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控研究

2016-04-05 19:40黄珊珊
企业导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管控措施

黄珊珊

摘 要:重大恶性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频发,此类现象表明我国对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管理上失位,重大恶性案件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降低了公民的安全感。因此,应当健全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规,保障管制与救济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管控;措施

一、前言

2015年10月18日湖南省邵东县三名少年玩耍时因感到饥饿,到学校小卖部偷东西吃,被守校的女教师发现,并劝说他们离开,刘某等三名少年担心她报警,临时起意酿成惨剧。刘某三人在对老师进行殴打后,用布堵住老师嘴巴,导致老师窒息死亡,并将老师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令人震惊的是,三名少年均未满十四岁,其中最大的十三岁,最小的仅仅才11岁。他们杀人后将老师的尸体藏在床下,且有分工,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并没有逃跑,第二天一个去正常上学,另外两个去网吧游戏。这场惨案震惊了全中国,也让人们警醒起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孩子变得早熟,加之家长对其教育引导的不当,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少年儿童犯罪是不受刑罚处罚的,基于中国的现实,对于14岁之下的青少年犯罪,没有惩罚,矫治力度不到位,后期的教育也缺少相应的保障。另外一件值得注意的,几年前发生的10岁女童从15楼抛下男婴案件,除了家长赔钱,犯下严重罪行的青少年本人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据了解,该10岁涉案女童后期未接受相应矫治措施。上述案件的性质严峻,属于重大恶性案件,重大恶性案件不同于一般违法性案件,它们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底线,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降低了公民的安全感。《北京规则》要求对少年犯一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监禁刑几乎不予适用,在我国主刑中非监禁刑罚只有管制刑,管制作为一种限制自由刑,不实行关押,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对其人身自由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犯罪人仍然与家人一起生活,与社会上保持正常的生活。[1]然而,在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儿童实施重大恶性犯罪的境况下,我们在肯定对未成年人罪犯实施管制刑的同时,应当发现未成年犯罪的漏洞,健全法制法规,保障管制与救济的顺利实施,也应当区分其与一般性违法案件的性质及所采取的措施。

二、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以及涉案未成年管控的现状分析

(一)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管制法律制度不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少较为具体的细则,并且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惩处措施力度不够。我国《刑法》第17条对青少年犯罪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可是我国还没有建构一套比较完备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管制手段并不完善,没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法律并未针对未成年犯矫正教育进行系统性的规范,由此导致了许多未成年人在实施重大违法犯罪后既得不到符合大众价值期待的惩罚,也得不到相应的矫治,任其发展后果将很严重。[2]

(二)重大恶性行为冲击社会公众底线。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年儿童来说,因其心智并没有成熟到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即使是实施杀人、强奸、爆炸等重大恶性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并且不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实施此类行为的少年儿童也不应当被称之为罪犯,那么,针对于罪犯而实施的管制措施也就无法完全在此类少年儿童身上适用。在社会大众的普遍期望与价值判断中,未满十四周岁少年儿童实施对于社会危害程度较为一般违法行为后不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是可以被接受的,但当前越来越多的少年儿童刻意利用自己未满十四岁的身份去实施例如群体伤害、杀人、强奸等重大恶性事件后却仍然不受任何处罚的情况持续不断的冲击着社会公众的底线,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行为的惩处措施与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三)滋长不良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在心理、身体方面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法律观均未形成,《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减轻或从轻处罚无可厚非。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受到电视网络媒体的影响等,未成年人早熟现象日益加剧,从刑法主观方面的角度分析,很多未成年人是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危害后果,却依然实施恶性的犯罪行为。更有甚者,钻法律的空子,刻意利用自己未满十四周岁的条件,把该项条款作为庇护伞,实施强奸、杀人等重大恶性行为,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创伤,导致社会公众当中呼吁降低刑法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越来越多。

(四)重大恶性犯罪行为与较轻的管制手段难以匹配。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来说,第一,其罪行性质较重、危险性较大,无法与管制刑的这一性质相匹配。第二,管制刑要求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小,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反而会增加管制人员的人身危险,加大成本。然而,以湖南邵东杀师案的三个少年为例,他们犯罪动机极其“简单粗暴”,反侦查意识极强,犯罪后十分淡定自然,一系列行为令工作多年的老刑警都感到震惊。因此,我们不能够只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就否认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如此实行较轻的管制措施就显得不妥。

