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咏梅, 王东红
(1.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2. 沈阳大学 思想政治课教学科研部, 辽宁 沈阳 110044)
试析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观
王咏梅1,2, 王东红1
(1. 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2. 沈阳大学 思想政治课教学科研部, 辽宁 沈阳 110044)
针对“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直接论述公平正义理论的著作”“他们在公平正义问题上没有独特观点”的说法,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是在对封建专制制度、资产阶级与小资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的批判过程中形成公平正义观点的。通过阐述这些批判内容,使马克思主义重要思想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观的基本线索清晰化。
马克思; 恩格斯; 公平正义观
有史以来,追求公平正义一直是人们的一种社会理想。历史上代表不同阶级和阶层的理论家都表述过各自的公平正义观,资产阶级思想家形成了资本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公正、最美好社会制度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则在科学世界观的前提下对各种各样的公平正义思想进行了批驳,形成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并对其实现的路径进行了阐释。 正像马克思所说的:“我们不想教条式地预料未来,而只是希望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1]“教条式地预料未来”就是根据某种“应当”去描绘未来社会的蓝图,这种做法通常是主观的空想。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对旧世界的思想观念的批判中发现了新世界,这才是具有现实价值的做法。从这个角度看,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论述自己的公平正义理论,但这不能说明他们没有形成公平正义观,他们从批判的视角,表达了对公平正义问题的关注,因而这些“批判”正是他们公平正义观的有机组成部分。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以记者身份参与了莱茵省议会的一些辩论。在这些辩论中,他把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了普鲁士专制制度,认为普鲁士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并提出了法律必须捍卫人的自由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原则。根据这个原则,马克思努力为全体人民争取民主权利,以实现政治公平。为此,他主要做了如下一些工作:
1. 质疑普鲁士的书报检查立法,主张新闻出版自由
马克思撰写了政论性的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认为这一法令是对国家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的损害,是在维护反动势力的利益,使国家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在文章中,马克思以嘲讽的笔法对普鲁士当局颁布的法令的虚伪进行了抨击,他说:“法律允许我写作,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2]111因为书报检查令的存在,“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版的”[2]114,自由便无处寻觅了。为了真正得到自由,马克思给出的解决之道是废除这一制度。在文章的最后,马克思引用了塔西佗《历史》中的“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表达自己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
2. 批判了封建等级代表制,要求创立人民代表制
1842年6月,在普鲁士国王的命令下,等级委员会成立,并在10月和11月召开会议,这招致人们尖锐的批评。面对批评,《总汇报》上刊发了一些政界人士撰写的辩护文章。马克思撰写了《评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号和第336号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直接把批判的矛头指向普鲁士的封建等级制度本身。在辩论中,一些资产阶级代表反对“等级代表制”,要求在整个普鲁士实行立宪代表制;一些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激进人士要求建立人民代表制(以全体公民的政治平等为基础)。马克思支持建立人民代表制,反对普鲁士的等级制,他说:“我们要求从由国家内部结构所造成和决定的那些现实差别出发,而不要从国家生活领域倒退到国家生活早就使其丧失意义的某些虚构的领域中去。”[3]马克思认为普鲁士政府的封建等级制虽然看起来只是四个等级,但它们却以纷繁复杂的形式在更高的统一体中相互转化,等级制实质上是为特权服务的,是与人民对立的。而人民代表制则是人民精神力量的代表,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应该是人----自由的人,国家机构应该真正代表人民的普遍利益,只有当自由的人在国家中占主导地位,才是赋予了人以自由的、公正的平等权利。
3. 剖析了普鲁士的立法及其思想根基
对普鲁士立法基础的剖析,马克思在《〈莱茵报〉编辑部为〈论新婚姻法草案〉一文所加的按语》中说:“邦法是建立在理智的抽象上的,这种理智的抽象本身是无内容的。”[4]马克思指出,普鲁士邦法凭借主观想象和与事物毫无关联的目的来看待对象世界,忽视对象世界内在的规律性。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说《莱茵报》对新草案共提出了五项反对意见,其中第二项说“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一种伦理的制度,而是看作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5],所以,婚姻的世俗本质被掩盖起来了。与上文的内容直接关联,马克思认为普鲁士试图把新教的教义作为立法的根基,而这种立法制度是过时的,法律应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在人民意志的基础上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不能要求人们盲从在伦理和自然之上的权威。
4. 为维护区乡制度改革运动而揭露普鲁士政府试图取消具有积极意义的城乡权利平等原则的做法
