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研究

2016-04-07 16:06金英爱
关键词:二胎生育意愿育龄妇女

金英爱

[摘 要]基于青岛市育龄妇女的调查数据,对生育意愿与“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的城乡差异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城乡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趋同,年龄、养育态度、父母责任感和家庭沟通方式是影响“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的主要因素。研究认为,实施城乡一体化的生育政策符合我国当前人口迁移、流动的社会发展形势。同时,政府要加强家庭发展型社会福利政策体系建设,对高龄、低收入等重点育龄人群做好服务应对。

[关键词]“二胎”生育意愿;实证研究;育龄妇女;城乡比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6)01-0110-06

On the evaluation of “two-child” policy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fertility desir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women of childbearing age

JIN Ying-ai

(Law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061,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statistic of women at a childbearing age in Qingdao city,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fertility desire and the influential factors. The result shows that fertility willingness of the urban and rural women tends to be convergent, and age, parenting attitu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rents and communication methods of family are the major factors to evaluate the“two-child”policy. The paper argues that to implement integrative fertility policy of urban and rural area is in line with the population situation of current China, which is helpful to population migration and flow. And meanwhi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welfare policy system based on family development and make good service for the key childbearing age crowd, such as elderly and low-income women.

Key words:the fertility desire of the second child; empirical study; women at a childbearing age; the comparison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countermeasures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使城乡内部人口分化日益加剧,给社会管理和人口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1]。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普遍实施以“一胎化”为主要特征的生育政策,使人口出生率完成了由高到低的转变,步入平均每对夫妇终身生育1.7~1.8个子女的低生育国家行列[2]。继2011年国家实施“双独二胎”生育政策之后,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的新形势,各地从2014年3月份前后开始陆续开放“单独二孩”申请。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青岛市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平稳有序。截至2014年12月,全国有近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其中92万对获得批复,申请情况低于预期[3]。青岛市累计受理单独两孩生育申请30.726万例,办结29.744万例。根据摸底测算,青岛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家庭总数约为115726户,占全市家庭总数的4.2%,其中有生育愿望的家庭约为82296户,占符合政策家庭的69%。按生育意愿和符合政策人群年龄构成情况测算,预计今后几年内每年新增出生人口1.4万人左右[4]。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京召开,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之后带来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变迁、老龄人口不断上升、独生子女养老负担过重以及究竟人们是否选择生育二胎等问题,重新成为人们对当前生育政策关注的焦点。

一、调研方法

本研究将以人类行为和社会环境理论、差别生育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为支撑,以山东省青岛市20—49周岁的城乡居民为调查对象,以微观(社会人口学和社会心理学因素)、中观(家庭经济条件和家庭关系)、宏观(社区服务和社会政策等)因素为比较维度,分析青岛市育龄妇女对“二胎”生育政策的评价以及生育意愿的一般现状,为政府顺利实施新的“二胎”生育方案提供实时依据。问卷调查于2014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40份,回收率为88%,经过筛选,剔除信息不全等问卷,最终有效问卷为426份,有效率为90%。调查对象中,农村和城镇分别占32.9%(140名)和67.1%(286名)。年龄按20—29周岁、30—39周岁、40—49周岁分组,所占比例分别为54.5%(228名)、24.2%(名103)和20.4%(87名)。

本研究采用的量表主要有自我意识、性别观念、生活压力、生活满意度、养育子女看法、赡养负担、婚姻质量、家人沟通方式等。经检测,各分量的信度系数均达到0.60以上,表明问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较好。运用社会研究软件(SPSS19.0)进行频次、百分率、平均值、标准偏差、Cronbachs α分析、t-test分析、ANOVA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等。

二、主要研究结果

(一)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及其城乡差异

本研究从生育数量、子女性别和生育时间三个客观维度, 即理想子女数、子女性别偏好、理想生育年龄(初育年龄、头胎和二胎的生育间隔),两个主观维度(生育目的、不打算生育理由)对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进行描述, 并对城乡间的差异进行比较。

1.理想子女数

20世纪80年代,农村居民理想子女数以2~3个为主,落后地区则以三个以上孩子为主,城市居民的理想子女数以1~2个为主。9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的理想子女数则多以两个孩子为主,城市居民的理想子女数以一个孩子为主[5]。本次调查结果(见表1)显示,农村和城镇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的平均值为 1.65(SD=0.68),选择理想子女数为二孩的各占53.2%和66.1%,选择生育一孩的各占33.8%和28.2%, 选择不生育和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总比例只占5.2%和2.8%。该调查结果显示了青岛市育龄妇女较高的二胎生育意愿,但总体上低于全国公民平均1.73的生育意愿。

2.理想初育年龄

根据37个示范市的工作评估报告得出,我国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超过23周岁,比过去有所推迟[6]。本次调查数据(见表2)显示,农村和城镇育龄妇女的理想初育年龄大致相同,大多数认为应该在25—29周岁之间。表明现代女性的晚生、优生意愿趋势越来越明显,晚育的途径并非是通过推迟结婚来实现,而是通过拉长初婚初育间隔实现。

