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蓉蓉
摘 要: 《中国小说史略》作为中国古典小说研究的奠基性著作,在中国小说界的地位至今仍不可动摇,虽然后来许多小说研究者也对编撰中国古典小说史进行了不懈尝试,许多高校相继出版了关于中国古典小说史的专著,但后续作品从各方面都无法和鲁迅先生的《中国小说史略》相提并论。本文对《中国小说史略》对《水浒传》的分类进行再认识,提出在《中国小说史略》中《水浒传》应归入宋人小说类别里的公案小说。
关键词: 奠基性 古典小说史 再认识 公案小说
《中国小说史略》把中国古典文学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归入了元明传来之讲史。后世许多学者对这一划分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陈平原先生。陈先生在《鲁迅的小说类型研究》一文中写道:“《水浒传》之入‘讲史,就因为‘《水浒》故事亦为南宋以来流行之传说,宋江亦实有其人,更何况还有《大宋宣和遗事》为据。可鲁迅似乎没考虑到,同是水浒故事,宋元人说话可能不归‘讲史而入‘小说……将其隶之‘讲史,未免失之泛泛。……《水浒传》应为‘英雄传奇之祖,就像《三国演义》乃‘历史演义之祖一样。”①
显而易见,陈先生对鲁迅先生把《水浒传》归入元明传来之讲史这一做法,持反对态度,并提出应再设一个“英雄传奇”的类别,其实陈先生的分析从开始就是对《中国小说史略》的误解。在陈先生看来,鲁迅先生之所以把《水浒传》归入《元明传来之讲史》是因为出自于真实性的考虑。
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第十五篇元明传来之讲史中是这样叙述的:“水浒故事亦为南宋以来流行之传说,宋江亦实有其人。”②可见陈平原在论述时的上述论断是主观臆想,“因为”也不是原书有的,而是其为了论述方便而加上去的。而且从原文看鲁迅在开篇点出水浒故事,并不是要强调其真实性,而是像别的分类中那样,只是出于“原始以表末”的需要,这句话强调的重点应该是“南宋以来”而不是“实有其人”,因为鲁迅在接下来的篇幅中对从宋史、宣和遗事再到水浒传的零星记录最后到水浒传比较完整的版本做了论述。再者,鲁迅在对中国古典小说分类时采用的“元明传来之讲史”中的“讲史”并不是讲述历史真实故事的意思,而是取自宋之说话人讲史高手,讲史留下来的传说,后人根据这些传说整理加工,逐渐完善,最后发展了《三国演义》、《水浒传》这样的传世名著,这些故事的真实性并不是鲁迅在划分这一类型时的考虑的重点。可见以故事的真实性与否否定鲁迅对《水浒传》的分类,实在是一个不小的误解。
那么《水浒传》的分类问题应如何处理呢?我认为《水浒转》更接近宋人小说类别里的公案小说。
陈汝衡在《说书史话》中对“公案”作了如下解释:
公案,铁骑儿被列在武的故事固然不错。但这里的“武”,并不一定专指战争。所谓“朴刀杆棒”,是泛指江湖亡命,杀人报仇,造成血案,以致惊官动府一类的故事。再如强梁恶霸,犯案累累,贪官污吏,横行不法,当有侠盗人物,路见不平,用暴力方式,替人民痛痛快快地申冤雪恨,也是公案故事。总之公案项下的题材,决不可以把它限在战争范围以内。凡有“武”的行为,足以成为统治阶级官府勘察审问对象的,都可以说是公案故事③。孙楷第先生在《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分类说明》中说:“考宋人说话……有‘公案,实即‘侠义”,“小说子目又有四五种,曰公案,注云‘皆是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则是江湖亡命游侠受职招安之事,即侠义武勇之属矣”④。由此观之,《水浒传》完全符合宋人对侠义公案的界定。