马克思揭露了普鲁士政府想恢复贵族势力的特权的企图,他撰写了《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巧妙地揭露了《科隆日报》对《莱茵报》的中伤,支持莱茵省进步的资产阶级和有民主意识的知识分子的观点,维护区和乡的平等权利。马克思在揭露《科隆日报》时说:“我们对《科隆日报》说过:诚实一些吧!别伪造舆论了,要履行莱茵报纸应该表达莱茵省的精神这种使命,放弃个人的考虑,在省内最关重要的问题上,不让任何有弱点即坚持某种与人民意志相对立的特殊立场的个人意见登在你们的报纸上!”[6]《科隆日报》的回应,代表了当时的封建贵族立场,它试图把贵族势力一度失去的特权重新恢复起来,这是违背历史潮流的,也是违背人民意愿的,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
5. 抨击了普鲁士国家及其社会基础,捍卫了全体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中马克思阐述到,关于普鲁士国家的制度到底是什么,各方的观点是不一致的,而且各种法律本身也是相互抵触的。“《莱茵报》对普鲁士国家制度及其基础有过它自己的看法,当然,它的意见曾经是同当时政府的看法相矛盾的。”[7]马克思采用策略的方式对普鲁士国家及其社会基础进行了批判,为全体人民的民主权利而斗争成为马克思批判普鲁士封建等级制度的主要目的。
马克思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主要是在法的维度进行的,他着重说明了法律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是维护而是侵犯着人的普遍自由和平等的权利,那么何谈公平呢?恩格斯大致也在同一时期对普鲁士专制制度提出了猛烈的抨击和批判,他认为,任何想在德国建立中世纪式的封建专制君主国家的企图是必定要遭到失败的,普鲁士的状况与以前法国所面临的状况很相似,所以恩格斯说:革命的洪流必将摧毁今天普鲁士的封建专制制度,正像法国的封建王朝所遭遇的情况一样。他也对处于专制统治下的德国民主改造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废除一切等级,建立一个伟大的、统一的、平等的公民国家!”[8]
马克思恩格斯不是天生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他们也曾经是革命民主主义者,他们曾经使用的“批判的武器”与自由主义一样是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但当他们实现了思想的转变、成为一个共产主义者的时候,他们的批判矛头指向了资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虚伪的、欺骗的公平正义观。他们对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的批判从政治维度和经济维度来进行。
1. 批判政治领域的公平正义观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思想转变时期一篇重要的文章。严格说来,马克思这时所关心的问题还只是对普鲁士国家制度的批判,而不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批判,但马克思就市民社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关注的中心问题,黑格尔把几者的现实关系都变成了“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马克思在对这种思辨唯心主义进行批判以后认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9]12。马克思认为,现代国家中的个人存在同社会存在是分离的,其主要原因是现代国家不可能实现人的普遍本质和人民的利益,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实行“真正的民主制”,在社会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也只能是人民群众,“必须使国家制度的实际承担者----人民成为国家制度的原则”[9]72。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则表达了他的政治公平思想的另一个侧面。布鲁诺·鲍威尔在1843年发表的《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表达了对犹太人解放的观点,他论证犹太人应当以放弃犹太教为前提,并把这种要求提升到人的解放。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鲍威尔的观点,他认为政治革命的结果是把市民社会从封建主义下解放出来,从而实现了政治解放,这在历史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但所实现的政治解放还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体现,还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人的解放,它只是一种前提条件,只有对社会进行根本的变革,使私有制覆灭,消灭人的生活本身的异化,才能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
马克思此时论著中所得出的结论已经具有了一般唯物主义的性质,但还未摆脱费尔巴哈的人道主义学说,还是以人道主义学说来观察市民社会和国家的问题,来讨论人所享有的公平的权利。在唯物史观形成前夜的《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对国家、政治和法进行了批判,并且认识到应该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入手来理解市民社会。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蒲鲁东的“平等占有原则”。蒲鲁东的基本观点是:否定私有财产,在社会关系上确立人与人平等的原则,每个人在对待他人时把他人当作与自己相同的人。马克思一方面对蒲鲁东在实践的基础上理解人与人的关系、理解人自身的做法表示赞同,另一方面认为蒲鲁东的平等思想还限定在青年黑格尔主义者的自我意识哲学的框架内,不及费尔巴哈的关于实现人类本质的看法。
2. 批判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观
