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进路探索

2016-04-01 01:34秦以平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作品版权保护大数据

秦以平(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进路探索

秦以平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摘 要:近年来,以无线终端出版为代表的数字出版产业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但由于我国数字出版的现行法律法规尚不够完备,数字出版产业的创造性亦存在不足,使得版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维权之路异常艰辛。通过完善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立法、鼓励数字出版作品的创新、引入数字出版产业二元监督模式等途径,推进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作品;大数据;无线终端

进入21世纪以后,文化产业建设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并鼓励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东风”下,作为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数字出版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官方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总产值高达3 387.7亿元[1]。但是,由于该产业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种内外因素尚不成熟,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问题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

一、数字出版产业概述

(一)数字出版产业的内涵

由于数字出版在我国产生的历史不长,学界与业界对“数字出版”一词尚未形成一个广泛认可的权威定义。谢新洲认为“数字出版是指在整个出版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进行的一种出版形式”[2]。由于部分学者认为该观点存在偏颇之处,故他们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此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刘茂林认为:“数字出版是出版机构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数字化,经过对内容的选择和编辑加工,再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复制或传送到某种或多种载体上以满足受众需要的行为的总和。”[3]在国外,澳大利亚曾有学者对“数字出版”作出如下定义:“数字出版是依靠互联网,并以之为传播渠道的出版形式,其生产的数字信息内容,建立在全球平台之上,通过建立数字化的数据库,达到在未来重复使用的目的。”[4]基于不同学者的分析,笔者认为数字出版应定义为:出版者利用二进制技术对拟出版内容进行数字化处理,通过网络传播手段将该内容传输至用户的终端设备、实现跨屏展现的一种出版形式。

结合以上对数字出版的定义,笔者建议将数字出版产业简单定义为:数字出版产业是出版机构借助一系列特定技术,以实现数字产品出版、发行为目的而进行的各种经济性活动的集合与总称。

(二)数字出版产业的特征

1. 新兴性

数字出版的出现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和通讯技术的成熟,而它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系统则是在电脑、手机等接展终端得到一定普及之后。

2. 数字性

目前,我们使用的计算机都是采用二进制形式表示数据和指令的,所有的数据在计算机中都是由0和1组成的编码储存。而数字出版过程中无论是拟出版对象的加工、传输或是分类管理都离不开电子计算机,将内容与所用指令进行数字化才能实现出版的目的。

3. 广泛性

数字出版产业的广泛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出版内容的广泛性,数字出版产业并非某一种或几种出版类型的堆积,它以网络游戏、电子图书、博客、手机出版等多种形式展现,并且涉及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的多个领域;二是获益对象的广泛性,数字出版产业不仅仅使得出版者从中获得利益,更使得广大终端用户、中间服务商从中获益颇丰。

4. 促进性

数字出版产业的出现将会使得出版环境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并且它的发展也需要一系列新的技术为其提供配套服务。比如,数字出版产业不仅会促进出版产业内部重组,还可能会催生跨媒体出版的出现,甚至会引发对复合型出版人才的大量需求,从而带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二、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

(一)产业发展势头迅猛

根据近几年的《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可以发现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速度迅猛,详见表1,2013年该产业年度整体收入规模已经突破2 500亿元,为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起到了一定的导向作用。众出版类别中的在线音乐、手机出版和网络游戏等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幅度,从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状况来看未来有望再创新高[5]。

(二)无线终端出版后来居上

虽然手机等无线终端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但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们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截止到2014年5月,我国手机用户数量已达12.56亿人[6],相对于当时的我国人口总数来说,我国的手机普及率已经超过了90.8%。更为惊人的是随着大数据技术、4G技术的发展,手机已经从传统的通讯工具转变为移动媒体业务为主导的无线终端,无线终端出版顺势成为规模最为宏伟的数字出版类型。无线终端出版具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对于读者来说,无线终端阅读极为方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拿出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进行阅读,避免了传统纸质媒体带来的各种不便;其次,对于出版者来说,无线终端出版不仅仅成本较低,而且经营风险要小很多,出版机构可以对风险进行动态监控,比如根据一定时间的点击量和用户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表1 2009-2013年我国部分数字出版产业收入情况 (单位:亿元)

(三)无偿阅读开始减退

自互联网产生以后,绝大多数的“网络大餐”被人们免费享用。但随着数字出版的产生,电子阅读开始逐步从“免费的午餐”向“付费阅读”过度。通过对部分访问量较大的电子出版物阅读网站调查,可以发现许多网站已经在执行收费阅读的经营模式:有的采用PPU模式(单次使用付费模式)或TTS(定制模式)向阅读者直接收取费用;有的则要求阅读者先购买本站的特殊财富(比如积分、币或券等等),然后以此类财富支付阅读费用。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加快推进了付费阅读的进程,使得主流的无偿阅读模式地位开始动摇,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人类智慧成果的一种尊重。

