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蹙”补证

2016-04-01 01:34呼叙利绍兴文理学院人文学院浙江绍兴312000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用例义项秋千

呼叙利(绍兴文理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款蹙”补证

呼叙利
(绍兴文理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绍兴 312000)

摘 要:“款蹙湘裙”之“蹙”字所记录的为“蹴”词,而非其本来所记录的“蹙”词,二者只是古音相同或相近,意义却毫无关涉。文献中有关“蹙”字的用例,首先要辨别清楚其到底记录“蹙”词还是“蹴”词,再根据相应义项来释义。湘裙的摆动、移动、晃动、飘动等是由行为主体实施“蹴”的动作引起的客观现象,而非“蹴”的引申义。具体用例中的词语都是概括义与具体义的统一。

关键词:通假字;蹙;蹴;蹙湘裙;引申;引起;概括义;具体义

一、有关通假字的问题

“款蹙湘裙”之“款蹙”到底为何义?方一新、孙尊章先生大作述为五说,再加上方、孙文之说,目前大致有六说。方、孙文肯定了鄙说“说‘蹙’为‘蹴’之借用”“极是”,同时又认为“用‘下肢踏动、踢动、拖动湘裙’来解释‘(款)蹙湘裙’”“则不无可商”,进而提出“‘款蹙’意指‘舒缓(缓缓)移动’”的观点[1]。两位先生尤其是方一新先生能在百忙之中青眼下盼、斧正拙文,笔者受宠若惊,同时借此良机,斗胆向两位先生及前辈时贤请教,以释心中之惑。对“款”义,似已无争议,以下着重讨论“蹙”。

要搞清楚“蹙湘裙”之“蹙”到底为何义,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通假字。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所谓古音通假,就是古代汉语书面语言里同音或音近的字的通用和假借。语言里的‘词’是音义的结合物,古人在记录语言里的某一个‘词’的时候,往往用声音相同或者相近的字来书写,有时写成这个样子,有时写成那个样子。两个字形体不同,意义不同,只是由于声音相同或相近,古人就用甲字来代替乙字。”[2]这个定义从传统语言学与现代语言学两个层面,清晰地阐释了本字和借字的关系、字和词的关系。笔者依据“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原理,以“蹙”“蹴”为例,谈谈对通假字的粗浅认识。

依据符号学原理,词有两个要素,能指和所指,能指是形式,即词的音;所指是内容,即词的义。如图1。

图1 符号学原理中词的两个要素

词是听觉符号,“蹙词”只有“蹙音”和“蹙义”两个要素。同样,“蹴词”也只有“蹴音”和“蹴义”两个要素。

依据符号学原理,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亦有两个要素,能指和所指,能指即字形,所指即词。如图2所示。

图2 符号学原理中字的两个要素

文字是视觉符号,“蹙字”只有“蹙形”和“蹙词”两个要素;同样,“蹴字”只有“蹴形”和“蹴词”两个要素。

传统语言文字学认为文字有“字形、字音、字义”三个要素,实质上“字音”是该字所记录的词的音,“字义”是该字所记录的词的义。“古人就用甲字来代替乙字”其实就是用甲字来记录本该用乙字记录的那个乙词,如图3。

图3 甲字代替乙字的方式

所谓“蹙”是“蹴”的借字,实质只是借用了“蹙字”的“蹙形”来记录“蹴词”。

图4 蹙形记录蹴词的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蹴词”本来是用“蹴字”来记录的,这个“蹴字”就是“蹴词”的本字;在借用本来记录“蹙词”的“蹙字”来记录“蹴词”的情况下,这个借用的“蹙字”就是“蹴词”的借字。本字与借字都是针对“蹴词”而言的。为什么在文字层面“蹴词”能够借用“蹙字”来记录?因为“蹴音”与“蹙音”古代相同或相近。那么“蹴义”与“蹙义”有什么关系?两者毫无关系,风马牛不相及,即“意义不同”。

记录“蹴词”的“蹙字”与记录“蹙词”的“蹙字”,仅仅能指即字形相同,但实质上却是两个不同的字,属于“同形异字”,因为其所指即内容分别为“蹴词”和“蹙词”。这个记录“蹴词”的“蹙字”反而与本来就是记录“蹴词”的“蹴字”实质上却功能完全相同,属于“异形同字”,因为二者的所指即内容都是“蹴词”,只是二者的能指即字形不同而已。另外,如果借字与本字古音有细微差异即“相近”,那么借字必须读本字的音,即借字所记词的音。符号的能指是物质的,可以通过人的感觉器官感知;而符号的所指是抽象的,只能通过人脑的抽象思维能力来把握。“蹴词”借用“蹙字”来记录,人的视觉器官感知的是“蹙形”,这与感知记录“蹙词”的“蹙字”相同,但需要通过人脑的抽象思维能力,利用语境因素将其与本来所记录的“蹙词”区别开来。