这一批判,奠定了唯物史观形成的基础,又构成了唯物史观的主要内容。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阐述了私有财产是异化产生的根源,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对英国工人阶级所处的极端恶劣的工作状况和极度的穷苦生活进行了细致而生动的刻画,这些事实材料成为揭露资产阶级恶劣行径的有力证据,但上述批判没有完全拨开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迷雾。此后,《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雇佣劳动与资本》《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批判,从资本主义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证明资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是虚伪的,是对工人阶级的蒙蔽。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面,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实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吮吸。”[10]307马克思通过剩余价值的发现,揭示出资本对劳动进行剥削的秘密,证明对剩余价值的追求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绝对规律。在这一规律的支配之下,劳动成为了资本的附属品,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建立了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工人则是受奴役、受剥削的对象,工人所进行的生产无时无刻不处在资本家的监督下,由此工人成为了异化了的无足轻重的存在物。劳动实际上是对工人的一种强制,工人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其结果是财富的增长同工人的贫困成为分离的两极。社会也给予资本家与工人不公正的待遇,这与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公正”具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公正”带有强烈的欺骗性,因此马克思不无讽刺地说:“让我们来赞美资本主义的公正吧!”[10]761
在资本主义交换方面,主要在流通领域,其形式是公平的,“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10]204可是其结果是,“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0]205资本主义流通和交换领域中的“公平”买卖关系其实是一种假象,这种形式上的公平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货币----一种物化了的交换手段----来体现的,恰恰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使货币转化为资本成为了可能。事实上,资本家发财致富的秘密就在于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由于工人唯一能够出卖的只有劳动力,否则便无以为生,这给资本家提供了生产剩余价值的不竭源泉,所以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与其价格(资本家所给付的工资)之间看起来是遵循着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实行的是等价交换,实际上里面隐藏着不等价的真相。
在资本主义分配方面,马克思说:“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10]675但这种转化产生的结果却是产品的支配权隶属于资本家,工人所得到的那点儿可怜的工资只是他所创造的价值中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其余的以剩余价值的形式被资本家无偿攫取了,工人只是保持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寻求新的资本家继续出卖,这是资本主义条件下分配不公平的最根本的体现。可见,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注定是不平等的,只要还存在着资本主义私有制这种不合理的经济基础,无产阶级遭受奴役的境况就不会有任何改变,只有彻底改变这种物的依赖关系,消灭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分配。
在资本主义消费方面,我们考察工人的消费。工人的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个人消费也成为生产过程的附属品,他给自己添置的生活资料,仅仅是为了维持自己劳动力的运转,“工人阶级的个人消费,在绝对必要的限度内,只是把资本用来交换劳动力的生活资料再转化为可供资本重新剥削的劳动力。”[10]660从马克思的论述可以看到,即使关系到工人自己生存的个人消费,也是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所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表面上的公平,实质上掩盖着工人阶级遭受无情折磨的历史真相,工人阶级注定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的。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关系所做的深入而细致的分析,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公正现象进行了批判,而消除社会不公正状况的途径就是“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10]96-97。
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过程,一直伴随着与各种派别进行的斗争。以蒲鲁东、拉萨尔、杜林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思想在工人阶级内部的流行,对工人运动造成了很多负面的影响,他们提出的公平正义观往往陷于空想,马克思恩格斯对此进行了坚决的批判,这些理论批判反映在《哲学的贫困》《论住宅问题》《哥达纲领批判》和《反杜林论》中,使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逐步得到了丰富和完善。
1. 批判蒲鲁东“永恒的公平”理论
蒲鲁东是法国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他的基本主张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其代表作《经济矛盾的体系,或贫困的哲学》构建了他的“永恒的公平”理论。马克思通过《哲学的贫困》批判了蒲鲁东:“他说:竞争是工业竞赛,是自由的时髦方式,是劳动中的责任,是价值的构成,是平等到来的条件,是社会经济的原理,是命运的法规,是人类灵魂的必然要求,是永恒公平的启示,是划分中的自由,是自由中的划分,是一个经济范畴。”[11]马克思认为,蒲鲁东所谓的永恒的公平,只是在可笑的形式上对竞争进行了分析,并没有看到它的实质。恩格斯对蒲鲁东“永恒的公平”所进行的批判体现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说:“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2]公平概念是基于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观念表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是有差异的,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公平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平等被视为公平,那么蒲鲁东所说的“永恒的公平”怎么可能存在呢?
