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欢 李宇航 蔡艺超
摘要: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背景下,通过对重庆市北碚区305名适龄女性进行问卷调查,考察政策背景下城市女性生育意愿的变化情况。结果表明:不同政策下女性的意愿生育数量变化明显,极大一部分女性认为两个孩子最为理想,但是仅有一半女性表示有生育二孩的意愿,女性的生育观更加趋于成熟、理性,在履行自己生育后代责任的同时,也注重自我人生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全面二胎政策;城市女性;生育意愿;影响因素
一、研究背景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台了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随后相继实施双独二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在严格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三十余年后,我国人口环境,生育水平长期走低、老龄化加速推进,未来劳动力短缺,出生性别比长期失衡,这一系列人口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制约因素。2014年,符合政策的单独夫妇共有1100万对,到年末仅有107万对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所占比例只有目标人群的十分之一,我国人口出生率并未得到明显改善。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是继“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预示着计划生育政策改革的大幕正式拉开。
二、研究设计
2.1概念界定
2.1.1城市女性
城市女性,指居住在城市固定场所的女性。她们通常受过一定程度的教育,各行各业均有涉及。她们工作、居住的场所通常是以社群的姿态出现,她们的行为和思想及其容易受到社群中其他人的影响,所表露出的行为特征通常能够反映一个群体的特征。
2.2.2生育意愿
生育意愿是指人们对于生育问题的看法、态度和倾向。根据《重庆市居民生育意愿调查分析》(黄廷权、冯泽永、简丽)、《河南省居民生育意愿现状分析》(郭志仪、张岩)等调查文献中相关描述,生育意愿主要涉及四个问题:一是生育的目的;二是生育数量;三是子女性别;四是生育时间。目前关于生育意愿的主流调查研究,基本以这四个问题覆盖调查的维度。
2.2理论依据
计划行为理论由Ajzen提出,人的行为并不是100%出于自愿,而是出于一定因素的控制之下。计划行为理论包含五个因素: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行为意向、行为。Ajzen认为所有可能影响行为的因素都是经由行为意向来间接影响行为的表现。而行为意向受到三项相关因素的影响,其一是源自于个人本身的态度,即对于采行某项特定行为所抱持的”态度”;其二是源自于外在的“主观规范”,即会影响个人采取某项特定行为的“主观规范”:最后是源自于“知觉行为控制”。本调查基于此理论,可透视出育龄女性的生育意愿行为受到生育态度、社会家庭的压力、以及女性在生育问题上的可控力等几方面的影响。
2.3问卷调查
本文数据来自重庆市北碚区城市适龄女性进行的“全面两孩政策下城市女性的生育意愿调查”。该调查采用拦截式调查,范围涉及商业街区,广场,医院,高校等人群密集区。为了解不同政策下的生育意愿,问卷从理想状态和不同政策下分别设计选项,以了解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同时也从经济,社会,文化等不同方面考察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
三、北碚城市女性生育意愿概况
3.1城市女性生育意愿分析
3.1.1“全面两孩”政策前后生育意愿变化
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我国2011年的生育率为1.04,远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的2.03。双独两孩和单独两孩政策对生育率的刺激并不明显,随着人口结构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在2016年启动了“全面两孩”政策。调查表明,北碚区城市女性的意愿生育数量随政策的变化情况如图1。
由上图可以看出政策对生育数量的影响较为明显,生育一个孩子的意愿从独生子女政策到单独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逐渐递减,其中在理想生育数量中比例最低,和独生子女政策下的比例相差40.32%:意愿生育数量在两个及以上的情况中刚好相反,为从独生子女政策到单独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逐渐递增,在理想生育数量中比例最高,高达80.33%。全面两孩政策下和独生子女政策下意愿生育两个孩子及以上的比例差距为20.98%,说明政策对城市女性生育数量的意愿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在理想生育情况和全面两孩情况下,生育两个及以上意愿的比例相差21.32%,说明在政策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制约着人们的生育意愿,这些因素和政策具有同样重要的影响效果。
3.1.2北碚区城市女性生育动机及性别偏好
生育动机指引发,维持与导向生育行为的愿望,是生育主体的内部驱动力。生育动机有两个作用:第一,当生育动机表现为传宗接代或养老送终时,会促使人们更倾向于男孩性别偏好。第二,是一种促进作用,促使人们生育行为的发生。
在对“是否需要孩子来传宗接代”的态度调查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人数比例占40%的比例,表示无所谓的人数占31.48%。在“是否孩子养老送终”的态度调查中,31馏1%的女性认为不需要,36.39%的女性表示无所谓。可以看出随着精神文化和物质文明的发展,女性的生育动机已逐渐从物质功能转向精神功能,更加尊重后代作为独立生命体的态度。
性别偏好是生育主体对孩子性别的期望,受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的影响,养儿防老、传宗接代曾是我国传统的性别偏好观。我国受这种传统的性别偏好观的影响造成了今天严重的性别失衡比。城市女性是拥有较高文化水平和较强经济实力的一个群体,在对北碚区城市女性性的调查中显示:在性别偏好中,45.9%的女性认为无所谓,35.08%的女性表示想要一男女,14.75的女性表示只想要女孩,而仅有4.26%的女性表示一定要有男孩。可见女性已较大程度的摆脱了过去那种“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性别倾向上甚至有从男孩倾向逐渐过度到女孩倾向的趋势,这和生育动机的影响密不可分,进一步说明人们生育观日趋理性。
