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庆刚
唯有权责明晰,方能终身负责
文/王庆刚
司法体制改革要建立的法官责任制,其逻辑起点便是权责明晰,好比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产权一样,只有产权明晰,产权人才能有效的行使其权利,实现其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由此可见,法官责任制既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法院内部工作机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法官责任制是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一起构成了本轮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些制度是相互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建立法官责任制,能够有力推进法院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当代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必然要求法官的职业化。如果说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途径,那么法官责任制就是其职业化的应有之义。建立法官责任制,其内在的逻辑是法官审理、法官裁判和法官负责,也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可见,建立法官责任制的逻辑起点是让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审理和裁判权不明,法官责任便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诉讼法对案件审理和裁判主体已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独任制和合议制,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多年来,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却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案件审理和裁判主体并不十分清晰。一般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或合议庭在作出裁判前,需要向主管领导(庭长、主管院长)层层请示汇报。经过请示汇报,主管领导的意见与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意见一致,便可作出裁判;如果主管领导的意见与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或认为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所拿意见有问题,主管领导有权要求合议庭复议。当然,主管院长也有权向院长建议,由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对于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独任制法官或合议庭必须执行。
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的这种审判机制使案件审理和裁判的主体变得模糊不清,责任主体更是扑朔迷离。由于具有案件审理亲历性的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不能完全决定案件裁判结果,那么,裁判结果也就不能完全代表法官或者合议庭的意志,因此,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也就不能成为案件审理和裁判的责任主体,不能单独让他们承担裁判的责任。相反,法院相关主管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成员没有参与案件的实际审理活动,不是案件审理的亲历者,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裁判结果,而现有法律对法院相关主管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相应的司法责任,自然,要求他们承担司法裁判的责任更无从谈起。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的这种案件审判机制,已经使案件审理和裁判的主体模糊,责任不明,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主管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都难以对案件裁判结果负责。
司法体制改革要建立的法官责任制,其逻辑起点便是权责明晰,好比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产权一样,只有产权明晰,产权人才能有效的行使其权利,实现其财产利益的最大化。建立法官责任制,有必要对以往法院内部案件审理运行机制进行纠正,让案件审理亲历者裁判,让独任制法官和合议庭拥有对案件的实际裁判权,只有这样,才能兑现法官对案件质量的终身负责。当然,独任制法官和合议庭自身也应当有所改变,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主管领导的依赖,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对案件质量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