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学良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公平正义历来都是人们的向往和追求,它主要是指社会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和其他权益在全体公民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斐然成绩。然而,社会层面的不公平问题也日趋严重,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议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全面审视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态势,认为这个问题不抓紧解决,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的信心,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1]553要实现我国社会公正,有必要了解和认识目前公平正义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以期探寻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现阶段我国社会不公平问题不断涌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其中,以下面几个问题最为突出。
贫富差距过大,是当前我国公平正义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早已超过了合理的界限。对此,可以从收入分配差距和财产分布差距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收入分配差距。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如图1)反映,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自2003年以来一直都超过了0.4的贫富差距警戒线,2008年更达到最高值0.491,非常接近0.5,表明我国的收入差距相当大,有向两极分化发展的趋势。尽管2008年之后,基尼系数开始逐步下降,2015年降低至0.462,但是依然未能低于0.4的警戒线,说明目前我国收入差距仍然是比较大的。同时,近些年来,城乡、区域、行业等方面的收入差距虽然也在缩小,但是差距依然很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为2.73倍;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农村为3.36倍,城镇为2.3倍;2014年最低收入行业与最高收入行业之间的差距为3.86倍。
其次是财产分布差距。财产分布差距状况是贫富差距的另一个重要体现。目前,我国社会财产不平等状况正在恶化。在2002年到2010年的几年时间里,我国居民财产分配的基尼系数急剧上升:全国的基尼系数从0.54上升到0.73,城市的基尼系数从0.45上升到0.66,农村的基尼系数从0.45上升到0.71[2]。这说明,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居民财产差距在迅速扩大。另一方面,《福布斯2015全球富豪榜》显示,中国内地连同香港、台湾等地的华人富豪在全球亿万富豪总人数中的占比超过20%,位居世界第二位[3]。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15年,我国仍然有5 575万的贫困人口。《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也指出,我国约30%的财产为顶端1%的家庭所占有,而下层25%的家庭的财产总量仅占全国财产的1%左右[4]。这些都表明,我国财富的集中程度日益加剧,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差距悬殊是目前社会上最敏感的话题之一,牵动着社会公众的神经,极大地挑战着广大群众所能承受的心理底线,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如果任由贫富差距继续扩大,势必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动摇党的执政基础。
图1 2003年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变化趋势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是现代社会公正的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然而,据中国社科院2016年发布的信息,在接受调查的人当中,约50.3%的人认为城镇与农村居民之间的权利和待遇不公平,40.3%的人认为就业和工作机会不公平,33.9%的人认为社会保障待遇不公平[5]。这说明,当前我国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保障和实现上,情况都难以令人满意,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权利不平等。权利公平,一般而言,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不受性别、职业、财富、地位等因素差异的影响,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平等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它能消除人类社会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因身份和地位带来的不公正问题,体现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保障权利公平,应该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和最低底线。然而,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目前我国仍然有5 000多万贫困人口,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工人、农民等群体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占比例偏低,成为“弱势群体”,政治话语权不足;农民进城务工,在教育、医疗等很多方面的权利和待遇上与城市居民存在明显差异和区别;在许多单位和企业当中,仍然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在城乡、区域之间差异很大;等等。
二是机会不均等。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平等的应当予以平等的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予以不平等的对待[6]134。实现机会平等,是现代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美国学者罗尔斯指出:“各种地位不仅要在一种形式的意义上开放而且应使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达到它们。”[7]73当前机会不公平的现象在现实中还不少见。例如,许多民营企业在进入一些行业领域时遭遇“旋转门”“玻璃门”“弹簧门”,无法取得平等进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一些企业招聘专门设置各种特殊限制,采取“萝卜招聘”,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如石油、钢铁、银行等)的国有企业等进行招聘时,将很多岗位向内部员工的子女倾斜,甚至只面向内部招录。
三是规则不公平。规则公平亦即形式公平,通常被视为社会公平的外化,主要是指法律、制度、政策等制定和实施的公平。它强调每个人在法律、制度等规则面前都是平等、无区别的,任何人都没有特殊权力可以凌驾于规则之上。目前,规则不公平问题还较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社会生活中,尤其突出地表现为权力、人情和资本等因素对规则公平的挑战和破坏。例如,一些领导干部耍特权,违规占有多套住房、占用公家车辆,侵吞国家财产、损害公共利益;一些人在挂号就医时,通过找关系、走后门可以批条子“加塞”;有的人靠父母的关系和照顾,分数不过线也能进好大学,资格不达要求也能进好单位,业绩不突出也获得“火箭式提拔”;等等。
司法不公也是当前我国公平正义面临的难题,备受社会各界所诟病,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状况,往往能从司法的公正程度反映出来。司法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有力手段,能够有效纠正社会各种不公,伸张正义。而司法不公的危害极其恶劣,它会阻断百姓申诉不公、维护权益的渠道,导致群众怨声载道、民怨沸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使人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和各项权益不断得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得到展现。但是,由于司法体制不够健全、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社会层面法治观念不强等原因,我国司法不公仍比较突出。有的领导干部越权插足司法活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强制更改案件的处理和审判结果;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搞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或者碍于人情关系,都导致徇私枉法,破坏司法公正。我国每年因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各类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仍然较多(见图2);一些案件还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现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减刑假释等问题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极大地损害了百姓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正。