从故事来源上看《水浒传》许多故事出处是被归入“侠义公案类”的。罗烨《醉翁谈录·舌耕叙引》将“说话”分为八类,其中“公案”类十六篇,据考证《石头孙立》和《戴嗣宗》可能是“水浒故事”。《醉翁谈录》“朴刀”、“杆棒”类著录的《青面兽》、《花和尚》、《武行者》三篇皆为公案小说,而这三篇和“公案”类的《石头孙立》和《戴嗣宗》两篇,是后来的《水浒传》中杨志、鲁达、武松、孙立、戴宗故事所从出。《水浒传》最精彩的前七十回,实际上就是由许多短篇公案故事或侠义故事连缀而成,据陈文新、苏静在《论水浒传与英侠传奇的三种类型》一文中的归纳,“公案”类故事至少涉及二十三回,在前七十回中所占比重已不算小,但似乎仍有遗漏,如浔阳楼宋江醉题反诗故事、清风寨花荣故事、卢俊义故事等,都具有浓郁的公案色彩。孙楷第在《中国通俗小说书目》中,将《水浒传》归入公案类,其《分类说明》云:“《水浒》、《平妖》二传,皆有本事。故《史略》悉入讲史。《水浒》惟方腊事信而有征,其三十六人虽人名非假,而事实容多捏合;又其书铺张壮烈,或不以演史为主。今径入公案类。”通过以上分析,孙楷第先生将《水浒传》归入公案类是有一定道理的。
鲁迅本人在《中国小说史略》侠义公案小说一章中写道:“是侠义小说之在清,正接宋人话本正脉,固平民文学之历七百余年而再兴者也。”鲁迅是把清朝的《后水浒传》和《节水浒传》放在侠义公案小说一类里了,对于《三侠五义》除去精神不论,也承认其对《水浒传》的传承。那么鲁迅先生为何不在论述艺术成就、影响都要比《三侠五义》高很多的《水浒传》时就提出侠义公案小说这一小说类别,而非要到了清代才在门类林立的众多类别中又挤进这一样一个也非明清小说主流的类别呢?鲁迅把《水浒传》放在讲史一类中显然不是没有认识到其内容大部分与史实不符,其在侠义公案小说一章的注释中有“《水浒》在小说家,与经史不类”的论述。如果仔细阅读鲁迅《中国小说史》侠义公案小说就可以发现,鲁迅没有把《水浒传》列为侠义公案小说之祖,盖是因其主题“背于忠义”。这里似乎又涉及鲁迅小说史类别划分的标准问题。纵观《中国小说史略》全书,不难发现鲁迅对中国古典小说的分类是时间越接近现在分类越精细,命名越精确。由此可以看出《水浒传》确实对中国长篇侠义章回小说的产生和发展影响至深。清代侠义公案小说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了《水浒传》的深刻影响:(1)以章回体、白话文为其外在表现形式,古典文言退而为点缀之用。(2)“以武犯禁”与“忠义”思想的结合。(3)穿针引线的情节技法。(4)江湖豪杰的结义习气。(5)绿林好汉各有其绰号。当然,《水浒传》“武松血溅鸳鸯楼”之类滥杀无辜的描写,以及只讲义气、不论是非的思想对后世长篇侠义小说的创作也产生了不良影响。由此看来,《水浒传》的归类问题确实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对于《中国小说史略》把《水浒传》划入元明传来之讲史,许多学者对这一划分进行了不懈研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意见,目前,这一问题仍尚未得到圆满解决,本文在考察了相关文献和各家观点后,认为《水浒传》按照《中国小说史略》的分类体系应划入宋人小说类别里的公案小说。
注释:
①陈平原.《小说史:理论与实践——第三篇中国小说类型研究》之16.鲁迅的小说类型研究.
②鲁迅全集[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281.
③陈汝衡.说书史话[M].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49.
④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分类说明[M].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
参考文献:
[1]陈平原.小说史: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鲁迅.鲁迅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
[3]陈汝衡.说书史话[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
[4]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分类说明[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