3.理想生育间隔

山东省2013年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提出“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成为我国取消生育间隔的第19个省份。本次调查发现(见表3),在育龄妇女对“理想的头胎和二胎生育间隔”的回答中,占最大比例的各为“3~5年”(40.0%)和“2~3年”(33.1%)。可以看出,人们希望逐步取消生育间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生育时间。

4.子女性别偏好

纵观中国城乡居民的子女性别偏好特别是对男孩的偏好,正随时代更替有所减弱,且部分城市出现喜欢生女孩的现象。可见,“无后为大”“儿子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文化正逐渐失去其生存的社会基础。调查结果(见表4)中,78.9%和71.3%的农村和城镇调查对象认为“子女性别是男孩女孩无所谓”,不存在性别偏好的倾向,对于子女性别的选择日趋自然。

5.生育二胎的目的和不打算生育二胎的重要理由

育龄妇女生育二胎的目的和不打算生育二胎的重要理由的差异分析结果见表5。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除了传统的“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功利性生育目的,63.9%的农村居民和70.7%的城镇居民一致认为,选择生育二胎的目的是因为“免于一个孩子太孤单”。对于孩子而言,有兄弟姐妹做伴,可以减少孩子的孤独,避免独生子女的过于自我的性格缺陷;对于父母而言,如果多个孩子,也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也会免于独生子女万一突发不幸的绝境。从表5中亦可见,调查对象不打算生育二胎考虑最多的是孩子出生后的养育费用和教育费用,而赡养父母压力作为第一理由的比例占的却最少。因此,社会要为这一政策的实施,解决年轻家庭的后顾之忧,分担家庭的抚育成本[7]。

(二)育龄妇女对“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和总体评价

1.“二胎”生育政策认知度

调查结果(见表6)显示,城乡育龄妇女对国家“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均高于中间值3.00,说明现代妇女对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关心程度较高。“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的地区差异明显(t=-3.59,p<.001),农村居民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明显低于城镇居民。

2.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总体评价

从调查数据(见表7)来看,调查对象对“您认为国家有必要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胎吗”这一问题的平均值均高于中间值1.50,认为国家很有必要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而且城乡之间差异并不显著,即城镇和农村地区之间由过去的“城乡二元”变为“城乡趋同”。

(三)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评价的差异比较

1.个人特征与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

数据(见表8)表明,赞同全面“二胎”生育政策人群具有明显的年龄差异(F=3.99,p<.05)。即,4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明显比20—29周岁人群赞同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较高年龄段的人群在心理上更成熟,在经济、时间、精力等方面更有优势,大多物质生活趋于稳定。而 20—29周岁的女性本来是生育释放能力最强的育龄妇女群体,但大多考虑生育对事业的影响。

在个人社会心理学因素中,调查对象的生活压力给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带来了显著差异(F=2.98,p<.01)。即,处于较低生活压力的育龄妇女更赞同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而基于生活成本压力比较大的人群会反对生育二胎。

2.家庭因素与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

(1)家庭经济因素

调查数据(见表9)显示,育龄妇女的职业(F=4.04,p<.001)、主观家庭收入水平(F=4.54,p<.01)给“二胎”生育政策评价带来明显的差异。

职业女性在孕育子女期间如果没有强大的亲属支持网络,会通过中断工作来完成家庭与工作角色。教师职业的女性因生育而付出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由于本身从事教育工作,比较认同两个孩子更能促进孩子健康发展的观念。

不同家庭经济水平的妇女的生育意愿呈中间低、两头高的趋势。一方面,人类对孩子健康和教育方面的投入回报显著,使得子女作为投资的价值增大。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有利于推动劳动力增长,缓解经济条件较差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有能力应对不断上涨的育儿成本,能为“二胎”提供尽可能的教育资源和成长环境。

(2)家庭结构因素

调查数据(见表10)显示,在家庭因素中,养育子女看法(F=3.36,p<.01)和家人沟通方式(F=4.96,p<.01)不同,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看法也明显不同。具有较强的父母责任感和民主的家庭气氛的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有更高的认同感。另外,现代的父母在对待子女的生育选择方面,已日益趋向民主, 子女在生育行为方面的选择受到来自父母的干预越来越少。

3.社会环境因素与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

调查数据(见表11)显示,社会环境因素与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看法之间的差异不明显。这说明育龄妇女在选择是否生育“二胎”时主要根据个人及家庭事务来决定。另外,从表11中,也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目前的孕产休假制度、幼儿园数量、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现状的满意度偏低。

(四)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评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建立的回归模型分析结果(见表12)显示,个人、家庭和社会环境变量联合解释支持国家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程度的影响力分别为22%、7%和1%,模型Ⅰ、Ⅱ、Ⅲ的拟合度较好,进入回归方程的变量只有年龄(β=0.23,p<.01)、家庭沟通方式(β=0.19,p<.05)两个变量,而个人因素中的学历、自我意识、性别观念以及家庭因素中的养育子女看法、养老负担,社区服务满意度、生育政策满意度等因素的影响力并不显著。