康、吴文“附注”:“古代蹙通蹴,均有踏行义。”[3]方、孙文:“‘蹙’与‘蹴’自古相通,均有‘踩、踏’义。”[1]方、孙文:“呼文已经看出‘蹙’‘蹴’相通,都有‘踏’的意思。”[1]拙文实际上是这样表述的:“其实,‘蹋、蹋行’为‘蹴’之义,‘迫、聚集、收缩、收拢’等为‘蹙’之义,二者在意义和用法上的对立还是很清楚的,表示‘蹋’义以及与‘蹋’相关的引申义的‘蹙’均为‘蹴’的借字。”[4]换言之,“迫、聚集、收缩、收拢”等义为“蹙词”之义,而“蹋、踏”以及与此相关的引申义为“蹴词”之义,“蹙词”的义项系统与“蹴词”的义项系统毫无关涉。康、吴文与方、孙文所说的“均有”“都有”等是需要讨论的,也就是说“蹙字”所记的“蹙词”无有“踏、踏行”等义,而“蹙字”所记的“蹴词”有“踏、踏行”等义。搞清楚了什么是通假字,不难得出这个结论。拙文已经对康、吴文的“均有踏行义”观点进行了驳正,方、孙文所谓的“呼文已经看出‘蹙’‘蹴’相通,都有‘踏’的意思”,实质上是对拙文观点的误解。

方、孙文:“‘蹴’或‘蹙’有‘踏’义,毋庸置疑。”[1]如果所述为“‘蹴字’或用来记录‘蹴词’的借字‘蹙字’有‘踏’义”或者“‘蹴词’或‘蹙字’所记录的‘蹴词’有‘踏’义”的话,恐怕就真的“毋庸置疑”了。

以上所述为“用字之通假”,即:“古代书面文献中,不用本来记录甲词的甲字记录甲词,而借用本来记录乙词的乙字来记录甲词,甲音与乙音在古代相同或相近,甲义与乙义毫无关涉。”而“造字之假借”即:“在古代语言中存在的甲词,未专门造‘甲字’来记录,而是借用记录乙词的乙字来记录,甲音与乙音古代相同或相近,甲义与乙义毫无关涉。在文字体系中不存在‘甲字’。”

二、“蹙字”所记“蹙词”与“蹴词”之辨别

文字记录语言,把听觉符号转化成视觉符号,消除了语言受时空限制的弊端,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矛盾,通假字就是其中之一。传统语言文字学的研究对象是书面文献语言,其实就是以文字记录的文献为媒介来研究古代语言,所以应充分重视文字与语言的矛盾现象。众所周知,语言只有语音、词汇、语法三个要素,文字是语言的外部要素,语言表达的基本单位是词,而不是字。“蹙字”被借用来记录“蹴词”,在书面文献中人们看到的是个“蹙字”,但是在语言表达层面上,仍然是个“蹴词”,并且这个“蹴词”与“蹙字”本来所记录的那个“蹙词”在意义上毫无关涉,“蹴词”的义项与“蹙词”的义项绝对不会因为“蹴词”借用了本来记录“蹙词”的“蹙字”来记录而发生任何关系。古人所谓的“破通假”就是要找到借字所记录的词本来该用什么字来记录,实质上就是要找到借字所记录的词是什么。例如“蹙字”被借用记录“蹴词”,就要通过一定方法找到它,或者找到本来应该记录它的“蹴字”;遇到这种通假现象,如果用“蹴词”去解释,就会涣然冰释。因为两者的适用语境是相互排斥的,凡是“蹙词”出现的语境就不能使用“蹴词”;同样,凡是“蹴词”出现的语境就不能使用“蹙词”。如果某个特定语境中既能使用“蹙词”,又能使用“蹴词”,那么在书面文献中就不能借用“蹙字”去记录“蹴词”,否则会引起表达或理解的混乱。

在“蹙字”经常被借来记录“蹴词”的情况下,阅读文献遇到“蹙字”,就必须通过一定方法辨别出这个“蹙字”到底是记录“蹙词”还是记录“蹴词”。拙文已利用“蹙词”与“蹴词”在配价语法特征方面的差异,对一些文献用例中的“蹙字”进行了辨别。其实辨别的方法多种多样,凡是“蹙词”与“蹴词”在词义、句法、语义、语用等方面的各种区别特征,都可以用来对这个“蹙字”到底记录了哪个词进行辨别和判定。下面只结合几个与“蹙湘裙”释义相关的用例,再做一些简单辨别。两个只是古音相同或相近而意义却毫无关涉的词,差异相当多,辨别相当简单,因此毋庸详论。

能够准确判定文献材料中的“蹙字”所记录的是“蹙词”还是“蹴词”,是对“蹙湘裙”正确释义的前提。如果是“蹙词”,那就只能从“迫、聚、缩”等义项中选择相应义项进行释义,而绝对不能涉及“蹴词”的“踏、踩”等义项;反之,如果是“蹴词”,那就只能从“踏、踩”等义项中选择相应义项进行释义,而绝对不能涉及“蹙词”的“迫、聚、缩”等义项。