三、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

数字出版产业在我国属于一个近年来新出现的“产业新人”,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背景下它得到了政策的“优宠”,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由于数字出版产业出现的时间不够长,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对之予以规制,核心技术发展尚不成熟、创新能力也亟待提高。

(一)侵犯版权问题日益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合法权利人许可不得以出版、复制、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张洪波先生曾说:“数字出版产业在发展的同时,在数字出版平台之间,作者、出版商与运营商与平台之间不断发生数字版权纠纷。”[7]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侵犯版权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侵权对象的范围已经从文字作品扩大到音乐作品、图像作品和影视作品等;二是版权侵权案件数量逐年翻倍增加;三是侵权方式复杂多样。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数字出版侵权案件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百度侵犯其著作权[8]、易博士状告汉王科技侵权[9]、570名作家状告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10]等,反映了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与版权保护之间存在的摩擦日益激烈。

(二)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尚无一套较为完善的解决数字出版所引发的各种版权问题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主要依赖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对此类问题进行调整,但是由于该法系在数字出版产业出现之前颁布,且近年的修改中涉及数字出版问题的条文又比较少,故此在解决许多新型版权问题时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情景。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权利归属认定不易、侵权认定困难,例如多数网站只要作者凭某一合法昵称即可申请本站帐号,然后便以该昵称发表作品。一旦发生版权侵权纠纷,权利归属不清、侵权认定困难、版权保护失利等问题将会接踵而来。另外,有关数字出版的技术问题、出版授权问题、责任分配问题在我国法律中也未真正形成一个完整的机制。

(三)数字出版产业本身的创新不足

虽然说数字出版涉及很多具有创新性的高新技术,但是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些技术都是为数字出版服务的,是数字出版过程中的工具性技术,而当前我国数字出版本身却严重缺乏创新性,这也正是版权纠纷不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对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的出版类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多数数字出版者的出版物仅仅是对他人作品进行简单的“粗加工”,比如复制、扫描、数字化和汇编等等,很少见到创作、翻译、改编、注释等“精加工”的数字作品。如部分作者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便会倾向于模仿别人已经发表的高点击率作品,盲目的跟风使得数字作品题材单一、内容神似。缺乏创新不仅仅可能会导致侵犯他人版权问题的出现,还可能会使得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裹足不前。

(四)高新技术背后的维权艰辛

数字出版产业是信息时代高科技发展的产物,不仅仅涉及到传统的数据编纂、扫描和排版等技术,还需要借助数据传输技术和跨屏数展技术,比如涉及用户上传请求信息识别、数据归类管理、单项数据传输及相关信息保密等高新技术。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备隐蔽性和专业性,非专业人士很难获取,聘请专业人士介入又会使得维权成本大大增加;此外,数据传输一般为涉及电子保密协议的单项传输,其他人员难以介入或知晓详情,而操作人员却可以随意对部分数据实施更改或删除,特别是对己方不利的信息,会在版权所有者尚未知晓之前已经毁灭证据。故此,权利人欲通过合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会遇到调查取证难和成本过高的问题。然而,缺乏充足的证据,当事人维权之路将会显得举步维艰。

四、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版权保护的进路

(一)完善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立法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均存在几点共同的不足:涉及电子出版中版权保护问题的法律条文极为稀少;既有条文对相应问题的规定多数比较含糊且缺乏全面性,使得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法律关于作者、传播者及用户之间权力和义务的规定失衡。而西方发达国家该类法律却是比较完善的。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和《反电子盗窃法》对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问题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修补现行法律和制定新法来完善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立法。

1. 修补现行法

由于新立法律时间要求较长,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故此可以首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建议在现行法中规定网站注册实名认证制度,以缓解纠纷中权利主体认定困难之窘境;提议建立数字出版物编号制度,加强对数字出版的监管;完善版权交易制度,促进各方利益平衡;健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和保障当事人搜集证据权利的机制,破解举证难的尴尬。

2. 制定新法

由于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数字出版产业法》对数字出版产业涉及的责任制度、技术制度及使用制度等内容进行系统的规范。比如,在该法中规定版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增设数字出版过程中版权侵权的具体处罚性规定,建立“遗孤作品”合理公益制度和著作权例外制度等等。

(二)鼓励数字出版作品的创新

创新是数字出版产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灵魂,不论是国家法律还是政策都应该鼓励数字出版作品的创新,比如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回报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支持作者发表原创作品。创新还是一种可以避免数字出版者在出版过程中侵犯他人版权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复制、汇编等行为可能会侵犯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但第十条又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如果出版者能够进一步加强创新,自己可能会成为合法的权利人,侵犯他人版权的问题即会因此而不复存在。

