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 鲍君忠中船重工第七○二研究所 王西召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严领萍
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STCW-F公约全面审查进展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 鲍君忠
中船重工第七○二研究所 王西召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严领萍
摘要:自《渔船人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F公约》)生效以来,该公约与捕鱼业现状的适应性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国际海事组织(IMO)决定启动对《STCW-F公约》的全面审查,以使公约标准与捕鱼业现状相适应。以《STCW-F公约》的全面审查为主线,介绍此次审查的背景,梳理人的因素、培训与值班分委会第3次会议(HTW 3)确定的全面审查原则和范围,最后对我国参与《STCW-F公约》全面审查的研究方向提出建议。关键词:渔船人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国际标准;《STCW-F公约》;全面审查
1995年7月召开的渔船人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外交大会通过了《STCW-F公约》。《STCWF公约》是首个在国际层面上为渔船船员的培训、发证和值班建立基本要求的公约。《STCW-F公约》已于2012年9月29日正式生效,但截至2015年,该公约的缔约国仅有17个,约占世界总吨位的4.12%,而且其缔约国大都为欧洲或非洲国家,拥有大量渔船船队的大多数亚洲国家并没有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的影响力有限。
在2015年召开的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5届(MSC 95)会议上,加拿大等国联合提案(MSC 95/19/3),建议对1995年《STCW-F公约》附则进行全面审查,以使公约标准与捕鱼业的现状相适应,使更多的国家加入该公约,扩大该公约的影响范围。MSC 95根据审议情况,决定立项,启动对公约附则的全面审查。MSC同时指示HTW分委会利用2016—2017两年期间完成该任务,MSC计划于2018年最终通过关于对1995年《STCW-F公约》的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人的因素、培训与值班分委会第3次会议(HTW 3)于2016年2月1日至5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该次会议确定了《STCW-F公约》全面审查的原则和审查范围,现概述如下。
在HTW 3次会议上,冰岛、日本和挪威等国提案(HTW 3/6),提出了在对1995年《STCW-F公约》附则进行审查是需要关注的若干方面,特别是需使《STCW-F公约》的结构与STCW公约的结构相一致,即包括规则(Regulations)和标准(Code)两部分。提案建议需要首先确定《STCW-F公约》全面审查的范围和审查原则。经深入讨论,全会认为有必要首先确立审查范围和原则。本次会议专门成立了工作组,以确定对公约的审查范围和原则。经工作组的努力,最终形成了《STCW-F公约》附则的审查原则和范围。
(一)审查原则
工作组经过讨论,决定使用审查1978年STCW公约时确定的原则(STW 24/36,Annex 6)和审查1995年STCW公约时确定的原则(STW 38/17,Paragraph 12.29),以及加拿大等国联合提案(MSC 95/19/3)作为确定本次审查1995年《STCW-F公约》附则原则的基础文件。最后,就公约附则的全面审查原则形成了如下共识:
(1)审查的基本目标应能使修订后的公约附则提供远洋渔船船上工作人员适任的最低标准,以满足安全操作实践、海上人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需求;
(2)不应降低现有公约标准和要求;
(3)应解决不一致、过时的要求和技术进步等问题;
(4)应为履约和由于技术进步而产生的培训、发证和值班安排的不同要求提供灵活性;
(5)公约应致力于建立能够达到的适任标准,并且如果适任水平达到公约的要求,应允许主管机关实施适合自身基础设施和资源的培训要求;①
(6)应提供发证的替代性要求,即提供确保要求的职业适任水平能够达到的“功能性方法”(Functional Approach);
(7)应考虑有效地使用模拟器和其他现代技术和设备,包括制定有关适任标准评估和远洋航行要求豁免的条文或导则;
(8)应审查现有的监督机制能够验证符合性的程度;
(9)应制定船上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的培训要求;
(10)应考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负担。
(二)审查范围
《STCW-F公约》篇幅相对较短,它仅由15条正文和一个附则(包含四个章节的技术性规则)组成。公约正文就一般义务、定义、适用范围、交流和技术合作、发证、监督、国内规定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陈述。四个章节包括: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涉及船长、高级船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操作人员的发证;第三章涉及所有渔船人员的基本安全培训;第四章涉及值班。
在审查《STCW-F公约》时,应注意不对公约的正文条款加以修正,并且修订中应当考虑到捕鱼业的独特性、捕鱼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及对防止海洋环境造成损害的需求。就对公约附则的审查范围达成了如下共识:
1.附则总则部分
(1)区分等级时,应考虑用船舶总吨(GT)作为(从事捕鱼)船舶长度的替代性计量单位;
(2)应审查公约附则的结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强制性部分和指导性部分;
(3)应考虑制定医疗健康标准;
(4)应考虑公约规定的职业资格适用范围;
(5)应考虑在1995年STCW-F大会第4号决议提到的甲板部船员的培训问题;
(6)应考虑对船舶长度等于或超过12 m但不到24 m长的渔船船长的培训问题;
(7)应参考其他可提供具体指导的国际性文书;
(8)应考虑引进监督机制;
(9)应强调进行有效沟通交流方面的培训要求。
2.附则第二章
(1)应审查发证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期限;
(2)应制定明确的适任能力标准;
(3)应考虑使用模拟器训练,以评估船员适任能力;
(4)应审查证书再有效所要求的(经认可的)海上服务期限或等效安排。
3.附则第三章
应明确所有渔船工作人员的基本安全培训等级。
4.附则第四章
应考虑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一直致力于提高渔船安全水平,目前开展的对《STCW-F公约》进行全面修订是提高
①该处意指安全水平法。高渔船人员培训标准的重要举措。我国尚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但我国拥有众多的捕鱼船只,政府仍需关注该公约的修订工作,以期为加入和履行该公约奠定基础。根据HTW 3确定的全面审查原则与审查范围,我国有关部门或相关学者可从如下方面着手开展研究:
(1)根据审查原则,该次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目标型标准(GBS)的概念,即建立发证的功能性要求(functional requirement),并研究发证的替代性标准;此外,只要适任水平达到公约的要求,就允许主管机关实施适合自身基础设施和资源的培训要求。因此相关学者可基于GBS和安全水平法(SLA)研究《STCW-F公约》的修订工作。
(2)应用现代设备对渔船船员培训是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因此我国应注重利用模拟器对渔船船员进行培训。开发适应渔船船员的模拟器软件,以适应未来可能的大量渔船船员培训问题。
(3)建议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我国渔船不同吨位和船长之间的关系,提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渔船等级划分方式,对不同等级渔船上的船员提出不同的要求。
DOI:10.16176/j.cnki.21-1284.2016.04.006
作者简介:鲍君忠(1968—),男,博士,教授,E-mail: baojunzhong@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