方、孙文:“宋·晁补之《碧牡丹·王晋卿都尉宅观舞》词中有:‘送出灯前,婀娜腰肢柳细。步蹙香裀,红浪随鸳履。其中‘裀’通‘茵’,指舞台上的褥垫、毯子之类。‘步蹙香裀’,形容舞者在芬芳的垫子上碎步起舞、急促起舞。”[1]此例中的“蹙字”所记为“蹴词”,为“踏”义,动词,与同为动词的“步”义近,“步蹙”近义并列,“步蹙香裀”即“步香裀”“蹙香裀”;而“急促起舞”之“急促”却为“蹙词”之义,“起舞”亦为不当释义。又方、孙文:“这些例子都证明‘步蹙’‘蹙步’自宋代以来已经常见。‘步蹙’本来是‘细步’义,谓步子细碎、急促,也指路途艰难(‘洒涕国步蹙’);‘蹙步’就是‘细步’义,二者词义相近。”[1]动词性并列关系的“步蹙”与“蹙步”之“蹙字”所记均为“蹴词”,为“踏”义,怎么能有“蹙词”的“急促”之义?“洒涕国步蹙”的属读关系应为“洒涕/国步/蹙”,而非方、孙文所认为的“洒涕/国/步蹙”,诗中的出句如为“二一二”,对句亦多为“二一二”,并非绝对规律,此不详证。“步”为名词,“国步”义同“国运”,此“蹙字”所记为“蹙词”,为形容词,“迫、紧迫、急促”义,“国步/蹙”即“国运艰难”义。如《宋书·孔觊传》:“自国步时艰,三纲道尽,神歇灵绎,璿业缀旒。”[5]又如《旧唐书·杜审权传杜让能附传》:“况今国步犹艰,皇居未壮。曩日九衢三市,草拥荒墟;当时万户千门,霜凝白骨。”[6]怎么能够把毫无关涉的“蹴词”义项与“蹙词”义项相混?此类用例中的“蹙字”所记到底为“蹙词”还是“蹴词”,利用二者的词义和词性就能辨别和判定。另外,偏正关系的“蹙步”存在“急步”义的可能,“蹙字”所记为“蹙词”,但不会有“细步、碎步”义,“细、碎”亦均非“蹙词”之义项;动宾关系的“蹙步”存在“踏步”义的可能,“蹙字”所记为“蹴词”,这都需要利用语境因素对相关用例进行细致辨别。

方、孙文:“明代《型世言》‘忙轻轻蹙到楼门边一张’给我们以启迪:作者陆人龙是明代后期作家,《型世言》是崇祯年间刊行的话本小说集,也就是说,最迟在晚明以前,‘蹙’已经有动词‘挪步’义了。这也就能解释为何‘步金莲’后又多作‘蹙金莲’了。”[1]方、孙文:“‘轻轻蹙到’,指轻轻踱到,‘蹙’也是小步慢行的意思。”[1]此例之“蹙字”所记为“蹴词”,仍为“踏、踱、蹑”义,为动作动词,一价动词,只有一个行为主体做主语,“蹙到楼门边”即“踱到楼门边”“蹑到楼门边”义。而“蹙金莲”之“蹙字”所记亦为“蹴词”,仍然是动作动词,但为二价动词,除有行为主体做施事主语之外,还有当事宾语。此例中的“蹙字”可以依据词义判定其所记为“蹴词”,并可进一步通过句法特征、语义特征比较将其与“蹙金莲”之“蹙字”所记“蹴词”区别开来。另外,“蹙(蹴词)”与“挪步”在此用例中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可是语言表达形式却有差异,不能混为一谈。“挪步”为“改变脚步位置”,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实施,如“跳”“拖”等;而“蹴词”却为足部动作,下肢交替实施的“踏、蹑”动作,可以导致“改变脚步位置”的结果。《说文·足部》:“蹴,蹑也。从足,就声。”[7]这充分证明“蹑”义至迟在秦汉时期已出现,而非方、孙文所认为的“最迟在晚明以前”。

符号能指和所指的结合是任意的、约定俗成的,语言符号如此,文字符号亦如此。用“蹙字”记录“蹙词”,用“蹴字”记录“蹴词”本质上是任意的、约定俗成的;借用“蹙字”记录“蹴词”就在一定范围内打破了原有的约定俗成,但是符号的任意性又给通假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如果古人当时不是借用“蹙字”来记录“蹴词”,而是借用其他一个古音相同或者相近的字来记录“蹴词”,结果也是一样的。字的借用并不会导致借字所记词的义项与其本来所记词的义项发生任何关系。

三、有关“引申”与“引起”的问题

对“蹙湘裙”进行释义,康、吴文与方、孙文都运用了“词义引申”,并且尝试对引申的理据进行阐释,但两文又有所区别。康、吴文认为是由“蹙”的“屈聚、收拢、收缩义”引申出“摆动”义,这说明其实质上认为“蹙湘裙”之“蹙字”所记为“蹙词”。如:

