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玲
(山东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处,山东淄博25500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清官情结的现代考量
王玲
(山东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处,山东淄博25500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清官”情结作为廉政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千百年来影响封建官吏行为和心理的重要因素,也是历史上人民普遍向往的吏治理想状态。然而,在现代法治环境下对清官情结应该进行反思,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其精华部分有利于提高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有利于完善公正用人的公务人员选拔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共识,增强社会互信;有利于加强廉政文化体系建设等。不可否认的是,清官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它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如果运用不好将不利于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不利于司法改革的进行,等等。现代社会法治建设进程中,要辩证地看待封建社会传承下来的清官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清官情结;法治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建设不断深入的文化背景,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启反腐倡廉法治化新征程的现阶段,我们既要做好法治的制度建设,也要重视法治的文化建设。毫无疑问,中国传统的廉政文化凝结着累世的法律智慧,在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熠熠生辉,其中的“清官”情结无疑是千百年来影响官员行为和心理的重要因素,即使在法治建设的今天,也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意义上的行政管理体系来源于西方国家的法律文明,但功能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却绵延了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其运行系统之缜密,管理制度之完备,为其他大多数国家所不及。远在商周时期就建立起了系统的行政管理制度,此后,从州、郡、县到中央,整个封建统治秩序都是通过“官”为中枢实现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明主治吏不治民”是历代君王实现其统治秩序的不二法则。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行政管理的官本位价值取向逐步确立,并与“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相关联,成为基本的治国之道。在德治理念和宗法传统的统治秩序中,统治阶级将政治清明放在行使权力者的道德自觉和良心造化之上,人民群众也将社会公正放在“青天老爷”的刚正不阿和英明裁断之上,法律则仅仅作为辅助手段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的统治过程。
在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中,虽然对清官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自奴隶社会后期开始,就有了“良吏”“循吏”“廉吏”的称谓,《史记》中的《循吏列传》就是对先秦时期“奉职循例、理亦可以为治”的官员们的表彰。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清官”一词大概是在三国魏晋时期,《晋书·何崇传》所记载的“嵩字泰基,宽宏爱士……少历清官,领著作郎”,此时的“清官”主要是指在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上非常显贵但所从事的政事和政务却不繁杂的官员,这与现在意义清官的涵义还是有一定差别的。现代意义的清官涵义的确立基本是在南宋时期,《遗山先生文集》中记载,“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此时,不管是民间还是官方才摒弃了清官最初的居高位而政务不繁忙的意思,专指清廉、公正的官员,“循吏”一词也才慢慢退出历史舞台,自此,清官一词开始代代相传,清官文化体系自成一统。虽然清官一词出现得较晚,但这种对清官廉吏精神的弘扬,在中国历史上可谓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从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诸葛亮,到心系民众清廉如水的赵轨;从为官清明秉公执法的狄仁杰,到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宋璟;从清贫托孤满身傲骨的孙叔敖,到两袖清风朝天去的于谦;从浩气擎天一身正气的海瑞,到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正如后世的鲁迅先生所总结的,“我们从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虽是等于为帝王将相作家谱的所谓‘正史’,也往往掩不住他们的光耀,这就是中国的脊梁”[1]137。这些人,百姓往往称之为“青天老爷”“父母官”,这样的称谓比起官方的称颂认可,更具有生命力和影响力,在中国千百年璀璨的历史长河中熠熠生辉,传承至今,并成为一种文化。