2. 批判拉萨尔“公平的分配”观点
拉萨尔在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后开始从事政治活动并作了一些理论研究,他指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875年哥达合并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纲领》就是在拉萨尔主义指导下形成的,里面满是“公平的分配”等机会主义空谈,马克思为此写就了《哥达纲领批判》予以反击。马克思用一系列反问来强化他的质问语气:“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3]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强烈的愤慨。马克思认为公平的观念必然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公平的观念也是因人、因时而变化的,没有绝对的公平存在。拉萨尔提出的公平口号没有任何现实依据,也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只有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才是“公平的分配” 实现的制度基础。
3. 批判杜林“完全的平等”观点
欧根·杜林是德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完全的平等”的公平观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基础上,他的思想对19世纪70年代德国工人党内部的思想和组织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恩格斯于1876年撰写了《反杜林论》,对“完全的平等”进行了批判。恩格斯认为,公平正义是历史的,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1868年:私有制和雇佣劳动是合乎自然必然性的,因而是正义的;在1876年:两者都成了暴力和‘掠夺’的结果,因而是非正义的。”“所以无论如何,在考察财富的分配时,我们最好还是遵循现实的客观的经济规律,而不要遵循杜林先生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一时的、易变的主观想象”[14]164,“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几千年。”[14]109由此我们看到平等、正义的观念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而且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出现变化。在分配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恩格斯认为分配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当效率极其低下的时候,人们才考虑到公平正义的问题,才要寻求永恒正义,但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永恒正义。恩格斯认为实现公平首先是基于道德上的抗争,但显然这还不够,“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做证据,而只能看做象征。”[14]156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一场现实的斗争,只有进行持续的现实的斗争,才能从自然界和人类自身的双重限制中解放出来,从而实现最终的公平。
从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到,批判视角是一条主要的线索,使我们看到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观逐渐清晰、成熟。在论战与批判中,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思想不断得到检验,以至在当代仍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1] 马克思.摘自《德法年鉴》的书信[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1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416.
[2] 马克思. 评普鲁士最近书报检查令[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2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3] 马克思.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34.
[4] 马克思. 《莱茵报》编辑部为《论新婚姻法草案》一文所加的按语[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2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16-317.
[5] 马克思. 论离婚法草案[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2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46.
[6] 马克思. 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2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10-311.
[7] 马克思.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2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965.
[8] 恩格斯. 恩斯特·莫里茨·阿恩特[M]∥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2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277.
[9] 马克思.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M]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2版.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12.
[10] 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11] 马克思. 哲学的贫困[M]∥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633.
[12] 恩格斯. 论住宅问题[M]∥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323.
[13] 马克思. 哥达纲领批判[M]∥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432.
[14] 恩格斯. 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责任编辑 祝 颖】
Marx and Engels’s View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Wang Yongmei1,2, Wang Donghong2
(1. Marxism College,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36, China; 2.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Shenya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41, China)
It is illustrated that, although Marx and Engels did not directly discuss the theory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but it is not correct to consider that they have no particular point of view on the issue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y formed the view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in the process of criticizing the feudal autocratic system, the bourgeoisie and the petty bourgeoisie. These critical contents, which constitute the basic clues to the problem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are also one of the important ideas of Marxism.
Marx; Engels; view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2016-07-25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课题(L15AKS004);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课题(L15WSZ028); 沈阳市社会科学课题(SYSK2016-18-24)。
王咏梅(1970-),女,山东安丘人,沈阳大学副教授,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 王东红(1965-),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大学教授。
2095-5464(2016)06-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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