康、吴文:“‘蹙’的摆动之义当由其屈聚、收拢、收缩义引申而来的。……事物动态的连贯性会使人由对象的部分联想到它的整体。因此,‘蹙’的收拢、收缩义会使人联想到整个动态:有缩有舒,有收有放,物体就会摇摆。‘蹙’引申出摆动、起伏、波动等义。”[3]

其实,“蹙词”的“屈聚、收拢、收缩”这些义项很难引申出“摆动”义。静态的“屈聚、收拢、收缩”义不会引申出“摆动”义来,而动态的“屈聚、收拢、收缩”义多为从外向内的单向动作,而“摆动”义却是去而复返的双向动作,两者之间缺乏引申的理据,所以不能引申出“摆动”义。如《全唐诗·元稹·遣春三首》:“水生低岸没,梅蹙小珠连。”[8,p4548]此例“蹙字”所记为“蹙词”,为静态的“聚集、收拢”义,状梅花含苞未放时花瓣聚在一起像小珠子的样态。又如《洞玄子》:“若缓冲似鲫鱼之弄钩;急蹙如群鸟之遇风。”[9]此例“蹙字”所记为“蹙词”,为动态的“缩,收缩”义,“蹙”与“冲”反义对文,“冲”动作方向由内及外,相当于“往”,而“蹙”动作方向由外及内,相当于“回”。就像“来往”一样,“来”就是“来”,“往”就是“往”,即使有“来”必有“往”是绝对规律,“来”也不可能引申出“来往”义。方、孙文:“第三,第3说即康文的贡献在于指出了‘蹙’是动词,但以为‘蹙’的意思是‘摆动’、‘蹙’的‘摆动’义当由其‘屈聚、收拢、收缩’义引申而来则是不正确的。”[1]

方、孙文既认为“移动、挪动”义是由“缩”义引申出来的,又认为其是由“踩、踏”义引申出来的。这说明其实质上既认为“蹙字”本来所记“蹙词”之“缩”义能够引申出“移动、挪动”义,又认为“蹙字”被借用来所记“蹴词”之“踩、踏”义也能够引申出“移动、挪动”义。如:

方、孙文:“既然‘蹙’在古代一般都用作形容词,那它的动词用法‘移动、挪动’是怎么来的?”[1]又:“在今赣南客家方言中,‘蹙’可表‘缩’义,由此引申可指较细碎的移动。因为有不少虫子是靠身体伸缩移动的,如蚯蚓、蛆虫、豆虫等,所以就有了用‘蹙’表示虫子移动的说法,如:‘蛆虫蹙发蹙,一下子就一米远。’意思是说:蛆虫移动啊移动,一下子就(到了)一米远。”[1]其实,“缩”义为“蹙词”之义,“蹙词”既可做形容词,又可做一价动词;而“蹴词”却很难找到有做形容词的用例。方、孙文认为“蛆虫蹙发蹙,一下子就一米远”为“蛆虫移动啊移动,一下子就(到了)一米远”义,实际上此例中的“蹙”仍为“缩”义,该例实为“蛆虫缩啊缩,一下子就(到了)一米远”义。蛆虫的移动是由其身体“缩”引起的结果。

方、孙文:“那么‘蹙(蹴)’是如何从表示‘踩、踏’义产生出‘移动、挪动’义的?我们认为,这是词义引申而产生的变化。”[1]又方、孙文:“踩、踏是人类下肢最底端——足(脚)的动作,通常是由上到下、从高到低,动作的空间有限。而人的行走特别是缓步行走,是用脚一步一步踩、踏过去的,故自然可以引申出移动、挪动义。换句话说,‘蹙(蹴)是一个位移动词,指足(脚)的动作,表示上下移动的‘动’(踩、踏),后来演变为表示左右、前后移动的‘动’(移步、挪步),其引申途径是很清楚的。”[1]其实,“踩、踏”为“蹴词”之义,表示“踩、踏、踢、蹑”等义的“蹴词”是典型的动作动词,是行为主体通过足部以及与此相连的下肢等部位实施的动作,行为主体可能发生位移,也可能不发生位移;动作的对象可能发生位移,也可能不发生位移,“位移”并非“蹴词”的本质特征。如《全宋词·万俟咏·卓牌儿》:“相并戏蹴秋千,共携手、同倚栏干,暗香时度。”[10,p810]“蹴秋千”又叫“踏秋千”,如《全宋词·彭元逊·隔浦莲近》:“强踏秋千似醉里。扶下,眼花跕跕飞坠。”[10,p3316]“蹴”“踏”秋千时,下肢弯曲使两脚用力蹬秋千板或秋千绳,秋千随之发生移动、摆动、晃动、荡动等,但这些移动、摆动、晃动、荡动等均为行为主体实施“蹴”“踏”动作引起的秋千性状的改变,而非“蹴”“踏”的引申义。“蹴秋千”“踏秋千”又叫做“荡秋千”,但“荡”也绝不是“蹴”“踏”的引申义。