图2 2008年以来我国司法工作人员因涉嫌各类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人数统计(单位/人)
当前我国社会公正问题的凸显,既有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发展不充分的原因,也有所有制结构发生“公”降“私”升变化、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的缘故,还有具体制度建构不合理、不完善以及公共权力局部异化等因素的影响。
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平等、公平等权利的物质前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从根本上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8]574。以生产力为核心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构成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而生产力的每一次进步则会推动公平正义的一步步发展。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能够切实保障人们充分享有公平正义权利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以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物质生活资料的极大丰富为根本条件的。因为“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9]86。当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之所以大量存在,根本原因还在于生产力的不发达,经济发展不充分,保障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还比较薄弱。
过去30多年里,我们党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使我国生产力得到空前解放,经济以世界罕见的高速向前发展,GDP总量跃升至世界第二位。在此基础上,我国的社会公平正义有了很大的进步,农业税得到免除、义务教育实现全面普及、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等等。但是从总体来说,我国的生产力仍然比较落后,经济发展还不充分,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质量和效益较差[10]。尽管目前我国GDP总量高居世界第二位,但是人均GDP水平还比较低,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而且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见表1)。
表1 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国际比较(单位/美元)
二是科技水平仍然比较落后,自主创新尤其是原创力不强,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一定距离。有报告显示,我国2015年的研发经费投入在GDP所占比重为2.10%,发达国家则一般达到3%~4%。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约占销售收入的0.9%,而发达国家的企业平均为2%[11]。据专家估计,目前我国技术水平总体上相当于美国技术水平的68.4%,总体技术水平与国际领先水平的差距为9.4年[12]。
三是产业结构落后,产业链低端。我国产业结构长期处于“二三一”的传统模式,第三产业比重偏低。虽然这几年第三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提升速度较快,但是,仍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13]。同时,在全球产业链中,我国仍然处于低端位置,对外出口中技术和知识型的服务贸易比重偏低,仍以资源、人力消耗型的货物贸易为主。
正是由于生产力的不发达,一些不公平、不正义的问题在我国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与存在。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我们的社会还必须兼容原始积累型的雇佣关系等因素,因而,劳动异化等不正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我国农村还有大量贫困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下,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在城镇化过程中,因为城市财力物力的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资源,导致农民工不能实现由农村居民向城镇居民的身份转变,进而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可以说,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发展不充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存在的物质根源。
公有制经济是防止贫富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济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使得资本家能够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对工人创造出的剩余价值的剥削,生产的不正义证明了资本主义所谓公平正义的欺骗性,社会财富不断集中到极少数的资本拥有者手中,而广大劳动者则普遍地绝对或相对贫困化。经济的不平等也必然带来自由和平等权利的虚假性,实际只能是有产者对自由、民主、人权等权利的垄断。对此,马克思提出,只有铲除私有制,代之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制,才能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实现经济、政治的公正。“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公社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要向他们表明,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4]482
对照我国现实情况来看,“纯而又纯”的传统公有制结构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所有制结构发生“公”降“私”升的剧烈变动,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受到较大程度削弱,是导致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公正问题凸显的重要经济根源。诚如刘国光教授指出,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和两极分化趋势的形成,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所有制结构上和财产关系中的“公降私升”和化公为私[15]。自改革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公私比例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到2010年,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下降为27%,非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则上升至73%[16]。2012年,我国公有资产在第二、三产业中所占比重下降至50.44%,非公有制比重上升为49.56%[17]。同时,在国有经济拥有绝对控制力的行业中,国有资本所占比重也在下降[18]。应该看到,降低公有制经济比重是很有必要的,在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实行单一公有制只能导致效率低下、普遍贫穷。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在许多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尤其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和行业,公有制经济的比重缩减过多,导致其主体地位受到了动摇。