“情结”一词最初是心理学上的专门术语,最早由Theodor Ziehen于1898年所创,后由荣格的精神分析心理学派发扬光大,主要是指有关观念、情感、意象的综合体,通俗一点讲,文化就是一群无意识感觉与信念形成的结。这一概念后来被另一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所接纳,他认为文化是一种以本能的冲动为核心的欲望,持续在人们无意识的活动和信念中。在中国古代社会里,虽然统治阶级寄希望于各级官员能够凭借其道德修养和自觉造化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形成良好的统治秩序,但是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森严,官本位下的官员特权日益突出强化,在特权制度和不平等统治下,没有有效监督的官僚体制往往以政治黑暗、吏治腐败为常态,大多数官员先以自身利益的实现和膨胀为出发点,并在层层严密的封建制度下形成利益共同体,社会组织体系严密,国家机器力量强大,人民群众久而久之则处于极其弱势的政治地位之中。中国的传统社会又欠缺完整的法律体系,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二为一,使得百姓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缺失,社会最终的裁判权也集结于“官”的手中,此时,普通劳苦大众能够唯一寄予厚望的就是能够有为民做主、体恤民情、伸张正义、刚正不阿的清官出现,这种利益诉求在历史长河中被人们无意识发酵成一种共同的愿望,就是清官情结,百姓在权利被侵犯而又无处主张的困境中,在层层压迫而又无力反抗的无奈中,在代代相传清官廉吏的美好憧憬中,强化了对清官的渴望,这种情结又通过戏曲、小说等艺术形式予以升华并广泛传播,在百姓本来就贫乏的文化生活里形成一束光,照耀着每个人的心田,进一步加深了文化的凝结。可以说,清官情结是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的集体性的一种心理意识,体现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是人们在行政、司法合二为一的管理体制中,对权利诉求的美好期盼,这种情结诉诸于仁人志士的出现,而不是相关制度的建设完善,具有偶然性和稀缺性。
清官情结的法律文化蕴含了普通民众追求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和美好期盼,根植于民众的心理、意识和生活习惯中,体现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内涵。我们正确认识中国“法治”的社会基础,体现中国特色,就要对由西方舶来的“法治”理念本身进行理性的和批判性的检视,通过把“法治”理论置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情境中加以反思,重新认识其历史的和现实的意义,进一步确认其性质、力量和限度[2]3。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如果我们一味强调西方法治理念的必然性和先进性,将其强行植入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无视传统法律文化的惯性,则很难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与支持。清官文化所代表的公平、正义与现代法治理念追求的公平、正义在本质上是相吻合的,将这种文化映射到当代行政和司法活动中,其中所暗含的深意就是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能够真正做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地服务于人民,维护好人民的权益。
(一)清官法律文化有利于提高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
国家公务人员需要树立高尚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才能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保持高昂的精神状态,引领自我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抛开其原有社会背景不说,历史上的清官都是具有较高道德水准,能够一心为民的仁人志士,能够反映他们所处时代道德水平的方向和高度。站在今天的高度,清官文化自然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但在当时的年代,古代士大夫尚且能够做到自省、自律、自爱,重视民本、倾听民心、关爱民生,那么作为现代社会的国家公务人员,更应该对自己从严要求,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水平和业务专业技能,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我们的公务人员也能够将清正廉洁上升为一种文化,内化为约束自我的心理力量,用那些仁人志士的高尚情操激励自己、约束自己,这种自我的约束力将是规章制度有效的保障机制,有利于公务人员道德水准的建设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
(二)清官法律文化有利于完善公正用人的公务人员选拔机制
近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加大,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在公务人员选拔上,基本实行“凡进必考”的原则,每年都会从社会上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公务人员队伍,同时在干部提拔环节,也加大了考核力度,用人机制越来越完善,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仍有许多不足之处。用人机制“凡进必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全面衡量所选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干部提拔环节也较少注重人民群众的评价结果,跑官要官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我们要建立科学、民主、制度化的用人机制,健全干部的考核、评价、监督、激励机制,就应该加强民主推荐制、民主测评制、民主监督制、任前公示制、竞争上岗制等基本制度,这些制度建设过程中,清官文化建设作为制度建设的补充,能够从侧面反映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准和整体素质,在用人环节上能够提供有益参考。
(三)清官法律文化有利于促进社会共识,增强社会互信