“引申”是词义运动的基本形式,有着自身内在规律性。王力:“‘引申’是从本来的意义生出一个新的意义来,旧意义和新意义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说明的。”[11]陆宗达、王宁:“词义引申就其个别阶段来说,是由一个义项延伸出另一个与之相关的新义项。引申规律,就是指相互延伸的甲乙两项彼此相关的规律。”[12]而“引起”却是词语在具体用例中实现其表义功能时导致主体或者相关事物发生一系列变化的客观现象。“引申”与“引起”有着显著的区别:第一,具有引申关系的几个义项一般为反对关系,不能并存于同一用例中;而具有引起关系的动作或者性状等却必定并存于同一个用例中。如《全唐诗·陈标·江南行》:“晓惊白鹭联翩雪,浪蹙青茭潋滟烟。”[8,p5770]此“蹙字”所记为“蹴词”,“荡击、拍击”义,为“踏”义的引申,但此例只能为“荡击、拍击”义,绝对不能用“踏”义解释。而“蹴秋千”之“蹴”只能解释为“踏”,绝对不能用其他的引申义解释。虽然两个义项具有引申关系,但在具体用例中它们是相互排斥的。“蹴秋千”可以引起秋千的“荡动”“摆动”等,但“蹴”之“踏”义与“荡动”“摆动”之间为因果关系,必定并存于同一个具体用例中。“踏”义消失,也会导致“荡动”“摆动”逐渐消失。因为“荡动”“摆动”为秋千性状的客观变化,所以亦可称“荡秋千”。“蹴秋千”一定为用脚踏秋千,动力来源于手的秋千荡动,仍可称为“荡秋千”,但绝不能称为“蹴秋千”。第二,词语的引申义项均为概括义,在同类用例中是单一的、确定的;而某词语实现其表义功能所引起的动作或性状却是不确定的、多样的,容易受到具体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如“踩油门踏板”,稳定力度踩,车匀速行进;加重力度踩,车加速行进;减轻力度踩,车减速行进。车的状态匀速、加速、减速等都是由“踩”引起的具体而多样的性状变化。“踩制动踏板”也会引起车减速、停止等性状变化。如果把这些由某一词语实现其表义功能所引起的动作或者性状变化当成“引申义”,那么一个词语的义项可能要编成一部小型词典。

四、有关概括义与具体义的问题

词义是概括义与具体义的统一。彭泽润、李葆嘉主编《语言文字原理》:“词义具有概括性和具体性、客观性和主观性对立统一的性质。处于连续状态中的事物,反映在词义中还会有模糊性与精确性的对立统一。它在动态使用中是具体的、精确的,在静态备用中是概括的、模糊的。”[13,p187]又:“所以词义永远具有概括性,又永远具有具体性。”[13,p187]又:“词在概括对象或者获得意义的时候,必须在一定子系统中抓住本质性的区别特征,放弃许多次要特征。”[13,p188-189]王军:“词义内容是在概括某类客观存在的普遍性特征,并舍弃那些个性化的具体特征之后形成的。”[14,p56]又:“抽象概括能力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特殊能力,词义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穷尽所有的个别特征,而只需要把最具有普遍性和区别性的特征抽取出来就可以了。”[14,p56]

“蹴词”是行为主体通过足部以及与此相连的下肢来实施的具体动作,基本义为“踏、蹋”,如古代文献中的“蹋鞠”又称“蹴鞠”,类似现代的“踢足球”。如《史记·苏秦列传》:“临菑甚富而实,其民无不吹竽鼓瑟,弹琴击筑,斗鸡走狗,六博蹋鞠者。”[15]又如《后汉书·梁统传梁冀附传》:“性嗜酒,能挽满、弹棋、格五、六博、蹴鞠、意钱之戏,又好臂鹰走狗,骋马斗鸡。”[16]由于“蹴词”所带宾语的具体特点不同,“蹴词”的具体意义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蹋鞠”“蹴鞠”的典型动作为通过足部实施的“踢”,其实有时候也可以用脚“踹”“蹬”等,有时候也可以用下肢“踢”“碰”等。按照现代足球项目的规则,用腰以下部位接触足球都是允许的。古代的“蹋鞠”“蹴鞠”也不可能只允许用脚“踏、踩”。行为主体实施“蹴、踏”的动作时,也会引起动作对象“鞠”的一系列的“动”:“飞”“滚”“停”“旋转”等等。

总之,“蹴”的对象不同,“蹴”的具体动作也会有细微差异;同时,所引起的对象的性状也表现出细微差异。“蹴金莲”“蹴裙纱”“蹴香尘”“蹴香裀”“蹴秋千”“蹴绳”“蹴鞠”等各有细微区别,但都是由行为主体通过足部以及与此相连的下肢实施的动作。所以,足部踏动(原位置或变换位置),会导致下肢交替运动,从而引起“湘裙”移动、摆动、扭动、飘动、荡动、晃动等,“湘裙”移动、摆动、扭动、飘动、荡动、晃动等都是由行为主体实施“蹴”这个动作引起的客观现象。