尽管由于对公有制经济规模的统计口径和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存在分歧,学界对当前公有制经济是否还占据主体尚有争议,但是从各方面数据来看,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较严重弱化,已是不争的事实。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断被削弱的情形下,以垄断、低效率、腐败等问题反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甚至极力主张私有化等言论,仍然屡见不鲜。这使得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面临更进一步的冲击和挑战。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基础,能够保障国计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的经济收入与社会福利,促进共同富裕。其主体地位的削弱,直接导致了社会在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功能和作用的弱化。
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私有制经济迅速发展,不断壮大,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善就业状况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私有制经济本身必然带来的收入两极分化现象,也日益严重。资本在我国国民收入中的份额逐渐增加,劳动收入占比却不断下降[19]。这无疑与资本具有强势地位是密切联系的。可以说,私有制经济的快速扩张,是我国收入差距被拉大、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
不仅如此,资本逻辑渗透到社会政治领域,还会引起其他社会不公平问题。资本是逐利的,放任自流,它将不择手段,这是其固有逻辑。马克思曾转述对资本的评论说:“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20]829资本这方面逻辑的蔓延,导致了社会崇尚金钱,盛行拜金主义;公共权力运作、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在不少方面也被资本所影响甚至支配,导致一些公共政策片面追求效率,公共性、公平性被削弱,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导致一些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搞权钱交易。
具体制度不完善,一些制度建构的不合理,是当前公平正义问题凸显的重要原因。制度对人们的活动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对于保障公平正义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7]7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能够保障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基本权利的平等实现和发展机会的公平获取。反之,制度缺乏科学性或者不完善,就会导致权利与义务的不公平和机会不均等。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根除了阶级剥削和压迫等妨碍人类社会公正的主要因素,从根本上实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统一,为公平正义奠定了最坚实的制度根基。但是,在具体制度的建设上,我们还面临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与保障公平正义密切相关的重要具体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执行不到位甚至建构不合理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是有的制度在改革上滞后,或在设计上缺乏科学性,使其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日趋加剧。如现行的城乡户籍制度人为地在拥有城市户口与拥有农村户口的人群之间划界线,采取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权利的区别对待。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差别不断被拉大,许多农民进入城市实现了就业,却由于户籍制度的不合理,被城市的各项福利待遇拒之门外,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二是有的制度不够完善,使得本应起到维护公正作用的制度有的却变成产生不公平问题的来源。如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层次性差异非常大,其不公平性突出。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保障由于资金、设施等限制,条件差、水平低;进城务工的农民没有被纳入城镇社保之中;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等的社会保障也有很大差距。社会保障本是对初次分配的再调节,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反而带来了新的不公平问题。
三是有的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甚至变形,社会公正得不到有力维护。一些好的制度、法律原本体现了公正原则,却在执行、落实过程中,由于受到权力、金钱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出现变形走样,使得社会效果大打折扣。例如,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反而以背景、地位和财富为执法准绳,或者对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放任纵容态度,或者恶意执法、过度执法,乱处理、乱罚款等等,致使社会不公正现象多发。
公共权力的异化是挑战和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马克思指出,权力异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权力为统治阶级所操纵,作为谋取本阶级利益的工具。其二,公共权力被一些官员私用,成为其谋取私利的工具[21]。因此,从历史上看,权力的异化,会带来阶级压迫、地位不平等、特权、寻租、非法收入等问题。
在我们中国,由于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执掌着国家政权,权力异化的上述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所以,目前社会不公平问题的产生,就权力异化而言,主要源于上述权力异化的第二个方面。由于长期的封建传统影响与现实中官僚主义的影响等原因,权力滥用问题在我国社会中相当突出,对社会公正的危害非常严重。
在我国,公共权力局部异化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一些。
一是局部的权力个人化现象。一些官员利用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开展权力寻租,搞权钱交易,如在政府采购、财物审批、工程招标中取回扣、收礼金、拿提成,或者进行经商活动、参入公司股份、作幕后老板等,从而形成各种形式的灰、黑色非法收入,对收入分配的正常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加剧贫富差距扩大。
二是局部的权力部门化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利用公共权力为本部门谋取非法利益,例如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能中违规乱收费、乱罚款,套取非法收入,满足部门不正当需要,导致公共权力的运作背离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初衷,损害了社会的普遍利益。
三是局部权力家族化现象。一些官员利用权力为家人、亲戚、朋友谋取利益,最突出地表现,是一些领导干部为子女的上学、就业、工作升迁提供帮助和照顾,破坏社会的机会、规则公平,阻碍社会正常流动,造成阶层固化。
当前,加紧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期盼。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要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引,加大创新力度、拓展创新广度与深度,促进生产力进步。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核心,对生产力的进步日益产生更加巨大的推动力。要坚持解放思想,全面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制约生产力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尤其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破除制约科技创新的各种思想、制度障碍,充分激发和释放科技推动生产力发展所蕴含的巨大能量,强化科技创新在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其次,要优化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增长速度与发展质量、效益的双赢。经济新常态下,发展速度仍然很重要,必须保持合理的增长速度,努力增加社会财富和就业岗位,从而为民生改善、成果共享创造空间。在此基础上,应更加重视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着力提质增效。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解决产业、需求、区域等方面的经济结构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打牢发展基础,厚植发展优势,为促进公平正义提供持续动力。