对国家治理而言,法治是基本手段和路径,但在有着悠久德治历史的中国,德治作为辅助手段不应该被彻底遗弃。道德作为自律和教育的有效途径,对人们行为产生的动机有着极强的约束力,不仅可以作为公务人员的内在约束机制,也可以作为公务人员的外界评价标准。如果人们对某个公务人员沿循道德的判断得出清官的评价,那么这个公务人员的行为就会为社会所信任,得到社会认同,社会管理工作的效果将事半功倍。如果得到信任和认同的公务人员越来越多,整个社会将实现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同时,社会管理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在这种共识基础上,管理才会为社会所接纳。清官文化作为民间一种基本价值诉求的体现,如果不为公权力机关所接纳,那么在公务人员评价标准上就很难形成社会共识,政府的执政理念和目标也就很难实现。为了取得良好的执政效果,国家公权力机关必须在治国理念和方针政策上取得普通大众的基本认可和社会共识。在搭建社会共识的过程中,文化是一条主要途径,清官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可以轻而易举地叩开普通民众的心门,拉近普通民众与公务人员之间的距离,促进权力在阳光下的行使,从而促进社会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四)清官法律文化有利于加强廉政文化体系建设
当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在纷繁诱人的各种挑战和诱惑面前,公务人员如何风清气正,修身立德,廉洁自律,古代士大夫那些清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表率作用。社会发展到今天,接受了更系统教育的公务人员,理应比千百年前的先人们具有更高的觉悟和约束力,廉政不仅是一种社会需要,更应该表现为一种基本素质,体现着人类进化的光辉,彰显着社会发展的光芒。廉政文化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是在潜在的引导、影响、熏陶、渗透等方面,能够推动公务人员廉洁从政,修己为人,这是廉政制度不具备的优势,能够为廉政制度起着重要的铺垫和补充作用。当然,时代不同,廉政文化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当今中国,我们的廉政文化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坚持文化创新的成果运用,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出发点。清官文化包含着丰富的廉政诉求和精神内涵,其对公务人员的内在约束力和外在推动力都有利于促进廉政文化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形成普遍性和稳定性的廉政文化体系,使廉政建设更具有持久性和连续性。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清官情结既满足了普通百姓追求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和心理期盼,又体现了统治阶级缓和社会矛盾的秩序价值和政治需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代代相承,影响至今。在建设行政法治的今天,清官情结仍然是我们无法忽视的一种民间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廉政法治,需要正视这种民间现象,去其糟粕留其精髓,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法治建设进程。
清官情结的法律文化产生于封建社会,是官本位文化的集中体现,其本质仍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即使再“清”的官也是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与人民群众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治的现阶段,清官情结存在的社会背景已经不复存在,不管是行政管理者还是司法裁判者,都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法律成为治国理政的主要工具,具有人治色彩的清官法律文化存在一些消极因素。
(一)清官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
清官法律文化产生并传承的社会背景是高度专制的封建统治秩序,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皇权至上,等级森严,一切是非对错的标准都由权力最终决定,“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使得法律千百年来处于弱势地位,不是法律决定权力的行使,而是统治者的权力决定法律,即使是清官之治,法律也仅仅只是辅助手段,远远不及“官”的道德判断和个人影响力,它通过个人权力来评价和判断是非,依靠道德标准来规范和约束权力的适用,为人治提供了合理依据和有力支撑。但是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居于首要位置,社会管理强调依法而治,是非对错强调依法裁判,不管是行使国家职能的管理者还是作为被管理对象的人民,其法律地位本质上是平等的,这种体现人治色彩的清官文化已经背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我们推进法治化建设的今天,我们要建立的是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清官法律文化突出了个人崇拜,增强了官员的神秘性,这与法治精神的公开、透明、平等等理念也是格格不入的,不利于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公民社会的建立。