方、孙文:“但作者并未说明‘蹙金莲’‘蹙凤履’应该如何理解。这里无论‘金莲’还是‘凤履’,都指女子的纤足、小脚(详下文),如果按呼文释义把‘蹙’理解为‘踏’,则‘踏金莲/凤履’就是踏(着)小脚,如此则很难自圆其说,因而值得商榷。”[1]动宾关系的句法结构,其深层的语义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伐檀”为动作与受事的关系,“伐辐”“伐轮”为动作与目的的关系;“说嘴”为动作与当事的关系,“说笑话”为动作与内容的关系;“吃饭”为动作与受事的关系,“吃食堂”为动作与处所的关系;“养身体”为动作与受事的关系,“养病”为动作与原因的关系;“烧饭”为动作与目的或结果的关系,“烧柴”为动作与受事的关系;“晒被子”为动作与受事的关系,“晒太阳”为动作与当事的关系。“伐辐”“伐轮”之“伐”就是“砍伐”义,“说嘴”之“说”就是“言说”义,“吃食堂”之“吃”就是“进食”义,如果按照方、孙文的理解,恐怕“伐”就有了“制作”义、“说”就有了“开合”义,“吃”就有了“去、往”义。如果这样,一个词语的大量“新义”就被产生出来了。“蹴金莲”在一般情况下为动作与当事的关系(金莲穿在脚上或金莲为“脚”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动作与受事的关系(金莲未穿在脚上,是蹴的受事,即用脚踩金莲)。而“蹙湘裙”实为“蹴湘裙”,为动作与受事的关系,由于湘裙、裙、裙纱等为人体下半身穿着的衣物,在一般情况下其底部边缘不会低于脚,行为主体实施“蹴、踏”的动作时,往往伴随着小腿、膝盖、大腿等踢动湘裙、裙、裙纱等,或腰部拖动湘裙、裙、裙纱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底部边缘长过脚,就需要用手帮助“敛”起,但这“敛”亦非“蹴”之义。方、孙文:“‘踏动湘裙’,岂能开步?”[1]这恐怕是把“湘裙”理解成足部踩踏的对象了。就如同“蹋鞠”“蹴鞠”,在一般情况下也并不都是把球踩踏在脚下,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使滚动中的球停止,也可能会用脚踩踏。方、孙文:“而‘踢动湘裙’,虽可备一说,但此义是如何产生的,‘踢’与‘踩’‘踏’是什么关系,未见申说,启人疑窦。”[1]不知两位先生对“蹋鞠”“蹴鞠”之“蹋”“蹴”义是怎样理解的?

方、孙文:“另外,无论是‘蹙’还是‘蹴’,都没有‘拖’或者‘拖动’义,用‘拖’或者‘拖动’来解释‘蹙(湘裙)’,有随文生训之嫌。”[1]“蹙湘裙”“蹙秋千”“蹙金莲”之“蹙”均为“蹴”的借用,概括义均为“踏”,而“踢动”“拖动”等为“蹴”与“湘裙”“裙纱”等搭配产生的具体义。随文生训是脱离词语的义项系统而单纯依靠训释者对语言环境的主观理解来训释词语的一种错误训诂现象。无论是方、孙文的“移动”“挪动”释义,还是康、吴文的“摆动”释义,均割断了与“蹙词”或“蹴词”的义项之间的内在联系,实为随文生训。而拙文明确“蹙湘裙”实为“蹴湘裙”,“蹴”为“踏”义,“下肢踏动、踢动、拖动湘裙”是从“蹴”之“踏”义出发并针对“蹴”与“湘裙”搭配产生的具体特点而进行的释义,是概括义与具体义相统一。

词语的概括义和具体义可以用求同求异的方法、通过对同类用例的比较来获得。对同类用例的共有特征进行抽象和提炼,即可获得概括义;对某具体用例的独有特征(同类用例中其他具体用例所不具备的特征)进行提炼,即可获得具体义。概括义揭示出词语与同类用例中的其他具体用例之间的共性和联系,而具体义揭示出词语与同类用例中的其他具体用例之间的个性和区别,具体用例中的词语处于使用状态,都是概括义与具体义的统一,“验之他卷而通”[1]是指词语的概括义在同类用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而词语的具体义一般不能用来通解其他用例。如“蹴秋千”需要两条腿反复进行先弯曲再伸直的动作来给秋千的荡动施加动力,“蹴鞠”需要用一条腿的某一部位对球施加不同程度的外力,“蹴湘裙”却需要两条腿交替踏动来使小腿、膝盖、大腿、腰部等给予湘裙产生各种动态的外力,概括义都是“踏”,但具体义各有其不同。概括义与具体义是相对的,具体义也具有概括性,如“蹴湘裙”,不同的行为主体穿着不同形式的湘裙,实施足部动作“踏”的特点以及“湘裙”动态特点也各有其不同。深入领会和具体运用词义是概括义和具体义相统一的原理,对提高训诂的科学性和词义研究的科学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有关论证充分性的问题