此外,近年来我国数字出版产品主要集中在短阅读产品、浅阅读产品上,而深阅读产品历来受到国民的青睐,建议出版者加强深阅读产品的开发与出版,为自己获得更多的合法版权。

(三)引入数字出版产业二元监督模式

美国作为数字出版产业起步最早、体系最成熟的国家,其对数字出版产业的监督贯穿于整个产业活动的不同阶段和各个领域,业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详见表2。该体系存在许多值得我国参考借鉴之处。可以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引入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轴心、以行业协会为重点的二元监督模式,从监督内容和监督者二个方面开展监督活动。

表2 美国数字出版产业规范体系

1. 监督内容

在监督内容方面着重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技术监督,即由特定机构利用专门的监察管理技术对数字出版中的重要环节开展技术检查和数据备份,技术检查是为了及时发现侵权问题并予以解决,数据备份的目的是避免出版者删改数据而造成被侵权者调查难、举证难的问题。二是行为监督,即是对数字出版全过程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管,比如对数字出版内容来源审核行为的监督,核查数字出版授权性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享有出版权者转授出版权行为进行权利确认等等。

2. 监督者

监督者是影响监督效果的重要因素,而“数字出版涉及的监督部门又多达二十多个部委,其中工信、公安、文化等部门又是比较强势”[11],因此,合理吸收美国数字出版产业的主层战略理念之精华,对我国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展开建设性引导,促进其在数字出版产业监管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

(四)全面启动版权保护行动

版权保护问题是社会全体的义务所在,需要在数字出版的各个环节把好版权保护。首先,作者要有较强版权意识,提供创作时积极要求签订规范的合同,在遇到权利被侵犯时要能够勇于并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在昵称与真实身份核验时可以通过网络账户密码验证身份或申请法院依法向运营商调取数据传输记录等等。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新闻发布、登载权的网站可以许可其他网站使用其新闻稿,在网站间批量进行版权交易时卖方可能会有意或无意交付网络作者之创作,作为出版者的买方理当积极核查版权情况,坚决抵制“无授权”“假授权”或“错授权”的行为,尽可能拒绝出版“延授权”作品,在必要时可以引入国外的DRM系统,实现数字出版过程中各个模块透明化。再次,涉及无线通讯终端的数字出版问题时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网络运营商需要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坚持走“先授权,后出版”的道路,落实信息准入原则;最后,消费者需要自觉抵制盗版、尊重知识、尊重版权,使得非法侵犯他人版权的数字出版产品缺少市场基础。

[参考文献]

[1] 张立.2014-2015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5:3-5.

[2] 谢新洲.数字出版技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6.

[3] 刘茂林.跨媒体出版——传统出版单位实施数字出版的核心策略[J].科技与出版,2010(11):46-49.

[4] 阎晓宏.关于出版,数字出版和版权的几个问题[J].现代出版,2013(3):5-9.

[5] 郝振省.2013-2014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R].北京: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2014:1-2.

[6] 沈唱唱.工信部:中国手机用户数量接近13亿人[EB/OL]. http://www.cnmo.com/news/409719.html,2014-6-21.

[7] 梁文艳.数字出版产业:繁荣背后有隐忧[N].中国产经新闻报,2012-9-21(1).

[8] 王宏丞.百度歌词搜索侵权,赔偿中国音著协5万[EB/OL].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002/24/396452.sht ml,2010-2-24.

[9] 鲁大智.汉王科技一审胜诉“易博士”[N].中华读书报,2011-8-3(2).

[10] 赵世猛.谷歌数字图书馆:侵犯版权还是合理使用?[EB/ OL].http://www.sipo.gov.cn/mtjj/2014/201401/t20140116_ 898544.html,2014-1-17.

[11] 张洪波.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亟待破解版权问题[N].中华读书报,2012-3-28(21).

(责任编辑、校对:王学增)

On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Chinese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QIN Yi-ping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 Huaibei 235000, China)

Abstract:Recently, the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has gained great development, specially the publishing of wireless terminal. However, because of the imperfect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digital publishing, it lacks of creativity. The problem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are common. The road to maintain legal rights is difficultly. Chinese copyright protection work should be promoted by perfecting China’s legislation of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encouraging the creation of new digital publishing works, introducing binary mode to control the 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Key Words:digital publishing industry; copyright protection; works; big data; wireless terminal

作者简介:秦以平(1990-),男,安徽芜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

收稿日期:2015-09-03

DOI:10.3969/j.issn.1009-9115.2016.01.036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6)01-01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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