四、计划行为理论下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
计划行为理论是探讨包括人们从形成观念到把它付诸实践的一个复杂系统,而态度、主管规范,知觉行为控制是影响行为的三个因素。
4.1态度因素
态度指自身形成的一个评价倾向而不受他人影响,一般而言,态度越趋于正向,则个人的行为意向就越强。在该调查中表现为生育动机和理想生育数。在生育动机上超过半数的女性已经摆脱了重男轻女、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思想观念,她们更多的是认为生孩子是为了情感上的需求,也更加尊重孩子作为独立的主体而存在,而不是满足自己某个目的或具有某种功能。同时,超过80%的女性对生育两个及以上的孩子持正向态度。
4.2主管规范因素。
主观规范因素是指个人对于是否采取某项特定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及社会评价。
经济因素既包括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也包括个人收入水平,在生育二孩最大的顾虑中,58.17%的人认为是经济压力,随着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养育孩子成本快速增长,物价、房价飞升,巨大的经济压力成为抑制生育的重要因素。收入状况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它们并不是绝对的呈正相关或者负相关关系,收入越高的女性更有可能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水平,拥有不错的职业,她们有更加独立的思想观念,不愿意接受以生育来完成自我实现的传统的生育观;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收入和生育意愿是呈负相关。
政治因素包括生育政策、养老福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不同的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是比较明显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生育观,随着政策开放,超过50%的被调查女性表示有生育二孩意愿。而相关养老保险、医疗卫生制度的完善可以较大程度上解决人们的后顾之忧
文化因素和社会文化习俗及自身所受的文化教育息息相关,文化因素一般会转换成为心理层面的潜在因素,即对个人的思维方式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实际行为。此次调查对象中专科文化水平及以上占69.51%,较好的教育有助于女性塑造一个更加成熟理性的生育观。
社会评价是家人、朋友及整个社会形成的普遍评价,社会评价会形成一种群体压力,对个人产生影响,调查表明,同意家人对生育意愿有影响的占31.16%,无所谓的占36.39%:同意朋友对生育意愿有影响的占18.36%,无所谓的占43.28%。调查结果表明家人和朋友对自身生育意愿的影响小于预期,人们在自身的行为中更多的坚持自己的想法,城市女性的个人独立思想较强。
4.3知觉行为控制因素
知觉行为是指反映个人过去的经验和预期的阻碍,当个人认为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与机会愈多,所预期的阻碍越少,则对行为的直觉控制行为就愈强。阻碍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阻碍。文化水平高,对事物认知更全面,能更清晰的把握未来预期,包括孩子的养育成本,对自己工作的影响,家人的支持等。调查中,35.09%的女性认为孩子会对工作产生负面影响,31.8%的女性认为养育孩子会降低生活质量,对于大部分女性来说孩子精神层面的作用大于心理层面。40.33%的女性表示父母不能帮自己带孩子,而对于58.17%的女性来说经济压力仍然是生育二孩的最大顾虑,15.69%的女性认为没有人带是最大的顾虑。经济阻碍是生育二孩的最大阻碍。
五、启示与建议
5.1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风俗文化不尽相同,甚至有些少数民族有特殊的生育传统。如北上广等一二线城市接受西方文化时间较早,经济水平较为发达,因此相较于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其女性的生育意愿不强烈,这其中除了女性本身,也包括来自家庭的影响。三四线城市和乡镇地区,生育观念部分还停留在多生和养儿防老的阶段。因此,人口政策的推行有必要因地制宜,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如在开放二孩的前提下,对于人口增长率高的地区加强政策实施力度,对于出生率低的地区,则要着重加强二孩生育的社会保障。
5.2完善配套政策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加之现代城市女性工作压力,造成育龄女性年龄呈增长趋势,因此可以考虑为大龄女性再孕开辟一条绿色通道,一方面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另一方面规定父育假,由于城市中多数家庭是双职工,这样增加了女性生育二胎在时间和精力上的顾虑,父育假可以减轻女性生育的心理负担,鼓励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也可以有效缓解劳动力市场对育龄女性的就业歧视。
5.3加强城市育龄女性的社会保障
完善对于育龄女性生育二胎的社会保障,其本质在于缓解女性再生育的后顾之忧。如完善生育奖励假制度,可以现在部分一二线城市进行试点,对于积极响应二胎政策的家庭给予适当奖励;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减少劳动市场中对育龄女性的隐性歧视。
城市女性生育意愿无法有效转化为生育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新生儿的就医问题,因此在我国医疗系统中,要增强儿科医学的发展,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等专业人才培养,并合理制定服务价格,在客观上为城市育龄女性减少生育二胎的后顾之忧。
5.4推进城乡生育政策一体化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过程中,许多农村女性走进城市,并逐渐在城市工作扎根,但其中仍是农村户口的城市常住女性,就成为了生育政策中的一个模糊地带。但这部分人群也恰是城市女性中生育意愿强烈的主力军。因此,对于常住城市的育龄女性,在政策上可适当予以倾斜,对其生育二胎进行补贴,保障其生育保险的获得,以及在住院生产和新生儿医疗方面加强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