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4-03 14:15钟晓玲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经营者商家销售

□钟晓玲

(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钟晓玲

(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随着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方面对便捷消费、健康消费、放心消费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销售食品应运而生。网络食品销售是一种重要的电子商务模式。由于网络食品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虽然我国修改并颁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在实践中自制食品、土特产、订餐平台等网络食品的安全认定、销售监管及责任承担存在复杂性,导致网络销售的食品在一定程度上威胁食品安全。要促进网络食品销售模式的发展,又要保障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就要从法律制度和责任承担入手,探索完善网络食品销售行为规范法律,健全网络食品销售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实现销售者和消费者网络环境下共盈。

网络经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社会责任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我国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提“互联网+”模式,提出解决发展要与移动互联网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以此破解国内经济下行与产业升级难题。为了规范和引导网络食品销售和消费行为的发展,为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我国在2015年10月1日修改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了法律监管,明确了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同时必须在第三方交易台实名登记,第三方平台负有审查经营许可证责任和义务。可是,根据调查,在淘宝网等多家网络交易平台上还有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三无”产品在销售,同时,随着互联网交流平台的不断开发和应用,利用交友平台(微信、微博)等在朋友圈推销食品或者网络食品的行为不断增多。

一、互联网经济背景下食品销售及监管的现状

笔者在某网上搜索有关“无添加”、“自制”、“纯天然”等食品的店铺就累计出现6万多个搜索结果,而且他们普遍有较好的营业额。但是,某些排名靠前销售自制食品的网上卖家,根本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及厂名、厂址等信息。可以说,这些食品是典型的“三无”食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网售食品的规定,要办证和实名登记,有些消费者表示,食品安全责任重大,支持有关部门对于食品安全从严处理的态度。新法已实施近半年,淘宝网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已针对食品类店铺发出了通知,要求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备案。同时,阿里巴巴集团也要求经营者须上传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相关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审核备案,会对通过审核的商家予以认证标志,并对没有通过认证的食品商家在发布新商品时会予以限制,如长期不能通过验证,可能面临无法继续从业的危机。

2016年的“3·15晚会”上,“饿了么”订餐平台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在线经营多年的诸多商家没有经营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而“饿了么”不但不进行有效监管反而还帮助无证无照商家进行隐瞒,帮助这些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该新闻播出不到一小时,其CEO张旭豪就发表了致歉信,表示一定严查此事,并且表达了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然而,消费者看到的最直接的效果和决心却是自己在“饿了么”的订单记录被清空,换言之,如果消费者因订餐食物出现身体问题已无证据可寻。

二、网络销售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食品质量安全无保证

由于网购有别于传统的经销模式,无法和消费者进行面对面沟通来鉴别和确认商品,消费者对食品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图货不符等问题的出现承担较大的风险。另外,有些商家的自制食品或当地的土特产(如干果、地方时令水果、小杂粮等),图片上诱人的美食,可能是在居民区的家庭厨房、临时搭建的板房,甚至脏乱的环境中做出来的,而网购特产出现发霉变质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商家为了彰显其产品质量和较高的信誉口碑,会在网络平台列出自己的销售记录和消费者的好评记录,尤其是一些自制食品的卖家,还会录制食品制作的视频,但是这种记录并不可信,卖家通过花钱雇人的方式“刷信誉”,“好评师”已在网络上形成产业,专门为卖家提供好评服务以蒙骗消费者。而在自制食品制作视频的掩盖下为一些不法商家偷工减料、违法添加提供了便利。消费者网购食品仅靠卖家提供的图片去“看图说话”风险太大,质量保障全凭卖家的道德水平。一旦出现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情况,卖家往往以“退款”了事。尤其以“饿了么”为首的订餐平台,出现问题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先删除客户的订餐信息以毁灭证据。与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商家须建立电子台账的规定背道而驰。

(二)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客观存在

有些网络食品商家通常会利用网络虚拟性的这一特点,在网上发布虚假宣传,如某些食品有药用功能、改善身体状况等,后经食药监部门调查发现,其食品中大量添加西药或激素,长期食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添加剂的违法使用,目前仍是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障碍。消费者手中的食品往往出现“货不对版”、“三无产品”等。一些“海外购”食品的身份真假困扰了众多消费者,归根结底,这都是消费者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对商品信息的不了解造成的。

2014年至今,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被大量违规添加在蜂蜜、酒类中,以价格低廉的工业胶代替食用胶更是屡禁不止,尤其是网络上的自制食品,如制作蛋糕、蜜饯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完全依据个人的掌控,没有任何标准可言。违法添加或过量添加都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作为普通消费者,一旦出现问题,想要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成为不切实际的奢望。

