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秀德 穆文刚 张丽丹 易改改
近年来,水泥制造行业的迅速崛起,已经成为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税收收入的重要源泉。为此,靖州县局课题调研组以水泥制造行业2014年度税收征管数据为基础,对水泥制造行业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该行业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纳税人情况。2014年,根据湖南省怀化市水泥行业的统计信息,截止2014年10月份,全市共有水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8家,其中,一般纳税人18户(2014年停产的水泥生产企业有3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3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6户,采用新型干法水泥制造技术的企业4户,采用新型半干法水泥制造技术的企业1户,购买熟料进行加工生产水泥的粉磨企业 11户,采用立窑生产技术生产水泥2 户。全市水泥年生产能力940万吨,其中:年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吨的企业2户;年生产能力50-100万吨的企业8户。产品以普通32.5和42.5强度等级水泥为主。
(二)生产经营情况。2014年,全市水泥制造产量达460.99 万吨。从产品结构来看,新型干法水泥产销量315.99 万吨,占全市水泥总产量的69 %,同比下降19.62 %;粉磨站水泥产量149.94万吨,占全市水泥总产量的31 %,同比下降16.14%;立窑产量0 万吨,占全市水泥总产量的0 %,同比下降65795.33 %。从产品质量结构来看,42.5强度等级以上的水泥141.83万吨,占全市水泥总产量的31%,同比下降44.51 %;32.5强度等级的水泥353.46 万吨,占全市水泥总产量的76.95 %,同比增加2.77% ;销售新型干法熟料18.42 万吨。
(三)纳税情况。2014年全市水泥行业实现收入195825.97 万元,同比下降69765.02 万元,减少26.27 %,申报应纳增值税11628.67 万元,同比下降2181.8 万元,下降15.8%,入库增值税11765.35 万元,同比下降2831.26万元,减少19.4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退税额6475.86万元,占增值税入库税额的55.04 %,同比下降27.08 %。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存在问题。一是水泥行业经历转型阵痛期。由于国家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与水泥行业经济相关的产业普遍不景气,如房地产行业,导致水泥生产量下降,价格下跌。2014年停产的水泥生产企业有3家。另外,有部分企业涉及转让转型,如,怀化市金大地水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均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转让给台泥国际公司,现已更名为台泥公司。二是水泥行业结构性矛盾较突出。全市水泥生产企业大部分生产规模小,重点企业不多,面临着资金缺乏,设备陈旧,工艺落后,开工不足,单位成本高,盈利能力差等困难。加上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不高,人才缺乏,大部分水泥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生产经营困难;三是矿产资源利用率不高。我市的石灰石资源能满足新型干法水泥制造的大型优质石灰石矿产资源并不太多,需要到外地购买,这样势必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再加上开采方式落后,特别是立窑企业的开采方式基本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水平,以凿岩爆破、汽车运输为主。四是会计在做帐过程中“做手脚”,人为地造成废料耗用比例达标假象。有的要求废材料的供应户多开废料发票或采用变数量、变单价而金额不变的方式结算货款,再虚假转入成本,通过如此“运作”,从帐面上看往往都能达标;有的从产废企业购进,有的从废旧公司购进,还有的从个体户购进,取得的凭证有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有的是自制凭证,且一般都是现金交易,甚至假借个人名义到国税开票窗口开具虚假的进货专用发票,达到既能抵扣又能保证废材料比例达标的目的,进而骗取国家税收。五是在生产车间的投料环节水泥企业在化验室的投料单上造假。提供虚假的投料单,实际已无法检测产品“三废”掺和比例是否达标,即使企业提供存货,无相关设备对其进行准确的检测,“三废”达标认定较为被动。六是发票管理不规范。水泥生产企业所需原材料主要是石灰石、粘土、水渣以及废弃资源煤矸石、粉煤灰等,来源较广,不易掌握,个别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很少开具发票,甚至采用白条入账或开具运输发票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税务管理方面难点。一是审核税收优惠资格实际操作较困难。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核与其他部门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存在时差性,尽管在认定期间,可以保证被认定企业的产品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标准,但认定期过后,企业产品中掺废比例和废料来源不一定能达到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标准。税务人员较难把握企业掺废比例,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中哪些能认定为废渣,涉及专业性知识太强,较难准确把握。二是退税政策使增值税链条断裂。在现行抵扣政策下,由于购销双方之间的利益的制约,进、销项一般是真实的。