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100061)赵阳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是指在相应的临床环境中,对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性能进行的系统性研究。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开展前应签订合同、完善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完成后应分别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和总结报告[1]。截止到发稿时,尚无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免于进行临床试验[2]。也就是说目前第二、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上市均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在产品上市的整个过程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发现,由于各种原因,申请人所提供的临床试验资料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还有待提高。而且随着新法规的发布和临床核查工作的开展,新的相关要求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特制定《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版)》指导,旨在指导北京市申请人开展临床试验工作。本文从临床试验机构选择、参比检测系统的选择、试验样本的选择、临床试验方案、试验过程的管理及数据分析、临床报告的撰写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几方面对该指导原则加以介绍和论述。
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1 除法规规定的要求外,应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以保证整个临床试验过程的质量可控性。
1.2 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室内质控程序,并应优先选择连续两年以上室间质量评价相关专业结果合格的实验室。整个实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并有措施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1.3 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1.4 实验室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
1.5 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重点关注两点,一是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二是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
以下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考核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参比系统。
2.1 参比系统的试剂、仪器、校准品均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2.2 参比系统应选择与考核产品方法学原理相同(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或相似的,其方法学分析性能应优于或近似于考核产品。
2.3 对于定量产品,参比试剂的性能技术指标(如线性范围、精密度等)应与考核试剂近似或更优,两者的参考区间不宜差别过大;对于定性产品,两者检出限/临界值应基本一致;对于半定量产品,两者的分段区间应基本一致。
2.4 定性产品可选性能更优的半定量或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统计数据时应先将定量/半定量测试结果按照其说明书中确定的参考区间/临界值分别划归阴性、阳性结果后,再进行两个试剂测试结果间的等效性分析)。同理,半定量产品可选择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
需要说明的是,参比系统根据法规要求应为已上市产品,已上市产品指在中国境内合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FDA或者CE上市产品不在此范畴内。此外,针对目前越来越多的在不同方法学之间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指导原则中明确了可选用产品性能优于考核系统的参比系统开展临床试验,以保证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3.1 应明确临床样本要求,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所用样本及其要求应一致。应注明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输送的要求及条件(如明确采血管种类、抗凝剂要求等)。
推荐使用新鲜样本,如果使用贮存样本时,应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并予以说明。不宜全部采用冻存样本进行试验。
3.2 应考虑样本中被测量的分布。样本量及其分布应符合统计学及具体产品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定量测试的产品,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考核系统检测范围且均匀分布,并应包含医学决定水平。落在参考区间以外的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试验总量的30%。
定性测试的产品,应该包含阳性、阴性和接近临界值的样本,并且样本数目尽可能均匀分布,阳性样本比例应不低于30%。
半定量测试的产品,样本在各分段区间的试验例数应尽量均匀,且各分段区间内试验例数不宜低于30例以满足统计学要求。
为了全面验证产品性能,样本浓度应涵盖所宣称的检测范围,并具备一定的阳性率。对于阳性发病率极低的情况,可提供相关文献报告,阳性比例可适当降低。
对于定量产品,应至少进行以下数据分析。
4.1 绝对偏倚图 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每次测定值之差与相应两系统测试均值作散点图。观察并分析各点的绝对偏倚分布情况。
4.2 相对偏倚图 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每次测定值之比值与相应两系统测试均值作散点图。观察并分析各点的相对偏倚分布情况。
4.3 回归分析 考核系统每个样本测定值与相对应的参比系统测定值作散点图(以考核系统作Y轴,参比系统作X轴)。
目测数据分布的均匀性,对线性段作相关分析,要求r≥0.975。不满足时应扩大样本量再评价,若仍然达不到此要求应有充分合理的解释,并参照EP9-A2的方法进行相应“分区偏倚”分析。如线性不足以覆盖所声称范围,则停止评价。
一般情况下在两种方法学相关性较好的情况块,r≥0.975。若扩大样本量仍无法达到次要区,应考虑结合临床使用需求进行合理解释,并参考相关文献设定合理的r值。
4.4 医学决定水平处对预期偏移分析[4]在给定的医学决定水平Xc处的预期偏倚(Bc)的估计值将医学决定水平预期偏倚的可信区间与允许误差的限值相比较(建议参照1/2CLIA’88、1/2室间质评可接受范围、1/2生物变异的总允许误差、卫生行业标准等相关要求设定允许误差),如小于相关标准,判定两检测系统等效,如大于该标准,两检测系统不等效,需进一步临床验证。
对于定性及半定量产品,应至少进行以下数据分析。
4.4.1 定性检测产品 应分析阳性符合率、阴性符合率、总体符合率,以及相应的95%可信区间。以交叉表的形式总结两种试剂的定性检测结果,对定性结果进行四格表kappa(或卡方)检验以验证两种试剂定性结果的一致性。Kappa系数≥0.75,为高度一致,认为两系统等效;Kappa系数≥0.4,认为一致,但需进一步进行相关统计学分析;Kappa系数<0.4,则认为两系统不一致,两系统不等效。
阳性/阴性符合率及其95%可信区间应满足临床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则需重新设计临床方案。
4.4.2 半定量检测产品 应分别评价两个系统各分段区间的一致性,并采用kappa检验以及各分段区间试验数据的符合率进行验证。
4.4.3 其他 如果临床诊断明确(如与临床诊断金标准进行比对时),则临床试验还应关注诊断灵敏度、诊断特异性的相关评价。必要时,应进行ROC曲线分析。
临床试验报告应该对试验的整体设计及各个关键点给予清晰、完整的阐述,应该对整个临床试验实施过程、结果分析、结论等进行条理分明的描述,并应包括必要的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方法[5][6]。
本指南中相关要求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制定[3]。统计学相关要求主要参考了CLSI EP9-A2[4],并结合北京地区申请人实际情况制定[7]。
本指南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开展临床试验,帮助申请人和审评人员更深入的理解和掌握临床试验应关注的内容[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