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金星
(南开大学,天津 300350)
我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制度探析
秦金星
(南开大学,天津300350)
摘要:我国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电子证据制度的不足成为阻碍惩治网络犯罪的难点之一。从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收集的特殊之处入手,分析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制度提出建议,以期推动网络犯罪惩治工作。
关键词: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时代便利生活的同时,也饱受日益高发的网络犯罪活动困扰。网络犯罪活动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危害互联网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对人民群众的信息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犯罪证据取证困难,对于惩治网络犯罪造成了难解的司法困境。建立健全电子证据取证、认证、保全等制度是打击网络犯罪的必要环节,电子证据的收集制度正是电子证据制度的基础。
一、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的特殊性
(—)取证方式的技术性
在网络诈骗、网络淫秽物品传播、“伪基站”虚假短信等网络犯罪案件中,出现了大量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形式多样、类型丰富。不同的电子证据要求采取相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收集。电子证据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保存在电子设备当中,数据加密、病毒感染、人为删改、硬件损坏等方式都会阻碍电子证据的收集[1]。电子证据的取得必须针对不同的电子设备采取相对应的取证技术手段,破解加密信息,保护硬件设备,排除病毒干扰,以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和真实。取证技术水平制约了证据收集能力,不但造成必要的证据丢失和遗漏,也影响了证据的可靠性。参与电子证据收集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信息技术能力,能够保证收集到的电子数据真实地反映案件情况。由于网络犯罪形式日新月异,产生的电子证据也迅速变化,这就要求侦查部门持续跟进了解最新的信息技术动态,提高证据收集的技术能力。
(二)取证内容的特殊性
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物证等类型的证据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其鲜明的技术性。电子证据内容的特殊性集中表现为:第一,电子证据必须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一定的存储介质,并借助于电子信息设备才能被再现。电子证据普遍存在于电子信息系统中,电子数据的产生、处理、导出都需要通过计算机程序应用进行处理。第二,电子证据往往是隐蔽的,其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不能直观呈现和保存。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加密传输、销毁数据等方式防止电子证据遗留,数据被删除、篡改后难以通过技术手段再现。第三,电子证据易于变造。电子证据相比于传统证据稳定性较差,电子证据的产生时间、产生地点难以确定,在电子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等各个环节都能够被人为修改,计算机系统的更新和信息清理也可能导致原有数据被覆盖,这些都阻碍了电子证据的收集。
(三)取证过程的程序性
电子证据的收集难度高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这要求取证过程要尽可能保护原始数据的完整和真实。在收集程序中,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特定的取证程序,防止电子数据遭到破坏和删改。搜查可能关系到公民个人信息的电子证据时,必须事先获得司法部门的许可。取证人员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的过程必须全程详细记录,严格按照技术规章操作,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电子证据,复制电子证据要保证完整,电子证据收集后应当保存在专门的存储介质,并进行专门保存,避免电磁干扰和远程网络入侵破坏电子证据。
二、我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规则不完善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得到确认,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大多是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规定,立法层次低,体系混乱,内容缺乏,没有形成完整的电子证据收集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涉及刑事诉讼方面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主要为《刑事诉讼法》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关于电子证据收集的规则主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包括电子数据采集、计算机技术勘察检查等方面的规则[2]。这些零散的电子证据规章制度对于电子证据收集的程序和具体方式未做出严格规定,电子证据法律制度并不完善。
(二)电子证据取证实践难
电子证据制度的发展不仅面临制度缺失的困境,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难题,困扰着电子证据制度实现其价值。电子证据产生于新的犯罪方式,收集电子证据面临传统证据收集未曾面对的互联网环境,这对于电子证据收集造成极大困难。