首先,越拥有良好家庭沟通方式的育龄妇女,越会支持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将带来个人生活方式改变、经济成本增高、养育负担加重等问题。一些父母在催促子女生二胎的同时,没有考虑到子女的经济、精神压力。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需要通过采取自由、民主、平等的沟通方式,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才能做到互相理解、合理选择。如果沟通不当,二胎还有可能使家庭结构崩解[8]。

其次,年龄越大的育龄妇女,越赞成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年轻人社会阅历浅,受挫感也浅,经济基础还不牢固,所以还没有做生育二胎的准备。据统计,青岛市20—29周岁处于生育旺盛期妇女的人口数量自2009年以来逐渐上升,从2016年开始又呈下滑趋势[9]。可以预见,即使普遍实行“单独二胎”生育政策,也不会出现人口出生率暴涨的现象。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可以得出以下三方面的结论:

1.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一般趋势及其差异

第一,城乡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基本一致,并与计划生育子女数为二孩的统计结果较接近。显示了育龄妇女较强烈的二胎生育意愿。

第二,调查对象多数认为“男孩女孩无所谓”,城乡育龄妇女选择二胎的理由基本一致,不存在性别偏好,子女性别选择对“二胎”意愿的提升作用不再明显。

第三,理想初育年龄为25—29周岁,理想生育间隔是2~3年。城乡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一致,晚育已经成为城乡现代女性普遍认同的观念。

2.育龄妇女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认知、评价的特征及其城乡差异

第一,广大城乡居民基本了解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表现出支持的态度,且育龄妇女的赞同度明显高于男性。如果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将满足大多数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

第二,从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评价的差异因素分析结果来看,从事教师职业的育龄妇女和主观认为家庭经济水平处于上等水平的育龄妇女,40—49周岁比20—29周岁的更认为国家应该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同时,具有较强父母责任感和民主家庭气氛的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有更高的认同感。相反,生活压力大的人群表现的却没有那么积极。

第三,城乡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以自主选择为主,社区与政府环境因素没有给“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结果带来明显的差异。说明人们在面临生育选择时,会更关注自己和家庭的生活质量,所以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现实距离。

3.城乡育龄妇女对“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的影响因素

第一,年龄是决定认可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重要因素。育龄妇女的年龄越大,越容易接受“多子多福”等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意愿, 生育二孩的态度就比较明显。

第二,积极的养育子女态度对支持“二胎”生育政策具有正向作用。具有较强的家庭价值认同感的父母,更注重养育孩子过程的乐趣,强调子女数量在家庭完整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对策建议

1.社会层面

第一,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设立计划生育社会公益基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城镇无业、下岗居民,独生子女伤亡和大病等特困家庭,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应给予生活、教育、就医、养老、陪护等方面的援助,引导公众自觉调节生育行为、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借助社会化力量,支持社会服务组织进行专业干预。自实施“二胎”生育政策以来,家庭矛盾、离婚纠纷频发,所以全社会要形成多部门共同关注、多层面预防宣传、多元化解决问题的新常态机制,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因二胎生育引发婚姻家庭纠纷的合力,支持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实施心理干预方面的专项社会关爱行动。

2.政府层面

第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做好医疗保健服务应对。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有较强二胎生育意愿的孕产妇年龄集中于30周岁以上。山东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以来,青岛市单独二孩申请的妇女大部分是高龄产妇[10]。因此,政府要建立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风险防范机制。相关机构要推出与二胎相关的服务,对有强烈生育意愿的高龄妇女进行重点监测,并增加免费服务项目,以保障产妇和婴儿的健康与安全。

第二,将计生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服务均等化建设之中。政府应将人力、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向农村社区,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并大力推进城乡社区交流与合作,着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构建城乡社区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共同提高的城乡社区和谐发展新格局,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育龄妇女的生育、生产、生活需求。

第三,提升“养、教、护”三位一体的生育服务水平。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和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并立足基层,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宗旨。通过围绕服务社会全人口、生命全过程、生育全周期,在妇幼保健、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配置上采取相应配套保障措施,实行以奖代补、以非货币化的福利服务代替单一的经济补助的办法,以及时为广大育龄群众送去更多、更好、更贴心的公共服务,来应对人口波动带来的影响。

第四,制定有利于农村计生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根据此次调查结果,贫困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影响了人们的生育意愿。所以主观家庭经济水平处于“下层”的育龄群体存在较强烈的生育动机。因此,要特别关注农村低收入“二胎”生育计划家庭, 要协助解决这部分困难家庭孕育者的生活照料问题,制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障的有关政策,切实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措施。

第五,建立以性别平等为导向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机制。不同职业的育龄妇女对生育二胎的选择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政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其中与生育二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新问题,按照法制化和人性化的方式予以解决,特别是要以性别平等为导向,完善男女双方共同负担育儿的责任,解除育龄妇女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第六,实行“从罚到奖”的计划生育奖扶制度改革。政府应完善立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亡残子女家庭的权益,将终身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父母纳入到奖励范围,在住房、养老、医疗、乘车等公共服务上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关爱和优惠照顾,从单纯的“处罚多生”逐渐过渡到“惩奖并重”的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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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祁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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