点问题探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1).

[5]邓刚宏,江伟.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证据效力及其司法救济[J].政治与法律,2013(8).

[责任编辑 刘馨元]

2016-09-22

2015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以食药犯罪侦查为例”(2015JKF01123)

王亚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治安学。

D924

A

2095-0292(2016)06-00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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