首先,电子证据收集的工作量大,收集成本高。在各类信息系统和存储介质中包含着大量电子数据,从数据海洋中搜集查证与核心关键的电子证据,必须处理海量的数据,巨大的工作量常常干扰办案方向,难以发现有价值的电子证据。并且在一件网络犯罪案件中,基于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往往受害者遍布各地,人数难以统计,对于受害者的取证工作量巨大,对侦查机关的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其次,网络犯罪往往涉及面广,但是对于单个受害者造成损失不大。很多受害者基于自己的生活成本考虑选择不去报案,或者当公安机关要求予以配合取证时并不积极,加大了电子证据收集难度。这不仅仅是由于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也反映了网络犯罪的特殊,需要对于电子证据收集方式作出调整。最后,大量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犯罪租用境外服务器,跨国取证难度加大。我国目前关于电子取证的国际合作尚未开展,各国对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差距较大,没有建立统一的取证标准,联合惩治国际网络犯罪阻碍重重。
(三)专业技术薄弱,人才缺乏
网络犯罪是高科技犯罪,犯罪手法、作案方式都具有极高的技术性特征,网络犯罪所形成的电子证据同样具有技术性。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具备高超的信息技术与刑事侦查能力,能够从海量的数据中挖掘关键数据,从复杂的计算机系统中搜集证据。然而,我国目前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中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调查人员数量匮乏,专业技术人才不足,侦查机关的信息技术水平整体落后。调查取证工作往往依靠外部的技术人员,取证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不高,难以满足日益先进复杂的电子证据取证工作。
(四)电子取证监督程序缺失
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电子证据还包括数据复制、网络监控、邮件检查等取证方法,这些方法在获得电子证据的同时可能侵犯相关人员的财产权、隐私权。取证过程中为了保证证据不遗漏,侦查人员往往将涉案计算机、存储设备整体扣押,扩大电子证据的收集范围,这样影响了电子设备的正常使用,整体的数据搜查也对被侦查者的隐私权造成影响。
三、我国网络犯罪电子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制度
面对电子证据法律规则不健全的现状,当前应当着力构建合理的电子证据取证、鉴定、保全、质证法律体系。针对《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制定对应的司法解释和电子证据取证实施细则,确定我国电子证据收集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立法确立体系化的电子证据制度是规范电子证据取证方式,将推进电子证据取证事业规范运行。
(二)规范电子证据收集程序
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案件需要,决定是采取整体扣押电子设备还是直接提取电子数据的取证方式,使得取证行为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负有技术协助义务,当事人应当协助侦查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搜集证据[3]。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可能将涉案计算机设备整体扣押、拷贝。电子设备扣押后不能及时返还,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财产权利、隐私权,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保管,保护当事人隐私。当侦查机关的不当取证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害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
(三)提高取证技术,培养人才队伍
电子证据具有技术性,电子化的存储方式更加隐蔽和复杂,证据收集难度大大增加。侦查机关的取证人员一般不具备专业的电子信息技术,传统的打印、拷贝等取证方式只能获取简单的电子证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专业的电子证据处理工作已经超出了侦查人员的能力范围。针对网络犯罪形成的新型电子证据,应当着力提高侦查机关电子证据专业取证技术,包括破解密码、软硬件恢复、截获监听等多种电子证据收集技术。同时,积极培养掌握电子取证能力的高科技侦查队伍,研究分析最新的电子证据形式,提升改进传统取证方式。网络犯罪日新月异,当涉及的信息技术超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技术能力范围后,需要借助外界技术力量弥补侦查技术的不足。当前,应当批准一批经过审核的信息技术专业机构例如科研院所、网络安全公司等作为电子证据取证和认证的专门机构,由公安机关委托其对专门案件的电子证据进行取证工作[4]。
(四)加强电子证据取证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的危害日益超越传统犯罪行为,网络跨国犯罪愈演愈烈,打击网络犯罪亟需开展国际合作。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就网络犯罪涉及服务器、窝点在国外的网络犯罪及时请求所在国给予配合,做好跨国证据收集、犯罪嫌疑人引渡工作。2015年12月1日,我国公安部与美国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开展了首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就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开展合作,制定了《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指导原则》,确定了互相合作惩治网络犯罪的途径。不断加强的国际合作为我国涉及境外的电子证据采集提供了开辟了道路。
参考文献:
[1]杨瑜娴,刘显鹏.常见电子证据收集程序探析[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0-55.
[2]刘建杰,王琳.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取证相关问题探析[J].学术界,2013(增刊):141-145.
[3]杨正鸣.网络犯罪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170.
[4]周新宇.刑事诉讼领域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4.
收稿日期:2015-12-25
作者简介:秦金星(1992-),男,汉族,山西曲沃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340(2016)03—007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