(三)食品无标识或标识异常现象突出

网上出售的零售散装食品及自制食品,除了可能会涉及添加剂的违法、过量使用外,为数不少的商家还涉及不具备的消毒卫生检测手段。这些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一般都无法达到卫生、环保部门要求的条件,自制程序简单、包装简易、无保存条件,缺乏基本的标签和注意事项介绍。尤其是进口食品大量的涌入,他们当中大多都没有相应的标签,绝大多数不具备合格的中文标识,没有任何关于检疫的相关标志。预包装食品网络销售问题日益突出,预包装食品普遍存在着标签不明确的情况,这与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背道而驰。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中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要求厂家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致敏物质,以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因此这些食品不适于预包装形式。然而,八类致敏食品中鱼类、坚果类和甲壳纲类(如大虾、龙虾和蟹)在网络食品销量中的位置可谓举足轻重,但是这些网络食品商家普遍采用预包装形式。没有必要的安全卫生检疫,没有明确的标签标注,没有严格的程序监管,消费者的安全健康隐患可想而知。

(四)维权成本过大

网络食品销售违法成本比较低,相关部门查处打击难度比较大。因准入门槛低,网上食品商家的销售多数以家庭厨房为“厂房”,没有实体店者居多数,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普遍,无法提供购物发票。一旦出现危害身体健康的纠纷,消费者举证困难,而虚拟、易篡改的电子数据使消费者的举证雪上加霜,因此承担了不必要的购物风险。网络商家遍布全国,因此食品网购多为异地购买,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我国属地管辖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没有异地处罚的权利,现实中,即便投诉到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寻找卖家也极其困难。就算能够找到,由于食品本身的特殊性,一些商家会以买家保存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消费者维权费时费力。

三、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解决对策

(一)严格的个人信息网上登记备案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强调, 负有监管责任的第三方平台须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的审查,其个人信息必须详细,如: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等。如果消费者因食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索赔的,平台如果不能提供致害食品经营者详细信息的,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因此,自新法实施以来,平台方将商家实名认证等信息的审查工作当成首要工作。

但是,新法对网络上销售食品的进货、仓储、制作、销售和运输等环节仍无法进行系统、有效的监管。没有明确针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监督措施,虽然网络食品销售已纳入新法,但是网络对进口生鲜食品和自制食品的制作和销售监管仍属空白,须加强立法,对进口食品须提供检验检疫许可,提供进口食品证明;对于网络自制食品的销售者,笔者以为,必须取得当地的营业执照,且须提供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的证明,当地工商等部门除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外,还应对其是否使用不当添加剂进行抽查化验。这些内容都应被囊括在详细的个人信息当中,实现食品制作、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二)强化网上食品销售行为的行政许可

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前,根据《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除一些初级产品(如水果、蔬菜、海产品、粮油等)外,对于一般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网络商家,都需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笔者认为,新法中没有涉及关于行政许可的严格规定,这必然造成法律漏洞。网络食品买卖如果不能取得厂家的代理权或许可,消费者仅凭网络图片和个人经验很难鉴别,为消费者买到假货留下隐患。

(三)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技术水平

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制定统一权威的技术法规。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起国外还有一定差距,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标准的实施起步较晚,食品安全标准都是通过行政部门发布的技术法规、指令等强制执行。要想实现食品市场的安全,食品安全检测水平就必须与国际接轨,检测水平的提高就必须具备专业性较强的检测机构和素质较高的检测人员。而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设施装备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检测的基本需求,尤其是我国急需一批高素质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这与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尚无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管理方法。

(四)严查网络销售食品信息的发布

新法全面禁止食品信息夸大、虚假宣传的发布,网络食品信息的发布必须合法,内容真实,杜绝虚假宣传行为,食品和保健品不得涉及治疗功能更不能涉及疾病预防的功能。另外,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尽量采用直供方式,并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予以核对,并在网络发布页面公示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位置应当醒目。如实记录食品的规格、数量、批号及保质期等。

(五) 保障和扩大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

网络食品退货难问题目前较为普遍,尤其以生鲜农产品为甚。 据了解,某知名作家曾从某大型电商平台入驻商家购买到已经发生腐烂变质的水果,其退货过程可谓坎坷。新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如果没有根据所销售食品的特性,与消费者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无理由退货。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平台来说,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会带来不少约束,但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这意味着网购食品时有了更多的保障。