但对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而言,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应纳税金由国家负担,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于是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常利用政策钻空子,有的故意不取得或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水泥企业税负偏高,使销货方不提、少提销项税额,最终直接使销货方少缴增值税,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三是应税产品串换成免税产品增加识别难度。目前水泥生产企业主要生产两种水泥,即强度等级分别为普通水泥(简称PC32.5水泥)和高标号水泥(简称PC42.5水泥、PO42.5水泥、PO52.5水泥),2012年6月底以前,只有PC32.5、PC42.5两种水泥实现即征即退,PO42.5水泥从2012年7月经批准才实行即征即退,PO52.5仍然属于征税产品。对生产的征免税水泥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销售、实现利润等都分别核算,分别申报纳税,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政策优惠。然而,由于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企业在取得退税资格后,为了多退税,可能将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按免税产品核算,达到多退税款的目的。尽管税务机关明显知道情况异常,但由于水泥产品的出库销售业务频繁,出入库原始凭证和销售发票比较多,而且这些凭证和发票都是“水泥”,税务机关很难从账簿资料记录中发现问题。四是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薄弱。税务部门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难以掌握。资源综合利用关键在于废弃资源的利用,税务部门应该经常到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检查是否真实利用废料。一方面,由于征管力量不足等原因,税收管理员日常检查一般只停留在表面上,有的平时是对对数字看看表,难以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复杂,税务部门因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进行操作,套公式计算,这样很容易给一些想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三、对策与建议
(一)做好资源整合工作。水泥作为建筑行业必不可少的建筑材料与经济发展关系十分密切,资源整合工作非常重要。一方面要做好行业并购整合,加大对重点水泥集团的扶持力度,推动行业整合,加速产业集中、产业升级,推动优胜劣汰。另一方面,水泥业属于投资拉动、资源消耗型的周期性行业,要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有效降低成本。重点是要整合全市石灰石资源,向新型干法水泥企业倾斜。
(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对其会计核算办法和核算软件进行备案。确保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对未达到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供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加强纳税人产成品出库单证管理,纳税人产品出入库使用单据必须采用联号单据,经税务机关登记后作为企业入库凭证使用。
(三)对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实行分类管理。目前,在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的规定,比如,有的水泥生产企业,由于受技术水平和资金投入的限制,防治污染能力小,在用废的同时,又造成新的污染,成为新的污染源,一边在享受政策退税,一边又造成新的污染,与现行政策相悖。对于装备技术条件落后、生产过程中又造成新的环境污染、防治污染意识差的企业,取消该优惠政策。同时,对于设备生产技术条件达到防治污染的要求,防污治污意识较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比较小,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并实行按一定比例返还的税收优应惠政策,避免部分水泥企业税收零贡献率,阻止水泥行业骗税势头的蔓延,从根本上防止骗税的发生,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公平税负。
(四)加大行业税收风险防范力度。树立风险意识,落实好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纳税评估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每月要将行业利润率、行业税负率、能耗、投入产出率、原材料领用存等列表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或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一旦涉嫌偷税,不得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企业图一己之私,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进行处理。
(五)尽早将建筑安装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由于目前建筑安装业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增值税链条脱节,建筑安装业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有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购进水泥等建筑材料时不索取发票,给包括水泥在内的许多行业少计收入提供了机会,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将建筑安装行业纳入增值税管理范围,既有利于对建筑安装行业的税收控管,也有利于加强对水泥行业的税收管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