论证是学术论文的有机组成部分,论证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结论的可靠与否。论证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思维过程,而充足理由原则是任何论证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前文已经指出方、孙文的“驳论”部分缺乏充足理由;兹试举几例,专门讨论其“立论”部分的充分性问题。

方、孙文:“‘朵朵蹙红罗’是为了押韵而颠倒了语序,正常语序应是‘朵朵红罗蹙’。这里的‘蹙’也是‘聚拢’义,指许多榴花刚刚绽放,像红色的轻软丝织品一样一朵朵聚拢在一起。类似的例子还有宋·苏轼《贺新郎》词中的‘石榴半吐红巾蹙。’”[1](案:方、孙文“《贺新郎》词中的‘石榴半吐红巾蹙。’”句号应移到引号之外。)方、孙文以“红巾蹙”证明“蹙红罗”应为“红罗蹙”,“是为了押韵而颠倒了语序”,事实上缺乏充足理由。其实“朵朵蹙红罗”指每一朵海榴花都像用红色罗绮簇集着一样,“蹙”为“缩,簇集”义,为状态形容词,描写海榴花初开时,花瓣未完全放开、层层折叠的样态。另外,方、孙文释义“像红色的轻软丝织品一样一朵朵聚拢在一起”与“海榴初开”缺乏相似点。“朵朵”为量词重叠形式,表示“周遍性”的语法意义,相当于“逐一,每一”。“蹙红罗”为“形容词+名词”的定中结构,而“红罗蹙”为“名词+形容词”的主谓结构,实属两种不同的静态语言形式,适用于不同的动态语用环境。类似于“红花”与“花红”关系,与“~绿叶”搭配的为“红花”,而与“~叶绿”搭配的为“花红”。如果说“红花”是“花红”的颠倒,那么“花红”又何尝不能说是“红花”的颠倒?如果“蹙+名词”这种语言形式只出现于有押韵要求的诗词曲语料中,而在非诗词曲语料中无有用例,才能证明方、孙文的“颠倒了语序”说。

如果对基本观点的论证缺乏充足理由,会导致其他一系列以此为基础的论证成为无根之木,那么结论也必然丧失可靠性。方、孙文与康、吴文都利用词语的外部关系来论证“蹙湘裙”之“蹙”为“移动”义或“摆动”义,事实上都缺乏充足理由。

方、孙文:“事实上,‘轻移莲步’跟‘款蹙湘裙’是一种相互对应的表述:‘轻’和‘款’相应,‘移’和‘蹙’亦同义,而‘莲步’和‘湘裙’意义相关。”[1]利用词语在上下文中的对应关系来确定其词义具有某种联系,也是许剑宇先生所反对的“以‘外’制约‘内’”[17],其实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但是这种方法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为具有对文关系的词语其意义具有多种关系:词义相同、词义相反、词义同类、词义无关等。使用这种方法证明词语是否同义,要对词语的义项进行考证,也就是“内外结合”;如果所研究的词语意义不明,那么就需要通过大量用例,结合其他方法从多个角度进行揭示。事实上“轻”与“款”的确同义,但“移”与“蹙”并不同义。如《全元散曲·季子安·题情》:“雁柱轻移,冰弦款拨。”[18,p1458]此例中“移”与“拨”对文,但绝对不能据此推出“拨”为“移动”义的结论。又如《全元散曲·奥敦周卿·蟾宫曲》:“画船款棹,妙舞轻讴。”[18,p152]此例中“棹”与“讴”对文,同为动词,但意义却毫无关系。又如《水浒传》四八回:“轻舒猿臂,款扭狼腰。”[19]此例中“舒”与“扭”对文,但亦非同义。任何一种研究方法都有其适用范围,研究者对其局限性必须有充足的了解。只有以“所有的具有对文关系的词语都是同义的”这个判断为前提,才能得出方、孙文“‘移’和‘蹙’亦同义”的结论,显然前提为假。确定“蹙湘裙”之“蹙”为何义,是立论的核心和关键,如果在此问题上出现错误,整篇文章也就丧失基础。如陶双先生用“林薄”与“榛薄”证出“‘肉薄’的本义为‘身体相互迫近,互相之间挨得很紧’”[20]的错误,导致其他以此为基础的论述成了空中楼阁。

康、吴文:“明清小说里还有‘轻移莲步,缓动湘裙’之类的句子,其中‘荡湘裙’‘缓动湘裙’跟‘款蹙湘裙’所处语境相似,短语结构相同,意思相近,说明‘蹙’也应该是摆动的意思。”[3]又说:“近代作品描写女子湘裙的动态,除了‘款蹙’外,还有荡、轻荡、摆动、缓动,轻曳、摇曳、荡漾、飘荡、波曳、小蹙等。”[3]康、吴文利用词语的聚合关系来证明“蹙”为“摆动”义,亦缺乏充足理由。因为词语具有聚合关系只能证明其语法属性相同或者相近,在同一个组合关系中可以替换,但并不能证明它们具有相同的意义。