四、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与对策

(一)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引导

为加强监管,首先应当强制网络食品商家必须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技术手段,建立网络电子监管台账;其次,对自制食品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不允许预包装食品的网上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购买渠道、使用剂量以及贮藏等环节必须在网页上予以公示必要的说明书和相关检测信息;再次,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内容合法化;最后,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票据。在经营者所售食品的相关页面上,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标明:厂名、厂址、电话、保质期、许可证号等,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含有致敏物的食品也必须明示。散装的食品须提供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等质检证书,否则不予网上销售。

赔付基金为网上食品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可能。笔者认为,可以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的赔偿程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上先行赔偿制度,即通过建立先行赔付基金,有效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纠纷的及时解决,网站经营者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根据营业额向依托的网缴纳一定比例的先行赔偿金,并将赔偿金存入平台预先建立的专项赔付金账户。一旦网站平台的食品因质量等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而该平台食品的经营者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由网站先行预支赔付,替商户履行应尽的赔偿义务,而平台预支的款项就是从先行赔偿专项账户中提取的。而后网站经营者可以向具体的侵权商家进行追偿,先行赔偿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确实受损,但却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情况。这样一来可以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减小追索侵害商家的难度,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与方法

教育消费者在进行网购食品的同时,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有意识地保留自己网购食品的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等。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议消费者到具备经营资格、取得正规厂家经营许可权或代销权的网络商家购物,或者信誉度高的网上与实体相结合大型商场购买,如:屈臣氏等。即便购买自己熟悉或大众熟知的食品,也要留意食品包装上的相关标识是否正常,与惯常购买食品是否一样,避免购买预包装食品和假冒食品。同时,消费者应当保留一切与网络食品交易过程有关的记录,如: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等,纠纷一旦出现,消费者可及时举证,维护合法权益,寻求合理赔偿。

(三)加强诚信建设,完善自律机制

经过连续五届的国际食品安全大会的经验交流和全民科普,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果。食品打假已成为食品安全议事日程重中之重。在国际上,食品的假冒伪劣行为早被明确定义为犯罪,在各国也会被处以较重的刑事处罚。重视打假是政府公信力的体现。网络食品经营者作为普通的市场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种本能。发达国家能够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达到约束经营者行为的目的,在充分认识和利用生产经营者的经济理性的基础上,实现利益与约束的完美共存。如:提高违法违规行为被惩罚的成本;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等让经营者知道违法的成本巨大,不敢以身试法。食品网络经营者自愿地遵守规则,按照法律要求积极配合第三方平台的登记和认证工作。并且要联合众多部门,而不仅仅是相关部门,如:银行贷款、税务、许可证办理和更换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网络食品经营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结语:

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有效全程监控。作为世界公认的最佳食品安全防控模式,已被诸多发达国家接受并实施。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起步较晚,还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有良好的规范和全面的监控体制。但是我国也可以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对涉及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农药、饲料等,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贴近国际标准的食品卫生标准和具体行业操作规范。严格程序全程监管,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能够预先评估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对于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禁入食品行业这样的较轻的处罚。鼓励守信经营,严惩失信行为。“饿了么”订餐平台出现的问题并非个案,而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的相关信息。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处理机制还有缺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的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力度不足。只有强化网上销售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大网上非法食品销售处罚责任,才能增强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感,维护网络食品销售的安全。

[1]吴琼. 基于博弈分析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D]. 苏州: 苏州大学,2010.

[2]施蕾.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研究[D]. 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2010.

[3]李涛,孙娜. 我国正稳步构建国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5-09-29(3).

[4]张晨博. 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完善[D]. 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2009.

[5]曾小菱,曾一峰,汪启明. 食品安全警钟长鸣[N]. 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11-09(5).

[6]虞家琳. 国际食品安全协会在京成立[N]. 中国食品报,2010-04-27(1).

本文责编:赵凤媛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Safety Supervision of Selling Food Online

Zhong Xiaoling
(Shanxi TV University, Taiyuan, Shanxi, 030027)

When the consumers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convenient, healthy and worry-free consumption of food consumption, selling food online come into being. Selling food online is a kind of important electronic business model.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selling food online, although China revised and promulgated the new "food safety law", there are?the?complexities in security identification, sales supervision and responsibility of homemade food, native products, and ordering platform online in practice, which leads to selling food online threats food safety to a certain extent. If we wan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ode and guarantee its security of selling food online, we should start from the legal system and responsibility, explore and improve the legal norms of selling food online, perfect the system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selling food online, and achieve all-win of sellers and consumers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Internet economy; food safety; supervisory system; social responsibility

2016—03—20

山西现代远程教育学会科研项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SXYJ201510)

钟晓玲(1979—),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硕士。

G728

B

1008—8350(2016)02—007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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