(五)管制矫正缺乏社会认同,增加改造难度。罪犯行为被看作成反社会行为,进而把罪犯看成不适应社会活动的敌人从而加以排斥和拒绝,将之恶魔化、去社会身份化,是传统社会理论、刑法理念不说而同的主线。在我国,刑罚惩罚性占据主导地位,这主要是因为大众受到封建文化的影响,人们把罪犯当成反社会的人员,希望罪犯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于实施重大恶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讲,如果将其放入这类社区进行管制矫正,其受到社会大众的歧视程度就越深,如此便十分不利于青少年人格的改善与再塑造,反而可能会使他们形成更加严重的反社会人格。

三、加强对重大案件涉案未成年管控的新思路

(一)建立完善法律,填补处罚矫治空白。现阶段,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未成年人在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时是不受任何处罚的,实际过程中,几乎没有相应的后续矫正措施对其实施,在这种情形下,未成年人犯罪反复性趋势增加,极其不利于其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对此,我们需要建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如设立《关于办理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案件实施细则》等,从法律上规定应当接受矫治的犯罪人范围,保证此类未成年人接受矫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管制矫治体制。鉴于我国针对重特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在我国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单一,管理层次混乱,对于犯有重大恶性案件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主观恶性较强,人身危害性较大,对其的矫治手段更需要有特殊的管制矫治体制来支撑,如对其进行专门的心理矫治,重塑其人格;对青少年的脚腕、手腕和脖颈需要戴上传感器,控制器活动范围。如此有限度的限制其人身自由,降低其社会危险性等,从而使得矫治达到较好效果。应不断借鉴和完善矫治体系,形成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综合措施于一体的矫治机制。

(三)丰富管制手段,增强矫治效率。刑罚当罚原则要求,针对不同的犯罪人,要对其实施惩处措施。罪行相适应原则也表明,罪犯主观恶性程度不同,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如果对所有的犯罪人运用相同的管制矫治手段,其矫治变缺乏针对性,从而导致矫治效率低下,犯罪复发率上升。对此,我们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相应做法,如英国的中心出席令制度,美国的养育之家、小组之家制度等,在矫治过程中不局限于一种方法,中间惩罚、视频监控、房屋监禁,种类繁多的优势在于可以给不同的对象提供不同的服务,能更好的,更快速的教育,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对象。我们需要对多种矫治方法进行尝试并不断改进,从而使矫治手段更加多样,矫正效率得以提高。

(四)建立完善管制机构。在许多西方的发达国家,法治化程度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相当成熟,而且已经有了专门的管理机构,这对未成年犯的良好管理意义重大。在我国,缺少这样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管理体制,仅有的管理部门也显得单一而分散,并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在试点工作中,许多方面的工作如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成员进入矫治队伍等方面都处于起步阶段,再加上各部门职责不明,这就很容易出现各工作部门要么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职责出现交叉,要么在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管理方面出现空白,对原本属于自己的任务推诿,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和个案处理机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治体系混乱,缺乏具体的评估标准。对于矫治多长时间、矫治到什么程度才算完成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工作没有具体的依据,从而因此导致矫治效率低,改造过程不完整,未成年人改造工作缺乏针对性,易造成其再犯罪。不同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作案时的主观恶性程度,对于自身行为危害程度的认识程度不同等原因,我们在矫治时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实施具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如根据其犯罪行为和对犯罪人矫治后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多方位评估,具有针对性的改变其矫治方法等,从而使得资源利用最大化,提高矫治效果,减少犯罪复发率。

(六)积极宣传,减少歧视。对于犯有重大恶性案件的未成年人,我们设想对其实行管制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制度虽好,但实际施行起来却不那么容易。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将犯罪作为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公众对于犯罪人往往带有歧视性的色彩,对于犯罪人员往往都避而远之。在这种大环境下,将犯有重大恶性案件的未成年人投入社区接受改造就变得十分困难,由于其主观恶性程度较大,更容易遭受公众的歧视,从而使得其更为鼓励,不利于心理的健康与行为的再造,很容易出现再犯罪的情况。因为,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改变公众的看法,消除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的歧视就显示尤为重要。

(七)全民行动,多管齐下。梁启超曾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社会、家庭、学校等诸多方面都有必然的关联。社会的普法宣传不够、家庭管理教育的不足,学校教育的缺失等都是可能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们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优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能和调配社会力量,督促社会关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消除歧视,积极主动,帮助未成年实现改造,重归社会,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 匡敦校.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01):42-48.

[2] 权明丽.论我国管制刑的现状及其完善[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9,(01):62-64.

猜你喜欢
未成年人管控措施
EyeCGas OGI在泄漏管控工作中的应用
多端联动、全时管控的高速路产保通管控平台
放养鸡疾病防治八措施
高中数学解题中构造法的应用措施
信用证洗钱风险识别及管控
减少猪相互打斗的措施
夏季猪热应激及其防治措施
未成年时期阅读推广研究
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健康成长
论思想政治课在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