再次,要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建设,发展社会事业,不仅是经济新常态下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且也有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正。要深化社会事业改革,不断加大民生资金投入,推动财政支出向公共教育、公共住房、公共医疗等领域倾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所有人都能够平等、公平地享受到发展带来的好处。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我们既不能回到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老路上,也不能放任私有制经济比重过大而代替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推动“国民共进”,在保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实现公私经济在动态中的协调和平衡。当前,面对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社会公平问题不断凸显的严峻形势,首先应着力做大、做强、做优公有制经济,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22]为此,需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要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实践证明,公有制采取多种实现形式,不仅不会影响和改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反而有助于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当前要大力发展由国有资本或者集体资本控股和主导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扩大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规模,增强其活力,提升其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要增强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要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增强承担社会责任、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功能。要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大国有资本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与国计民生紧密相关的行业领域,向中西部发展落后地区的投放力度,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国有经济在促进民生改善、协调区域均衡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三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华西村和韩河村等等的实践表明,集体经济对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共享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发挥集体经济引领农村实现共享发展的作用。
在做大、做强、做优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应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加强对它的引导和规范,使它成为促进而不是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23]因此,必须坚持维护公平正义的改革导向,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安排。
首先,尽快调整和变革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平正义要求的相关制度,纠正制度设计的缺陷。如要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努力解决不同户籍人群在公共资源、服务方面享有权利的不公平问题;要适时调整收入分配存在的不合理制度,提高“两个比重”;要健全完善工资制度和再分配调节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不断缩小各方面的收入差距;等等。
其次,加紧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等制度,加强农村社保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农民工群体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让他们也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利优惠;构建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筹资、缴费机制,不断扩大覆盖面;等等。此外,一些现行制度,如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等,其制定上还偏于笼统模糊,无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应尽快加以细化完善,使之易于操作实施。
再次,要加强制度法规的执行力度,使之真正落地、见诸成效。要加强对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的约束和监督,完善制度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等,消除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权力、金钱、人情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制度法规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和贯彻。
杜绝造成滥用权力的漏洞,根治权力异化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努力。
一方面,应从用权者入手,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权力掌握者的思想教育,提升其自我约束能力。领导干部和其他权力掌握者搞权力寻租,出现腐败行为,重要原因之一是其思想上出了问题,如理想信念缺失,思想道德下滑,受到“官本位”“权力崇拜”等封建观念的影响,等等。因此,应从思想上关紧其权力腐败的“开关”。为此,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促使他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为人生的奋斗方向,将理想信念变成自己的精神动力,强化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主动抵制权力、金钱等的诱惑和腐朽思想的侵蚀;要加强党性尤其是党的宗旨意识的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和其他权力掌握者树立起“权由民赋、权为民用”的权力观,让他们认识到权力来自人民,应该用来服务人民,在实际工作中,秉公用权,一心一意为人民做实事、谋福利;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其他权力掌握者的道德修养,促使他们恪守党纪国法、为人正派、做事公道,避免受到各方面歪风邪气的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要从权力本身入手,编织好监督和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切实将权力关紧关牢。当前,权力在局部的滥用和异化,病根还是在于权力没有受到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此,一是要建立权力制约机制,用权力制衡权力。应根据权力的不同特点,进行合理分解和配置,由不同机构、部门和个人分别掌握和行使,建立起互相制衡又互相协作的权力架构和运作体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极少数的部门、机构和极少数人的手中。例如,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应理顺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四大机关的职能划分,明确职权范围,构建合理分工、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四种权力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格局。二是要完善人民监督机制,以权利约束权力。公共权力源自于人民,人民具有监督的权利。要切实保障人民的监督权,以规范权力行使,防止权力变质。要强化公共部门、机构在决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流程公开、事务公开,不断拓宽人民监督的渠道,为群众监督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要加强民主法治教育,增强群众监督意识,提高他们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要强化人大、舆论、民主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最大限度凝聚监督的合力,以消除权力异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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