康、吴文利用与“蹙词”搭配的“湘裙”特点来确定“蹙词”具有“摆动”义,方、孙文将此方法上升到“文化背景分析”[1]与“深层次社会原因”[1]高度来确定“蹙词”与“蹴词”具有“移动”“挪动”义,均为无效论证。这些论证对于“蹙”为“蹴”之借字的判定、对于“蹴词”义项的选择、对于“蹴湘裙”具体义的获得均毫无意义,甚至对康、吴文所谓“摆动”义的确定以及对方、孙文所谓“移动”“挪动”义的确定亦皆无任何价值。“蹙香裙”“蹴裙纱”等文献用例的存在,证明可“蹴”之“裙”并非只有长裙,从理论上讲中裙、短裙等亦可与“蹴”搭配;能够实施“蹴”动作的主体亦非只有“美女”“裹小脚”的女人(案:在流行裹脚的历史时期,也并非所有女人都裹脚),“裙”仅仅是古代女人日常穿着的一种衣物而已。难道中裙、短裙“蹴”起来的时候,就不“摆动”或者“移动”“挪动”了?古代“丑女”或“不裹脚”的女人就不“蹴裙”了?

学术论文的论证水平实际上反映着作者的思想水平和思维水平。论证所依据的作为前提的判断之真实性必须由客观事实以及相关科学知识来确定,论证的推理过程必须遵守相应逻辑规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结论的可靠性。如果一个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无论如何都是无法证实的;同样,如果一个观点符合客观事实,无论如何都是无法证伪的。只有学会充分论证,用“客观证”代替“主观说”,才能从思想和思维两个方面提高论文的学术水平。另外,学术论文的作者应该具备判定自己所写论文是否充分论证的能力;审稿专家担负“文鉴”之社会重任,更应该具备判定所审论文是否充分论证的能力。

六、结语

对有关“款蹙”释义的各家之说,方、孙文在“‘款蹙’研究述评”部分用大量篇幅进行了细致评价,爬罗剔抉之功甚巨。兹主要依据通假字原理进行简评:王利器说、王贵元与叶桂刚说、张鸿魁说、魏子云说、康振栋与吴欣说等实质上认为此“蹙字”所记为“蹙词”,其中张鸿魁的“敛”义、魏子云的“揽”义、康振栋与吴欣的“摆动”义均非“蹙词”的义项,实为随文生训;许少峰说虽未明确提出此“蹙字”所记为“蹴词”,但其释义“踢”为“蹴词”之义项;方、孙说实质上在肯定此“蹙字”所记为“蹴词”的同时,又分别从“蹙词”的“缩”义与“蹴词”的“踩、踏”义“引申”出“移动”“挪动”义,其实亦为随文生训。方、孙文评价拙文说:“……因而与正确的解释可谓失之眉睫,故草就此文,以就正于读者方家。”[1]“失之眉睫”实属两位先生抬爱,拙文观点与这个“正确的解释”尚颇有一些距离。

“款蹙”为出现于近代文献中的一个词语,各家之说未阐明此“蹙”实为“蹴”之通假字,这并不奇怪。可是方、孙文在“说‘蹙’为‘蹴’之借用,极是”的前提下,又用“蹙词”的义项进行“引申”,“并曾提交中国训诂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10月8日-12日,杭州),蒙……等先生指教,《语文研究》匿审专家和编辑部也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1],实在发学人之深思!“语言学/汉语类核心期刊”《语文研究》匿审专家和编辑部的“很好的修改意见”对方、孙文终究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恐怕也只有作者和编辑部诸位先生知道了。方一新、刘哲先生:“加强审稿,进一步提高刊发文章的质量。”[21]以客观语言事实为依据,本着对学术敬畏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进行客观公正的批评,必能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对批评对象、对批评者、对读者都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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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郭万青)

On the Complemented Interpretation of the Word “Kuancu(款蹙)”

HU Xu-li
(College of Humanities, Shaoxing University, Shaoxing 312000, China)

Abstract:The character “Cu(蹙)” in the phrase “Kuancu Xiangqun(款蹙湘裙)” was not the word “Cu(蹙)” but the word “Cu(蹴)”. The old Chinese pronunciation of the word “Cu(蹙)”was the same as or close to the word “Cu(蹴)”, but the significance of them was different. In ancient books, when there was examples of the character “Cu(蹙)”, it always differentiated first “Cu(蹙)” and “Cu(蹴)”. And then, the right item being based on the corresponding word was choosn to explain the meaning of it. Xiangqun(湘裙)swing, moving, swaying, floating and so on were the objective phenomenon that the action “Cu(蹴)” caused by the behavior subject, but not the extended meaning.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used in concrete example had the general meaning and the specific meaning at the same time.

Key Words:Tongjiazi; Cu(蹙); Cu(蹴); Cuxiangqun(蹙湘裙); extend in meaning; cause; general meaning; specific meaning

作者简介:呼叙利(1970-),男,山东高密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训诂学。

收稿日期:2015-04-24

DOI:10.3969/j.issn.1009-9115.2016.01.005

中图分类号:H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6)01-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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