(二)清官法律文化不利于现代法治体系的建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合二为一,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青天老爷”很多时候正是由于清官在司法环节的秉公处理和刚正不阿而获得的美名。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司法活动不是权利救济的渠道,而是为了稳定统治秩序而依附于行政的附属措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且在这些司法活动中历来民刑不分,即使细小的民事纠纷也会使用刑事手段,残酷的刑罚加重了普通百姓对官员的畏惧心理,即使是清官,百姓也会觉得高高在上遥不可及。同时,由于封建社会的官员大多通过科举制度选拔产生,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官员哪怕文治武功兼备,也缺少专业的法律技能和司法裁判能力,更多地依赖人情伦理和道德是非来判断案件,解决纠纷,忽略、轻视规则,具有论心定罪泛道德化的倾向[3]56。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由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合二为一,即使是清官也是主动参与案件的审理,介入社会问题;而现代法治体系则要求司法活动依据程序被动、中立的介入案件,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独立、公正、中立、专业等特征。行政管理与司法裁判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领域,它们各司其能,共同完成法治体系的任务分工。如果过分强调清官文化,容易混淆行政和司法两个范畴,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过分干预,导致司法权无法独立行使,不利于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三)清官法律文化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典型特征是重实体轻程序,甚至传统法文化中压根欠缺程序这样的理性概念,程序公正更无从谈起。官员从事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特别是司法裁判,不是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循序渐进,而是典型地依靠内心直觉、内心体验而笃定给出结论,即使是包青天这样的清官断案,也是依靠人的主观意图,通过察言观色,利用严厉刑罚来定罪判决。主观、专横、野蛮的纠问式庭审伴随着恐怖的刑讯逼供,基本是审理案件的唯一方法和程序,甚至为了得到实体上的公正结论,即使清官也可以不考虑得出结论的过程,使用诱供、欺骗等方法,目的只是为了得到一个在道德上能够站住脚的结论。在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法文化熏陶下,刑讯逼供、有罪推定、不当审理、无限期羁押等与现代法治程序理念格格不入的审理方式延续了几千年的历史。现代法治理念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更追求程序公正的实现,甚至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宁可牺牲实体公正也要实现程序正义。可以说,现代法治追求正义目标的实现,但更追求用合理合法的程序来追求正义的目标,这是传统法文化的清官文化永远无法到达的高度。
(四)清官法律文化不利于司法改革的进行
中国传统社会千百年来是一个“乡土社会”,在这样的人情社会里,道德、宗法、礼数是协调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法律附属于这些工具,很多时候甚至是失效的,当出现纠纷或者发生案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人情和社会关系,整个中国都处于一张人情连接的大网之中,时至今日,“重视人情的价值观念非但没有随着变迁而消失,反而经常被人们利用作为争取稀有社会资源的工具”[4]33。这种对人情和关系的信仰胜过对法律的信仰,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尤甚,人们遇到司法案件,在尚未开始之时就通过非正常的渠道到处寻找关系,以期有利的判决结果,而一旦败诉,很多时候就会怀疑是“关系”不够而导致,这种对司法人员和司法判决的传统观念,使得判决结果很多时候难以被接受,甚至滋生对司法人员的敌对愤恨情绪,而案件涉及到的司法体系深处的法律普及、司法技术、法律方法、司法程序、制度建设等内容却往往被人们忽视。现阶段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法改革,需要公众的理性参与和支持,而不是情绪化的对待。传统的清官文化过分强调人的作用,把结论建立在人的基础上,忽视了制度的作用,忽视了整个判决过程的其他因素,而这些其他因素也正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尽管传统清官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不利于现代行政法治体系的建立完善,但历史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文化的演进更是一脉传承的,法律必须根植于文化的背景中才有生命力,传统的法律文化并不会因为历史的发展而直接发生断裂,社会的发展必定是传统与现代水乳交融,渐次更迭。有着千年生命力的清官情结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这种民间现象,我们应该理性地审视,批判地继承,既要摒弃其消极影响,又要发挥其积极作用,更好地为我国现代法治体系建设服务。
[1]鲁迅.中国人失掉自信力了吗[M]//鲁迅.且介亭杂文.南京:译林出版社, 2014.
[2]梁冶平.在边缘处思考[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3]钱卫清.法官决策论——影响司法过程的力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文崇一,萧新煌.中国人:观念与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3.
(责任编辑汪温)
2016-01-11
教育部青年项目“中国行政法治文化的嬗变与演进”(13YJC820077)。
王玲,女,山东淄博人,山东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处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布鲁克林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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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0040(2016)03-00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