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洪举
适用征信体系须遵循法治思维
文/史洪举
背景: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业主三方征信作出规定,如业主欠缴物业费被判败诉但拒不执行的,将被录入征信;物业企业的日常表现将与征信挂钩,直接影响到今后物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现代快报》)
物业公司与业主间难以调和的关系及业主拒缴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各地的顽疾。物业费收缴率过低是物业公司普遍反映的老大难问题,也是影响服务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有关部门据此动用征信系统,将欠缴物业费且败诉后仍拒不执行者录入征信,不得不说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办法。不过,由此引发的该如何适用征信体系的议题则有必要予以深入讨论。
对于随意动用征信体系,动辄将各种欠缴费用者列入黑名单的做法,笔者持反对意见。譬如,2015年11月份公布的《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拒缴物业费的,拟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福建模式与南京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只要欠缴物业费,就进入黑名单,而后者则有前置条件,只有被判决败诉后仍不执行的,方列入征信系统。短短几句话的区别,实则体现出不同征信模式背后的决策者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并将此运用到社会治理中。
征信体系作为专门机构管理的个人“信用档案”,主要记录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失信信息。该信息关乎管理机关及社会对公民的评价,与公民从事交易活动,享受某种优待资格息息相关。既是能给人们带来收益的信誉财富,更是其必不可少的人格权利中的名誉权。据此,必须慎重适用征信系统,不宜将其作为什么都能装的筐。当前纳入征信系统的信息主要包括信贷不良记录,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记录,均取得了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将来拟纳入征信系统的交通、环保、食品安全领域违法也有法可依。尤其是,纳入征信系统是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且不良记录均经过相关部门通过执法或司法程序予以确认。通俗地说,这些部门与公民或企业间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兼具管理与被管理,规范与被规范的行政管理性质。
而缴纳多少物业费,是否缴纳物业费,受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签订的合同约束。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物业服务质量不高,业主拒缴物业费违反合同义务,受民事法律调整,不受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行政法律法规调整。或者说,业主拒缴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至于谁是谁非尚无定论,物业公司与业主应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简而言之,拒缴物业费仅仅是违约行为,尚不属于违法乃至失信行为,不宜武断地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在制度设计上,征信体系增加了失信者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但作为公民的第二身份,必须谨慎对待信用记录,不能欠缺公共性基础和法律授权,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纳入征信系统。未经有权机关评判是非对错就将民事纠纷双方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单,是偏袒另一方,有损公平,公权私用的反法治行为。从这方面来说,几易其稿,设置严格前置条件的南京模式就很好地保持了谦抑性,值得其他地方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